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为四节 —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来自爱德之主要行为、亦即爱的效果﹝参看第二十七题引言﹞:﹝一﹞内在的效果;﹝二﹞外在的效果﹝第三十一题﹞。关于﹝一﹞内在的效果,可以讨论三点:第一论喜乐;第二论平安﹝第二十九题﹞;第三论慈悲或怜悯﹝第三十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 喜乐是不是爱德的效果。
二、 这种喜乐是否能与忧苦并存。
三、 这种喜乐是否能是圆满的。
四、 喜乐是不是德行
第一节 喜乐不是爱德在我们身上所造成的效果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喜乐似乎不是爱德在我们身上所造成的效果。因为:
一、 所爱之物不在跟前,更能引起忧苦,而非引起喜乐。可是我们一天生活在这世界上,我们以爱德所爱的天主,就一天不在我们跟前;因为「我们几时住在这肉身内,就是与主远离」,如同格林多后书第五章六节所说的。所以,爱德使我们感受的无疑是忧苦,而不是喜乐。
二、 此外,我们立功挣得永福,主要是靠爱德。可是那属于忧苦的哀恸,都被认为是我们藉以获得永福的事项之一,如同玛窦福音第五章五节所说的:「哀恸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受安慰。」所以,爱德的效果无宁是忧苦,而非喜乐。
三、 此外,爱德是与望德有别的德行,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七题第六节﹞。可是,喜乐是望德的效果,如同罗马书第十二章十二节所说的:「论望德,要喜乐。」所以,喜乐不是爱德的效果。
反之 罗马书第五章五节说:「天主的爱,藉着所赐予我们的圣神,已倾注在我们心中了。」可是,喜乐是圣神在我们内的效果,如同罗马书第十四章十七节所说的:「天主的国并不在于吃喝,而在于义德、平安、以及在圣神内的喜乐。」所以,爱德是喜乐的原因。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我们在前面讨论情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五题第三节;第二十六题第一节释疑二;第二十八题第五节释疑﹞,喜乐与忧苦都是由爱而来,祇是路径相反而已。喜乐是由爱德引起的,或者因为有所爱之物存在,或者因为所爱之物已拥有自己的善,并继续保有着它。这第二种情形,主要是属于善意的爱;一个人因着这样的爱,虽然他的朋友不在,也会为了他的幸福而感到喜乐。另一方面,忧苦也是由爱而来的,或者因为所爱之物不在,或者因为那我们愿其获享幸福者,却失去了自己的幸福,或遭到了什么不幸。
爱德是对天主的爱。天主的美善是不会变的;因为祂原来就是美善。祂由于受人爱,就已自己最高超的效能,留在那些爱祂的人之内,如同若望壹书第四章十六节所说的:「那存留在爱内的,就存留在天主内,天主也存留在他内。」所以,那关于天主的神乐,是爱德的效果。
释疑 一、我们一天是在这个肉体之内,我们就一天「与主远离」。这是与有些人因目睹天主是在自己面前的那种临在相比。为此,﹝保禄﹞宗徒在那里继续说:「因为我们现今祇是凭信德往来,并非凭目睹。」﹝第七节﹞不过,就是在今生,天主也藉由恩宠的进驻,临在于那些爱祂的人。
二、应得永福的哀恸,是关于那些相反永福的事。为此,爱德所引起的这种哀恸,以及它所引起的关于天主的神乐,其理相同;因为为了某一样善而感到喜乐,或者为了与它相反的事物而感到忧苦,其理相同。
三、关于天主的神乐,可能有两种:第一、我们为了天主之善的本身而感到喜乐;第二、我们为了自己分有天主之善而感到喜乐。第一种喜乐比较优越,且主要来自爱德。第二种喜乐却也来自望德;我们藉着望德,期望享有天主之善。不过,这享受本身,不管它是圆满的也好,不圆满的也好,总是按照一个人的爱德程度来获得的。
第二节 来自爱德的神乐,是否能与忧苦混合而并存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来自爱德的神乐,似乎能与忧苦混合而并存。因为:
一、因近人的善而喜乐,这是属于爱德的事,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六节所说的:「爱不以不义为乐,却以真理同乐。」可是,这样的喜乐,能与忧苦混合而并存的,如同罗马书第十二章十五节所说的:「应与喜乐的一同喜乐,与哭泣的一同哭泣。」所以,爱德的神乐,能与忧苦混合而并存。
