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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三十题 论天主位格之多数性
·第三十一题 论在天主内那些与唯一
·第三十二题 论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第三十三题 论圣父之位格
·第三十四题 论圣子之位格
·第三十五题 论肖像
·第三十六题 论圣神之位格
·第三十七题 论圣神之另一名称——
·第三十八题 论圣神的第三名称——
·第三十九题 论天主三位与本质或本
·第四十题 论位格与关系或特征之比
·第四十一题 论位格与表记行动的关
·第四十二题 论天主位格间的相同与
·第四十三题 论天主位格的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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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三十九题 论天主三位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
第三十九题 论天主三位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
浏览次数:33 更新时间:2025-6-12
 
 

第三十九题

论天主三位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
(一分为八节)

(按: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体一位——一个本体一个位格,所以说「一个客人」和说「一位客人」意义并无不同,体与位之间的关系十分简单。可是天主却是一体三位——一个本体三个位格,而且三位除各有特征彼此有别外,也有互动;体与位之间的关系既呈现多样化,表达起来也就能产生困难。其中较大者有:……「一体」是单数,而「三位」是复数;那么讨论一体与三位的关系时,相关用词究应用单数还是复数?二、尤其是,既然圣父、圣子和圣神三位都是天主,是否可以把三位之间的互动,例如生和受生或共发和出发,归于天主的本体或指本体的「天主」这一本体名称?具体言之,「圣父生圣子」,是否可以把命题中的「生」归于天主,或者用「天主」来指称或代替「圣父」和「圣子」,而说「天主生天主」?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本质」和「圣三」等名称方面。对于过去教父们的某些相关陈述方式,十二世纪的一些论理学家提出质疑,认为欠妥。针对这些批评,多玛斯在本题内提出综合性的澄清。其中除「一体三位」道理本身的困难之外,还夹杂着拉丁文文法的一些细则。因此,翻译起来并不容易;对不懂拉丁文的读者来说,读起来也会更加吃力;必须静下心来,仔细琢磨,才能慢慢领会个中精微。)

对于天主三位的种种做了绝对的讨论之后,尚应讨论三位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与特征的关系(第四十题),与表记行动的关系(第四十一题),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第四十二题;参看第二十九题引言)。

关于其中的第一点(与本质或本体的关系),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在天主内,本质或本体与位格是否相同或一同。
二、是否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
三、用本体名称来称述三位,应该用复数还是单数。
四、是否能把表记形容词或动词或分词用于具体意义的本体名称。
五、是否能用于抽象意义的本体名称。
六、是否能把位格名称用于具体的本体名称。
七、是否应该把本体属性归名于天主三位。
八、应该把哪一属性归名于哪一位格。


第一节 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是否相同或一同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似乎并不相同或是同一物(idem)。因为:

  1. 凡是在其内本体与位格或基体相同之物,应该只有唯一本性的唯一基体,正如一切的分离实体(substantia separata;按:指天使)所指明的;因为那些本身相同之物或本为一物者,不可能其中一物增加,而其他物不增加(按:即基体或位格增加,本体也该增加)。可是,在天主内,却有一个本体和三个位格,正如第二十八题第三节、第三十题第二节所指明的。所以,本体与位格并不相同或是同一物。

  2. 此外,对于同一物,不会同时和一同给予肯定和否定。可是(在天主内),对于本体和位格却给予肯定和否定;因为位格是有区别的,而本体却不是有区别的。所以,位格与本体不是同一物。

  3. 此外,无物是在自己之下。可是,位格却是在本体之下;因而称为基体(suppositum,被置于下者)或立于下者(hypostasis)。所以,位格与本体不是同一物。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六章却说:
「当我们说圣父的位格时,我们只不过是在说圣父的本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显然地,对思考天主的单纯性者来说,这个问题有其合理或真实的一面。因为第三题第三节已证明了,天主的单纯性要求在天主内的本体与基体是同一物;而在理智实体内的基体无非就是位格。

可是,难题似乎由此而产生,即(天主的)位格增多以后,本体却仍维持唯一。因为正如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六章所说,「关系增加位格为三」,有些人于是主张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彼此有别的方式,就像他们所说的关系是陪侍或外加于本体的方式,这是因为他们只视关系为与他物的关连,而不视之为实物。

可是,正如第二十八题第二节所证明的,就如在受造物内的关系都是依附体;同样地,在天主内的关系则是天主的本体本身。由此可见,在天主内,就其为实物而言,本体与位格并无不同;而天主三位却彼此有实在的区别。因为正如前面第二十九题第四节所说的,位格意指那自立于天主之本性内的关系。可是,与本体相比较,关系在实物方面并无不同,其分别只在观念或思想方面;可是与那对立关系相比较,则关系基于对立的功能而有实在的区别。如此则本体仍是一个,位格则是三个或有三位。

