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题
论天主三位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
(一分为八节)
(按: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体一位——一个本体一个位格,所以说「一个客人」和说「一位客人」意义并无不同,体与位之间的关系十分简单。可是天主却是一体三位——一个本体三个位格,而且三位除各有特征彼此有别外,也有互动;体与位之间的关系既呈现多样化,表达起来也就能产生困难。其中较大者有:……「一体」是单数,而「三位」是复数;那么讨论一体与三位的关系时,相关用词究应用单数还是复数?二、尤其是,既然圣父、圣子和圣神三位都是天主,是否可以把三位之间的互动,例如生和受生或共发和出发,归于天主的本体或指本体的「天主」这一本体名称?具体言之,「圣父生圣子」,是否可以把命题中的「生」归于天主,或者用「天主」来指称或代替「圣父」和「圣子」,而说「天主生天主」?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本质」和「圣三」等名称方面。对于过去教父们的某些相关陈述方式,十二世纪的一些论理学家提出质疑,认为欠妥。针对这些批评,多玛斯在本题内提出综合性的澄清。其中除「一体三位」道理本身的困难之外,还夹杂着拉丁文文法的一些细则。因此,翻译起来并不容易;对不懂拉丁文的读者来说,读起来也会更加吃力;必须静下心来,仔细琢磨,才能慢慢领会个中精微。)
对于天主三位的种种做了绝对的讨论之后,尚应讨论三位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与特征的关系(第四十题),与表记行动的关系(第四十一题),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第四十二题;参看第二十九题引言)。
关于其中的第一点(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在天主内,本质或本体与位格是否相同或一同。
二、是否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
三、用本体名称来称述三位,应该用复数还是单数。
四、是否能把表记形容词或动词或分词用于具体意义的本体名称。
五、是否能用于抽象意义的本体名称。
六、是否能把位格名称用于具体的本体名称。
七、是否应该把本体属性归名于天主三位。
八、应该把哪一属性归名于哪一位格。
第一节 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是否相同或一同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似乎并不相同或是同一物(idem)。因为:
凡是在其内本体与位格或基体相同之物,应该只有唯一本性的唯一基体,正如一切的分离实体(substantia separata;按:指天使)所指明的;因为那些本身相同之物或本为一物者,不可能其中一物增加,而其他物不增加(按:即基体或位格增加,本体也该增加)。可是,在天主内,却有一个本体和三个位格,正如第二十八题第三节、第三十题第二节所指明的。所以,本体与位格并不相同或是同一物。
此外,对于同一物,不会同时和一同给予肯定和否定。可是(在天主内),对于本体和位格却给予肯定和否定;因为位格是有区别的,而本体却不是有区别的。所以,位格与本体不是同一物。
此外,无物是在自己之下。可是,位格却是在本体之下;因而称为基体(suppositum,被置于下者)或立于下者(hypostasis)。所以,位格与本体不是同一物。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六章却说:
「当我们说圣父的位格时,我们只不过是在说圣父的本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显然地,对思考天主的单纯性者来说,这个问题有其合理或真实的一面。因为第三题第三节已证明了,天主的单纯性要求在天主内的本体与基体是同一物;而在理智实体内的基体无非就是位格。
可是,难题似乎由此而产生,即(天主的)位格增多以后,本体却仍维持唯一。因为正如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六章所说,「关系增加位格为三」,有些人于是主张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彼此有别的方式,就像他们所说的关系是陪侍或外加于本体的方式,这是因为他们只视关系为与他物的关连,而不视之为实物。
可是,正如第二十八题第二节所证明的,就如在受造物内的关系都是依附体;同样地,在天主内的关系则是天主的本体本身。由此可见,在天主内,就其为实物而言,本体与位格并无不同;而天主三位却彼此有实在的区别。因为正如前面第二十九题第四节所说的,位格意指那自立于天主之本性内的关系。可是,与本体相比较,关系在实物方面并无不同,其分别只在观念或思想方面;可是与那对立关系相比较,则关系基于对立的功能而有实在的区别。如此则本体仍是一个,位格则是三个或有三位。
释疑
在受造物内,基体之区分,不可能是借着关系,而是借着本质或本体的原素(按:在受造物内,关系并不是自立的)。可是在天主内,关系却是自立的;因此,基于其相互对立,关系能区分基体。可是本体并不因此而有所区分;因为就关系本身与本体实为同一物而言,彼此并无区别。
由于本体与位格在天主内有观念或思想的分别,所以可以肯定其中一个是或有,而否定另一个是或有;因而在假定或肯定一个时,不必也假定或肯定另一个。
我们是按照受造物的方式而为天主的事物起名,正如第十三题第一节释疑2、第三节所说的。因为受造物的本性是借质料或物质而个体化或成为个体,而质料隶属于本性或物性的种别,所以个体称为主体(subjectum)或基体(suppositum)或(希腊文的)hypostasis。因此,天主的位格也称为基体或hypostasis,但这不是说,在那里有物本身方面的所谓被置于下面或隶属。
第二节 是否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因为:
希拉利在《论主教会议》中说:「圣父、圣子和圣神,在substantia(实体)方面而为三,因协和而为一。」可是天主的实体就是祂的本体。所以,三位并不属于一个本体。
此外,关于天主的事物,凡是圣经之权威没有表明者,都不应该肯定,正如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所指明的。可是在圣经内,全未表明圣父、圣子和圣神属于一个本体。所以,不应该支持这一意见。
此外,天主的本性与本体相同。所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性即可。
此外,习惯上并不说位格属于本体;反而说本体属于位格。所以,似乎也不宜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
