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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会法典(传统弟兄录入)列表
·出版许可
·自 序
·教宗本笃第十五位诏书
·自 动 诏 书
·第 一 编 总 则 1-7
·第 一 题 教法 8-24
·第 二 题 习惯 25-30
·第 三 题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 31-35
·第 四 题 敕答 36-62
·第 五 题 特别权利 63-79
·第 六 题 宽免 80-86
·第 二 编 人 87-107
·第 一 款 教 士 108-110
·第 一 题 教士入座堂区之登记 11
·第 二 题 教士之普通权利及特别权
·第 三 题 教士之义务 124-144
·第 四 题 教会职务 145-146
·第一章 教会职务之委讬 147-151
·第一页 自由授与 152-159
·第二页 选举 160-178
·第三页 选求 179-182
·第二章 教会职务之丧失 183-195
·第 五 题 正权力及委任权力 196-
·第 六 题 教士还俗 211-214
·第二节 各种教士 215-217
·第 七 题 最高权力及依法律参与之
·第一章 罗马教宗 218-221
·第二章 公教全体会议 222-229
·第三章 罗马圣教会之枢机大臣 23
·第四章 罗马教府 242-245
·第一页 圣部 246-257
·第二页 罗马教府之法院 258-259
·第三页 罗马教府之职务公署 260-
·第五章 罗马教宗之使节 265-270
·第六章 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 27
·第七章 全会议及省会议 281-292
·第八章 宗座代牧及宗座监督 293-
·第九章 宗座总理 312-318
·第十章 下级正教长 319-328
·第 八 题 主教权力及其权力之共享
·第一章 主教 329-349
·第二章 主教之辅佐主教及补助主教
·第三章 座堂区会议 356-362
·第四章 座堂区府 363-365
·第一页 总代理人 366-371
·第二页 秘书长及其他公证人并主教
·第三页 座堂区会议试验人及堂域司
·第五章 堂会议院 391-422
·第六章 座堂区顾问 423-428
·第七章 主教座之障碍或出缺及座堂
·第八章 总司祭 445-450
·第九章 堂域司祭 451-470
·第十章 堂域代理司祭 471-478
·第十一章 堂长 479-486
·第 二 款 修会员 487-491
·第 九 题 修会及其省区及会院之成
·第 十 题 修会之政治 499-537
·第一章 修会之长官及会议 499-517
·第二章 告解司祭及特务司祭 518-5
·第三章 财产及其管理 531-537
·第十一题 入修会之准许 538
·第一章 请求 539-541
·第二章 初学 542-571
·第一页 准许入初学之必要条件 54
·第二页 初学员之教诲 553-571
·第三章 发修会愿 572-586
·第十二题 教士修会内之学业计划
·第十三题 修会员之义务及特别权利
·第一章 义务 592-612
·第二章 特别权力 613-625
·第三章 升教会之尊位或管理堂域之
·第十四题 转入其他修会 632-636
·第十五题 退出修会 637-645
·第十六题​ 修会员之开除
·第一章 曾发定期愿修会员之开除
·第二章 在非特属教士修会或教民修
·第三章 特属教士修会因开除曾发终
·第四章 被开除之曾发终身愿会员
·第十七题 共同生活而不发愿之男子
·第 三 款 教 民 682-683
·第十八题 信友社团之通则 684-699
·第十九题 各种信友社团
·第一章 世俗第三会 702-706
·第二章 弟兄会及善会 707-719
·第三章 总弟兄会及首善会 720-725
·第 三 编 物 726-730
