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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中文版序言
圣多玛斯生平年表
圣多玛斯·阿奎那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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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是多玛斯最主要的代表作,这位被誉为「士林哲学的巨擘与导师」,从1259年间担任教廷神学顾问,开始撰写大全第一集,后在巴黎大学任教三年,完成大全第二集,回到拿坡里后,继续大全第三集前九十个问题的论述,直到1273年去世为止。雷巨纳神父将多玛斯的论作梳理成大全的补编,使《神学大全》详实讨论所有天主教信仰中的主要教义。
七百年来,《神学大全》有世界各主要语言的版本,甚至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修订本的问世。多年来,华语的读者不断的关心询问与引颈期盼,直到现在,首次全套完整新译的《神学大全》中文版,即将由中华道明会与碧岳学社联合出版。
一、碧岳学社是《神学大全》中文版的诞生地
提起「碧岳学社」,学界或出版界也许会有些陌生感,在《台南教区的成长》一书中,有简略的介绍如下:
中华民国五十九年,台南教区碧岳修院的孙静潜和周克勤神父,在主教的赞同与鼓励下,联合台北总教区的狄刚副主教和王秀谷神父,以及应邀至嘉义教区工作,但仍在台南碧岳修院任教的李震神父,共同发起创办一学术机构,从事于文化传 教工作。几经开会商讨之后,于六十年二月宣布正式成立「碧岳学社」;选出周克勤和孙静潜分任总干事和司库,并敦请台南教区成世光主教为学社之监护主教。学社社址设于台南碧岳修院,惟与修院无从属关系,行政和经济等完全独立。
学社以编印中文神哲学论着,并译介历代教父与圣师之名著为主旨。尤其是译介教父与圣师名著的工作,成为学社初期工作的重点。因为:一、这是一项冷门工作,不易为一般人所了解,但却是神学本位化中的重要一环,必须有人去做。二、我国未来的圣职人员,不再研习拉丁文,而现在能够阅读拉丁文神哲学著作的神父们,大都已届知命甚或耳顺之年。为了收事半功倍之效,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积极地、尽快地来推展这项译介工作。
学社成立之初,暂借碧岳修院的一个房间作为办公室,一切皆付关如。首笔经费由监护主教捐赠,西德天主教主教团和科隆总教区相继数度陈仲援手,使学社渐有经济基础。民国六十六年,于碧岳修院内筹建新楼一座,专供学社使用。建筑费用大部分由西德主教团捐助,剩余部分由台南教区补足。
学社成立后的最初二年,可算是工作的筹划及试行阶段。自民国六十二年七月起,工作正式展开,丛书开始问世,翻译教父及圣师名著的工作,大都能按原订计划进行。学社丛书至今已有十余种译着问世;系皆与教区阐进出版社合作,并以阐进出版社名义出版。目前尚有已完成之译稿约八百万字,学社将聘请专人审阅,并视经济能力,陆续予以印行。
回顾己往,学社之能有上述小小成就,应感谢至仁天主的福佑,监护主教的关爱、辅导,西德天主教会的资助,以及学社同仁与社友的合作。今后学社仍将秉承初衷,继续为服务中国教会贡献绵力。
碧岳学社的出版书籍,以介绍教父与圣师名著为主,至今已有多部奥斯定著作、多玛斯思想简介、历代教宗简史、教会法典注释与神学本位化等数十种,成果丰硕。
中文版的《神学大全》是周克勤神父毕生最重要、最艰巨的工作。在他的邀约下,当年神哲学界的精英,以拉丁文为主、多国语言(德、法、西、义、英)为轴,全心投入大至的翻译工作;最后由周神父以简明清新的笔法,忠于原著又符合多玛斯平稳、逻辑性论述的风格,统整全套书的格式与内容。
自1973年秋天起,历时卅年的毅力与坚持的考验,青丝变白发,花果亦逐渐凋零,周神父于2007年3月24日辞世,未及见到《神学大全》的出版,留下如同当年多玛斯未尽全功的遗憾。
闻道出版社的费格德神父毅然接下沉重的棒子,立即邀集宫高德神父、赖劾忠神父、胡皇仔小姐,及闻道出版社全体同仁进行后续的工作。《神学大全》补编最后的审阅工作,在曾经共同参与翻译与审阅的刘俊余教授协助下完成。
二、催生《神学大全》中文版的推手
《神学大全》中文版的翻译者有:刘俊余、陈家华、高旭东、周克勤、胡安德、王守身等六位神长、专精教会事务之学者。
翻译第一册的是高旭东、陈家华(审阅者是李震、周克勤), 第二册的是陈家华、周克勤(审阅者是刘俊余、周克勤),第三、四、五、六册的是刘俊余(审阅者是周克勤),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册的是胡安德(审阅者是周克勤),第十三、十四册的是陈家华、周克勤(审阅者是刘俊余、周克勤),第十五册的是王守身、周克勤(审阅者是周克勤),第十六、十七册的是陈家华(审阅者是刘俊余)。
诸位翻译者的学经历:
周克勤(1925~2007):西德敏斯特大学哲学博士,前碧岳学社社长
李 震(1929~ ):意大利米兰圣心大学哲学博士,曾任辅大校长
刘俊余(1927~ ):宗座传信大学神哲学、法律三科硕士,高师大教授退休
高旭东(1926~ ):宗座传信大学法律博士、神学硕士,曾任教碧岳神学院
胡安德(1916~1999):北京大学国文系、英国伦敦大学英文系毕业,曾任教辅大
王守身(1919~1996):华南总修院毕业,华南大学土木工程系毕业,曾任台南教区副主教
陈家华(1924~2000):两湖总修院毕业,曾任《教友生活》周刊总编辑
三、〈神学大全〉中文版的套书结构
《神学大全》总共讨论了613 个题目,以3093 节有系统的铺陈, 在论天主的信理、论人行为的伦理、基督论和圣事论各方面分别细 述,全部字数超过六百五十万字。
整套书分为十九册,除了编辑部增加的导请手册与中文索引 外,前三本为第一集,包括:
第一册《论天主一体三位)) (1----43题, 636页)
第二册《论天主创造万物)) (44 ----74题, 338页)
第三册《论创造人类与治理万物)) (75 ---- 119题, 522页)
第二集第一部也有三本,即:
第四册《论人的道德行为与情;> (1 ----48题, 475页)
第五册《论德行与恶习及罪)) (49~~89题, 447页)
第六册《论法律与恩宠)) (90 ---- 114题, 371页)
接下来的六本书为第二集第二部,计有:
第七册《论信德与望德)) (1----22题, 287页)
第八册《论爱德)) (23 ----46题, 319页)
第九册《论智德与义德)) (47 ----79题, 363页)
第十册《论义德之功能部分或附德)) (80 ----122题, 476页)