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六章说,我们并不说三位「出自(ex)一个本体」,以免认为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并不相同。可是,正如介词或前置词涉及另一与其相关之词或物,同样地,名词的变格(casus obliqui,即主格或正格以外的其他格式,包括属格或所有格在内,它们都涉及另一词)也是如此。所以,根据同理,也不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unius essentiae是用属格或所有格来表示「属于或为其所有」)。
此外,凡可能成为错误的机会者,在论及天主的事物时都不应该说。可是当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或实体时,就会制造错误的机会。因为正如希拉利在《论主教会议》一书中所说的:「所宣称的圣父和圣子属于一个实体或本体,或意指一个有两个人称的自立体;或意指一个被分割的实体形成两个不完美的实体;或意指二者(圣父和圣子)吸收或摄取先已有的第三个实体。」所以,不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实体或本体。
反之
奥斯定在《驳马西米诺》卷二第十四章说:尼西亚大公会议(第一届会议,325年)为相反亚略派而确认的「同性同体」(homousion)这一名词,其意义与「三位属于一个本体」相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如第十三题第一节释疑2、第三节所说的,我们的理智给天主的事物命名,并不是按照这些事物的方式,因为我们不能如此认知它们;而是按照在受造物中所发现的方式。因为我们的理智是从可感觉的事物中获取知识,而在这些事物中,一种物的本性是因质料而成为个体或个体化;如此则物之本性有如形式,而个体则有如形式的主体或基体;因此,连在天主的事物中,单就表达的方式而言,也以本体指三位的形式。可是在受造物中,我们却说每种形式都是属于那有此形式之物的,例如:属于某人的健康与俊美。可是我们却不说那具有形式之物属于形式,除非附加指定形式的某种形容词。例如我们说:「这女人属于超群的形态,这男人属于完美的德性」。同样地,在天主内,位格增多而本体并不增多,因此我们说一个本体属于三位或三个位格;以及三位或三个位格属于一个本体,意思是说,那些(相关用词的)属格或所有格(按:「属于」后的「三位」和「一个本体」都是用属格),是用以指定形式(按:即「一个本体属于三位」等于「一个形式属于三位」,及「三位属于一个本体」等于「三位属于一个形式」)。
释疑
substantia在那里是指「自立体」,而非指「本体」。
虽然在圣经内没有说「天主三位属于一个本体」这样的话,可是表达了这样的意义;例如:「我与父原是一体」(《若望福音》第十章30节);和「我在父内,父在我内」(《若望福音》第十章38节,第十四章10节)。而且还能找到其它许多意义相同的话。
由于「本性」(natura)意指行动的本源,可是「本体」(essentia)却来自「(动词)存在」(esse),所以某些在某一行列方面相同之物,例如:一切发热之物,可以说它们属于一个本性;可是只有那些共有一个「存在」之物,才能说它们属于一个本体。因此,说天主三位属于一个本体,比说天主三位属于一个本性,更宜于表达天主的唯一性。
按照形式的绝对意义,通常说形式属于那有形式之物,例如:「伯多禄的德性」。可是反过来,习惯上并不说那有某种形式之物属于形式,除非是我们愿意限定或指定形式。遇到这种情形,就需要两个所有格或两个所有格单词,其中之一个意指形式,另一个则限定形式,例如说:「伯多禄属于大德(是大德之人,其中大和德都是所有格)」;或者需要有一个所有格,但它须有两个所有格的功效,例如说:「那人属于血气(那是一个血气 sanguinis 之人)」,即是说:他是「一个流过许多血者」。由于针对天主的位格而言,天主的本体有如形式,所以宜于说本体属于位格。可是,不宜反过来说位格属于本体,除非附加别的词来限定或指定本体,例如说:圣父是「属于天主(的)本体」的位格,或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按:其中形容词「天主的」和「一个」都是附加并限定「本体」之词。)
介词或前置词「自」或「由」,并不是在标示形式原因的关联;而是在标示成因(causa efficiens)或质料原因的关联。而后两种原因,在一切情况下,都与那有这些原因之物,有所区别;因为没有任何物是自己的质料,也没有什么物是自己的主动本源(成因)。可是一物却是自己的形式,正如一切非物质之物所显示的。因此,当我们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并以本体指形式时,这并不表示本体与位格不同;假使我们说三位出自同一个本体,那么就是在做这种表示了。
正如希拉利在《论主教会议》一书中所说的:「如果因为有些人不以神圣的事物为神圣,而认为不应该承认有神圣的事物,那么这将损害到神圣的事物」;依此,「如果有人误解『同性同体』,对我这正确理解者,又有何干?」「所以,(圣父和圣子是)一个实体或本体,是基于受生本性的特征(受生者接受生者的本性本体),而不是基于分割、或合一、或共享(一个先已存在的实体或本体)。」
(按:如前面所说,天主三位都是自立于同一个天主的本性或本体内,而依本节正解的解释,天主的本体有如形式。所以,可以说三位同属于一个(天主的)本体或形式,就如同说三个人同属于一个(人的)本性或形式。反过来说,正如可以说同一个(人的)本体或形式属于三个人或为三个人所共有;同样也可以说,同一个(天主的)本体或形式属于(天主)三位或为三位所共有。于此所强调的是形式:三位属于或共有同一形式,以及同一形式属于三位或为三位所共有。而在拉丁文法里,这「属于或为……所有」,通常是用名词的属格或所有格来表达。)
第三节 用本体名称来称述天主三位是否应用单数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圣贤质疑:用本体名称,如「天主」这一名称,来称述天主三位,似乎不应用单数,而应用复数。因为:
正如「人」意指「有人性的」;同样地,「天主」也意指「有天主性的」。可是天主三位却是三个有天主性的。所以,天主三位是三个天主或神。(关于 Deus(天主)和 deus(神)的用法,参看第十三题第八节质疑中之按语)
此外,《创世纪》第一章1节说:「在起初天主创造了天地。」希伯来文用的是 Elohim,而此字可解释为「多个神」(dii)或「多个审判官」。而如此说,则是因为(天主)有多位或多个位格。所以,天主三位是多个神或天主,而不是一个天主。
此外,「物」(res)这一名称,按绝对的说法,似乎属于或指实体。可是却用这一名称的复数来称述天主三位;因为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五章说:「我们应该享有之物(res 复数),是圣父、圣子和圣神。」所以,其它本体名称,也都可以用它们的复数来称述天主三位。
