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题——论天主是否存在
一分为三节
由第一题第七节所述,可知圣道之主要目的是传授有关天主之知识,不仅是关于天主本身,而且也兼顾天主为万物的本源和目的,特别是为理性受造物的本源和目的。因此,为了致力于展示此一圣道,我们首先要讨论天主(第一集);其次讨论理性受造物之朝向天主(第二集);复次讨论基督,因为就其为人而言,基督是我们归向天主的道路(第三集)。
至于讨论天主,可分为三部分。我们要讨论:第一,有关天主本体(essentia)的一切;第二,有关天主位格区分的一切(第二十七题);第三,有关受造物之出于或本于天主的一切(第四十四题)。
有关天主的本体,第一,应该讨论天主是否存在;第二,祂是怎样存在,或更好说,祂不是怎样存在(第三题);第三,应该讨论有关天主动作的一切,亦即天主的知识、意志,及能力(第十四题)。
关于第一点(天主是否存在),可以提出三个问题:
一、"天主存在"是不是自明的。
二、是不是可以证明的。
三、天主是否(实际)存在。
第一节 天主存在是不是自明的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存在",似乎是自明的。因为:
1为我们来说,我们自然而知的事物,就是自明的,例如:第一或基本原理(prima principia)。可是,如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自己的著作卷首所说的:"对天主存在的认知,是每个人自然或生而就有的。"(《论正统信仰》卷一第一章)所以,"天主存在"是自明的。
此外,所谓自明的事物,就是那些只要知道了词义,立刻就知道的事物。哲学家在《分析后论》卷一第三章里,指出证明所根据的第一或基本原理就是如此:一旦知道了什么是"整体"和什么是"部分",立刻就会知道一切整体都大于其部分。可是,一旦了解了"天主"这个名称有什么意义,立刻就可以看出天主存在。因为这个名称的意义,是指那"不可能思想出有什么比它更大者"的东西(或所能思想出的绝对最大的东西)。可是,那在思想中存在而又现实或事实上实际存在的东西,却大于那仅在思想中存在的东西。所以,"天主"这个名称一旦被了解,天主就立刻存在于思想中,因此亦存在于现实中或实际存在。所以,"天主存在"是自明的。
3 此外,有真理或实理存在是自明的。因为谁否认真理存在,就也(同时)承认有真理存在;因为如果真理不存在的话,那么"真理不存在"(这个命题)就是真的;而只要有一事物是真的,就应该是有真理存在。可是,天主就是真理本身,依《若望福音》第十四章6节所说的:"我是道路、真理,和生命。"所以,"天主存在"是自明的。
反之 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四第三章和《分析后论》卷一第十章关于第一或基本原理所指明的,凡是自明之物,没有人能在思想上承认它的反面。可是在思想上却能承认"天主存在"(这个命题)的反面,依《圣咏》第五十二篇1节所说的:"愚妄的人心中说:'没有天主'。"所以,"天主存在"不是自明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事物是自明的,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只根据事物本身,而不针对我们;另一种方式,是既根据事物本身,又针对我们。一个命题是自明的,这是因为它的述词已经被包括在主词之理或本质里,比如说:"人是动物",因为"动物"已经被包括在"人"的理或本质里。是以,如果主词和述词的意义是为大家所周知的,那么,这个命题为大家来说就是自明的。像证明所根据的第一或基本原理显然就是这样的,因为它们的用词(主词和述词)是一般性的,无人不晓的,如"有"和"无"、"整体"和"部分"等。可是,如果有些人不知道主词和述词的意义,那么,这个命题本身虽是自明的,但对那些不知道这个命题的主词和述词意义的人来说,就不是自明的。是以,如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De hebdomadibus)中所说的,有些心智的普遍概念,同时也是自明的,但只是针对智者来说,例如:"非形体物(incorporalia)不占空间"。
所以我说,"天主存在"这个命题,本身是自明的,因为述词与主词完全相同,因为如下面第三题第四节所要讲明的,天主是自己的存在。可是,由于我们不知道"天主是什么"或天主的本质,所以对我们来说,"天主存在"这个命题并不是自明的,而需要藉我们较为熟知的事物,即天主的效果,来加以证明,虽然这些事物本身是较不明显的。
释疑
1以天主为人之幸福来说,对天主的存在的一般性的、含混的认知,确是人自然或生而就有的。因为人是自然渴望幸福的,而人自然所渴望的事物,也自然为人所认知。但这并不是绝对知道天主存在;正如知道有人走来,并不表示知道是伯多禄走来,即使走来的人正是伯多禄。因为有许多人认为人的完美的善或幸福在于财富,而另一些人却以为是快乐,还有些人以为是别的东西。
2并不见得每个听到"天主"这个名称的人,都了解到这个名称的意义是指那"不可能思想出有什么比它更大者"的东西(或所能思想出的绝对最大的东西),因为有些人曾相信天主是有形体的。即使假设每个人都了解这个名称的意义,是指那"不可能思想出有什么比它更大者"的东西,仍然不能就此结论说,他了解到这个名称所表示的那东西,是在现实中存在或本身实际存在,只能说它是在理智的认识中存在。也不能据此而推论说它本身存在,除非先承认,实际真有这样的,"不可能思想出有什么比它更大者"的东西存在;而这正是那些主张"天主不存在"的人所不承认的。