第十一册《论勇德与节德)) (123----170题, 476页)
第十二册《论特殊恩宠)) (171~189题, 328页)
最后五本书为第三集,如下:
第十三册《论天主圣言降生成人)) (1----26题, 394页)
第十四册《论基督之生平与救世事迹)) (27 ----59题, 497页)
第十五册《论圣事:概论、圣洗、坚振、圣体、告解》(60~90题, 584页)
第十六册《论圣事:终博、神品、婚~[E)>) (补编1~68题, 6日页)
第十七册《论肉身复活的问题》(补编的~99题,及两题附录, 499页)
四、多玛斯《神学大全》中文版的文献记载
第一次把《神学大全》翻译成中文是在明朝,由意大利籍的耶稣会士利类思神父主译(安文思神父合译),利类思与南怀仁、汤若望同时。在《明清间在华耶稣会士列传》(法籍费赖之着,梅乘骐、梅乘骏译,上海:天主教上海教区光启社,1997年11月初版)中,对利类思神父的生平有详实的描述,现仅摘录第272~3页记述他的墓志铭与著作:
利类思神父西西里人,耶稣会四大显庙会士,来中国从事传教四十又六年(下缺二字),历尽艰险。在四川勤务的岁月里,首先入川传扬耶稣基督圣名,继而被拘禁关押,忍受饥寒侮辱鞭笞,不仅遍体鳞伤,又受彩绅之苦。虽毕生与死神搏斗,在困难危急之中,从未懈怠职守,始终以信心和喜悦完成任务。天主降生一六八二年十月十二日于北京逝世,享年七十六岁,在会六十年,生平对传教事业,既以言传,又以身教,著作等身,功绩昭著。
利类思神父遗着有:
一、《超性学要》,是圣多玛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的中文译本,共三十册,附目录四册,目录全部译出,但大全正文只部分译出,有下列九篇:
1.《天主性体》,论天主本性及其属性,共六册,其中四册于1654年在北京出版,时间在杨光先发难之前。据安文思神父记述:「中国学者极重视这部著作。有一位学者阅后感慨地说:这书对我们是一面镜子,使我们认识到我们学识的肤浅。」
2.《三位一体》,共三册。
3.《万物原始》,一册,论万物的真正起源,此书另有单行本,题名《物元实证》,用五项推理法证明天主实有,并解答两项难题。
4.《天神》,共五册,1676年北京出版。
5.《形物之造》,一册,论物质万物之创造,1676年北京出版。
6.《人灵魂》,共六册,论人的灵魂,1677年北京出版。
7.《人肉身》,论人的肉身,两册,1678年。
8.《总治万物》,论宇宙的统治,两册。
9.《天主降生》,论天主圣子降生为人共四册,内容分四个专题:「天主降生」,「圣母之圣论」,「耶稣降诞」,「耶稣行实之宜论」。
与此段史实有相同记载的是,前中央研究院土方豪神父所著《中西交通史》第五册(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民48,三版)第148页上记载: 耶稣会士利类思节译「神学大全」,名为「超学要旨」:
1654年,论天主性体六卷,论三位一体三卷,论万物原始一卷;
1676年,论天神五卷,论形物之造一卷;
1677年,论人灵魂六卷,论人肉身二卷,论总治万物二卷。
1677年,另外有安文思译:天主降生四卷,复活论四卷。
现今藏有全部者:察哈尔崇礼县天主堂,北京北堂图书馆,上海徐家汇藏书楼,大英博物馆,巴黎国家图书馆。
近年来已经有重印本。
「重印本」是指民国二十年上海徐家汇土山湾印书馆重印的版本。
主徒会士张金寿神父也曾将《神学大全》第一册的内容译为中文,以《论天主唯一》与《论天主位三》两册的方式问世,由沙阳教区主教雷震霞作序,在1951年由上海上智编译馆正式出版。
谢扶雅译的《圣多默的神学》,这本书是多玛斯《神学大全》、《驳异大全》、《论真理》、《论实有与本质》的选集,民国五十四年八月于香港基督教辅备出版社发行。
五、《神学大全》中文版的论述特色
作为原典范本的《神学大全》,在篇幅、风格、思想等许多方面都有开创纪录的表现。就连在现今科学文明的时代,运用科技设备也是望尘莫及;许多思想的创建,再怎么努力都无法超越多玛斯的成就。
现以下列五点简单说明《神学大全》的论述特色。
1. 忠于圣经、服膺真理:多玛斯热赞旧约和新约,经过深入的默想都能运用自如,在撰述上丰富且灵活的引证圣经原文,作为铺陈演化神学与信仰议题的基础,完全以圣经的教导为哲学思辨与逻辑推论的泉源,对圣经的引申与拓展,更加开掘后人的视野。
2. 符合训导、诠释信仰:教会对信理的教导,在多玛斯的诠释下益显清晰易懂,有如圣保禄宗徒对于福音主旨发挥细腻的书信,并且更较有系统、更周延、更具理性思维、条理清晰的论述,设身处地的替人消除迷糊与疑惑,他的思想就是类似信理的明确意见,不但可作教科书,更可以用来作每日的默想题材。
3. 博学多闻、融贯各派:他对当时的学派与思想都很有研究,师承亚里士多德、容纳柏拉图观点、结合新柏拉图主义,并与亚威洛哀等多位阿拉伯哲学家对话,例如:在第一册里,引用超过24位作家的作品,引证的亚氏著作就有14本、奥斯定的著作有28本、热罗尼莫有3本、狄奥尼修有5本、波其武的有6本之多,他的思想体系成为西方正统哲学的集大成者。
4. 推陈出新、连接天人:他有超强的综合力,能把零散的要点、不完备的思考,组织并架构成连贯而庞大的体系,使其不断推陈出新的原创性更有可读性,多玛斯的心灵融合圣经启示与哲学传统,其精辟的见解,实有承先启后的作用,给后世展开天人之际的宏观与光明大道。
5. 文字流畅、浅显易懂:《神学大全》的用词通俗,很少用艰涩的事有名词,论述由浅入深架构分明,鞭辟入里如行云流水,阅 读起来十分口语化,中文版的文字亦是如此,这与译文总整理的周克勤神父细腻性格有关,看得出周神父的文学造诣与所耕耘的深厚功夫。
结语
曾被誉为第二个一千年中,对人类文明历程最有贡献的著作之一,精选渊博、包罗万象、无微而不至的《神学大全》确实持续发挥着光芒,在天主教的信理神学与其相关方面,再没有人比他所讨论的问题更多,也没有再坚强的原理、再有力的证据,也无人说得更透彻而本然、更谨慎而精辟、更绝妙而纯全,成为讨论整个人生问题的完善宝库,其诠释与论述方式仍然符合科学的要求,不会随着历史的潮流与时空的变迁而褪色,反而更凸显出人类理性对天主的认知和努力,建立起天人紧密联系的共融关系,照明我们通往永恒、幸福与和谐的道路。
——编辑室 宫高德
1224年底或1225年初
生于「乾岩」的罗卡塞卡(Roccasecca)古堡,距离位于罗马与拿坡里之间的阿奎诺(Aquino)小城不远。父亲伦道夫(Landolpho)公爵是龙句巴达(Longobarda)的贵族,皇家的姻亲;母亲乌德奥多拉(Theodora),出自基思卡(Guiscard)名门之后,多玛斯在十二名兄弟姊妹中排行最末。
1230年
五岁,依照父亲的心愿,被送往卡西诺山(Monte Cassino)的本笃会修道院中读书,修习文法、文学、音乐、圣诞、教仪等基本科目。他年纪虽小,但天资聪颖,且求知欲极强,常有超龄的发问,尤其对神的问题最感兴趣,常问老师:什么是神?
