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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会法典(传统弟兄录入)列表
·出版许可
·自 序
·教宗本笃第十五位诏书
·自 动 诏 书
·第 一 编 总 则 1-7
·第 一 题 教法 8-24
·第 二 题 习惯 25-30
·第 三 题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 31-35
·第 四 题 敕答 36-62
·第 五 题 特别权利 63-79
·第 六 题 宽免 80-86
·第 二 编 人 87-107
·第 一 款 教 士 108-110
·第 一 题 教士入座堂区之登记 11
·第 二 题 教士之普通权利及特别权
·第 三 题 教士之义务 124-144
·第 四 题 教会职务 145-146
·第一章 教会职务之委讬 147-151
·第一页 自由授与 152-159
·第二页 选举 160-178
·第三页 选求 179-182
·第二章 教会职务之丧失 183-195
·第 五 题 正权力及委任权力 196-
·第 六 题 教士还俗 211-214
·第二节 各种教士 215-217
·第 七 题 最高权力及依法律参与之
·第一章 罗马教宗 218-221
·第二章 公教全体会议 222-229
·第三章 罗马圣教会之枢机大臣 23
·第四章 罗马教府 242-245
·第一页 圣部 246-257
·第二页 罗马教府之法院 258-259
·第三页 罗马教府之职务公署 260-
·第五章 罗马教宗之使节 265-270
·第六章 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 27
·第七章 全会议及省会议 281-292
·第八章 宗座代牧及宗座监督 293-
·第九章 宗座总理 312-318
·第十章 下级正教长 319-328
·第 八 题 主教权力及其权力之共享
·第一章 主教 329-349
·第二章 主教之辅佐主教及补助主教
·第三章 座堂区会议 356-362
·第四章 座堂区府 363-365
·第一页 总代理人 366-371
·第二页 秘书长及其他公证人并主教
·第三页 座堂区会议试验人及堂域司
·第五章 堂会议院 391-422
·第六章 座堂区顾问 423-428
·第七章 主教座之障碍或出缺及座堂
·第八章 总司祭 445-450
·第九章 堂域司祭 451-470
·第十章 堂域代理司祭 471-478
·第十一章 堂长 479-486
·第 二 款 修会员 487-491
·第 九 题 修会及其省区及会院之成
·第 十 题 修会之政治 499-537
·第一章 修会之长官及会议 499-517
·第二章 告解司祭及特务司祭 518-5
·第三章 财产及其管理 531-537
·第十一题 入修会之准许 538
·第一章 请求 539-541
·第二章 初学 542-571
·第一页 准许入初学之必要条件 54
·第二页 初学员之教诲 553-571
·第三章 发修会愿 572-586
·第十二题 教士修会内之学业计划
·第十三题 修会员之义务及特别权利
·第一章 义务 592-612
·第二章 特别权力 613-625
·第三章 升教会之尊位或管理堂域之
·第十四题 转入其他修会 632-636
·第十五题 退出修会 637-645
·第十六题​ 修会员之开除
·第一章 曾发定期愿修会员之开除
·第二章 在非特属教士修会或教民修
·第三章 特属教士修会因开除曾发终
·第四章 被开除之曾发终身愿会员
·第十七题 共同生活而不发愿之男子
·第 三 款 教 民 682-683
·第十八题 信友社团之通则 684-699
·第十九题 各种信友社团
·第一章 世俗第三会 702-706
·第二章 弟兄会及善会 707-719
·第三章 总弟兄会及首善会 720-725
·第 三 编 物 726-730