3 笼统地说有真理或真理存在,这是自明的;但第一真理(primam veritatem,即天主)存在,对我们来说却不是自明的。
第二节 "天主存在"是不是可以证明的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存在"似乎不是可以证明的。因为:
"天主存在"是信德的条文。可是,凡是属于信德的,都不是可以证明的;因为证明形成知识或明见,而信德的对象却是未见之事物,这一点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1节说得很清楚。所以,"天主存在"不是可以证明的。
此外,证明中的中词或媒词是"(一物)是什么"。可是,如大马士革的若望所说的,关于天主,我们不能知道祂是什么,而只能知道祂不是什么(《论正统信仰》卷一第四章)。所以,我们不能证明天主存在。
此外,如果天主的存在被证明了,这只能是根据天主的效果。但天主的效果与天主之间绝无比例,因为天主是无限的,而祂的效果却是有限的;在无限与有限之间是没有比例的。既然不能用与原因不成比例的效果来证明原因,所以,似乎不能证明天主的存在。
反之 宗徒在《罗马书》第一章20节却说:"祂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藉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可是,除非天主的存在能够用受造物来证明的话,就不会如此了。因为对某一物首先需要知道的,就是它是否存在。
正解 我解答如下:证明有两种:一种是藉由原因(到效果),称为"知其所以然"(propter quid)的证明;此种证明是藉由或以绝对地(或本身)在先者为出发点。另一种是藉由效果(到原因),称为"知其然"(quia)的证明;此种证明是藉由或以(相对地)针对我们而言的在先者为出发点;因为既然有些效果比其原因为我们更为明显,我们于是就由效果出发去寻求对原因的认识。从任何一个效果出发,都可证明其固有原因之存在(只要这原因之效果为我们更为明显)。因为,既然每一效果都依赖其原因,那么,如效果存在,原因必然先已存在。是以,"天主存在",对我们虽不是自明的,但可以藉由我们所知道的祂的效果来加以证明。
释疑 1天主存在,以及由自然理性可以知悉的其他有关天主的此类真理,如《罗马书》第一章19节所说的,都不是信德的条文,而是信德条文的先导;因为信德设定先有自然知识,如恩宠亦设定先有人的本性,成就设定先有可成就之物一样。但这并不妨碍一个不能理解证明的人,把那本身可以证明的和可以成为知识的事物当作可信的来接受。
2 用效果来证明原因时,为证明原因的存在,必须用效果来代替原因的定义;在有关天主的证明方面,尤其是如此。因为为证明一物存在,充当中词或媒词的,必须是(代表那物的)"名称有什么意义",而不是"那物本身是什么";因为"是什么"的问题,是在"是否有或存在"的问题之后。至于天主的名称,都是根据祂的效果而指定的,如以后第十三题第一节所要明示的。是以,在由效果来证明天主的存在时,我们可以用"天主"这一名称有什么意义,来充当中词或媒词。
3 由与原因不成比例的效果,不可能求得对于该原因之完美认识。可是,由每一个效果都能够为我们清楚证明其原因的存在,如正解已说过的。准此,虽然我们不能由天主的效果完美地认识天主的本质,但能够由天主的效果证明天主的存在。
第三节 天主是否存在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实际)存在(或实际没有天主)。因为:
如果两个相反者中之一个是无限的,那么另一个必完全被消毁。可是,"天主"这个名称就有这样的意义,即是说,祂是无限的善。所以,如果天主存在的话,就不会有任何恶了。但在这世界上却有恶。所以天主不存在。
此外,凡由少数本源就可以完成的,就不需要更多的本源。假定天主不存在的话,在这个世界上所呈现的一切,都可以用别的本源来完成。因为所有的自然事物,都可以归诸一个本源,即大自然;所有的来自心志的事物,亦可归诸一个本源,即人的理性或意志。所以,没有必要假定天主存在。
反之 《出谷纪》第三章14节却以天主的名义说:"我是自有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的存在可由"五路"来证明:
"第一路",也是较为明显的一路,是由"动或变动"(motus)方面进行。我们可以确定而且感觉也证实,在这个世界上有些东西是在动。但凡是动的,都是被他物所动或推动。而一个东西之动或被推动,以其针对动向之目的而言,系处于潜能状态中,而推动一东西,则是基于在现实状态中。因为推动无非就是把一个东西由潜能中引至现实中;而一个东西之由潜能中被引至现实中,则非借助已存在于现实中之物不可;例如在现实中的或实际的热的东西,比如说火,使在潜能中的或可能成为热的木材,变成在现实中的或实际热的东西,如此推动木材并使它有所改变。但同一个东西,却不能同时和在同一观点之下,既处于现实状态又处于潜能状态,而只能在不同的观点之下;因为那在现实状态中的热的东西,不可能同时也是在潜能状态中的热的东西,但可以是同时在潜能状态中的冷的东西。是以,同一个东西,在同一观点之下,并以同一方式,不可能同时既是推动者又是被推动者,换言之,不可能自己推动自己。是以,凡是动者或被动者,必定是被他物所动或推动。如果这个推动者也是被推动的话,那么他本身也必定是被另一物所推动;而这另一物亦复如此。但我们不能无限地如此推延下去;因为如此无限地推延下去,就没有第一个推动者,因此亦不会有其他推动者,因为如果第二个推动者不被第一个推动者所推动,则本身亦不会推动,就像(打球的)棍棒,如果不被手所推动,就也不会推动(或打球)。所以,必须终结到某第一个推动者,而他却不为其他任何东西所推动。这就是大家所了解的天主。