1239年
十四岁,由于菲德烈二世(Federico II, 1194-1250)被指责为异端,教宗国瑞九世开除其教籍,修道院受此牵连痛遭解散,多玛斯被迫返家。旋即又前往拿坡里大学修习人文艺术,是为当时攻读神学、法律和医学前的准备。多玛斯并受教于著名的逻辑学、文法学教授玛汀诺(Martino),以及自然科学教授伯铎·尹兰大(Petrus de Irlanda)门下。同时期与这明会的会士来往相交,深受这个重智、重神贫的修会吸引,因为道明会的生活是:以默祷所得传授给他人。这种方式合乎多玛斯的志趣,遂决意进入道明会,奉献一生服侍天主。
1243年
十八岁,不顾家人的极力反对与阻挠,进入道明会。修会打算将初学中的多玛斯送去巴黎,取道义北的波隆那(Bologna)途中却被他从事军职的兄弟劫持,苦劝也不能改变他修道的心志,遂将他软禁在圣若堂山上(Monte S. Giovanni)一座家族城堡内年余,最终成全了他。囚禁期间,多玛斯深刻的研读圣经和彼得隆巴的《语录》,这对他日后写书立说极为有用,得心应手的运用以及毫不费力的引经据典。
1245年至1248年
二十岁,多玛斯获得家人的谅解,获得自由后,重新北上至巴黎和波隆亚,受教在这明会士大雅博(Albertus Magnus)名师门下,继续他的学业。由于他把全部时间都用于真理之道求、学问的研究、德行之进修,又为完全吸收老师的教导,经常反思思想课程内容,加上他的身形和工作时的沉默寡言,被人戏称为「西西里的哑牛」(Boeuf muet de Sicile);但是,大雅博却惊叹他的天份才华,对其他同学说:「我敢预言,你们所称呼的哑牛,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且将震撼普世」。
1248年至1252年
二十三岁,大雅博奉命到波隆那主持道明会的神学研究,他将多玛斯带在身边,让他参与注释亚里士多德著作、汇编百科全书,以及编写大学教材等多项工作。多玛斯著名的《论存有及本质》与《论自然原理》两本着作,很可能完成于这段时期。
1252年至1259年
• 二十七岁,多玛斯于1250年晋译,并结束在波隆那的学业与研究工作,重返巴黎。
• 1252至1254年,于巴黎大学以圣经学士的身分讲授圣经;1254至1256年,以文学士的身分讲授彼得隆巴的《语录》。当时他尚未取得教师资格,却因以创造力所做的分析与诠释,令人耳目一新,已经受到大学的器重。
• 1256年取得教师资格,成为巴黎大学正式的神学教授,担任道明会在大学里所有的两个讲座之一的教授;不过直至一年后,校方才完全予以承认,这是由于当地教区神职与新兴修会间的争执之故。多玛斯的《驳反对敬礼天主与宗教者》论文,消弭了这场纷争获得了胜利。
• 1257年与文德(S. Bonaventura, 1221~1274)同时获得神学硕士学位。四个月后完成神学博士学位论文,遂以博士资格兼任教务长,为整理大学混乱的处境,他创立每周四次公开且不限范围辩论的制度,《论真理问题》一书的内容就是由三学年中,253篇辩论所组成的。
1259年至1269年
• 辩论课程虽然占去很多的时间,但只是多玛斯一小部分的工作,圣经才是他神学课程的基础,为了上课的需要,他注释了旧约和新约,先是《依撒意亚》、《雅歌》、《哀歌》、《耶助米亚》,后是《玛赛福音》等四福音,以及全部的《保禄书信》,在此时他也完成了《修会生活》第一篇。
• 1258年受西班牙的非洲宗徒圣雷蒙(S. Raymond)之请,开始写《驳异大全》,此书直到1261年在意大利完成的。
• 三十四岁,留居意大利。1259年教宗亚历山大四世委任多玛斯为教廷神学顾问,并在附属教廷的「国会研究院」(Stadium Curiae)教授神学,历时十年间,一直为历任教宗所器重。多玛斯先后在阿那尼(Anagni)、奥威亚多(Orvieto)、罗马(Roma)及维代尔波(Viterbe)等地讲学。为了能专心治学,他曾拒绝教宗伍朋四世与克来孟四世希望晋升他为拿坡里主教的美意。
• 1266年开始审查并注释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著作,接着注释政治学与分析学,为使亚氏的思想成为帮助人理解信德的工具,他因而钻研了希腊哲学家最重要的著作,1269年他回到巴黎后,继续批注了亚氏其他四本着作,多玛斯把亚氏思想的精华已经让学界更加清晰的认定,也完成大雅博的心愿。
1266年开始撰写《神学大全》第一集。
四十四岁,重返巴黎大学任教,期间与许多不同派系的哲学家辩论,是中世纪哲学史上著名的「巴黎大论战」。他以《论灵修生活之成全》与《驳反对人度修会生活之邪说》两本既精辟创新又犀利解析的论述,化解了全部的攻击,又以《驳亚威洛哀主义——论理智的统一》和《驳抱怨者——论世界之永恒》两本着作厘清实理,致使其他学派在遭受教廷谴责后逐渐衰落消失。
完成《神学大全》第二集。
1272年至1273年
回到拿坡里,筹划开办道明会的神学院,继续教学生涯。
撰写《神学大全》第三集前九十个问题,直至1273年12月6日为止。贝典道(Petitot)说:《神学大全》不但是多玛斯深思熟虑的结晶,也是他祈祷中深刻默想的美果。
1274年
正月奉教宗额我略十世之召,准备去参加里昂第二届大公会议,却在途经侄女居住的玛恩萨城(Castello di Maenza)时重病不起;多玛斯要求被送往福萨诺瓦的本笃会院(Abbazia Cistercense di Fossanova),于三月七日辞世,得年五十岁。
多玛斯逝世后,熟悉全集结构的同会弟兄和学生雷巨纳(Reginaldo da Piperno, 1630~1690年) 接续完成全集的工作。他按照原定计划,从多玛斯的《语录四卷注释》(Commentum in quatur libros Sententiarum magistri Petri Lombardi)中选取相关资料,编写了「论圣事」的未完成部分和「论四末」的全部。
1323年
六月十八日教宗若望二十二世于亚味农(Avignon)宣封多玛斯为「圣人」品级。教廷的赞词正是多玛斯全部行谊的摘要:圣人多玛斯,德基双绝伦,渊博称圣师,纯洁似天神,探玄入机微,并善数家珍,讲学天坠花,传道地生春,神书传后世,哲理惊万民,最难无私意,离亲备酸辛,火炬逐美女,从此尘不染,谦辞主教职,才高未骄人,成功有秘诀,祈祷是主因,万善同源出,真道为一仁,实通神哲理,发扬信德新,圣教孔夫子,大成集一身。
1567年
1537年天主教会召开「特利腾」大公会议,决定了士林神学必须采用多玛斯的诠释,会议的教长把圣经、教宗训令和多玛斯的《神学纲要》并列,这对多玛斯学说一个极大的推动与尊重。
教宗碧岳五世颁布「神奇的天主通谕」(Mirabilis Deus),宣封多玛斯为教会圣师,追授「天使博士」尊号,与盎伯罗修、热罗尼莫、奥斯定和教宗额我略一世四位最伟大的拉丁神学家并列。教宗称誉多玛斯为「教会之独一无二明灯」 (Clarissimum Ecclesiae lumen),推崇多玛斯的思想是「信仰之最确实准则,可利用乌克邪的良药」。1570年多玛斯全集首次出版发行,名为碧岳版本(editio piana),到目前为止,此版本尚具有相当的权威。
1879年
• 教宗良十三世颁布「论士林哲学之研究」与「永恒之父」(Aeterni Patris)通论,极力提倡多玛斯学说,作为士林哲学复兴运动的指标,教宗强调正确与建全的哲学对信仰可有很大的好处也极为重要,由于今日世界许多缺点和混乱的原因,乃归咎于错误的哲学思想。多玛斯哲学具备各种优点远超过其他人,更因为他的思想博大精深、包罗万象,讨论每个问题又很深奥、层次分明有条不紊,他的学说又承先启后且万古常新,可以治疗时弊,最宝贵的是与教会信仰一致,故须复兴多玛斯学说有其急切性。多玛斯被喻为「士林哲学的巨擘与导师」,并称其学说是构成天主教思想的关键著作,是为天主教思想的基础。
• 《神学大全》常被比拟为哥德式的主教座堂,因其生动的内容、扎实而严谨的论述结构,以及属灵的敏锐触角,如同美丽而高耸入云的尖塔,整全地向超越伸展。
1880年
• 八月四日教宗良十三世劝谕奉多玛斯为全球天主教的「学校主保」圣人。
1914年
六月二十九日教宗碧岳十世公布「天使博士通论」(Doctoris Angelici),并于七月二十七日公布将多玛斯的二十四论题作为正式的教学大纲:七个属于存有论,五个属于宇宙论,九个属于生物学和心理学,三个属于自然神学。
1923年
教宗碧岳十一世颁发《论追随圣多玛斯学说的方式》(Studiorum Ducem),又称为「圣多玛斯通论」。
1931年
教宗又公布「学问之神通论」(Deus scientiarum Dominus),对推动研究多玛斯思想的风气大有帮助,推崇其为学问之导师,呼吁学者要以多玛斯为高官是瞻。
1974年
多玛斯逝世七百周年,在罗马、拿坡里两地召开为期六天的多玛斯国际研讨会,世界各地1500位学者专家参与,讨论主题:多玛斯与今日基本思想问题。教宗保禄六世亲自出席并发表演讲,强调多玛斯是一位杰出的神学家、哲学家和神修学家,他的思想在当代哲学界仍被认为合于时代潮流,很能发挥清理当代思想界各种病症的功能。
当时任教于辅仁大学哲学系的葛慕兰神父,也参与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在大会上发表一篇论文。
一、圣经注释类
1. 《约伯传》注释
Expositio in Job ad litteram, 1260年
2. 《达味圣咏》注释
In Psalmos Davidis expositio, 1272~1273年
3. 《雅歌》注释
Expositio in Canticum Canticorum(遗失)
4. 《依撒意亚》注释
Expositio in Isaiam prophetam, 1256~1259年
5. 《耶肋米亚》注释
Expositio in Jeremiam prophetam, 1268~1268年
6. 《耶肋米亚》《哀歌》注释
Expositio in Threnos Jeremiae prophetae, 1264~1269年
7. 《四部福音》金环注释集
Catena aurea super quatuor Evang., 1261~1267年
《玛窦福音》注释
Expositio in evangelium Matthaei, 1256~59年
《若望福音》注释
Expositio in evangelium Joannis, 1269~1272年
《圣保禄书信》注释
Expositio in S. Pauli Epistolas, 1259~1273年