·第 一 款 圣 事 731-736
·第 一 题 圣洗 737
·第一章 圣洗之授与人 738-744
·第二章 圣洗之领受人 745-754
·第三章 圣洗之仪式及礼节 755-761
·第四章 代父母 762-769
·第五章 行圣洗之时间及处所 770-
·第六章 授与圣洗之登簿及证据 77
·第 二 题 坚振 780-781
·第一章 坚振之授与人 782-785
·第二章 坚振之领受人 786-789
·第三章 授与坚振之时期及处所 79
·第四章 代父母 793-797
·第五章 授与坚振之登簿及证据 79
·第 三 题 至圣之圣体 801
·第一章 弥撒圣祭
·第一页 举行弥撒圣祭之司祭
·第二页 弥撒之仪式及礼节814-819
·第三页 举行弥撒之日时及处所 82
·第四页 弥撒之施物即酬饷 824-844
·第二章 至圣之圣体圣事
·第一页 圣体之授与人 845-852
·第二页 圣体之领受人 853-866
·第三页 授与圣体之日时及处所 86
·第 四 题 告解圣事 870
·第一章 告解圣事之授与人 871-892
·第二章 罪之保留 893-900
·第三章 告解圣事之领受人 901-907
·第四章 听告解之处所908-910
·第五章 大赦
·第一页 放大赦 911-924
·第二页 受得大赦 925-936
·第 五 题 终傅圣事 937
·第一章 终傅之授与人938-939
·第二章 终傅之领受人 940-944
·第三章 终傅之仪式及礼节 945-947
·第 六 题 神品圣事 948-950
·第一章 神品之授与人 951-967
·第二章 神品之领受人
·第一页 神品领受人应有之资格 97
·第二页 违法及其他阻碍 983-991
·第三章 领受圣神品前应作成之事件
·第四章 授与神品之仪式及礼节1002
·第五章 授与神品之时期及处所 10
·第六章 授与神品之登簿及证据101
·第 七 题 婚姻圣事1012-1018
·第一章 结婚前应为之事务及尤对婚
·第二章 阻碍之通则1035-1057
·第三章 禁止阻碍 1058-1066
·第四章 拆散阻碍 1067-1080
·第五章 结婚之合意1081-1093
·第六章 结婚之方式1094-1103
·第七章 非公开婚姻 1104-1107
·第八章 结婚之时期及处所 1108-11
·第九章 婚姻之效力 1110-1117
·第十章 夫妻之分离
·第一页 婚姻拘束之解除 1118-1127
·第二页 寝食住之分离 1128-1132
·第十一章 婚姻之补正
·第一页 单纯之补正1133-1137
·第二页 根本救济1138-1141
·第十二章 次婚 1142-1143
·第 八 题 圣物 1144-1153
·第二款 圣处所及圣时期
·第一节 圣处所 1154-1160
·第 九 题 堂 1161-1187
·第 十 题 祈祷房舍 1188-1196
·第十一题 祭台 1197-1202
·第十二题 教会之殡葬礼1203-1204
·第一章 墓地 1205-1214
·第二章 尸体之送堂行安灵礼及葬埋
·第三章 天主教葬礼适用之准许或拒
·第二节 圣期日 1243-1246
·第十三题 瞻礼日1247-1249
·第十四题 小斋及大斋1250-1254
·第 三 款 恭敬天主 1255-1264
·第十五题 至圣圣体之保存及敬礼
·第十六题 圣人圣像及圣遗物之敬礼
·第十七题 圣游行 1290-1295
·第十八题 圣具
·第十九题 圣愿及圣誓 1307-1321
·第一章 圣愿 1307-1315
·第二章 圣誓 1316-1321
·第 四 款 天主教会之教诲职权
·第二十题 天主言语之宣讲 1327-13
·第一章 讲解要理问答 1329-1336
·第二章 圣讲演 1337-1348
·第三章 圣宣教 1349-1351
·第二十一题 修道院 1352-1371
·第二十二题 学校
·第二十三题 书籍之检定及禁止 1384
·第一章 书籍之检定 1385-1394
·第二章 书籍之禁止 1395-1405
·第二十四题 宣信德誓 1406-1408
