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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浏览次数:35 更新时间:2025-6-1
 
 

第二题——论天主是否存在

一分为三节

第一题第七节所述,可知圣道之主要目的是传授有关天主之知识,不仅是关于天主本身,而且也兼顾天主为万物的本源和目的,特别是为理性受造物的本源和目的。因此,为了致力于展示此一圣道,我们首先要讨论天主(第一集);其次讨论理性受造物之朝向天主(第二集);复次讨论基督,因为就其为人而言,基督是我们归向天主的道路(第三集)

至于讨论天主,可分为三部分。我们要讨论:第一,有关天主本体(essentia)的一切;第二,有关天主位格区分的一切(第二十七题);第三,有关受造物之出于或本于天主的一切(第四十四题)

有关天主的本体,第一,应该讨论天主是否存在;第二,祂是怎样存在,或更好说,祂不是怎样存在(第三题);第三,应该讨论有关天主动作的一切,亦即天主的知识、意志,及能力(第十四题)。

关于第一点(天主是否存在),可以提出三个问题:
一、"天主存在"是不是自明的。
二、是不是可以证明的。
三、天主是否(实际)存在。

 

第一节 天主存在是不是自明的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存在",似乎是自明的。因为:

1为我们来说,我们自然而知的事物,就是自明的,例如:第一或基本原理(prima principia)。可是,如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自己的著作卷首所说的:"对天主存在的认知,是每个人自然或生而就有的。"(《论正统信仰》卷一第一章)所以,"天主存在"是自明的。

此外,所谓自明的事物,就是那些只要知道了词义,立刻就知道的事物。哲学家在《分析后论》卷一第三章里,指出证明所根据的第一或基本原理就是如此:一旦知道了什么是"整体"和什么是"部分",立刻就会知道一切整体都大于其部分。可是,一旦了解了"天主"这个名称有什么意义,立刻就可以看出天主存在。因为这个名称的意义,是指那"不可能思想出有什么比它更大者"的东西(或所能思想出的绝对最大的东西)。可是,那在思想中存在而又现实或事实上实际存在的东西,却大于那仅在思想中存在的东西。所以,"天主"这个名称一旦被了解,天主就立刻存在于思想中,因此亦存在于现实中或实际存在。所以,"天主存在"是自明的。

3 此外,有真理或实理存在是自明的。因为谁否认真理存在,就也(同时)承认有真理存在;因为如果真理不存在的话,那么"真理不存在"(这个命题)就是真的;而只要有一事物是真的,就应该是有真理存在。可是,天主就是真理本身,依《若望福音》第十四章6节所说的:"我是道路、真理,和生命。"所以,"天主存在"是自明的。

反之 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四第三章和《分析后论》卷一第十章关于第一或基本原理所指明的,凡是自明之物,没有人能在思想上承认它的反面。可是在思想上却能承认"天主存在"(这个命题)的反面,依《圣咏》第五十二篇1节所说的:"愚妄的人心中说:'没有天主'。"所以,"天主存在"不是自明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事物是自明的,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只根据事物本身,而不针对我们;另一种方式,是既根据事物本身,又针对我们。一个命题是自明的,这是因为它的述词已经被包括在主词之理或本质里,比如说:"人是动物",因为"动物"已经被包括在"人"的理或本质里。是以,如果主词和述词的意义是为大家所周知的,那么,这个命题为大家来说就是自明的。像证明所根据的第一或基本原理显然就是这样的,因为它们的用词(主词和述词)是一般性的,无人不晓的,如"有"和"无"、"整体"和"部分"等。可是,如果有些人不知道主词和述词的意义,那么,这个命题本身虽是自明的,但对那些不知道这个命题的主词和述词意义的人来说,就不是自明的。是以,如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De hebdomadibus)中所说的,有些心智的普遍概念,同时也是自明的,但只是针对智者来说,例如:"非形体物(incorporalia)不占空间"。

所以我说,"天主存在"这个命题,本身是自明的,因为述词与主词完全相同,因为如下面第三题第四节所要讲明的,天主是自己的存在。可是,由于我们不知道"天主是什么"或天主的本质,所以对我们来说,"天主存在"这个命题并不是自明的,而需要藉我们较为熟知的事物,即天主的效果,来加以证明,虽然这些事物本身是较不明显的。

释疑

1以天主为人之幸福来说,对天主的存在的一般性的、含混的认知,确是人自然或生而就有的。因为人是自然渴望幸福的,而人自然所渴望的事物,也自然为人所认知。但这并不是绝对知道天主存在;正如知道有人走来,并不表示知道是伯多禄走来,即使走来的人正是伯多禄。因为有许多人认为人的完美的善或幸福在于财富,而另一些人却以为是快乐,还有些人以为是别的东西。

2并不见得每个听到"天主"这个名称的人,都了解到这个名称的意义是指那"不可能思想出有什么比它更大者"的东西(或所能思想出的绝对最大的东西),因为有些人曾相信天主是有形体的。即使假设每个人都了解这个名称的意义,是指那"不可能思想出有什么比它更大者"的东西,仍然不能就此结论说,他了解到这个名称所表示的那东西,是在现实中存在或本身实际存在,只能说它是在理智的认识中存在。也不能据此而推论说它本身存在,除非先承认,实际真有这样的,"不可能思想出有什么比它更大者"的东西存在;而这正是那些主张"天主不存在"的人所不承认的。