二、亚里士多德著作注释类
1. 《命题论著作》注释
In libros Peri Hermeneias expositio, 1269~1272年
2. 《分析学后论》注释
In libros Posteriorum Analyticorum expositio, 1268~72年
3. 《物理学者八卷著作》注释
In octo libros Physicorum expositio, 1268~1271年
4. 《天地论著作》注释
In libros De caelo et mundo expositio, 1272~1273年
5. 《生成与朽毁论》注释
In libros De Generatione et Corruption expositio, 1272~1273年
6. 《气象学者之著作》注释
In libros Meteorologicorum expositio, 1269~1272年
7. 《灵魂论》注释
In libros De Anima expositio, 1267~72年
8. 《论感官与感觉物》注释
In libros De sensu et sensato expositio, 1267~72年
9. 《论记忆与记忆力》注释
In libros De memoria et reminiscentia expositio, 1267~72年
10. 《形上学者之十二卷著作》注释
In duodecim libros Metaphysicorum expositio, 1270~1272年
11. 《伦理学十卷》注释
In decem libros Ethicorum expositio, 1266~1269年
12. 《政治学者之著作》注释
In libros Politicorum expositio, 1269~1272年
13. 《原因论》注释
In librum De causis exposition, 1270年
三、集成类
1. 彼得隆巴大师《语录》四卷注释
Commentum in quatuor libros Sententiarum magistri Petri Lombardi, 1254~56年
2.《驳异大全》Summa contra gentiles, 1261~1264年
3.《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ae, 1265~1273年
4.《问题辩论》Quaestiones disputatae, 1269~1272年
《论真理》De veritate, 1256~59年
《论潜能》De potential, 1265~68年
《论灵性受造物》De spiritualibus creaturis, 1268年
《论灵魂》De anima, 1269年
《论一般德行》De virtutibus in communi, 1269~72年
《论恶》De malo, 1269~72年
《论仁爱》De caritate, 1269~72年
《论望德》De spe, 1269~72年
《论兄弟间之劝善规过》De correctione fraternal, 1269~72年
《论道成肉身的结合》De unione Verbi incarnate, 1269~72年
5.《十二卷问题随答》
Quationes de quodlibetales I-XII, 1256~1272年
四、辩解论述类
1.《教宗伍朋四世——斥责希腊人之谬误》
Contra errores Graecorum ad Urbanum IV pontificem maximum, 1263年
2.《神学纲要——致极可爱挚友同伴雷巨纳》
Compendium Theologiae ad fratrem Reginaldum socium suum carissimum, 1272~73年
3.《论信仰之理由,驳撒拉朵人、希腊人及亚美尼亚人——写给安提约基的歌颂者》
De rationibus fidei contra Saracenos, Graecos et Armenos ad Cantorem Antiochenum, 1261~1264年
4. 《论爱德双诚与天主十诫》
De duobus praeceptis caritatis et decem legis praeceptis, 1273年
5. 《虔释信经》
Devotissima expositio super Symbolum Apostolorum , 1273年。
6. 《虔释天主经》
Expositio devotissima orationis dominicae, 1273年
7. 《虔释圣母经》
Devotissima expositio super salutationem angelicam, 1273年
8. 《致巴诺米塔总主教——论信条与教会圣事》
De articulis fidei et sacramentis ecclesiae ad archiepiscopum Panormitanum, 1261~68年
9. 《答复修会总教师若望维宋兰的若望弟兄:论道明会会规第四十二条款》
Responsio ad fratrem Ioannem Vercellensem generalem magistrum Ordinis Praedicatorum de articulis XLII, 1271年
10. 《答复威尼斯之赋有读经职务者读经员——论三十六条款》
Responsio ad lectorem Venetum de articulis XXXVI, 1271年
11. 《答复拜占庭之读者书——论六条款》
Responsio ad lectorem Bisanimum de articulis VI, 1271
12. 《论天主圣言与人言的不同》
De differentia Verbi divini et humani
13. 《论圣言理智之性质》
De Verbo (De natura verbi intellectus)
14. 《致极可爱挚友同伴雷钮纳——论单纯实体或天使之本性》
De substantis separatis seu de angelorum natura ad fratrem Reginaldum socium suum carissimum, 1268年
15. 《驳亚威洛哀主义——论理智的统一》
De unitate intellectus contra Averroistas, 1270年
16. 《驳反对孩童进入修会生活之邪说》
Contra pestiferam doctrinam retrahentium pueros a religionis ingressu, 1270年
17. 《论灵修生活之成全》
De perfection vitae spiritualis, 1270年
18. 《驳反对敬礼天主与宗教者》
Contra impugnantes Dei cultum et religionem, 1256年
19. 《致塞浦路斯王——论领导者之管理》
De regimine principum ad regem Cypri, 1267年
20. 《致巴邦公爵夫人书——论犹太之管理》
De regimine iudaeorum ad ducissam Brabantiae, 1270~1271年
21. 《致修会总师长——论敕罪之形式》
De forma absolutionis ad generalem magistrum Ordinis, 1269~1272年
22. 《致主教代理杜岱诺——论第一个教令》
Expositione primae decretalis ad archidiac. Tudertinum (1259~68)
23. 《致主教代理杜岱诺——论第二个教令》
Expositione super secundam decretalem ad eundem (1259~68)
24. 《致雅各布伯骑士——论命运书》
De sortibus ad dominum Iacobum de Burgo, 1269~1272年
25. 《致极可爱挚友会兄雷巨纳——论占星术》
De iudiciis astrorum ad fratrem Reginaldum socium suum carissimum, 1269~1272年
26. 《驳抱怨成性者——论世界之永恒》
De determitate mundi contra murmurantes, 1271年
27. 《论个体化之原理》 De principio individualionis
28. 《论存有与本质》 De ente et essential, 1254~1256年
29. 《致希维思隆兄弟——论自然界之原理》
De principiis naturae ad fratern Sylvestrum, 1255年
30. 《论物质本性及其知其有限却不可估计体积的幅度》
De natura materiae et dimensionibus interminatis, 1252~56
31. 《致斐理伯教授——论元素之混合》
De mixtione elementorum ad magistrum Philippum, 1271年
32. 《致某位高山峻岭的士兵——论自然之隐而不止的进展》
De occultis operationibys naturae, ad quendam militem ultramontanum, 1269~1272年
33. 《致斐理伯教授书——论心之动态》
De motu cordis ad magistrum Philippum de Castrocoeil, 1270~1271年
34. 《论利那时间》De instantibus
35. 《论四种对当或反面》De quattuor oppositis
36. 《论证明》De demonstratione
37. 《论诈骗,致某些驰名的艺术人》
De fallacits ad quosdam nobiles artistas, 1244~1245年
38. 《论模态命题》De propositionibus modalibus, 1251年
39. 《论依附体之性质》De natura accidentis
40. 《论类的性质》De natura generis
41. 《论按规定的时刻买卖》