·第 五 款 圣禄职及教会之无团体
·第二十五题 教会之圣禄职 1409-14
·第一章 圣禄职之创置即设立 1414-
·第二章 圣禄职之混合,迁移,分析
·第三章 圣禄职之授与 1431-1447
·第四章 保护权 1448-1471
·第五章 任圣禄职人之权利义务 14
·第六章 圣禄职之退职及调换 1484-
·第二十六题 教会之其他无团体机关
·第六款 教会之时物 1495-1498
·第二十七题 教会财产之取得 1499-
·第二十八题 教会财产之管理 1518-
·第二十九题 契约 1529-1543
·第三十题 慈善基金 1544-1551
·第 四 编 诉讼行为 1552-2194
·第 一 款 审判程序 1552-1555
·第一节 审判总则 1556-1924
·第 一 题 法院之管辖 1556-1568
·第 二 题 法院之等级及种类 1569-
·第一章 第一审普通法院 1572-1579
·第一页 审判官 1572-1593
·第二页 预审官及覆白官 1580-1584
·第三页 书记官保义官保束官 1585
·第四页 差役及执达员 1591-1593
·第二章 第二审普通法院 1594-1596
·第三章 宗座普通法院 1597
·第一页 罗玛圣轮法院 1598-1601
·第二页 宗座署名法院 1602-1605
·第四章 受委法院 1606-1607
·第 三 题 法院之程序
·第一章 审判官及法院其他人员之职
·第二章 审判案件之次序 1627-1633
·第三章 可变期间不变期间 1634-1
·第四章 审判处所及期日 1636-1639
·第五章 审判时准许在场之人及卷宗
·第 四 题 诉讼当事人
·第一章 原告及被告 1646-1654
·第二章 诉讼代理人及律师 1655-1
·第 五 题 起诉及抗辩 1667-1671
·第一章 假扣押及禁止行使权利 167
·第二章 新工作之阻止报告及损害预
·第三章 行为无效诉讼 1679-1683
·第四章 撒销行为及回复原状之诉讼
·第五章 互相起诉即反诉 1690-1692
·第六章 占有诉讼 1693-1700
·第七章 诉讼之消灭 1701-1705
·第 六 题 起诉
·第一章 诉状 1706-1710
·第二章 传唤及诉讼行为之通知 171
·第 七 题 争论之开始
·第 八 题 诉讼之系属期间 1732-17
·第 九 题 审判时对于当事人应行之
·第 十 题 证据 1747-1749
·第一章 当事人之自认 1750-1753
·第二章 证人及其证言 1754-1755
·第一页 证人之资格 1756-1758
·第二页 声明证人之人及方式并得声
·第三页 证人之宣誓 1767-1769
·第四页 证人之讯问 1770-1781
·第五页 证言之晓谕及驳辩 1782-1
·第六页 证人所受损害之赔偿 1787-
·第七页 证人之信用 1789-1791
·第三章 鉴定人 1792-1805
·第四章 审判官之履勘及检验 1806-
·第五章 书证
·第一页 文书之性质及证据力
·第二页 书证之提出及提出之申请1
·第六章 推定 1825-1828
·第七章 当事人之宣誓 1829-1836
·第十一题 附带诉讼 1837-1841
·第一章 抗命 1842-1851
·第二章 第三人之参加诉讼 1852-1
·第三章 于诉讼系属中为之妨害行为
·第十二题 传览案卷,终结准备程序
·第十三题 判决 1868-1877
·第十四题 纠正判决之适法方法 1878
·第一章 上诉 1879-1891
·第二章 声明判决无效 1892-1897
·第三章 第三人之对抗 1898-1901
·第十五题 既判之事项及回复原状
·第十六题 诉讼费用及无费用之保护
·第一章 诉讼费用 1908-1913
·第二章 无费用之保护及诉讼费用之
·第十七题 判决之执行 1917-1924
·第二节 特定诉讼应遵守特定之规则
·第十八题 避免民事诉讼之方法 192
·第一章 和解 1925-1928
·第二章 约定调断人 1929-1932
·第十九题 刑事诉讼 1933