此外,正如「天主」这一名称意指有天主性者,同样地,「位格」这一名称,意指自立于某种理智本性内者。可是我们说:「天主三位或三个位格」。所以,根据同理我们也可以说「三个天主或神」。
反之,《申命纪》第六章4节却说:
「以色列,你要听:上主你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本体名称中,有些是以名词的形态或方式表示本体,有些则是以形容词的方式。那些以名词的方式表示本体者,只用单数来称述三位,而不用复数;那些以形容词的方式表示本体者,则用复数来称述三位。个中理由是:因为名词名称是用实体的形态表示一物(指一物为实体);而形容词却是用依附体的形态表示一物,而依附体则附着于主体。
可是,正如实体是本然地(藉自己)而有存在,同样地,它也是本然地(藉自己)而有单一或众多;因此,名词名称的单数或复数,是要看名称所表示的形式。可是,正如依附体是在主体内有其存在,同样地,它也是从主体取得单一或众多;因此,在形容词名称内,其单数或复数要看基体或主体(按:照拉丁文法,形容词的数随主体的数而变)。
可是在受造物中,在多个基体中的一个形式,是基于秩序或组织的合一,有如是一个有秩序或有组织的群众之形式。因此,表示这种形式的名称,如果是名词,那么就用单数来称述多个基体;但如果是形容词,那么就不是如此。因为我们说许多人是「(一个)社团(collegium 单数名词)」或「(一个)军队(exercitus 单数名词)」或「(一个)民族(populus 单数名词)」;但我们却说许多人是「参加社团的(collegiati 复数形容词——按即使把这形容词当作名词用,译为社友,仍应用复数)」。
可是在天主内,天主的本体却有如形式,正如前面第二节所说的。而这形式是单纯的和至一的,正如第三题第七节、第十一题第四节所指明的。因此,那些以名词方式来表示天主本体的名称,用它们来称述天主三位时,要用单数,而不用复数。
所以,是由于这一理由,我们说苏格拉底、柏拉图和西塞禄是三个人,却不说天主圣父、圣子和圣神是三个天主,而是一个天主;因为在三个属于人之本性的基体或主体内有三个「人性或人的性体」(humanitas);而在天主的三个位格内却只有一个「天主的本体」。
可是那些以形容词方式来称述天主本体的名称,则用复数来称述三位,这是因为基体是多数。因为我们说「三个存在的」(existentes 复数)、「三个有智慧的」(sapientes)、「三个永恒的」(aeterni)、「三个非受造的」(increati)和「三个无限量的」(immensi),如果把它们当作形容词用。可是如果把它们当作名词用,那么我们就说:「一个非受造者」(increatus 单数)、「一个无限量者」(immensus)和「一个永恒者」(aeternus),正如亚达纳修所说的(信经「不拘谁」)。
释疑
虽然「天主」意指或表示那「有天主性的」,但表示的方式却不相同;因为「天主」是用名词来表示,而「有天主性的」则是用形容词来表示。因此,虽然是「三个有天主性的」,却不因此而是「三个天主或神」。
不同的语言有不同的说法。因此,正如由于基体或自立体(suppositum)有多个,希腊人说:「三个 hypostaseis」;同样地,在希伯来文也用 Elohim 的复数。可是我们(拉丁文)却不用复数来说 Deus(天主),也不如此说 substantia(兼指自立体和实体或本体),以免把(原本涉及自立体的)复数误解到实体或本体。
「物」一词属于超越(一切范畴)者(transcendens)。因此,就「物」属于或作为「关系」而言,在天主内用的是复数;可是就「物」属于「本体」而言,则用单数。因此,奥斯定在同处说,「同一天主圣三是至高无上之物(summa res 单数)」。
「位格」这一名称所意指或表示的形式,并不是本体或本性,而是位格性(personalitas)。因此,由于在圣父、圣子和圣神内有三个位格性,即三个位格特征,所以,不是用这名称的单数,而是用它的复数,来称述三者。
第四节 具体的本体名称是否能代替位格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具体的本体名称,似乎不能代替或指称(supponere)位格,致不能使「天主生天主」这句话(像「圣父生圣子」一样,)是真的。因为:
正如诡辩学家(sophistae)所说的:「单数名词,其意指或其意义所指,与其所代替者或具体所指,二者相同。」可是「天主」这一名称,似乎是单数名词,因不能使用复数,正如前面第三节所说的。所以,既然「天主」意指本体,那么似乎也是代替或具体指称本体,而非位格。
此外,在主语内的(名)词,接受在述语内的(动)词的收缩或限制,不是基于动词的意义,而只是基于动词所附有的时或时式。可是当我们说「天主创造」时,「天主」这一名称,代替或具体指称本体。所以,当我们说「天主生了」时,这「天主」一词,不能基于表记述语(动词「生了」)而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
此外,如果「天主生了」这句话是真的,是因为天主圣父生;那么根据同理,「天主不生」这句话也是真的,因为天主圣子不生。所以,一是生者天主,一是非生者天主。如此则结论似乎是有两个天主或神。
此外,如果是「天主生了天主」,那么或是天主生了天主自己,或是生了另一个天主。可是,不是生了天主自己;因为正如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一章所说的:「无物生自己。」但也不是生了另一个天主;因为只有一个天主。所以,「天主生了天主」这句话是错误的。
此外,如果是「天主生了天主」,那么这所生的或受生的天主,或是天主圣父,或不是天主圣父。如果是天主圣父,那么天主圣父就是受生的。如果不是天主圣父,那么就有一个不是天主圣父的天主;而这是错误的。所以,不能说「天主生了天主」。
反之 (尼西亚)信经却说:「出白天主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有些人说,「天主」和其他类似的名称,按照自己的性质,原本代替或具体指称本体;但由于与表记的结合,而也被转用于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这种意见似乎出自对天主之单纯性的思考,因为单纯性要求那拥有者和所拥有者或被拥有者,在天主内相同或同一;依此,那「有天主性者」,而这是「天主」这一名称所意指的,与天主性相同或同一。
可是在某些特有的说法内,不仅应该注意所意指的或表示的事物,而且也应该注意意指或表示的方式。所以,由于「天主」这一名称之意指天主的本体,是指在有此本体者内的本体或在基体内的本体,正如「人」这一名称意指在基体(个体、个人)内的人性或性体;所以其他人的这一说法较好,他们说,「天主」这一名称,从其表示的方式来看,依其本义或原本就能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就如「人」这一名称一样。(按:「人」既可指人性,亦可指「有人性者」,即个别的人或人的位格,二者都是它的本义。)