De emptione et venditione ad tempus, 1262年
42. 《波其武三位一体论》注释
Expositio super librum Boethii De Trinitate, 125561年
43. 《波其武周期论》注释
Expositio super librum Boethii De hebdomadibus, 1260年
44. 《狄奥尼修神名论》注释
Expositio in Dionysii De divinis nominibus, 1268年
.45. 《耶稣圣体瞻礼之日课经「教宗伍朋四世敕撰」》
Officium de festo Corporis Christi ad mandatum Urbani IV papae, 1264年
46. 《以书信:论读书之方法》
Epist. De modo studenti
47. 《论秘密》
De secreto , 1269年
48. 《取用达伦塔夏伯铎之著作,答复若望维宋兰兄弟——论一○八条款》
Responsio ad fratrem Ioannem Vercellensem generalem magistrum Ordinis Praedicatorum de articulis CVIII sumptis ex opera Petri de Tarentasia, 1265~67年
49. 《答复卡西诺会院伯尔纳德院长书》
Responsio ad Bernardum Casinensem, 1274年
50. 《论天主教信仰与天主圣三》之第一教令及《但是我们判罪》之第二个教令注释
exposition super primam decretalem 「De fide catholica et sancta Trinitate」et super secunda 「Dammamus autem」,1259~1268年
51. 《致某位若望——论获得属神的智慧之方法》
De modo acquirendi divinam sapientiam ad quendam Ioannem
五、证道类
《弥撒证道文集——常年期主日和各类节日》
Sermones collationes – dominicales et festive, 1273年
《虔诚朝拜「耶稣圣体之颂祷文」(Adore t)》 +
为方便读者使用编辑工具和熟悉《神学大全》内文版式,特别以第二集第一部第九十题「论法律与恩宠」为例,设定以「特定主题查询题目和题号」与以「个别题目查询题号和节数」两种情况,图示查询步骤。随后并以该题作为试读范例。
查询 1 以主题查询册数、题目和号题
步骤:→ a-1。查询全集结构图,得知集数、部数和册数范围
第一集(Vol. 1-3) :创造的天主和天主的受造物(119题)
第一部 (vol.4-6)
德行与情、恶习和罪的关系(89题)
法律与恩宠的关系(114题)
第二集 (Vol. 4-12) :
第二部 (vol.7-12)
超性与本性恩宠(170题)
相关的生活与身分(19题)
第三集 (Vol.13-15)
道成肉身的及其救世工程 (59题)
教会的圣事 (31题)
补编 .(Vol.16-17)
教会的圣事 (68题)
复活的光荣生命 (31题)
炼狱与原罪的刑罚 (附录2题)
步骤 →a-2. 查询全集单册主题表,得知册数范围
全集单册主题表
集数 册数 各册主题
第一集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1-43题
第二册 论天主创造万物 44-73题
第三册 论创造人类与治理万物 75-119题
第二集 第四册 论人的道德行为与情 1~48题
第五册 论德行与恶习及罪 49-89题
第六册 论法律与与恩宠 90-114题
第七册 论信德与望德
第八册 论爱德
第九册 原文看不清
第十册 原文看不清
第十一册 原文看不清
第十二册 原文看不清
第三集
第十三册 论天主圣言降生成人 1~26 题
第十四册 论基督之生平与救世事迹27~59 题
第五册 论圣事:概论、圣洗、坚振、圣体、告解óO~90 题
补编
第十六册 论圣事:终傅、神品、婚姻1~68 题
第十七册 论肉身复活的问题69~99题
附录一: 论炼狱
附录二: 论原罪的刑罚
备注:这里原文有二张树状图看不清楚
第六册 论法律与恩宠
——第二集第一部 第九十题至第114题——
目 录
第九十题 论法律之本质
第一节 法律是否属于理性
第二节 法律是否常指向公益
第三节 私人之理性是否能构成法律
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之要素 。
第九十一题 论法律之区
第一节 是否有永恒之法律
第二节 在我们内是否有自然法律
第三节 是否有人为之法律...
第四节 是否必该有天主的法律
第五节 天主的法律是否只有一种
第六节 是否有欲火之法律
第九十二题 论法律之效果
第一节 使人成为善人是否为法律之效果
第二节 所列之法律作用是否合适
第九十题
论法律之本质
——分为四节——
随后要讨论的是行为的外在根本(参看第四十九题引言)。
促使人向恶之外在根本是魔鬼;在第一集第114%四题已经讨论了魔鬼的诱惑。推动人向善之外在根本是天主,祂以法律训导我们,并以恩宠助佑我们。故此先论法律;然后再讨论恩宠(第109题)。关于法律,先讨论关于法律的一般问题;然后讨论个别问题(第九十三题)。关于法律的一般问题,要讨论三点:第一、论法律之本质;第二、论法律之区分(第九十一题);第三、论法律之效果(第九十二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法律是否属于理性。
二、论法律之目的。
三、论法律之原因。
四、论法律之颁布。
第一节 法律是否属于理性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法律似乎不属于理性。因为:
1. 宗徒在《罗马书》第七章23节说:「我发觉在我的肢体内,另有一条法律」等等。但属于理性的不是在肢体内,因为理性不运用肉体器官。所以法律不属于理性。
2. 此外,在理性中只有机能、习性和行动。法律不是理性之机能,同样也不是理性的一种习性,因为理性之习性是智性德性;先前第五十七题已讨论过这些德性。法律也不是理性之行动;否则,假如理性之行动停止,例如:人在睡眠时,就会没有法律了。所以,法律不是属于理性的东西。
3.此外,法律推动那些属于法律下的人正直行事。但是按前面第九题第一节所说的,促使行动乃是意志的事。所以,法律不属于理性,而该属于意志,就如法律学家《罗马法律类编》(Digesta)卷一第四题第一条所说的:「君王所愿意者,便具有法律之效力」。
反之 法律的作用是命令和禁止。但按前面第十七题第一节所说的,发号施令是属于理性的事。所以法律是属于理性的东西。
正解 我解答如下:法律是行为的规则和尺度,据以使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因为名词「法律」(lex)是从动词「约束」(ligare)转来的,具有强制行动的能力。根据前面第一题第一节释疑3.所说的,可以知道,人性行为之规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性行为的第一根本。正如哲学家所说的,出命指向目的乃是理性的事,而且的是行为的第一根本(《物理学》卷二第九章,《伦理学》卷七第八章)。在每一类事物中,根本即其尺度和规范;就如数目类中的单位,和动态类中的第一动态。所以,法律是属于理性的东西。
释疑 1.法律既然是一种尺度和规则,其实于东西内之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度量者和规范者内;这既然是理性的任务,故按这方式法律只是在理性中。另一方式是在被度量和被规范者内。按这方式,则法律是在一切具有规律之倾向的东西中,如此则任何具有规律的倾向皆可称为法律;虽然不是出于本质,而是由于分得。故按这方式,肢体的贪欲倾向被称为「肢体的法律」。
2.正如在外表的行动上可以分动作和作品,例如:建筑和建筑物;在理性之行动上也可分理性之行动本身,即:理解和推论,和由这种行动所产生者。在鉴赏理性方面的产物,首先是定义,第二是命题,第三是推论式或论证。按前面第十三题第三节、第七十六题第一节所说的,以及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七第三章所讲的,实践理性在行为方面也运用一种推论式;所以,在实践理性中该有一种东西,其与行为之关系,就似鉴赏理性之命题对结论的关系。实践理性之针对行动的这类普遍性命题,便具有法律之意义。这些命题有时是现实地为理性所考虑中,有时是以习性方式存在于理性中。
3.按前面第十七题第一节已说过的,理性之推动能力是由意志而来,人既愿意目的,理性对导致目的者便出命令。而意志所愿意或命令者,为能具有法律之意义,必须合于理性之规范。所谓君王所愿意的具有法律之效力,便是按这方式;否则的话,君王之意愿更好说是罪恶,而不是法律。
第二节 法律是否常指向公益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法律不常是以公益(bonum commune)为目的。因为:
1.法律的任务是命令和禁止。但有的命令是指向私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常是以公益为目的。
2.此外,法律指导人的行动。但人性行动是个别事件。所以,法律是以个别之利益为目的。
3.此外,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二第十章说:「若法律是由理性订立的,则凡理性所订立者皆为法律」。但理性不只确定那指向公益者,也确定指向私利者。所以,法律不只指向公共的利益,也指向私人的利益。
反之 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五第二十一章却说:「法律不是
为某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国民之公共益处而订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前面第一节所说的,法律是人性行为之
根本,因为它是行为之规则和尺度。正如理性是人性行为之根