·第 一 款 圣 事 731-736
·第 一 题 圣洗 737
·第一章 圣洗之授与人 738-744
·第二章 圣洗之领受人 745-754
·第三章 圣洗之仪式及礼节 755-761
·第四章 代父母 762-769
·第五章 行圣洗之时间及处所 770-
·第六章 授与圣洗之登簿及证据 77
·第 二 题 坚振 780-781
·第一章 坚振之授与人 782-785
·第二章 坚振之领受人 786-789
·第三章 授与坚振之时期及处所 79
·第四章 代父母 793-797
·第五章 授与坚振之登簿及证据 79
·第 三 题 至圣之圣体 801
·第一章 弥撒圣祭
·第一页 举行弥撒圣祭之司祭
·第二页 弥撒之仪式及礼节814-819
·第三页 举行弥撒之日时及处所 82
·第四页 弥撒之施物即酬饷 824-844
·第二章 至圣之圣体圣事
·第一页 圣体之授与人 845-852
·第二页 圣体之领受人 853-866
·第三页 授与圣体之日时及处所 86
·第 四 题 告解圣事 870
·第一章 告解圣事之授与人 871-892
·第二章 罪之保留 893-900
·第三章 告解圣事之领受人 901-907
·第四章 听告解之处所908-910
·第五章 大赦
·第一页 放大赦 911-924
·第二页 受得大赦 925-936
·第 五 题 终傅圣事 937
·第一章 终傅之授与人938-939
·第二章 终傅之领受人 940-944
·第三章 终傅之仪式及礼节 945-947
·第 六 题 神品圣事 948-950
·第一章 神品之授与人 951-967
·第二章 神品之领受人
·第一页 神品领受人应有之资格 97
·第二页 违法及其他阻碍 983-991
·第三章 领受圣神品前应作成之事件
·第四章 授与神品之仪式及礼节1002
·第五章 授与神品之时期及处所 10
·第六章 授与神品之登簿及证据101
·第 七 题 婚姻圣事1012-1018
·第一章 结婚前应为之事务及尤对婚
·第二章 阻碍之通则1035-1057
·第三章 禁止阻碍 1058-1066
·第四章 拆散阻碍 1067-1080
·第五章 结婚之合意1081-1093
·第六章 结婚之方式1094-1103
·第七章 非公开婚姻 1104-1107
·第八章 结婚之时期及处所 1108-11
·第九章 婚姻之效力 1110-1117
·第十章 夫妻之分离
·第一页 婚姻拘束之解除 1118-1127
·第二页 寝食住之分离 1128-1132
·第十一章 婚姻之补正
·第一页 单纯之补正1133-1137
·第二页 根本救济1138-1141
·第十二章 次婚 1142-1143
·第 八 题 圣物 1144-1153
·第二款 圣处所及圣时期
·第一节 圣处所 1154-1160
·第 九 题 堂 1161-1187
·第 十 题 祈祷房舍 1188-1196
·第十一题 祭台 1197-1202
·第十二题 教会之殡葬礼1203-1204
·第一章 墓地 1205-1214
·第二章 尸体之送堂行安灵礼及葬埋
·第三章 天主教葬礼适用之准许或拒
·第二节 圣期日 1243-1246
·第十三题 瞻礼日1247-1249
·第十四题 小斋及大斋1250-1254
·第 三 款 恭敬天主 1255-1264
·第十五题 至圣圣体之保存及敬礼
·第十六题 圣人圣像及圣遗物之敬礼
·第十七题 圣游行 1290-1295
·第十八题 圣具
·第十九题 圣愿及圣誓 1307-1321
·第一章 圣愿 1307-1315
·第二章 圣誓 1316-1321
·第 四 款 天主教会之教诲职权
·第二十题 天主言语之宣讲 1327-13
·第一章 讲解要理问答 1329-1336
·第二章 圣讲演 1337-1348
·第三章 圣宣教 1349-1351
·第二十一题 修道院 1352-1371
·第二十二题 学校
·第二十三题 书籍之检定及禁止 1384
·第一章 书籍之检定 1385-1394
·第二章 书籍之禁止 1395-1405
·第二十四题 宣信德誓 1406-1408