所以,「天主」这一名称,有时代替本体,例如:当我们说「天主创造」时;因为这个述语是由于它所表示的形式而归于主语,而这形式是天主性。可是「天主」这一名称,有时却也只代替一个位格,例如当我们说:「天主生」时;或代替二个位格,例如当我们说:「天主共发」时;或代替三个位格,例如:当我们说「(愿尊崇和光荣归于)万世的君王,那不死不灭,不可见的唯一天主」时(《弟茂德前书》第一章17节)。
释疑
「天主」这一名称,虽然在其所表示的形式(天主性)不能增多这一点上,与单数名词相合;但在其所表示的形式出现在多个基体内这一点上,也与共有名称相合。所以,不必然是常常代替它所表示的本体。
这一质疑的论点,是针对(正解中首先提到的)那些人,他们说,「天主」这一名称,并没有代替位格的自然性质。
「天主」这一名称之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与「人」这一名称之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并不相同。因为「人」这一名称所表示的形式,即人性或人的性体(humanitas),实际分散在不同的基体内,本然地(依其自然性质)就是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即使是不再增添什么词来限定他(「人」)为某一确定不同的基体或位格。可是统一的或共有的人性,作为物实际并不存在,它只在理论上存在;因此,「人」一词并不代替或指称共有的人性或人的共性,除非有某种增添或附加有这样的要求,例如说:「人是某一物种或某一种物(species)」。可是「天主」这一名称所表示的形式,即天主的本质本体,作为物或本身实际是单一的和共有的。因此,它本然地(依其本身性质)是代替或指称共有的本性(天主性,deitas);是所附加者限定它代替或指称位格。因此,当说「天主生」时,是由于(附加的「生」之)表记行动,「天主」这一名称代替或指称圣父的位格。可是当说「天主不生」时,实际并没有增添什么来限定「天主」这一名称为圣子的位格;因而会使人误以为「生」与天主的本性格格不入。可是,如果增添某点属于圣子的位格者,那么这句话就会是真的,例如:如果说「受生的天主不生」。因此,也不是「一是生者天主和一是非生者天主」,除非置入某些属于天主之位格者,例如:如果我们说「天主圣父是生者天主和天主圣子是非生者天主」。如此则结论就不是有多个天主;因为天主圣父和天主圣子是一个天主,正如前面第三节所说的。
「天主圣父生了天主自己」这句话或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自己」既是自反词,就复归(与主语所指)相同的基体。这也不相反奥斯定在《致马西牧书》(Ad Maximum)书信第一七○篇所说的:「天主圣父生了alterum(另一、别一或有分别的)se(自己)。」因为这「自己」(se),或者是副格(casus ablativus),使这句话的意义成为「天主圣父生了另一与自己有分别的(alterum a se)」(按:此可成立,因为意思是:圣父生了另一位,即圣子)。或者是这「自己」(se)(是对象格或直接受格,casus accusativus)单纯地指动词之所及,如此则只涉及本性的同一或相同(按:即圣父生了另一与自己有相同本性的);但这是一种不适当的或夸张的说法,意思是说「天主圣父生了另一位相似自己者」。同样地,「天主圣父生了另一个天主」这句话,也是错误的。因为,虽然圣子「有别于」圣父或是另一位,正如第三十一题第二节所说的,却不应该说「祂是别一个或另一个天主」;因为其解释是:这形容词「另一个」把自己的内涵加于这名词「天主」;如此则是意指天主性的区分或不同。可是有些人却赞成「天主圣父生了另一天主」这一说法;他们把这「另一」(alius)解作名词,而把这「天主」解作并置的名词(按:意思是说,圣父生了另一位格或另一位,而这一位是天主,就如说「造物主天主」,是说这造物主是天主)。可是这种说法却不适当,应该避免,以免制造错误的机会。
「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是天主圣父」这句话或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圣父」与这「天主」并置或是同位名词,限定「天主」指圣父的位格;如此则意义是「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就是圣父自己」;依此则天主圣父就是受生的了,而这是错误的。因此,「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不是天主圣父」,这种否定的说法则是真的。可是,如果不把「天主圣父」解作并置或同位名词,而在解释上,在二者(「天主」和「圣父」)之间插入一点什么把它们分隔;则结果恰好相反,即肯定的说法是真的,否定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此一来,这句话的意义是:「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与天主圣父是同一天主。」(按:即在拉丁文的「天主」(Deus)和「圣父」(Pater)之间,插入了「祂」(qui)和「是」(est)二字,使其字面意义变为:「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是天主,而祂(这后一「天主」是圣父所是的天主或「天主圣父」中的天主。)可是,这种解释太过曲折牵强,因此,最好是简截地否定肯定的说法,而肯定否定的说法。
可是,普来保西底诺(Praepositinus)却说,肯定的和否定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因为这关系代名词「祂(这受生的天主)」,在肯定的说法内,能是涉及基体或位格;可是在否定的说法内,却是兼涉及名词所表示之意义(天主或天主性)和基体或位格(圣父)。因此,肯定说法的意义,是把「是天主圣父」归于圣子的位格(按:即圣子也是圣父)。否定说法的意义,则是不仅把「是天主圣父」从天主圣子的位格中除去(按:即天主圣子不是「天主圣父」中的圣父),而且也从天主圣子的天主性中除去(按:即天主圣子不是「天主圣父」中的天主,因此圣子与圣父不是同一个天主)。可是这却似乎不合理。因为按照哲学家(在《解释论》卷二第六章所说),关于同一事物,在作了某种肯定之后,也能另有否定(按:即「天主圣子」和「天主圣父」是同一个天主——肯定,但圣子不是圣父——否定)。
第五节 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名称能否代替位格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名称,似乎能代替位格,致使「本质生本质」这句话或说法是真的(像「圣父生圣子」一样。按:essentia兼指本质本体,但于此是用作抽象名词,宜译为本质)。因为: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二章说:「圣父和圣子同是一个智慧,因为同是一个本质;分而言之,是智慧出自智慧,如同本质出自本质一样。」
此外,当我们生、灭时,在我们内的一切也一起生、灭。可是,圣子生自受生。所以,既然天主的本质是在圣子内,那么天主的本质似乎也(与圣子一起)生或受生。