3 笼统地说有真理或真理存在,这是自明的;但第一真理(primam veritatem,即天主)存在,对我们来说却不是自明的。

 

第二节 "天主存在"是不是可以证明的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存在"似乎不是可以证明的。因为:

  1. "天主存在"是信德的条文。可是,凡是属于信德的,都不是可以证明的;因为证明形成知识或明见,而信德的对象却是未见之事物,这一点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1节说得很清楚。所以,"天主存在"不是可以证明的。

  2. 此外,证明中的中词或媒词是"(一物)是什么"。可是,如大马士革的若望所说的,关于天主,我们不能知道祂是什么,而只能知道祂不是什么(《论正统信仰》卷一第四章)。所以,我们不能证明天主存在。

  3. 此外,如果天主的存在被证明了,这只能是根据天主的效果。但天主的效果与天主之间绝无比例,因为天主是无限的,而祂的效果却是有限的;在无限与有限之间是没有比例的。既然不能用与原因不成比例的效果来证明原因,所以,似乎不能证明天主的存在。

反之 宗徒在《罗马书》第一章20节却说:"祂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藉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可是,除非天主的存在能够用受造物来证明的话,就不会如此了。因为对某一物首先需要知道的,就是它是否存在。

正解 我解答如下:证明有两种:一种是藉由原因(到效果),称为"知其所以然"(propter quid)的证明;此种证明是藉由或以绝对地(或本身)在先者为出发点。另一种是藉由效果(到原因),称为"知其然"(quia)的证明;此种证明是藉由或以(相对地)针对我们而言的在先者为出发点;因为既然有些效果比其原因为我们更为明显,我们于是就由效果出发去寻求对原因的认识。从任何一个效果出发,都可证明其固有原因之存在(只要这原因之效果为我们更为明显)。因为,既然每一效果都依赖其原因,那么,如效果存在,原因必然先已存在。是以,"天主存在",对我们虽不是自明的,但可以藉由我们所知道的祂的效果来加以证明。

释疑 1天主存在,以及由自然理性可以知悉的其他有关天主的此类真理,如《罗马书》第一章19节所说的,都不是信德的条文,而是信德条文的先导;因为信德设定先有自然知识,如恩宠亦设定先有人的本性,成就设定先有可成就之物一样。但这并不妨碍一个不能理解证明的人,把那本身可以证明的和可以成为知识的事物当作可信的来接受。

2      用效果来证明原因时,为证明原因的存在,必须用效果来代替原因的定义;在有关天主的证明方面,尤其是如此。因为为证明一物存在,充当中词或媒词的,必须是(代表那物的)"名称有什么意义",而不是"那物本身是什么";因为"是什么"的问题,是在"是否有或存在"的问题之后。至于天主的名称,都是根据祂的效果而指定的,如以后第十三题第一节所要明示的。是以,在由效果来证明天主的存在时,我们可以用"天主"这一名称有什么意义,来充当中词或媒词。

3      由与原因不成比例的效果,不可能求得对于该原因之完美认识。可是,由每一个效果都能够为我们清楚证明其原因的存在,如正解已说过的。准此,虽然我们不能由天主的效果完美地认识天主的本质,但能够由天主的效果证明天主的存在。

 

第三节 天主是否存在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实际)存在(或实际没有天主)。因为:

  1. 如果两个相反者中之一个是无限的,那么另一个必完全被消毁。可是,"天主"这个名称就有这样的意义,即是说,祂是无限的善。所以,如果天主存在的话,就不会有任何恶了。但在这世界上却有恶。所以天主不存在。

  2. 此外,凡由少数本源就可以完成的,就不需要更多的本源。假定天主不存在的话,在这个世界上所呈现的一切,都可以用别的本源来完成。因为所有的自然事物,都可以归诸一个本源,即大自然;所有的来自心志的事物,亦可归诸一个本源,即人的理性或意志。所以,没有必要假定天主存在。

反之 《出谷纪》第三章14节却以天主的名义说:"我是自有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的存在可由"五路"来证明:

"第一路",也是较为明显的一路,是由"动或变动"(motus)方面进行。我们可以确定而且感觉也证实,在这个世界上有些东西是在动。但凡是动的,都是被他物所动或推动。而一个东西之动或被推动,以其针对动向之目的而言,系处于潜能状态中,而推动一东西,则是基于在现实状态中。因为推动无非就是把一个东西由潜能中引至现实中;而一个东西之由潜能中被引至现实中,则非借助已存在于现实中之物不可;例如在现实中的或实际的热的东西,比如说火,使在潜能中的或可能成为热的木材,变成在现实中的或实际热的东西,如此推动木材并使它有所改变。但同一个东西,却不能同时和在同一观点之下,既处于现实状态又处于潜能状态,而只能在不同的观点之下;因为那在现实状态中的热的东西,不可能同时也是在潜能状态中的热的东西,但可以是同时在潜能状态中的冷的东西。是以,同一个东西,在同一观点之下,并以同一方式,不可能同时既是推动者又是被推动者,换言之,不可能自己推动自己。是以,凡是动者或被动者,必定是被他物所动或推动。如果这个推动者也是被推动的话,那么他本身也必定是被另一物所推动;而这另一物亦复如此。但我们不能无限地如此推延下去;因为如此无限地推延下去,就没有第一个推动者,因此亦不会有其他推动者,因为如果第二个推动者不被第一个推动者所推动,则本身亦不会推动,就像(打球的)棍棒,如果不被手所推动,就也不会推动(或打球)。所以,必须终结到某第一个推动者,而他却不为其他任何东西所推动。这就是大家所了解的天主。

"第二路" 是由成因(causa efficiens)方面进行。在感觉可及的事物中,我们发现成因是具有顺序或层次的。可是却未曾发现,而且也不可能,有什么东西是自己的成因:因为如此则他就是先自己而存在了,这是不可能的。但成因不能无限地推延下去,因为在所有连锁的成因中,第一物为中间物之原因,中间物为最后一物之原因,无论中间物是多个或仅有一个。可是,去掉原因,也就去掉了效果;所以,如果在这些成因之中没有第一物的话,也就不会有最后一物或中间物之存在。如果成因无限地推延下去的话,就不会有第一个成因;如此也就不会有最后的效果和中间的成因;而这却很明显地不是事实。所以,必须承认有一个第一成因,大家都称之为天主。

"第三路" 是由可能存在物和必然存在物为出发点的,它的进行是这样的:我们发现在万物中有些是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因为我们发现有些东西有生有灭,可见这些东西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凡是这样的东西就不可能常常存在,因为有可能不存在的东西,就有一个时期不存在。因此,如果所有的东西都有可能不存在的话,那么就有一个时期什么东西都不存在。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连现在就也没有什么东西存在了;因为不存在的东西,必须借助已经存在的东西,才能开始存在。如果从未有过东西存在,那么就不会有东西开始存在,而且现在也不会有东西存在;但这显然不是真的。所以,不是所有的物都是可能存在的物,在万物中应该有一个必然存在的物;而凡是必然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性之原因,或者是来自别处,或者不是来自别处(而在于自己)。但这些其存在必然性尚有原因的必然存在物,不可能无限地推延下去,就像在成因方面一样,如同前面已证明了的。所以,应该承认有一物,他本身就是必然存在的物,其存在必然性之原因不是来自别处,而且他是其他物之存在必然性的原因,大家都称说这一物就是天主。

"第四路" 是取自于在万物中所发现的等级次序。在万物中发现有些是更真的、更善的,和更高贵的(有更大、较大的真、善和高贵),有些则是不那么真、不那么善,和不那么高贵(有更小、较小的真、善和高贵)。在其他方面亦然。可是,针对不同事物的这种"更大、较大"(magis)和"更小、较小"(minus)的说法,系根据它们以不同的方式或距离,接近那相关之"最或至极"(maxime)而说的,例如说"更热的",是说它更接近那"最热的"。所以,有一物是最真的、最善的,和最高贵的,因而也是最高的(存在)物(ens),因为如《形上学》卷二第一章所说的,凡是最真者就是最高的(存在)物。但在一类物中之为最者或最高者,就是一切属于该类者的原因;比如说,火是热之最者,所以也就是所有热的东西的原因,如《形上学》同卷所说的。所以,也应该有一物是所有(存在)物之存在、善、以及一切完美的原因。(按:海、陆、空三军中,各级军官与其相关总司令以及三军统帅的关系,似可帮助说明其中道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天主。

"第五路" 是根据万物之治理。我们看到有些没有知觉的东西,即自然界的物体为了一个目的而行动,这可以由它们常常或几乎常常以同样的方式行动,以求达到最好效果之事实中看得很清楚。是以,它们之抵达目的,显然绝非偶然,而是基于有意的行动。可是,没有知觉的东西,除非是有知觉,有智力者在导引它们,是不会趋向目的的,就如箭必为射箭人所导引一样。所以,必定有一个有智力者,自然界的万物,都是在他的安排或治理下,趋向自己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天主。

释疑

  1. 如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Enchiridion)第十一章所说的:"天主既是全善的,除非是由于祂是善的又是全能的,能从恶中创作出善来,祂绝不容许在祂的事工中有任何恶存在。"所以,容许有恶存在,并从恶中引发出善来,这属于或合于天主的无限仁善。

  2. 既然大自然是在一个较高的主动者的导引下,为一个指定的目的而活动,那么,藉大自然而形成的一切,亦必归原于天主,有如第一个原因。同样,那些出于心志的事物,亦应归原于人理性和意志以外的较高的原因,因为人的理性和意志是可以改变的,可以停止存在的;而凡是可以改变的,可以停止存在的,都应归原于一个不变的和本身必然存在的第一个本源,如正解已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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