·第 五 款 圣禄职及教会之无团体
·第二十五题 教会之圣禄职 1409-14
·第一章 圣禄职之创置即设立 1414-
·第二章 圣禄职之混合,迁移,分析
·第三章 圣禄职之授与 1431-1447
·第四章 保护权 1448-1471
·第五章 任圣禄职人之权利义务 14
·第六章 圣禄职之退职及调换 1484-
·第二十六题 教会之其他无团体机关
·第六款 教会之时物 1495-1498
·第二十七题 教会财产之取得 1499-
·第二十八题 教会财产之管理 1518-
·第二十九题 契约 1529-1543
·第三十题 慈善基金 1544-1551
·第 四 编 诉讼行为 1552-2194
·第 一 款 审判程序 1552-1555
·第一节 审判总则 1556-1924
·第 一 题 法院之管辖 1556-1568
·第 二 题 法院之等级及种类 1569-
·第一章 第一审普通法院 1572-1579
·第一页 审判官 1572-1593
·第二页 预审官及覆白官 1580-1584
·第三页 书记官保义官保束官 1585
·第四页 差役及执达员 1591-1593
·第二章 第二审普通法院 1594-1596
·第三章 宗座普通法院 1597
·第一页 罗玛圣轮法院 1598-1601
·第二页 宗座署名法院 1602-1605
·第四章 受委法院 1606-1607
·第 三 题 法院之程序
·第一章 审判官及法院其他人员之职
·第二章 审判案件之次序 1627-1633
·第三章 可变期间不变期间 1634-1
·第四章 审判处所及期日 1636-1639
·第五章 审判时准许在场之人及卷宗
·第 四 题 诉讼当事人
·第一章 原告及被告 1646-1654
·第二章 诉讼代理人及律师 1655-1
·第 五 题 起诉及抗辩 1667-1671
·第一章 假扣押及禁止行使权利 167
·第二章 新工作之阻止报告及损害预
·第三章 行为无效诉讼 1679-1683
·第四章 撒销行为及回复原状之诉讼
·第五章 互相起诉即反诉 1690-1692
·第六章 占有诉讼 1693-1700
·第七章 诉讼之消灭 1701-1705
·第 六 题 起诉
·第一章 诉状 1706-1710
·第二章 传唤及诉讼行为之通知 171
·第 七 题 争论之开始
·第 八 题 诉讼之系属期间 1732-17
·第 九 题 审判时对于当事人应行之
·第 十 题 证据 1747-1749
·第一章 当事人之自认 1750-1753
·第二章 证人及其证言 1754-1755
·第一页 证人之资格 1756-1758
·第二页 声明证人之人及方式并得声
·第三页 证人之宣誓 1767-1769
·第四页 证人之讯问 1770-1781
·第五页 证言之晓谕及驳辩 1782-1
·第六页 证人所受损害之赔偿 1787-
·第七页 证人之信用 1789-1791
·第三章 鉴定人 1792-1805
·第四章 审判官之履勘及检验 1806-
·第五章 书证
·第一页 文书之性质及证据力
·第二页 书证之提出及提出之申请1
·第六章 推定 1825-1828
·第七章 当事人之宣誓 1829-1836
·第十一题 附带诉讼 1837-1841
·第一章 抗命 1842-1851
·第二章 第三人之参加诉讼 1852-1
·第三章 于诉讼系属中为之妨害行为
·第十二题 传览案卷,终结准备程序
·第十三题 判决 1868-1877
·第十四题 纠正判决之适法方法 1878
·第一章 上诉 1879-1891
·第二章 声明判决无效 1892-1897
·第三章 第三人之对抗 1898-1901
·第十五题 既判之事项及回复原状
·第十六题 诉讼费用及无费用之保护
·第一章 诉讼费用 1908-1913
·第二章 无费用之保护及诉讼费用之
·第十七题 判决之执行 1917-1924
·第二节 特定诉讼应遵守特定之规则
·第十八题 避免民事诉讼之方法 192
·第一章 和解 1925-1928
·第二章 约定调断人 1929-1932
·第十九题 刑事诉讼 1933