此外,天主与天主的本质是相同的,正如前面第三题第三节所指明的。可是「天主生天主」这句话却是真的,正如第四节已说过的。所以,「本质生本质」这句话也是真的。
此外,无论用于或归于何物之述词或谓词,都可以为那物所代替。可是天主的本质是圣父。所以,圣父的位格可以为本质所代替或本质可以代替圣父的位格。如此则是本质生或生育(像圣父生或生育一样)。
此外,本质是生育之物或生者;因为本质是圣父,而圣父是生者。所以,如果本质不是生者,那么本质将既是生者,又不是生者或是非生者。这是不可能的。
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四第二十章说:「圣父是整个天主性的本源。」可是,圣父之为本源,只不过是由于生(圣子)或发出(圣神)。所以,圣父生或发出天主性。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一章说:「无物生自己。」可是,如果本质生本质,那么本质无非就是生自己;因为在天主内,没有任何属于天主的本质之物。所以,本质并不生本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个问题,若雅敬(Joachim de Flora,1132-1202年)院长错了,因为他做这样的肯定,即正如所说的「天主生天主」,同样地也可以说是「本质生本质」。这是因为他考虑到,基于天主的单纯性,「天主」与「天主的本质」并没有分别。可是,他未曾察觉到这一点,即对于说法的真实性,不仅应该注意所表示的事物,而且也应该注意表示的方式,正如第四节已说过的。虽然就物本身而言,天主与天主性相同,但表示的方式并不是处处都相同。因为「天主」这一名称,表示或意指天主的本质,有如是在所有者之内的天主的本质,基于这一表示的方式,「天主」自然可以代替位格;如此则凡是位格所特有的,都可以归于或用于「天主」这一名称,例如说「天主是受生的,或是生者」,正如第四节已说过的。可是「本质」这一名称,基于自己表示的方式,并不代替基体或位格;因为它表示或意指有如或作为抽象形式的本质。因此,那些为(天主三)位格所特有的,并使祂们藉以彼此相互区别的,就不能归于(天主的)本质;因为这将表示,在天主的本质内有区别,如同在(天主的三)基体或位格内有区别一样。
释疑
圣师们为表明本质与位格的合一或同一,他们的用语有时会逾越正确说法所容许的程度。因此,不应该再推广这些说法,而应该予以解释或澄清,即是用具体名称来解释抽象名称,甚或用位格名称来解释抽象名称,例如所说:「本质出自本质」或「智慧出自智慧」,解释其意义是「那是本质和智慧的圣子,出自那是本质和智慧的圣父」。可是,也应该注意在这些抽象名称内的某种秩序;因为那些属于行动的,与位格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行动是属于基体或位格的。因此,「本性出自本性」,或「智慧出自智慧」说法的不当,小于「本质出自本质」说法的不当。
在受造物中,受生者所接受的本性,并不是生者所有的同一个本性(按:只是同一种本性),而是另一个不同的本性,这本性藉生或生育在受生者内开始有新的存在,并藉灭或腐化而停止存在;因此,其生和灭是偶然的。可是,受生者天主所接受的本性,和生者天主所有的本性,却是同一个本性。因此,在圣子内,不是生出天主的本性,或天主的本性受生,无论是本然地或偶然地。
虽然「天主」和「天主的本质」实际是相同的,可是由于二者的表示方式不同,所以关于祂们的说法也应该不同。
把天主的本质归于圣父,是藉同一的方式,这是基于天主的单纯性;但不可因此而说「天主的本质能代替圣父」,这是基于二者的表示方式不同。假设其中之一(天主的本质)之归于其中之二(圣父),像普遍者之归于特殊者一样,这一质疑才算合理。
名词名称与形容词名称有这一差别,即名词名称本身直接指出自己的主体或基体;可是形容词名称却非如此,它只把自己所指或意义加于名词之上。因此,论理学家说,「名词名称自立或支撑(作主体),形容词名称则不自立或支撑,它们只(与名词名称)连合或配合」。因此,名词位格名称或用名词所表示的位格名称,可以归于或用于本质,这是基于实物的同一性;但这不是说,位格的特征确定不同的本质或使本质有区别,它只涉及名词名称所意指或表示的基体或位格。可是涉及表记或位格的形容词,却不能归于或用于本质,除非与某一名词相连合。因此,我们不能说「本质是生育的(generans动词分词作形容词用)」。可是我们能说:「本质是生育的(形容词)物(名词)或生育之物」,或说:「生育的(形容词)天主(名词)」,如果其中的「物」和「天主」,是代替或指(天主的)位格;但如果是代替或指本质,那么就不能这样说。所以,如果说「本质是生育的物」和「本质是非生育的物」,其间并无矛盾可言;因为第一个「物」是代替或指位格,第二个「物」是代替或指本质。
就「天主性」是同一个天主性在多个基体内而言,它与集体名称的形式有某种相合或相同。因此,当说「圣父是整个天主性的本源」时,其意义能是指天主的全体位格;也就是说,在一切天主的位格中,本源属于圣父。但这不必意指圣父是自己的本源;就如民族中的某一人称为整个民族的首领,却不称为自己的首领。或者可以说,圣父是整个天主性的本源,并不是因为祂生和发出天主性;而是因为祂藉生和发出而通传天主性。
第六节 是否能把位格(名称)用于本体名称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能把位格(名称)用于具体本体名称(或用位格名称来称述具体本体名称),例如不能说:「天主是三位」或「天主是圣三」。因为:
「人是一切人」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它不能在任何一个基体或个体身上获得证实;因为苏格拉底不是一切人,柏拉图不是一切人,其他任何人也都不是一切人。可是同样地,「天主是圣三」这句话也是错误的,因为它不能在有天主性的任何一个基体或位格上获得证实;因为圣父不是圣三,圣子不是圣三,圣神也不是圣三。所以,「天主是圣三」这句话是错误的。
此外,下级或在下者,并不用以称述自己的上级或在上者,除非是偶然的称述,例如我说:「动物是人」;因为「动物是人」只是偶然的(按:即不是本然的,不是一切动物依其本质都必然是人)。可是「天主」这一名称之与(天主)三位,就如普通的或共有的之与那隶属于自己的或在自己以下的,正如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三第四章所说的。所以,似乎不能把位格名称用于「天主」这一名称,除非是偶然地。
反之
奥斯定在一篇「论信德」(Sermo de Fide)的证道词中说:「我们信唯一天主是名为天主的唯一圣三。」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如第五节释疑5.已说过的,虽然涉及位格和表记的形容词名称,不能用以称述本质;但基于本质与位格的实际相同,可以用名词名称来称述本质。可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不仅是与(天主的)一位实际相同,而同是与三位相同。因此,一位、三位和三位,都能用以称述本体;例如我们说「本体是圣父、圣子和圣神」。由于「天主」这一名称本然地代替或指称本体,正如第四节释疑3.已说过的;所以,正如「本体是三位」这句话是真的,同样地,「天主是三位」这句话也是真的。