·第一章 公诉及报告 1934-1938
·第二章 侦査 1939-1946
·第三章 犯罪人之训诫 1947-1953
·第四章 刑事诉讼之提起及犯人之被
·第二十题 婚姻诉讼 1960-1965
·第一章 法院之管辖 1960-1965
·第二章 设立法院 1966-1969
·第三章 提起婚姻诉讼权及请求宽免
·第四章 证据
·第一页 证人 1974-1975
·第二页 身体之检验 1976-1982
·第五章 案卷之传览及辩论终结及判
·第六章 上诉 1986-1989
·第七章 前规定例外之情形 1990-1
·第二十一题 神品诉讼 1993-1998
·​​第 二 款 天主之
·第二十二题 参与本款诉讼之特定人
·第一章 原告及申请人 2003-2008
·第二章 枢机覆白官及保信官及副保
·第三章 书记官及秘书长及律师 20
·第二十三题 本款诉讼所应用之证据
·第一章 证据之通则 2019-2022
·第二章 证人及鉴定人 2023-2031
·第三章 应附于卷宗内之证书 2023
·第二十四题 用未敬礼之途径进行之
·第一章 区域正权力人依其本权力开
·第一页 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之捜集
·第二页 调査诉讼 2049-2056
·第三页 未敬礼诉讼 2057-2060
·第四页 呈送捜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
·第二章 圣部开始诉讼
·第一页 审査著作物 2065-2072
·第二页 调査诉讼之审议 2073-2084
·第三页 无敬礼诉讼之审议 2085-2
·第三章 属于宗座之诉讼
·第一页 属于宗座之诉讼之开始进行
·第二页 审理属于宗座诉讼进行之效
·第三页 对于各德行之勇气或致命
·第四页 天主之仆人之各个圣迹之裁
·第二十五题 用敬礼即例外途径进行
·第二十六题 真福人之晋列圣品 213
·第 三 款 办理特定案件或实行刑
·第二十七题 罢免不易迁转之堂域司
·第二十八题 罢免较易迁转堂域司祭
·第二十九题 调换堂域司祭之程序 2
·第三十题 关于不尽定居义务之教士
·第三十一题 对于姘夫教士之诉讼程
·第三十二处理轻视 本义务之堂域司
·第三十三题 依自己所知而得之心证
·第 五 编 罪罚
·第 一 款 罪
·第 一 题 罪之性质及种类 2195-2
·第 二 题 犯罪责任及其加减理由并
·第 三 题 未遂犯 2212-2213
·第 二 款 罚
·第一节 罚之总则 2214-2240
·第 四 题 罚之意义,种类,解释,
·第 五 题 享有强制权之官员 2220-
·第 六 题 强制权力人之所属人 222
·第 七 题 罚之赦免 2236-2240
·第二节 罚之分类
·第 八 题 改良即惩治罚
·第一章 惩治罚之总则 2241-2254
·第二章 惩治罚之分则 2255-2256
·第一页 弃绝罚 2257-2267
·第二页 禁止圣事罚 2268-2277
·第三页 免职罚 2278-2285
·第 九 题 报复罚 2286-2290
·第一章 普通报复罚 2291-2297
·第二章 教士之特别报复罚 2298-2
·第 十 题 预防罚及补赎
·第一章 预防罚 2306-2311
·第二章 补赎 2312-2313
·第 三 款 各罪之罚
·第十一题 违犯信德及圣教会之统一
·第十二题 反信仰罪
·第十三题 妨害公教会之权力或人或
·第十四题 妨害生命,自由所有权,
·第十五题 伪造罪 2360-2363
·第十六题 乘行领神品或其他圣事时
·第十七题 违背教士或修会员身分之
·第十八题 乘授与,领受或辞退教会
·第十九题 滥用教会之权力或职务 2
·天主教会法典 证书摘要
·证书陆
·证书柒
·证书捌
·索 引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九章 堂域司祭 451-470
第九章 堂域司祭 451-470
浏览次数:281 更新时间:2023-9-23
 