"第二路" 是由成因(causa efficiens)方面进行。在感觉可及的事物中,我们发现成因是具有顺序或层次的。可是却未曾发现,而且也不可能,有什么东西是自己的成因:因为如此则他就是先自己而存在了,这是不可能的。但成因不能无限地推延下去,因为在所有连锁的成因中,第一物为中间物之原因,中间物为最后一物之原因,无论中间物是多个或仅有一个。可是,去掉原因,也就去掉了效果;所以,如果在这些成因之中没有第一物的话,也就不会有最后一物或中间物之存在。如果成因无限地推延下去的话,就不会有第一个成因;如此也就不会有最后的效果和中间的成因;而这却很明显地不是事实。所以,必须承认有一个第一成因,大家都称之为天主。
"第三路" 是由可能存在物和必然存在物为出发点的,它的进行是这样的:我们发现在万物中有些是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因为我们发现有些东西有生有灭,可见这些东西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凡是这样的东西就不可能常常存在,因为有可能不存在的东西,就有一个时期不存在。因此,如果所有的东西都有可能不存在的话,那么就有一个时期什么东西都不存在。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连现在就也没有什么东西存在了;因为不存在的东西,必须借助已经存在的东西,才能开始存在。如果从未有过东西存在,那么就不会有东西开始存在,而且现在也不会有东西存在;但这显然不是真的。所以,不是所有的物都是可能存在的物,在万物中应该有一个必然存在的物;而凡是必然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性之原因,或者是来自别处,或者不是来自别处(而在于自己)。但这些其存在必然性尚有原因的必然存在物,不可能无限地推延下去,就像在成因方面一样,如同前面已证明了的。所以,应该承认有一物,他本身就是必然存在的物,其存在必然性之原因不是来自别处,而且他是其他物之存在必然性的原因,大家都称说这一物就是天主。
"第四路" 是取自于在万物中所发现的等级次序。在万物中发现有些是更真的、更善的,和更高贵的(有更大、较大的真、善和高贵),有些则是不那么真、不那么善,和不那么高贵(有更小、较小的真、善和高贵)。在其他方面亦然。可是,针对不同事物的这种"更大、较大"(magis)和"更小、较小"(minus)的说法,系根据它们以不同的方式或距离,接近那相关之"最或至极"(maxime)而说的,例如说"更热的",是说它更接近那"最热的"。所以,有一物是最真的、最善的,和最高贵的,因而也是最高的(存在)物(ens),因为如《形上学》卷二第一章所说的,凡是最真者就是最高的(存在)物。但在一类物中之为最者或最高者,就是一切属于该类者的原因;比如说,火是热之最者,所以也就是所有热的东西的原因,如《形上学》同卷所说的。所以,也应该有一物是所有(存在)物之存在、善、以及一切完美的原因。(按:海、陆、空三军中,各级军官与其相关总司令以及三军统帅的关系,似可帮助说明其中道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天主。
"第五路" 是根据万物之治理。我们看到有些没有知觉的东西,即自然界的物体为了一个目的而行动,这可以由它们常常或几乎常常以同样的方式行动,以求达到最好效果之事实中看得很清楚。是以,它们之抵达目的,显然绝非偶然,而是基于有意的行动。可是,没有知觉的东西,除非是有知觉,有智力者在导引它们,是不会趋向目的的,就如箭必为射箭人所导引一样。所以,必定有一个有智力者,自然界的万物,都是在他的安排或治理下,趋向自己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天主。
释疑
如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Enchiridion)第十一章所说的:"天主既是全善的,除非是由于祂是善的又是全能的,能从恶中创作出善来,祂绝不容许在祂的事工中有任何恶存在。"所以,容许有恶存在,并从恶中引发出善来,这属于或合于天主的无限仁善。
既然大自然是在一个较高的主动者的导引下,为一个指定的目的而活动,那么,藉大自然而形成的一切,亦必归原于天主,有如第一个原因。同样,那些出于心志的事物,亦应归原于人理性和意志以外的较高的原因,因为人的理性和意志是可以改变的,可以停止存在的;而凡是可以改变的,可以停止存在的,都应归原于一个不变的和本身必然存在的第一个本源,如正解已指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