释疑
正如前面第三节释疑3.所说的,「人」这一名称,本然地代替或指称(人的)位格;而基于附加之词才代替或指称(人的)共同本性。因此,「人是一切人」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不能在任何一个基体或个体上获得证实。可是「天主」这一名称,却本然地代替或指称(天主的)本质本体。因此,「天主是圣三」这句话,虽然对有天主本性的任何一个基体或位格来说,都不是真的,但对天主的本质本体来说,却是真的(按:即天主圣父不是圣三、天主圣子不是圣三、天主圣神不是圣三,但天主的本体是圣三)。包莱的吉尔波(Gilbertus Porretanus,1076-1154)因为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所以否定了这句话。
说「天主」或「天主的本体是圣父」,是按同一性的方式来称述,而不是如同用在下者来称述在上者;因为在天主内并没有什么普遍的和特殊的。因此,正如「圣父是天主」这句话是本然地如此,同样地,「天主是圣父」这句话也是本然地如此;都绝对不是偶然地。
第七节 是否应把本体名称归名于位格
(按:「归名」一词,是神学术语,也是本节的主题。相关的拉丁字,是动词appropriare和名词appropriatio。按其字面意义,它表示一种「特有化」,即把几个基体所共有的,视作某一基体所特有的。不过所谓「特有」,不是排他式的特有,而是优先式的特有,即在否定「共有」的前提下,优先把那「共有的」归于某一基体,还是基于那「共有的」与这一基体有特殊的相似或关系。天主的本体,和相关的本体属性以及名称,是天主三位所共有。但基于某一属性或名称与某一位格之特征的相似或特殊关连,而优先把它归于这一位格名下。所以,这不是增添什么新的特征,而只是利用本体属性或名称,对位格之原有特征做进一步的说明。例如,属于天主之外向出发的创造、救赎和圣化,是天主三位所共有。但在做进一步的说明时,我们也分别把它们优先归于圣父、圣子和圣神。所以,在天主内,一位格所「特有的」(proprium),与那「被归名(于一位格)的」(appropriatum),两个名称在字源上虽然接近,但其含义却不相同。一般意义的动词「归或归于」(praedicare或tribuere、attribuere,例如:把某物归于某物),其所归之物或对象,能是天主的本体属性,也能是天主的位格特征;而其所归于之物或主体,能是天主的本体,也能是天主的位格;其适用范围或外延比较广泛。因此,原文中的appropriare动词及其相关分词和名词,为求意义精确起见,必须译为「归名」,不可因这一术语比较少见而避免采用。)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把(天主的)本体名称,归名于(天主三位或)位格。因为:
凡能导致信德方面之错误的,讨论天主的事物时,都应该避免;因为正如热罗尼莫所说的:「是基于发言不当而出现异端」(参看:彼得·隆巴,《语录》卷四第十三题第二章)。可是把天主三位所共有的,归名于某一位,却能导致信德方面的错误;因为这可能被解释为:或者它们只属于其所归名于的一位,或者它们属于这一位,甚于或超过属于其他位。所以,不应把本体属性归名于天主三位。
此外,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属性,是借形式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意义。可是(天主的)一位之与另一位,不是有如其形式;因为形式与形式所属之基体并没有区别(按:即二者是同一个基体,而天主的二位格却是二个基体)。所以,本体属性,尤其是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属性,不应被归名于三位。
此外,「特有的」(proprium)先于那被归名的或那「被当作特有的」(appropriatum);因为在「被当作特有的」定义中含有「特有的」。可是按照逻辑的想法,本体属性却先于(天主)三位,如同普通的或共有的先于特殊的或特有的一样。所以,本体属性不应该是被归名的或被当作特有的。
反之
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一章24节却说:「基督是天主的德能和天主的智慧。」(按:即把「德能」和「智慧」二本体属性,归于或归名于天主圣三的第二位——基督。)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为了说明信德,宜把本体属性归于或归名于天主三位。因为,虽然不能用论证来证明天主的三位而一体,正如第三十二题第一节所说的,可是却宜于用比较更明显的事物来加以说明。在思想上,天主的本体属性,比天主各位的特征,为我们比较更明显:因为我们是由受造物获得知识,而我们确实能由受造物而达到认知天主的本体属性,却不能达到认知天主的位格特征,正如第三十二题第一节释疑1.所说的。所以,正如我们利用在受造物内所发现的(天主的)踪迹或肖像这些相似点来说明天主三位,同样地,我们也可以利用本体属性来作说明。借本体属性来彰显天主三位的这种说明,称为归名(appropriatio)。
借本体属性来说明天主三位,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由相似点;例如:那些属于理智的,都归名于圣子,因为圣子是以理智的方式出发而为圣言。另一种方式是借由非相似之处,例如:把能力归名于圣父,因为正如奥斯定所说的,在我们中间之父亲,通常都因年老而力衰;而不应该怀疑在天主内有这种情形。
释疑
把本体属性归名于天主三位,并不是把本体属性作为三位分别所特有的或三位的特征,而是借由相似或非相似的比较来说明天主三位,正如正解所说的。因此,其结果不是信德方面的错误,而是真理的进一步彰显。
假设把本体属性归名于天主三位,是把本体属性作为三位的特征,那么天主的一位与另一位才如同是有形式的关系。可是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一章排除了这一说法,他指出:圣父并不是因祂所生的智慧而是智慧的,宛如唯有圣子才是智慧,致使唯有圣父和圣子一起才可以称为智慧的,圣父没有圣子不能称为智慧的。可是实际上,圣子却称为是圣父的智慧,因为圣子是出自圣父,而圣父本身是智慧;因为二者都本然就是智慧,二者一起是一个智慧。因此,圣父并不是因祂所生的智慧而是智慧的,而是因原本就是自己本体的智慧。
按照我们的思想方式,虽然(天主的)本体属性作为本体属性,先于(天主的)位格;可是就本体属性有「被归名者」的性质或作为「被归名者」而言,位格的特征并非不能先于「被归名者」。正如颜色,就其为形色物而言,后于形色物;却自然先于「白颜色的形色物」,如果是着眼于说明形色物的「白颜色」。(按:即「白颜色」中含有「颜色」,按照我们的思想过程,应该是先有「颜色」,然后才有「白颜色」。同样地,本体名称「智慧」先于位格;但当我们把「智慧」归名于圣子,而说「基督是天主的智慧」时,这时基督或圣子就先于智慧。)