本,在理性内也有一部分是其他部分的根本;故此,法律主要
是属于这部分理性。实践理性是关于行为的,而行为的第一根
本是最后目的。按前面第二题第七节所说的,人生的最后目的是
幸福;为此,法律所指向的主要是幸福。此外,既然部分都指
向整体,就如不完美者是指向完美者;一个人就是完整之社会
的一部分,故此法律必然是主要地指向公共的幸福。因此,哲
学家在给「合法的」(legalia)先下的定义中,曾提到幸福,也
提到政治团体。他在《伦理学》卷五第一章说:「所谓正义的
『合法的』,是那能为政治团体促成和保存幸福,及其(幸福)
个别组成要素的」,而按《政治学》卷一第一章所说的,完整
的团体即是国家。
在每一类东西中,其中最高者乃其余之根本,而其余的被称为这类东西,乃由于其与最高者之关系,例如:火是最热的东西,它是其他混合物体之热的原因,由于分有火而称为是热东西。为此,既然法律主要是指向公益的,关于个别事件的命令,除非与公益有关系,否则不能具有法律之意义。所以,法律皆是指向公共利益。
释疑 1.命令是将法律贴用于受法律管制的事情。法律与公共
利益之关系,也可以贴合于个别的目的。故此,关于个别事件
可以发命令。
2.行为固然是关于个别事件的;但是个别事件能够与公共利益有关系,不是因为类别相同,而是由于目的相同。即是因为公共利益是共同的目的。
3.正如在鉴赏理性方面,若不归宗于不可证明的第一原理,什么也不能确定;同样,在实践理性方面,若非看最后目的或公共利益,也是什么也不能确定。理性以这种方式所确定的,便具有法律之意义。
第三节 私人之理性是否能构成法律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任何人的理性皆能构成法律。因为:
1.宗徒在《罗马书》第二章14节说:「没有法律的外邦人,顺着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法律,但自己对自己就是法律。」这是广泛地指所有的人说的。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订法律。
2.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一章说:「立法者的用意是使人修德。」但任何人皆能促使他人修德。所以,任何人的理性都能制定法律。
3.此外,正如国家之首领是管理国家者,家长也是管理家庭者。但国家首长能够在国内制定法律,所以任何家长皆可在他家中制定法律。
反之 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五第十章说,而《教会法律类编》(Decreta)第二编亦曾记载:「法律是人民的一种决定,是年长者与平民一起订立的。」所以,不是每人皆能订立法律。
正解 我解答如下:法律首先并主要是指向公共利益。使一个东西指向公共利益,乃是全体人民或代表全体人民者的任务。因此订立法律的事,或是属于全体人民,或是属于管理全体人民的公务人员。因为连在一切别的事上,使其东西指向目的,也是属于那以这目的为自己之目的者。
释疑 1.前面第一节释疑1.曾说,法律不只寓于规范者内,也分寓于那被规范者内。既然每人皆分有规范者之指示,故按这方式可以说每人是自己的法律。故此那里接着说:「法律的精准已刻在他们的心上」(第15节)。
2.私人不能有效地促使人修德;他只能给人劝言,如果不接受,劝言没有强制的力量。而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九章所说的,为有效地促使人修德,法律该有强制的力量。按后面要讲到的,全体人民或公务人员有惩罚的权力,所以具有强制的能力。所以只有他们能订立法律。
3.正如人是家庭的一部分,家庭也是国家的一部分;因为按《政治学》卷一第一章所说的,国家是完整的团体。为此,正如一个人的利益不是最后目的,而该指向公共利益;同样,一个家庭的利益也该指向国家或完整之团体的利益。故此固然掌管家庭者能够订立一些规矩或条例,但不能订立真正的法律。
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之要素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颁布不是法律之要素。因为:
1.自然法最具有法律之意义。但自然法不需要颁布。所以,颁布不是法律之要素。
2.此外,法律的特性是使人做或不做某事。但是不只颁布法律时,在场的人该遵守法律,别人也该遵守法律。所以,颁布不是法律之要素。
3.此外,法律也管未来的事;因为罗马《犹斯底尼安法典》(Codex Justinianus)卷一第十四题第七条上说:「法律使未来的事成为必然的。」但颁布是针对现在的人。所以,颁布不是法律必要的条件。
反之 《教会法律类编》(Decreta)第四编说:「法律一经颁布,便告成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前面第一节曾说,法律是以规则和尺度的方式加诸他人的。所谓施加规则和尺度,即是施用于被规范和被度量者。故此,为使法律有约束能力,而这是法律的特性,便该施用于须受这法律管制的人。以颁布方式使这些人知道有这法律便是施用。为此,颁布是使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
由上述四节,可知法律之定义:法律无非是由团体之负责人,为了公共利益所颁布的理性之命令。(按:拉丁文原有次序,即本题四节之次序:理性之命令,为了公共利益,由团体负责人所颁布的。)
释疑
1.自然法律之颁布,即在于天主将这些法律置于人的心中,使人自然知道其存在。
2.颁布法律时,不在场的人应守法律,是因为法律颁布之后,从别人那里得到或能够得到消息。
3.现在之颁布能伸延到未来,是因为存有记录;这记录似是时时在公布法律。故此,依希道在《语源学》卷二第十章说:「名词『法律』(lex)是从动词『阅读』(legere)转来的,因为法律是写下来的东西。」
第一集 (Vol.1-3) 创造的天主和天主的受造物 (119题)
第二集 (Vol.4-12)
第一部 (vol.4-6) 德行与情、恶习和罪的关系 (89题) 法律与恩宠的关系 (114题)
第二部 (vol.7-12)
超性与本性恩宠 (170题)
相关的生活与身分 (19题)
第三集 (Vol.13-15)
道成肉身的及其救世工程 (59题)
教会的圣事 (31题)
补编(Vol.16-17)
教会的圣事 (68题)
复活的光荣生命 (31题)
炼狱与原罪的刑罚 (附录2题)
集数 | 册数 | 各册主题 | ||
第一集 | 第一册 | 论天主一体三位 | 1~43题 | |
第二册 | 论天主创造万物 | 44~47题 | ||
第三册 | 论创造人类与治理万物 | 75~119题 | ||
第二集 | 第四册 | 论人的道德行为与情 | 1~48题 | |
第五册 | 论德行与恶习及罪 | 49~89题 | ||
第六册 | 论法律与恩宠 | 90~114题 | ||
第七册 | 论信德与望德 | 1~22题 | ||
第八册 | 论爱德 | 23~46题 | ||
第九册 | 论智德与义德 | 47~79题 | ||
第十册 | 论义德之功能部分或附德 | 80~122题 | ||
第十一册 | 论勇德与节德 | 123~170题 | ||
第十二册 | 论特殊恩宠 | 171~189题 | ||
第三集 | 第十三册 | 论天主圣言降生成人 | 1~26题 | |
第十四册 | 论基督之生平与救世事迹 | 27~59题 | ||
第十五册 | 论圣事:概论、圣洗、坚振、圣体、告解 | 60~90题 | ||
补编 | 第十六册 | 论圣事:终传、神品、婚姻 | 1~68题 | |
第十七册 | 论肉身复活的问题 | 69~99题 | ||
附录一:论炼狱 | ||||
附录二:论原罪的刑罚 |
。
第一集 第一题至第四十三题——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一节 哲学学科之外,是否还需要另外一种教学或学问
第二节 圣道是不是学问
第三节 圣道是不是一种学问
第四节 圣道是不是实践的学问
第五节 圣道是不是比其它学问更高贵
第六节 圣道是不是智慧
第七节 天主是不是此一学问或圣道的研究对象
第八节 此一圣道或学问是不是论证性的
第九节 圣经是否应该使用隐喻
第十节 圣经中的同一个字是否具有多种意义
第二题 论天主——天主是否存在
第一节 天主存在是不是自明的
第二节 「天主存在」是不是可以证明的
第三节 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形体
第二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形式与质料的组合
第三节 天主与他的本质或本性是不是同一的
第四节 在天主内本质与存在是不是同一的
第五节 天主是否被包括在某一类或共类内
第六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依附体
第七节 天主是不是完全单纯的
第八节 天主是否加入其他物的组合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完美的
第二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万物的一切完美
第三节 是否有受造物可能相似天主
第五题 概论善
第一节 善与有或物在实质上是否有区别
第二节 在观念上善是否先于有或物
第三节 是否一切有或物都是善的
第四节 善是否有目的原因的性质
第五节 善之理或本质是否在于模式、物种和秩序
第六节 把善分为高贵或正直之善、可用之善和可乐之善,是否适当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一节 善或是善的是否适用于天主
第二节 天主是不是至善
第三节 「因己之本质而是善的」是否专属于天主
第四节 是否万物都是因天主的善性而是善的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无限的
第二节 天主之外是否另有别物能因其本质而是无限的
第三节 在宏大方面是否能有现实的或实际的无限之物