·第一章 公诉及报告 1934-1938
·第二章 侦査 1939-1946
·第三章 犯罪人之训诫 1947-1953
·第四章 刑事诉讼之提起及犯人之被
·第二十题 婚姻诉讼 1960-1965
·第一章 法院之管辖 1960-1965
·第二章 设立法院 1966-1969
·第三章 提起婚姻诉讼权及请求宽免
·第四章 证据
·第一页 证人 1974-1975
·第二页 身体之检验 1976-1982
·第五章 案卷之传览及辩论终结及判
·第六章 上诉 1986-1989
·第七章 前规定例外之情形 1990-1
·第二十一题 神品诉讼 1993-1998
·​​第 二 款 天主之
·第二十二题 参与本款诉讼之特定人
·第一章 原告及申请人 2003-2008
·第二章 枢机覆白官及保信官及副保
·第三章 书记官及秘书长及律师 20
·第二十三题 本款诉讼所应用之证据
·第一章 证据之通则 2019-2022
·第二章 证人及鉴定人 2023-2031
·第三章 应附于卷宗内之证书 2023
·第二十四题 用未敬礼之途径进行之
·第一章 区域正权力人依其本权力开
·第一页 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之捜集
·第二页 调査诉讼 2049-2056
·第三页 未敬礼诉讼 2057-2060
·第四页 呈送捜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
·第二章 圣部开始诉讼
·第一页 审査著作物 2065-2072
·第二页 调査诉讼之审议 2073-2084
·第三页 无敬礼诉讼之审议 2085-2
·第三章 属于宗座之诉讼
·第一页 属于宗座之诉讼之开始进行
·第二页 审理属于宗座诉讼进行之效
·第三页 对于各德行之勇气或致命
·第四页 天主之仆人之各个圣迹之裁
·第二十五题 用敬礼即例外途径进行
·第二十六题 真福人之晋列圣品 213
·第 三 款 办理特定案件或实行刑
·第二十七题 罢免不易迁转之堂域司
·第二十八题 罢免较易迁转堂域司祭
·第二十九题 调换堂域司祭之程序 2
·第三十题 关于不尽定居义务之教士
·第三十一题 对于姘夫教士之诉讼程
·第三十二处理轻视 本义务之堂域司
·第三十三题 依自己所知而得之心证
·第 五 编 罪罚
·第 一 款 罪
·第 一 题 罪之性质及种类 2195-2
·第 二 题 犯罪责任及其加减理由并
·第 三 题 未遂犯 2212-2213
·第 二 款 罚
·第一节 罚之总则 2214-2240
·第 四 题 罚之意义,种类,解释,
·第 五 题 享有强制权之官员 2220-
·第 六 题 强制权力人之所属人 222
·第 七 题 罚之赦免 2236-2240
·第二节 罚之分类
·第 八 题 改良即惩治罚
·第一章 惩治罚之总则 2241-2254
·第二章 惩治罚之分则 2255-2256
·第一页 弃绝罚 2257-2267
·第二页 禁止圣事罚 2268-2277
·第三页 免职罚 2278-2285
·第 九 题 报复罚 2286-2290
·第一章 普通报复罚 2291-2297
·第二章 教士之特别报复罚 2298-2
·第 十 题 预防罚及补赎
·第一章 预防罚 2306-2311
·第二章 补赎 2312-2313
·第 三 款 各罪之罚
·第十一题 违犯信德及圣教会之统一
·第十二题 反信仰罪
·第十三题 妨害公教会之权力或人或
·第十四题 妨害生命,自由所有权,
·第十五题 伪造罪 2360-2363
·第十六题 乘行领神品或其他圣事时
·第十七题 违背教士或修会员身分之
·第十八题 乘授与,领受或辞退教会
·第十九题 滥用教会之权力或职务 2
·天主教会法典 证书摘要
·证书陆
·证书柒
·证书捌
·索 引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一页 圣部 246-257
第一页 圣部 246-257
浏览次数:291 更新时间:2023-9-22
 