第八节 圣师们将属于天主本体者归于天主三位,是否适当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圣师们将属于天主本体者归于天主三位,似乎并不适当。因为:
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二第4节说:「在圣父内有永恒,在肖像内有美观,在恩惠内有运用。」在这几句话中,他提出天主之位格的三个特有名称:即「圣父」这名称;「肖像」这名称,这是圣子所特有的,正如第三十五题第二节所说的;以及「恩惠」这名称,这是圣神所特有的,正如第三十八题第二节所说的。他也提出三个被归名者;因为他将「永恒」归名于圣父,将「美观」归名于圣子(肖像),将「运用」归名于圣神(恩惠)。而这似乎并不合理,因为永恒意指存在的持续,美观或美是存在的本源,而运用则似乎属于活动。可是,未见把「存在」与「活动」归名于任何一位。所以,将上述种种归名于天主三位,似乎并不适当。
此外,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五章说:「在圣父内有唯一或一,在圣子内有平等,在圣神内有和合或一致。」而这似乎并不适当。因为就形式方面而言,一位格并不因那归名于另一位格者而有自己的名称;因为圣父并不是因受生的智慧(圣子的智慧)而是智慧的,正如第七节释疑2、第三十七题第二节质疑1.已说过的。可是,正如同处稍后所说的:「此三者,一切都是由于圣父而是唯一或一,一切都是由于圣子而是平等,一切都是由于圣神而是连合一致。」(按:即圣子圣神因圣父的唯一而是唯一的,圣父圣神因圣子的平等而是平等的,圣父圣子因圣神的和合而是连合一致的。)所以,将它们归名于三位,并不适当。
同样,按照奥斯定,能力被归于圣父,智慧被归于圣子,美善被归于圣神(参看:维克多之雨果,《圣事论》卷一第二题第六章)。这似乎并不适当。因为德能(virtus)属于能力(potentia)。可是德能却被归名于圣子,按照《格林多前书》第一章24节所说的:「基督是天主的德能」;而且德能也被归名于圣神,按照《路加福音》第六章19节所说的:「有一种德能从祂身上出来,治好病人」。所以,不应该将能力归名于圣父。
同样,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十章说:「宗徒所说的:『出于祂、借着祂、在祂内』(《罗马书》第十一章36节),不应该含糊地解释」:「所谓『出于祂』是针对圣父,『借着祂』是针对圣子,『在祂内』是针对圣神」(《驳马西米诺》卷二第二十三章)。可是这却似乎并不适当。因为所说的「在祂内」,似乎表示目的原因的关联,而目的原因是第一原因。所以,原因的这种关联应该归名于圣父,因为圣父是非出于本源的本源。
同样,也发现「真理」也被归于圣子,按照《若望福音》第十四章6节所说的:「我是道路、真理、生命。」同样地,「生命册」也被归名于圣子,按照《圣咏》第三十九篇8节所说的:「关于我,生命册卷首已有记载」;而按照「注解」(拉丁通行本注解),「这是说在圣父那里,因为圣父是我的首」。同样地,「那存在者或那就是……者(Qui est)」(《出谷纪》第三章14节;参看第十三题第十一节。按:拉丁文esse兼有「存在」和「是什么」之义,本节的相讨论是根据后一意义。)也被归名于圣子;因为关于《依撒意亚》第六十五章1节的「我对氏族说:看,我在这里」,「注解」(拉丁通行本注解)上说:「是圣子在说,也是祂曾对梅瑟说:『我是那存在者,或我是那我所是者ego sum qui sum』。」可是上述种种(真理、生命册、那存在者),似乎原本就是圣子所特有的(propria),而不是归名于祂的(appropriata)。因为按照奥斯定在《论真宗教》第三十六章所说的:「真理是与原理或本源(principium)的至极相似,没有一丝一毫不相似之处」;这似乎原本就应归于圣子,因为祂有本源。「生命册」似乎也是一种(为某物所)特有的物,因为它表示自己是出自另一物之物,因为一切的书册都由某物撰写。至于这「那就是……者」,似乎也是圣子所特有的。因为如果当对梅瑟说「我是那我所是者」时,是圣三在说这话,那么梅瑟便能说:「那是圣父、圣子和圣神者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所以,他进而也能一方面说:「那是圣父、圣子和圣神者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一方面却是仅指其中一位。可是这却是错误的;因为任何一位都不兼是圣父、圣子和圣神。所以,这「那就是……者」,不可能是圣三所共有的,而是圣子所特有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的理智是在受造物的导引下认识天主,所以它应该按照取自受造物的方式来讨论天主。可是在讨论某一受造物时,我们是依次讨论四点:第一,绝对地讨论那物本身,视它为某「物」。讨论物的第二步,是视物为「一」物。第三步是着眼物具备活动和产生效果的能力。第四步则是根据物与其所产生之效果的关联。因此,这也是我们关于天主所要做的四种讨论。
所以,按照第一种讨论,即根据天主自己的本体绝对地来讨论天主,则可以采用希拉利的归名,即仿照它将永恒归名于圣父,将美观或美归名于圣子,将运用归名于圣神(参看质疑1)。因为永恒,就其意指没有元始或本源而言,相似圣父所特有者,因为圣父是非出自本源的本源。
至于美观(species)或美(pulchritudo),则相似圣子所特有者,因为美要求三点:第一点是完整或完美,因为凡有所减损者,就因而是丑陋的;第二点应有相称的比例或和合;第三点是光彩,因此,彩色鲜明者就说是美的。所以,关于第一点,完整或完美与圣子所特有者,有相似之处,因为圣子在自己内有圣父的真正而完美的本性。因此,奥斯定为了含蓄道出此点,在自己的解释中说:「在那里」,即在圣子内,「有最高和第一生命」等等(《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十章)。关于第二点,亦与圣子所特有者相合,因为圣子是圣父的明晰肖像。因此,我们看到这种情形,即如果肖像完美地表现出物,就说它美,纵然物本身是丑的。奥斯定(在同处)所说,也触及此点,他说:「在那里(在圣子内),有佑大的和合与无可复加的平等。」关于第三点之光采,也与圣子所特有者相合,这是因为圣子是圣言,而圣言是理智的「光」与「光耀」,正如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一第十三章所说的。奥斯定(在同处)所说,也触及此点,他说:「圣子有如是完美的、没有任何缺陷的圣言,和全能天主的艺术。」
至于「运用」,则相似圣神所特有的,这是采取其广义,视「运用」(uti)在己内含有「享用或享受」(frui);宛如运用「是随自己的意志取用某物」,而享用或享受则「是愉快地运用」,正如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第十一章所说的。所以,圣父和圣子赖以彼此享受的「运用」,与圣神所特有的相合,因为圣神是爱。这就是奥斯定所说的:「这一爱,这一喜乐,这一幸福或真福,他(希拉利)都称之为运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十章)至于我们赖以获享天主的运用或享用,其相似圣神所特有的,则是因为圣神是恩惠。奥斯定(在同处)指出这一点说:「在天主圣三内,圣神是生者(圣父)与受生者(圣子)的甘的,大量和丰盛地倾注在我们身上的甘品。」