二、此外,如同﹝大﹞额我略所说的,痛悔在于「深悔过去的罪过,以及不再犯那些应予深悔的罪过」﹝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四篇﹞。可是,没有爱德,便没有真正的痛悔。所以,爱德的喜乐内混有忧苦。
三、此外、人由于爱德,而愿意与基督同在一起,如同斐理伯书第一章二十三节所说的:「我渴望求解脱,而与基督同在一起。」可是,这种渴望,在人内引起一种忧苦,如同圣咏第一一九篇五节所说的:「我真不幸!因为我居留的时间被延长了!」所以,爱德的喜乐,能与忧苦相搀合的。
反之 爱德的喜乐,是关于天主上智的喜乐。可是,这样的喜乐,不与忧苦混合,如同智慧篇第八章十六节所说的`:「与她共同生活,便没有悲哀。」所以,爱德的喜乐,不能与忧苦混合而并存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有两种在天主内的喜乐来自爱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释疑三﹞。一种是主要的,是爱德固有的喜乐,即我们因天主之善的本身而感到喜乐。爱德的这种喜乐,不能与忧苦混合并存,正如为其对象的善,不能与恶混合一样。为此﹝保禄﹞宗徒在斐理伯书第四章四节说:「你们在主内应当常常喜乐。」
爱德的另一种喜乐,就是人因自己所分有的天主之善,而感到喜乐。任何敌对之事,都能妨碍人分有天主之善。为此,在这方面,爱德的喜乐是能与忧苦相混而并存的;这是因为人能因那妨碍分有天主之善的事而感到忧苦,无论这事是发生在我们身上,或是发生在我们爱之如己的近人身上。
释疑 一、我们的近人,除非为了什么恶,是不会哭泣的。可是,所有的恶,都表示分有那至高之善的某种缺失。为此,爱德使我们同我们的近人一起哭泣;这是因为他受阻,而不能分有天主之善。
二、我们的罪过,使我们与天主分离,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九章二节所说的。为此,我们之所以深痛我们自己过去的罪过,或者别人的罪过,就是为了这个缘故,祇因为它们妨碍我们,使我们不能分有天主之善。
三、在这不幸的居留之地,虽然我们也能以一种方式,藉着知识和爱,分有天主之善,可是此生的不幸,是一种阻障,使我们无法完全分有天主之善,如同将来在天乡一样。为此,人为了不能立即得享荣福而感到忧苦,这种忧苦,与那妨碍他去分享天主之善的阻障,是有连带关系的。
第三节 来自爱德的神乐在我们内是否能是圆满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来自爱德的神乐,在我们内似乎不可能是圆满的。因为:
一、我们越是在天主内喜乐,我们在天主内的喜乐也越接近圆满。可是,我们在天主内喜乐,决不能达到在祂内应该喜乐的程度;因为祂的善既是无限的,所以超过受造之物有限的喜乐。所以,在天主内的喜乐,总不会是圆满的。
二、此外,凡是圆满的,便不能再增加。可是,就是那些享受真福者的喜乐,也是可以增加的;因为其中一人的喜乐,大于另一人的喜乐。所以在天主内的喜乐,不可能在受造物内是圆满的。
三、此外,彻悟似乎不是别的,就是完全的认识而已。可是,正如一个受造物的认识力是有限的,同样他的嗜欲力也是有限的。所以,既然天主不可能被任何一个受造之物所彻悟,那么似乎没有一个受造之物在天主内的喜乐可以是圆满的。
反之 主在若望福音第十五章十一节对门徒说:「为使我的喜乐存在你们内,使你们的喜乐圆满无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圆满的喜乐,可有两种解法:第一、是在与喜乐相关之对象或物方面;这是说,实有的喜乐,与因一物应有的喜乐相称。照这样来说,祇有天主在自己内的喜乐,才是圆满的;因为天主的喜乐是无限的,而这是与天主的无限之善相称的。可是,任何一个受造之物的喜乐,必然是有限的。
第二、圆满的喜乐,也可以在喜乐者方面来解释的。可是,喜乐之于愿望,犹如息止之于行动,如同前面在讨论情时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五题第一及二节﹞。息止而不再有什么行动,才是圆满的息止。所以,如果不再有什么值得愿望的东西,喜乐才是圆满的。可是,几时我们是在这个世界上,愿望的行动是不会在我们内息止的;因为对我们来说,常可以藉着恩宠,与天主更加接近,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四题第四及七节﹞。不过,一经得到了那完善的永福之后,将不再有什么应该愿望的事物;因为那时将享有天主,圆满无缺,因而人将获得他所愿望的一切,包括他所愿望的,其他的善,如同圣咏第一○二篇五节所说的:「是祂以各种善满足你的愿望。」为此,愿望将息止:不仅是我们对天主的愿望,就是我们一切的愿望,也都将满足而息止。这样,享受真福者的喜乐,圆满无缺,甚至充盈满溢;因为他们所将得到的,超过他们所能愿望的,如同格林多前书第二章九节所说的:「天主为爱祂的人准备的,是人心所未想到的。」路加福音第六章三十八节也说:「用好的,连按带摇,以致外溢的升斗,倒在你们的怀里。」可是,既然没有一个受造物,能承受相称于天主的在天主内喜乐,所以这圆满无缺的喜乐,不是由人承受在自己内,而是人进入其内,如同玛窦福音第二十五章二十一节所说的:「进入你主人的福乐吧!」