 

第一页  圣部

246 - 每一圣部,以一枢机大臣为部长,称为枢机官长;如教宗亲自为部长时,由枢机秘书代为指挥之;教宗并于每一圣部附设数枢机大臣,及其他必要之属官。

247 - 1 - 圣职圣部系教宗为部长,保护信德及道德之道理。

2 - 圣职圣部审判,依本圣部法律为其保留之罪过,不但审判不服区域正权力人之判断而上诉之事件,而对于直接向本圣部之诉讼事件,有为初审之权力。

3 - 圣职圣部,对于断定直接或间接,依法律或以事实,与保禄特权或与异教,混教之婚配阻碍有关系之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并有宽免其阻碍之权利,故凡与此类似之问题,均应向本圣部呈报;但本圣部以自己之断定或依事件之性质,亦得将该事件移送于其他圣部或罗马圣轮法院。

4 - 圣职圣部,有应注意,详细查考受报告之书,并于必要时禁止之义务,及颁赐宽免之权力;更有应依职权用适当之方法,检查应禁止之一切书,及使正权力人本于良心应注意一切有害之书,而依第一千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向宗座报告之。

5 - 关于举行弥撒之司祭应守圣体空心斋之一切事项,圣职圣部均有专属管辖权。

248 - 1 - 预备枢机大臣会议圣部之部长为教宗,其部员除其他之人外,因其职务当然为部员者,为圣职圣部之枢机秘书,管修道院及大学圣部之枢机官长,并教宗之国务卿;其顾问中常系圣职圣部之副主任,管圣教会非常事件之圣部秘书,并管修道院及大学圣部之秘书。

2 - 本圣部之义务,不但应预备在枢机大臣会议内应办之事务,并应在不属传信圣部管辖之地域内,创立新座堂区,教会省及座堂会议院或其他堂会议院,划分已经设立之座堂区,推荐可受任之主教,宗座总理,主教之辅佐或补助主教,并对于将升任之人,行法定检查,或手续及谨慎酌量该案情形,探问其学问,并应遵守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

3 - 本圣部管理一切与创立,保存座堂区及座堂区状态有关系之事件,故监督正权力人是否尽义务;评论主教书面报告本座堂区之状态;通知由宗座派定之视察及检察视察案之结果;倘通知及检查二事中,有特别关系其他圣部之事件时,转讬其事于关系圣部评议之。

249 - 1 - 管理圣事纪律之圣部设立关于七件圣事之一切法规;但圣职圣部之权利,关于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之事件,及圣礼部之权利,关于作成,授与及领受之时,应守之仪式及礼节,不在此限。

2 - 凡关于婚配及其他圣事,连对举行弥撒之法规,通常裁定或颁赐之事务,均由本圣部办理;但与其他圣部保留之事项,不在此限。

3 - 本圣部,对于判断婚配之未遂事实,及有无赐宽免之理由,并一切与此关连之事件,有专属管辖权;但依自己断定以送出为更有利益时,即得将其审判之一切事件,送至圣轮法院,并得将婚配是否有效之问题,送至该法院;如应详细考究及调查时,宜将其送至该管法院,并应判断与高级神品结合之义务及调查领神品是否有效之问题,或将起送至该管法院。关于其他圣事亦同。

250 - 1 - 会议圣部所负之义务为管理与世俗教士及教民之全纪律有关系之事务。

2 - 故本圣部应注意使教民遵守规则及在相当情形内得宽免教民;管理堂域司祭及堂会议员,或有组织及无组织之慈善团体,(虽为入修会者所管理,或在修会堂或房屋内设立之团体亦同)慈善遗赠,慈善事业,弥撒献仪,圣禄职及其他职务,教会之动产及不动产,座堂区内所定之税及主教府所征之费,并其他类似之事件;正权力人授与圣禄职时,本圣部有专属管辖权宽免受得职务者所欠缺应有之条件;并有专属管辖权准许与侵占教会及修会之财产人之和解,或准许教民取得已被政府所侵占之财产。

3 - 本圣部断定凡与圣教会之豁免有关系及争论等级之一切事件;但不得妨碍管修会圣部及礼仪圣部之权利。

4 - 本圣部于传信圣部管辖之地域外,管理凡与举行会议及核准其议决案,并主教集会即会议有关系之一切事件。

5 - 关系本圣部所受委讬之案件之争议,如依其意见可用行政手续办理时,本圣部享有正管辖权;其余之争议应送至有正权力之法院。

251 - 1 - 管理修会员事务之圣部,对于男女修会员,发特典或常典愿者及虽无愿而按修会之方式,为共同生活者之政治,纪律,教育,财产及特别权利,并第三会世俗会员,均有专属管辖权;但不得妨碍传信圣部之权利。