第四节 万物中是否能有众多方面的无限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在万物内
第二节 天主是不是处处都在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藉本质或本体、整体及能力处处都在
第四节 处处都在是不是天主独有的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一节 天主是不是完全不变的
第二节 不变性是不是天主独有的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一节 把永恒性界定为「对无极限的生命之完整而同时的,和完美的据有」,是否适当
第二节 天主是不是永恒的
第三节 永恒性是不是天主独有的
第四节 永恒性与时间是否有分别
第五节 论永常与时间的分别
第六节 是否只有一个永常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一节 「一」对「物」是否有所附加
第二节 一与多是否相互对立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唯一的
第四节 天主是不是至一的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一节 有没有受造的理智能够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二节 受造的理智是不是藉某种像,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三节 是否能用肉眼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四节 有没有受造的理智能够以自己的自然禀赋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五节 为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受造的理智是否需要某种受造的光
第六节 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者之中,是不是一位比另一位见得更为完全
第七节 看见天主之本质或本体者,是否完全掌握或洞彻天主
第八节 看见天主之本质或本体者,是不是在天主内看见一切
第九节 看见天主之本质或本体者,是不是藉某种像,看见他们在天主内所看见的事物
第十节 看见天主之本质或本体者,是不是同时看见他们在天主内所看见的一切
第十一节 有没有人在今生能够看见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第十二节 我们是不是在今生能藉自然理性认知天主
第十三节 藉恩宠而有的对天主的认知,是否高于藉自然理性而有的认知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一节 是否有适合天主的名称
第二节 有没有表示天主本体的名称
第三节 是否有名称依其本义陈述天主
第四节 称呼天主的名称是不是都是同义的名称
第五节 兼用于天主和受造物的名称,是不是依同一意义用于他们
第六节 (兼用于天主和受造物的)名称是不是首先指称受造物而后指称天主
第七节 含有与受造物之关系的名称,其用于天主是否有时间性
第八节 「天主」(Deus)这个名称是不是指本性或性体的名称
第九节 「天主」这个名称是不是可以通用的名称
第十节 「天主」这个名称,是不是单义地用于因分有称为「天主」者、依其性体称为「天主」者,和依人的意见称为「天主」者
第十一节 「那存在者」这个名称是不是最适用于天主的特有名称
第十二节 关于天主是否能形成肯定的语句或命题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知识
第二节 天主是否认知或理解自己
第三节 天主是否洞悉自己
第四节 天主的理解是否就是天主的本体
第五节 天主是否认知有别于自己之物
第六节 天主是否以特殊的认知而认知有别于自己之物
第七节 天主的知识是不是推理的
第八节 天主的知识是不是万物的原因
第九节 天主是否有关于非物或非存在物的知识
第十节 天主是否认知恶
第十一节 天主是否认知个别的物
第十二节 天主是否能认知各种无限
第十三节 天主的知识是否及于未来的偶有事物
第十四节 天主是否认知可陈述的事物
第十五节 天主的知识是不是可变化的
第十六节 天主对事物是否有鉴赏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一节 (天主)是否有理念
第二节 (天主)是否有许多理念
第三节 天主对自己所认知的一切是否都有理念
第十六题 论真理
第一节 真理是否只在理智内
第二节 真理是否(只)在综合和分析的理智内
第三节 真与物是否可以互换
第四节 在观念上善是否先于真
第五节 天主是否即是真理
第六节 是否只有一个万物据以为真的真理
第七节 受造的真理是不是永恒的
第八节 真理是不是不变的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一节 虚假是否存在于事物内
第二节 虚假是否存在于感官内
第三节 虚假是否存在于理智内
第四节 真和假是不是相反的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一节 是否一切自然物都生活或有生命
第二节 生命是不是一种活动
第三节 天主是否有生命
第四节 是否一切在天主内都是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意志
第二节 天主是否愿欲有别于自己之物
第三节 是否凡天主所愿欲者,均系必然愿欲
第四节 天主的意志是不是事物的原因
第五节 是否该为天主的意志指出原因
第六节 天主的意志是否常常达成或实现
第七节 天主的意志是否可以改变
第八节 天主的意志是否加给其所愿欲之事物必然性
第九节 天主的意志是否愿欲恶
第十节 天主是否有自由抉择或自由意志
第十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应该分别「表记意志」
第十二节 关于天主的意志列举五种表记是否适当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爱
第二节 天主是否爱所有的万物
第三节 天主是否同等地爱一切物
第四节 天主是否常更爱更善之物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正义
第二节 天主的正义是否就是真理
第三节 是否宜把仁慈归于天主
第四节 是否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仁慈和正义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一节 是否应将照顾归于天主
第二节 是否一切万物都在天主照顾之下
第三节 天主是否直接照顾一切
第四节 天主之照顾是否加给接受照顾之事物一种必然性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一节 人是否由天主所预定
第二节 预定是否在被预定者内有所加添或置入
第三节 天主是否拥弃某一个人
第四节 被预定者是否为天主所拣选
第五节 预知有功劳是否为预定之原因
第六节 预定是否确定可靠
第七节 被预定者之数目是否固定
第八节 圣人们的祈祷是否能够有助于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一节 生命册与预定是否相同
第二节 生命册是否仅针对被预定者之光荣生命
第三节 是否有人由生命册中被删除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一节 天主有没有能力
第二节 天主的能力是否是无限的
第三节 天主是否是全能的
第四节 天主能否使过去发生的事没有发生
第五节 天主能否做他不做的事
第六节 天主能否把他所做的事情做得更好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一节 是否应该把真福归于天主
第二节 天主是否系根据理智而称为真福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每一有真福者的真福
第四节 在天主的真福内,是否统括所有的真福或幸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出发
第二节 天主内的某种出发是否能称为生或生育
第三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别于言之生育的另一出发
第四节 在天主内,爱的出发是不是生育
第五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两种以上的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某些实在关系
第二节 天主内之关系,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是否相同
第三节 天主内之关系是否彼此之间有实在的区别
第四节 在天主内是否仅有四种实在关系,即父性、子性、发出,及被发出或出发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一节 论位或位格之定义
第二节 位格是否与实体、自立性及本质相同
第三节 「位格」这一名称是否适用于天主
第四节 「位格」这个名称是不是指关系
第三十题 论天主位格之多数性
第一节 是否应该肯定在天主内有多位或多个位格
第二节 在天主内之位或位格,是否多于三位或三位格
第三节 各项数字在天主内是否有所提供
第四节 「位格」这个名称是否能是(天主)三位共有的
第三十一题 论在天主内那些与唯一性或多数性有关者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圣三
第二节 圣子是否别于圣父或是与圣父有分别的