 

第九章  堂域司祭

451 - 1 - 称堂域司祭,谓受得永久管理堂域之职务,并附带受主教之监督,以管理灵魂之义务之司祭或法人。

2 - 下列各目之司祭,均视为堂域司祭,并有堂域司祭之一切权利义务,凡法令上称堂域司祭者,亦包括在内:

1 - 类似堂域司祭,即管理依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所指定之类似堂域者;

2 - 堂域代理司祭,但以享有管理堂域之全权利者为限;

3 - 军队之大小特务司祭所有之权利义务,应依宗座之特别法令认定之。

452 - 1 - 非经宗座之准许,不得依第一千四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将管理堂域之职务及其一切权利义务授与法人,以本法人为堂域司祭。

2 - 受得堂域之一切权利义务之法人,仅得与自己保留通常管理灵魂之权力,而关于实际实行管理灵魂之权利义务,应遵守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453 - 1 - 仅对于曾经领受司祭神品之人授与堂域司祭之职务,方为有效。

2 - 堂域司祭除有前项资格外,宜有善良品行,学问并热心救灵,办事干练及为妥善管理该出缺之堂域,依普通及特别法令所必要之资格。

454 - 1 - 管理堂域之人,如为正管理人时,其职务应为长久者;但不禁止依法律之规定,从该堂域罢免之。

2 - 一切堂域司祭之职务,并非同等长久;有特别长久者,谓之不易迁转者;有普通长久者,谓之较易迁转者。

3 - 非得宗座之准许,凡不易迁转之堂域,不得变为较易迁转者;主教于谘询座堂会议院之意见后,得宣示较易迁转之堂域,为不易迁转者;惟座堂会议院代理人无此权利;设立新堂域时,宜为不易迁转者;但主教于谘询座堂会议院之意见后,审酌人及地方之特别情形,按自己之明智意见,认为以较易迁转为适当时,不在此限。

4 - 类似堂域,均为较易迁转者。

5 - 凡修会员充堂域司祭时,关于其本人之职务,常为较易迁转者;区域正权力人通知修会长后,修会长通知正权力人后,均得随意迁转之,彼此无须互得同意,亦无互相报告断定理由之义务,更无须证明之;惟不得妨碍向宗座提起仅有移转效力诉愿之权利。

455 - 1 - 除保留于宗座之堂域外,授与及任用堂域司祭权,归区域正权力人,废止一切与此相抵触之习惯;惟不得妨碍依法律所受得选举或推荐之特别权利。

2 - 主教座依第四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出缺或遇障碍时,下列各目之权利义务归座堂会议院代理人,或其他管理座堂区人:

1 - 依第四百七十二条至第四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委任堂域代理司祭;

2 - 对于出缺堂域确定选举,或准许推荐,及任用被选举或被推荐者;

3 - 对于自由授与之堂域出缺后之至少逾一年者,授与堂域。

3 - 总代理人,非受得特别命令对于前项一切事件,均不得办理之;但无妨碍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456 - 委讬修会所管理之堂域,依本会规则有推荐权之会长推荐本会之司祭于区域正权力人;区域正权力人依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任用之。

457 - 本区域正权力人指定世俗司祭充类似堂域司祭时,应于谘询第三百零二条所规定之顾问后为之。

458 - 区域正权力人,依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应授与出缺之堂域;但按地方及人之特别情形由正权力人之知识经验为以暂缓授与堂域更有利益时,不在此限。

459 - 1 - 区域正权力人有重大义务不徇任何人之情面授与出缺之堂域于按自己意见为较适当之人。

2 - 区域正权力人认定前项之人时,不但应注意其学问,并应注意其他一切为管理该出缺之堂域所必要之资格。

3 - 故区域正权力人宜用下列各目之方法:

1 - 阅览主教府档案内所存与将被选择之教士有关系之文书;如正权力人认为适当时,亦宜检査秘密之记录,及从本堂区外各地方受得之文书;

2 - 注意第一百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 - 在自己及座堂区会议试验人面前试验该教士之道理;如该教士神学优异时,区域正权力人于得试验人之同意后,得宽免其试验。

4 - 如有地域授与堂域依特别即依本笃第十四位于公历一千七百四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布之「既其事」敕法所规定之方法试验,或依普通方法试验时,宜在该地域暂存留其方法,至宗座另有规定时止。

460 - 1 - 堂域司祭依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仅有一堂域为其正职务;但数堂域结合而均为平等主堂域时,不在此限。

2 - 一堂域内应仅有一堂域司祭实行管理灵魂权;废除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并废止相抵触之一切特别权利。

461 - 堂域司祭自依第一千四百四十三条至第一千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实际取得堂域之时起,担负管理灵魂之职务;惟应于取得堂域前或同时依第一千四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七目之规定宣信德誓。

462 -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下列各目之职权为堂域司祭保留之:

1 - 用大礼授与圣洗;

2 - 在本堂域内公然为病人送圣体;

3 - 除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目,第五百一十四条,第八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外,公然或秘密为病人送临终圣体,及授与终傅以安慰有死亡之危险者;

4 - 预告将领神品及将结婚者之姓名,监临结婚仪式及授予结婚之降福;

5 - 依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实行适宜之葬礼;

6 - 依礼书或各地方之习惯,于望复活日或其他日,降福屋宇;

7 - 望复活日降福圣洗圣水,公然结队堂外游行,在堂外用大礼节降福;但关于由会议院之堂,如本会议院实行该行为时,不在此限。

463 - 1 - 堂域司祭,有依适法习惯,或第一千五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所设定之数额受得报酬之权利。