2 - 故除应用诉讼手续事件及关于妨害圣职及会议二圣部事务之权力者外,本圣部用行政手续决定其应管之一切事务;故修会员与未入修会之人有争议时,依本圣部公平之判断,或尤其当事人中一人请求时,得将该事件送至其他圣部或法院。

3 - 本圣部专有对修会员,颁赐普通法律之宽免权;但应严守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252 - 1 - 传信圣部管理传布福音及公教道理之传教区,委任该区必要之传教人或调换之,并协商,办理,执行一切为达此目的之必要,或有利益之事务。

2 - 本圣部管理在管辖地域内之一切关于举行及核准公会议之事务。

3 - 本圣部之管理权普及于尚未成立圣系统,而仍存传教状况之地域,及虽设立圣系统而仍存开始状态之地域;并管理专以教练外方传教区域之传教人为目的之教会团体及修道院,更特管其章程,行政及赐与其为得领神品所需要之宽免。

4 - 本圣部应将关系于信德或婚姻或应发交或解释关系礼仪通则之事务,送至主管之圣部。

5 - 凡任传教事务之修会员,关于仅与传教事务有关系之事件,无论为个人或团体者,均归本圣部管理;关于仅与修会事务有关系之事件,无论为个人或团体者,本圣部应移送或留让于管理修会之圣部。

253 - 1 - 圣体圣部对于与辣丁教会之圣礼及仪式最接近之事件,有管理及定标准之权力;但不管理与圣礼关系较远之事件,例如按诉讼或按行政手续所争之等级权利及类似之事件。

2 - 故本圣部之职务,为监督人谨慎守圣体及礼节举行弥撒,行圣事,念法定小时经,及行一切与辣丁教会之敬礼直接有关系之事件,或颁赐相当之宽免,或属人及暂时或属地及永久于圣礼及礼节有关系之荣耀及特别权利,并防止其滥用。

3 - 本圣部办理一切为天主之仆人列入真福或圣品或与圣遗物有任何关系之事件。

254 - 礼仪圣部管理安排在教宗之圣堂及庭院内,及枢机大臣在教宗圣堂外,所行圣体之行为,并决定枢机大臣,或由数邦向圣座差遣之大臣中所发生关于等级之争议。

255 - 管理圣教会特别事务之圣部,办理应与国家政府协议关于创立或划分座堂区,或于座堂区出缺时,选举相当继任人之事务;并管理察考教宗由枢机国务卿委令本圣部考察之事件,尤如与各国之法律连结或与同各国所订立之盟约有关系之事件。

256 - 1 - 修道院及大学之圣部监督与修道院之政治,规律,财产之管理及教育有关系之一切事务;但不得妨碍传信圣部之权利;本圣部并指挥凡属于圣教会管理之高等学校,即大学或大学之分科,连归修会员管理之学校在内;详察及准许新学院,颁赐大学授与品级之权利及定授与品级之规则;对于有非常学问者,本圣部亦得直接授与品级。

2 - 本圣部之枢机大臣中当然有预备枢机会议圣部之枢机秘书;本圣部之顾问中当然有该部枢机秘书之辅佐人。

257 - 1 - 东方天主教会圣部,系教宗为部长,专管与东方教会之人,或纪律或礼节有任何关系之一切事务,连同时关系两教会之事务在内,即因事件或人与辣丁教民有关系之事务。

2 - 故凡其他圣部,对于辣丁仪式之教会所享有之任何权利,本圣部对于东方仪式之教会,均享有之;但不得妨碍圣职圣部依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所享有之权利。

3 - 本圣部依行政手续决断争议;但依本圣部之认定,应用审判手续之事件,即送其所指定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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