第三节 是否应该把排除之词「唯独」加于在天主内的本质名称之上
第四节 排他之词是否可与位格名称相连
第三十二题 论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第一节 是否能藉自然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
第二节 是否应肯定在天主内有表记
第三节 是否有五项表记
第四节 关于表记是否可以有相反的意见
第三十三题 论圣父之位格
第一节 是否应把「是本源」或本源名分归于圣父
第二节 「父」这一名称是不是天主位格的固有或特有名称
第三节 在天主内用「父」这一名称,是不是首先依其指位格之意义
第四节 「非受生者」是不是圣父所专有的
第三十四题 论圣子之位格
第一节 在天主内,圣言是不是位格名称
第二节 圣言是不是圣子的专有或特有名称
第三节 在圣言之名称内,是否含有与受造物的关连
第三十五题 论肖像
第一节 在天主内,肖像是不是指位格而说的
第二节 肖像之名称是不是圣子所特有的
第三十六题 论圣神之位格
第一节 「圣神」这一名称是不是天主某一位格的特有名称
第二节 圣神是不是发于圣子
第三节 圣神是不是藉由圣子而发于圣父
第四节 圣父和圣子是不是圣神的一个本源
第三十七题 论圣神之另一名称——爱
第一节 爱是不是圣神特有的名称
第二节 圣父和圣子是否因圣神而互爱
第三十八题 论圣神的第三名称——恩惠
第一节 恩惠是不是位格名称
第二节 恩惠是不是圣神的特有名称
第三十九题 论天主三位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
第一节 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是否相同或一同
第二节 是否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
第三节 用本体名称来称述天主三位是否应用单数
第四节 具体的本体名称是否能代替位格
第五节 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名称能否代替位格
第六节 是否能把位格(名称)用于本体名称
第七节 是否应把本体名称归名于位格
第八节 圣师们将属于天主本体者归于天主三位,是否适当
第四十题 论位格与关系或特征之比较
第一节 关系与位格是否同一或相同
第二节 位格是否藉关系区别自己
第三节 假使用理智从位格中抽离关系,是否仍保留有基体或自立体
第四节 按照我们的理解,表记行动是否先于特征
第四十一题 论位格与表记行动的关系
第一节 是否应将表记行动归于位格
第二节 表记行动是不是自愿的
第三节 表记行动是否出自某物
第四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与表记行动相关的能力
第五节 生之能力是否意指关系,而非本体
第六节 表记行动是否能止于多个位格
第四十二题 论天主位格间的相同与相似
第一节 在天主(位格)间是否容许有相同
第二节 出发的位格与自己的本源,就如圣子与圣父,是不是同为永恒的
第三节 在天主的位格内是否有本性的秩序
第四节 圣子在大小方面是否与圣父同等
第五节 圣子是否在圣父内,以及圣父是否在圣子内
第六节 在能力方面圣子是否与圣父相同
第四十三题 论天主位格的派遣
第一节 被派遣是否适于天主的一位或某一位格
第二节 被派遣是永恒的或只是时间性的
第三节 天主位格之不可见地被派遣,是否只凭借圣化恩宠的恩赐
第四节 被派遣是否适于圣父
第五节 不可见地被派遣是否适于圣子
第六节 不可见地被派遣是否临止于一切分有恩宠者
第七节 可见地被派遣是否适于圣神
第八节 一天主的位格是否只被那自己从永恒所从出之位格派遣
——第一集第四十四题至第七十四题——
第四十四题 论受造物的出自天主与论万物的第一原因
第一节 万物是否皆必然为天主所创造
第二节 第一质料是否为天主所创造
第三节 模型原因是否为天主以外之物
第四节 天主是否为万物的目的原因
第四十五题 论受造物源出第一原因的方式
第一节 创造是否由无中制造
第二节 天主是否能有所创造
第三节 创造是否受造物中之物
第四节 受造是否专属于组合物质自立存在物
第五节 创造是否专属于天主
第六节 创造是否专属于天主的一位
第七节 在受造物内是否必然有天主圣三的痕迹
第八节 在自然与工艺的工作中是否拥有创造
第四十六题 论受造物持续存在的起始
第一节 全体受造物是否经常存在
第二节 世界开始存在是否是信德的信条
第三节 万物的创造是否在时间的起初
第四十七题 总论受造物的区别
第一节 物的繁多与区别是否出自天主
第二节 物的不平等是否出自天主
第三节 是否只有一个世界
第四十八题 分论受造物的区别
第一节 恶是否是一种本性
第二节 物中是否有恶
第三节 恶是否存在善内,一如存在主体内
第四节 恶是否败坏整个善
第五节 将恶分为罪与罚是否足够
第六节 罚是否比罪更有恶的性质
第四十九题 论恶的原因
第一节 善是否能为恶的原因
第二节 至善,即天主,是否是恶的原因
第三节 是否有一至恶为一切恶的原因
第五十题 论天使的性体本体
第一节 天使是否是完全非形体的
第二节 天使是否由质料与形式所组成
第三节 天使的数目是否众多
第四节 天使是否在种或别类方面彼此不同
第五节 天使是否是不朽的
第五十一题 论天使与形体物的关系
第一节 天使是否具有自然或按照本性与自己合而为一的形体
第二节 天使是否摄取形体
第三节 天使在所摄取的身体上是否实行生命的活动
第五十二题 论天使与地方的关系
第一节 天使是否占有地方
第二节 天使是否能同时占有许多地方
第三节 许多天使是否能同时占有相同的地方
第五十三题 论天使的地方运动
第一节 天使是否能有地方运动
第二节 天使是否经过中间地方
第三节 天使的地方运动是否是立即的
第五十四题 论天使的认识
第一节 天使的理解是否是他的本体
第二节 天使的理解是否是他的存在
第三节 天使的理解能力是否是他的本质
第四节 天使是否有主动理智与可能理智
第五节 天使是否只有理智知识
第五十五题 论天使的认识方法
第一节 天使是否借着自己的本体而认识一切
第二节 天使是否借着取自事物的像而理解
第三节 高级天使是否比低级天使借着更为普遍的像而理解
第五十六题 论天使对非物质物的知识
第一节 天使是否认识自己
第二节 一位天使是否认识另一位天使
第三节 天使是否能借着自己自然所有的认识天主
第五十七题 论天使对物质物的知识
第一节 天使是否认识物质物
第二节 天使是否认识单独或个别物
第三节 天使是否认识未来物
第四节 天使是否知道心中的思想
第五节 天使是否知道恩宠的奥迹
第五十八题 论天使认识的方式
第一节 天使的理解是否有时是在潜能中,有时是在现实中
第二节 天使是否能同时理解许多事物
第三节 天使是否借着推论而认识
第四节 天使是否借着综合与分析而理解
第五节 在天使的理解内是否能有错误或虚假
第六节 天使是否有清晨的与傍晚的知识
第七节 清晨的与傍晚的知识是否为同一知识
第五十九题 论天使的意志
第一节 天使是否有意志
第二节 天使的意志是否不同于理智和本性
第三节 天使是否有自由意志
第四节 天使是否有愤懑和欲懑
第六十题 论天使的爱或爱慕
第一节 天使是否有本性的爱或爱慕
第二节 天使是否有选择性的爱慕
第三节 天使是否以本性的和选择性的爱慕而爱慕自己
第四节 一位天使是否以本性的爱慕,而爱慕另一位天使如同自己
第五节 天使以本性的爱慕,是否爱慕天主甚于自己
第六十一题 论天使之本性存在的产生
第一节 天使是否有自己存在的原因
第二节 天使是否由天主从永恒所产生的
第三节 天使是否是在形体世界之前受造的
第四节 天使是否受造在苍天或光天
第六十二题 论天使存在于恩宠与光荣中的完美
第一节 天使是否在受造时已享有真福或为真福
第二节 天使归向天主是否需要恩宠
第三节 天使是否受造在恩宠中
第四节 真福天使是否立功捍得了自己的真福
第五节 天使是否在唯一的有功行为以后,立即获得了真福
第六节 天使是否按照自己天资的分量而获得了恩宠与光荣
第七节 真福天使是否仍然持有本性的知识与爱慕
第八节 真福天使在真福中是否能有所增进
第六十三题 论天使的罪恶
第一节 天使是否能有罪恶
第二节 天使是否只能有骄傲与嫉妒之罪
第三节 魔鬼是否欲求如同天主
第四节 有些魔鬼是否天性为恶
第五节 魔鬼是否在自己受造的第一瞬间,就借着自己意志的罪过而成为恶的
第六节 在天使的创造与堕落之间是否有一段时间
第七节 犯罪天使中的至高者是否为所有天使中的至高者
第八节 第一位天使的罪是否是其他天使犯罪的原因
第九节 犯罪的天使与坚定不移的天使是否一样多
第六十四题 论魔鬼的罪罚
第一节 魔鬼的理智是否因丧失一切真理的知识而昏馈
第二节 魔鬼的意志是否固执于恶
第三节 魔鬼是否有痛苦
第四节 此一天空是否是魔鬼受罚的地方
第六十五题 论形体受造物的创造工程
第一节 形体的受造物是否来白天主
第二节 形体受造物是否为了天主的美善而受造的
第三节 形体受造物是否为天主经由天使所造成的
第四节 形体物的形式是否来自天使
第六十六题 论创造到分开的进展
第一节 物质的未成形是否在时间上先于它的成形 .
第二节 一切形体物的未成形物质是不是相同的
第三节 高天是否与未成形的物质一同受造的
第四节 时间是否与未成形的物质一同受造的
第六十七题 论分开工程本身
第一节 在精神体内, I光」是否是按其固有的意义说的
第二节 光是否是形体
第三节 光是否是性质
第四节 把光的创造放在第一天是否适宜
第六十八题 论第二天的工程
第一节 穹苍是否在第二天受造的
第二节 穹苍以上是否有水
第三节 穹苍是否将水与水分开
第四节 是否只有一个天
第六十九题 论第三天的工程
第一节 说水的汇合是在第三天完成是否适宜
第二节 说植物的产生是在第三天完成是否适宜
第七十题 论第四天的点缀工程
第一节 光体是否应该在第四天产生
第二节 光体产生的原因是否描述的适当
第三节 天上的光体是否有生命或魂
第七十一题 论第五天的工程
第七十二题 论第六天的工程
第七十三题 论那些属于第七天者
第一节 天主的工程的完成是否应该归于第七天
第二节 天主是否在第七天停止了自己的一切工程而休息了
第三节 祝福与圣化是否应该归于第七天
第七十四题 综论整个七天
第一节 这些天列举的是否充分或适当
第二节 所有这些天是否为同一天
第三节 圣经是否用适当的言语而叙述六天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