释疑 一、这个论证,是从与喜乐相关之对象或物方面,来看喜乐的圆满。
二、当一个人得到了永福时,他就到天主为他所预定的终点,不再有什么还要向往的东西;虽然在这终点上,接近天主的程度有大有小。为此,每一个人的喜乐,对他自己来说,将是圆满的,因为他的愿望已完全满足而静止了。可是,一人的喜乐,却比另一人的更大,因为他更充分地分享天主的真福。
三、彻悟是说,对于所知的事物,有完全的认识,即?知一切关于此事物所能知者。不过,这有一种针对知者方面的完全的认识,正如我们关于喜乐所说的一样。为此,﹝保禄﹞宗徒在哥罗森书第一章九节说:「使你们对祂的旨意,有充分的认识,充满各种精神的智慧和见识.」
第四节 喜乐是不是德行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喜乐似乎是德行。因为:
一、恶习与德行相反。可是,忧苦被人视作恶习,例如在沮丧和嫉妒的情形中,就可以看出来了。所以,喜乐也应该被算做德行。
二、此外,正如爱和希望是以善为对象的情,同样喜乐也是如此。可是,爱和希望是被人视作德行的。所以,喜乐也应该被视作德行。
三、此外,关于德行行为有法律诫命。可是,有命令训示我们在主内喜乐,如同斐理伯书第四章四节所说的:「你们在主内应当常常喜乐!」所以,喜乐是德行。
反之 喜乐并没有被列在向天主之德、或道德涵养性德行、或智性德行之间;这从前面所讲过的话,就可以知道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七题第二节;第六十题;第六十二题第三节﹞。
正解 我解答如下:德行是一种行动的习性;因此,它的本性就有向着某种行为倾向。可能发生这样的事:从同样的习性,好几个同类的行为,一个接着一个的衣次产生。既然后来的行为,祇是经由其前的行为,从德行的习性产生的,所以,虽然一切后来的行为,也是从德行来的,可是德行却是因那在前的行为而被人下定义和命名的。从前面我们关于情所讲过的话﹝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五题第一至三节;第二十七题第四节﹞,就可以清楚知道,爱是嗜欲力的第一种情,而愿望和喜乐却是由它而来的。为此,同样的德行的习性,使人去爱和愿望那个所爱之善,并以它为乐。可是,祇因为爱是这些行为之首,所以有关德行之得名,不是由于喜乐,也不是由于愿望,而是由于爱;于是名为爱德。是故喜乐并不是一种与爱德有别的德行,而是爱德的一个行为或效果。它之被算作圣神的效果之一,如同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二节里所显示的,就是为了这个缘故。
释疑 一、被视作恶习的忧苦,是由不正当的自爱所引起的;这种自爱不是一种特殊的恶习,而是恶习的总根源,如同前念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七题第四节﹞。因此,必须把某些个别的忧苦,视作特殊的恶习,因为它们并不是来自一种特殊的恶习,而是来自一种一般的恶习。在另一方面,对天主的爱是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德行,即爱德;喜乐应被归属于它,作为它固有的行为,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
二、希望或企望正如喜乐一样,也是由爱而来的;不过,希望在对象方面,附加有特殊的性质,即对象是困难而可能得到的,因而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德行。在另一方面,喜乐却并没有给爱加上什么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为一种特殊的德行。
三、 法律令人喜乐,系作为一个爱德的行为,虽然它并不是爱德第一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