2 - 堂域司祭,索取报酬逾法定数额时,有偿还之义务。

3 - 堂域职务之行为,由他人成就时,仍归堂域司祭受得报酬;但所献报酬人确有特别意思,而所献报酬于法定数额外有余者,其余数额,不在此限。

4 - 堂域司祭不宜因教民无献报酬之资力,而拒绝实行职务。

464 - 1 - 堂域司祭,依其职务当然应管理本堂域之一切人;但依法律特属者,不在此限。

2 - 主教有正当之重大理由时,得指定在堂域内依法非特属之修会院及善举院,不属堂域司祭之管辖。

465 - 1 - 堂域司祭,有于距本堂较近之堂域司祭房屋内居住之义务;但区域正权力人因正当理由,并以距本堂虽远,但不妨碍职务之进行为限,得准许其在他处房屋内居住。

2 - 堂域司祭,每年连续或间断离开本堂域,至多不得逾二月;但正权力人因有重大理由,认为准许较长或较短之期间为必要时,不在此限。

3 - 堂域司祭,依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行避静神工之日,每年以一次为限,不算入前项二月之休假期间内。

4 - 堂域司祭之休假,无论连续或间断,如其期间连续逾一周时,应有正当理由及区域正权力人之书面准许,并应委讬一由该正权力人所承认之代办司祭;如堂域司祭为修会员时,并应有修会长之同意,而代办司祭应为正权力人及修会长所承认者。

5 - 堂域司祭因仓猝及重大理由应即行离开本堂域速续逾一周时,应立时用书面呈报区域正权力人,说明已离开之原因,并指定代办司祭,惟仍应服从正权力人之命令。

6 - 堂域司祭如离开之期间较短时,应预备教民之紧要事件,如事务之情形更必要时,尤应注意之。

466 - 1 - 堂域司祭,依第三百三十九条,类似堂域司祭,依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均有为教民献弥撒之义务。

2 - 堂域司祭管理数堂域,而均为同等之主管堂域,或为除本堂域外治理一或数他堂域时,仅有在规定之日期,为数堂域之教民共献一台弥撒之义务。

3 - 区域正权力人有正当理由时,得准许堂域司祭不于法律规定之日期,而于其他日期为教民献弥撒。

4 - 堂域司祭,宜在堂域之本堂内举行为教民应献之弥撒;但因事务情形之必要或有利益,而在他处举行之者,不在此限。

5 - 适法离开本堂域之堂域司祭,得在其所居住之处所,自为教民献弥撒,或委他司祭,在本堂域内代献之。

467 - 1 - 堂域司祭,应行恭敬天主之礼节,教民适法请求圣事,应即授与之,并应认识其教友及教化迷惑者,怜惜贫乏者,更应注意以公教道理教育儿童。

2 - 宜随时劝勉教民,乘便多赴本堂域之堂内,参与圣礼节及听圣言。

468 - 1 - 堂域司祭,应特别注意及用伟大爱德扶助病人,尤应扶助有死亡之危险者,即谨慎用圣事以安慰之,并为其灵魂转求天主。

2 - 堂域司祭,及其他凡扶助病人之司祭,得按准许之礼书所载之方式,授与病人宗座降福,使病人于死亡时受得全大赦;司祭将此降福不得遗忘之。

469 - 堂域司祭宜注意堂域内,尤其公立或私立学校内,预防传播与信德或善良风俗相抵触之情事,并保护或建设关于慈善,信德,热心之事业。

470 - 1 - 堂域司祭应有堂域之簿册,即领洗,坚振,婚姻,死亡之名册,并尽力制作精确之教民户口册,均应依圣教会所准许或本正权力人所规定之方式,谨慎作成及保存之。

2 - 领洗册内应记明受洗人曾否领坚振,除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之情形外,曾否结婚,曾否领副助祭神品,或发特典愿;在领圣洗之凭据上,亦应完全记明之。

3 - 堂域司祭应于每年终,将堂域簿册之正本送交主教府;但教民户口册,不在此限。

4 - 堂域司祭,应用堂域之印章,并应有档案,即储藏文书室,以保存第一项所指定之簿册,与主教之书信及其他必要或有利益之文书;正权力人或其委讬人于视察或其他适宜时,应检阅之。堂域司祭应谨防簿册入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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