由此可见,为什么被归于或被归名于天主三位的,有永恒、美和运用,却没有本体和活动。因为在后二者的观念或定义中,由于它们的共有性,找不到有什么与天主三位分别所特有的相似。
关于天主的第二种讨论,是视天主为「一」物或「唯一的」。依此,奥斯定将「唯一」或「一」归名于圣父,将「平等」归名于圣子,将「和合或连合」归名于圣神(参看质疑2)。显然地,这三个名称都意指或含有「一」(unitas),可是方式不同。因为「一」是绝对的说法,不预设有任何别的物存在。因此,将它归名于圣父,因为圣父既然是非出于本源的本源,就不预设有别的某一位格存在。可是「平等」之为「一」,却与他物有关联;因为,所谓「平等的」,是与他物有同「一」量度的或齐「一」的,因此,「平等」被归名于圣子,因为祂是出于本源的本源。可是「连合」(connexio)却是表示两物之间的「一」。因此,「连合」被归名于圣神,因为圣神是出于(圣父和圣子)二位。
由此出发,也可以理解奥斯定所说的:「三者由于圣父而是唯一的,由于圣子而是平等的,由于圣神而是连合一致的。」因为显然地,无论什么物,都是被归于那在其内首先发见此物者;例如说:一切低级物生活,是由于生魂,是在这生魂内,首先发见那些低级物之生命的理或性质。而在圣父的位格内,立即发见「一或唯一」,纵然是做此不可能的假设,即假设是没有(圣子、圣神)二位。因此,其他二位是由圣父而获得「一或唯一」。可是除去了或假设没有其他二位,在圣父内也就不会有「平等」;肯定了圣子,就立即发见有平等。因此,说「一切是由于圣子而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针对圣父来说,圣子是平等的本源,而是因为除非有与圣父平等的圣子,圣父就不能被称为是平等的。因为关于圣父的平等,首先注意到的是针对圣子;因为圣神之与圣父平等这一点,也是来自圣子。同样地,排除了作为三位格之连合的圣神,也就不能理解圣父与圣子基于连合的「一或唯一」。因此说「一切由于圣神而是连合」;因为肯定了圣神,才发见有基础,可据以说圣父与圣子是连合为一的。
可是按照第三种讨论,由于是讨论在天主内有充足的产生效果的德能,所以采用第三种归名,即「能力」、「智慧」与「美善」的归名(参看质疑3)。这种归名,如果着眼它们(能力智慧与美善)在天主三位内,这是根据「本目似」的观点;如果着眼它们在受造物内,则是根据「不相似」之观点。因为「能力」有本源的性质。因此,与天上的圣父有相似之处,因为圣父是整个天主性的本源。可是地上父亲的能力,却因年老力衰而有所不足。可是「智慧」,却与天上的圣子有相似之处,因为圣子是圣言,而圣言无非就是智慧的孕育或理念。可是地上的儿子,却有时因时间短促而欠缺智慧。至于「美善」,由于是爱的理由和对象,则与圣神有相似之处,因为圣神是爱。可是与地上的神或风(按:spiritus兼有此二义),美善则有冲突,这是因为地上的风含有猛烈的冲击,正如《依撒意亚》第二十五章4节所说的:「残暴人的神或风,有如街击墙壁的暴风。」
可是「德能」(virtus),却归名于圣子和圣神;这种归名,不是根据德能意指物的能力(potentia)本身;而是根据那由物的能力所发出者,有时也称为德能,就如我们说,一表现伟大能力的事件,成为某主动者的德能。
可是按照第四种讨论,所讨论的是天主与自己之效果的关联,如此则采用「出于祂、借着祂、在祂内」这种归名(参看质疑4)。因为这前置词或介词「出于」(ex),有时意指质料原因(效果之原因有如质料)的关联,而天主不可能是质料原因:有时意指成因或效果原因(causa efficiens)的关联。成因或效果原因则因天主的主动能力而归于天主;因此,被归名于圣父,如同能力被归名于圣父一样。可是前置词或介词「借着」(per)有时是指中间原因,例如我们说,木匠用或「借着铁锤」而动作。如此则这「借着」,有时不是被归名于圣子者,而是圣子原本所特有者,按照《若望福音》第一章3节所说的:「万物是借着祂(圣言)而造成的」;因为圣子不是造成万物的工具,而是出自本源的本源。可是「借着」有时却意指形式的关联,而主动者是借着形式动作;例如:我们说艺术家借着艺术而动作。因此,正如智慧与艺术被归名于圣子;同样地,这「借着祂」也是如此。可是前置词或介词「在……内」(in),却原本意指包容者的关联。可是天主包容万物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万物的相似点;即如同说万物在天主内,是着眼万物在天主的知识内。如此则我所说的这「在祂内」,应是归名于圣子者。可是,万物被包容在天主内的另一种方式,则是依据天主自己的美善,引导万物达到各自适当的目的,并藉以保存及治理它们。如此则这「在祂内」被归名于圣神,如同美善被归名于圣神一样。
虽然,日的原因是第一原因,可是目的原因的关联,却不应该被归名于是非出于本源之本源的圣父;因为,圣父是天主位格的本源,而天主位格之出发,不是为达到某一目的,因为其中每一位都是最终目的。而是由于自然本性的出发,而这种出发似乎更属于本性能力的性质。
可是关于其他几种归名所质疑的(参看质疑5),应该说:真理因是属于理智,正如第十六题第一节所说的,所以被归名于圣子;可是真理却不是圣子所特有的。因为正如前面(同处)所说的,讨论真理,可视真理是在理智内,或是在万物内。所以,正如理智和物本身或依其本体意义,是属于本体的,而不是属于位格的,同样地,真理也是如此。所引述的奥斯定在《论真宗教》中关于真理的定义,是针对被归名于圣子的真理。
至于「生命册」,直接地意指知识,间接地意指生命;因为正如前面第二十四题第一节所说的,生命册是天主关于那些将得永生者的知识。因此,生命册被归名于圣子;虽然「生命」被归名于圣神,因为生命意指内在的动态,如此则与圣神所特有的相合,因为圣神是爱。至于「为他物或他者所撰写」,这并不属于书册的本质,如果把书册作为书册来看;唯有把书册作为作品来看时,始才如此。因此,生命册本身不含有起源的关联,也不是原本属于位格的,而是归名于位格的。
可是「那存在者或那就是……者」(qui est)之归名于圣子,不是按照它固有的性质,而是基于附加于它的意义;即是因为在天主对梅瑟的谈话中,含有人类将得解救的预像或象征,而这解救是借着圣子完成的。可是就「那(Qui)」作为关系代名词而言,它有时会指向圣子的位格;如此则是采用其位格的意义,例如说:「圣子是那祂所是之受生者」;正如连「受生的天主或天主受生者」也是位格名称一样。但其意义或所指不确定时,则它是属于本体的或是本体名称。虽然就文法而言,这一代名词「那」(iste)似乎属于一确定的位格;可是任何可以指定之物,即使按照物的本性而言并不是位格(具有理性本性的自立体),但在文法上仍可以称为位格或格(文法上名词和代名词的格);因为我们说「那石头」和「那驴」。因此,就文法而言,天主的本体,就其藉「天主」这一名称来表示和代替而言,可以用这代名词「那」(iste)来指明,按照《出谷纪》第十五章2节所说的:「那是我的天主,我要颂扬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