释疑

  1. 在受造物内,基体之区分,不可能是借着关系,而是借着本质或本体的原素(按:在受造物内,关系并不是自立的)。可是在天主内,关系却是自立的;因此,基于其相互对立,关系能区分基体。可是本体并不因此而有所区分;因为就关系本身与本体实为同一物而言,彼此并无区别。

  2. 由于本体与位格在天主内有观念或思想的分别,所以可以肯定其中一个是或有,而否定另一个是或有;因而在假定或肯定一个时,不必也假定或肯定另一个。

  3. 我们是按照受造物的方式而为天主的事物起名,正如第十三题第一节释疑2、第三节所说的。因为受造物的本性是借质料或物质而个体化或成为个体,而质料隶属于本性或物性的种别,所以个体称为主体(subjectum)或基体(suppositum)或(希腊文的)hypostasis。因此,天主的位格也称为基体或hypostasis,但这不是说,在那里有物本身方面的所谓被置于下面或隶属。

第二节 是否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因为:

  1. 希拉利在《论主教会议》中说:「圣父、圣子和圣神,在substantia(实体)方面而为三,因协和而为一。」可是天主的实体就是祂的本体。所以,三位并不属于一个本体。

  2. 此外,关于天主的事物,凡是圣经之权威没有表明者,都不应该肯定,正如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所指明的。可是在圣经内,全未表明圣父、圣子和圣神属于一个本体。所以,不应该支持这一意见。

  3. 此外,天主的本性与本体相同。所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性即可。

  4. 此外,习惯上并不说位格属于本体;反而说本体属于位格。所以,似乎也不宜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

  5. 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六章说,我们并不说三位「出自(ex)一个本体」,以免认为在天主内本体与位格并不相同。可是,正如介词或前置词涉及另一与其相关之词或物,同样地,名词的变格(casus obliqui,即主格或正格以外的其他格式,包括属格或所有格在内,它们都涉及另一词)也是如此。所以,根据同理,也不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unius essentiae是用属格或所有格来表示「属于或为其所有」)。

  6. 此外,凡可能成为错误的机会者,在论及天主的事物时都不应该说。可是当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或实体时,就会制造错误的机会。因为正如希拉利在《论主教会议》一书中所说的:「所宣称的圣父和圣子属于一个实体或本体,或意指一个有两个人称的自立体;或意指一个被分割的实体形成两个不完美的实体;或意指二者(圣父和圣子)吸收或摄取先已有的第三个实体。」所以,不应该说三位属于一个实体或本体。

反之

奥斯定在《驳马西米诺》卷二第十四章说:尼西亚大公会议(第一届会议,325年)为相反亚略派而确认的「同性同体」(homousion)这一名词,其意义与「三位属于一个本体」相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如第十三题第一节释疑2、第三节所说的,我们的理智给天主的事物命名,并不是按照这些事物的方式,因为我们不能如此认知它们;而是按照在受造物中所发现的方式。因为我们的理智是从可感觉的事物中获取知识,而在这些事物中,一种物的本性是因质料而成为个体或个体化;如此则物之本性有如形式,而个体则有如形式的主体或基体;因此,连在天主的事物中,单就表达的方式而言,也以本体指三位的形式。可是在受造物中,我们却说每种形式都是属于那有此形式之物的,例如:属于某人的健康与俊美。可是我们却不说那具有形式之物属于形式,除非附加指定形式的某种形容词。例如我们说:「这女人属于超群的形态,这男人属于完美的德性」。同样地,在天主内,位格增多而本体并不增多,因此我们说一个本体属于三位或三个位格;以及三位或三个位格属于一个本体,意思是说,那些(相关用词的)属格或所有格(按:「属于」后的「三位」和「一个本体」都是用属格),是用以指定形式(按:即「一个本体属于三位」等于「一个形式属于三位」,及「三位属于一个本体」等于「三位属于一个形式」)。

释疑

  1. substantia在那里是指「自立体」,而非指「本体」。

  2. 虽然在圣经内没有说「天主三位属于一个本体」这样的话,可是表达了这样的意义;例如:「我与父原是一体」(《若望福音》第十章30节);和「我在父内,父在我内」(《若望福音》第十章38节,第十四章10节)。而且还能找到其它许多意义相同的话。

  3. 由于「本性」(natura)意指行动的本源,可是「本体」(essentia)却来自「(动词)存在」(esse),所以某些在某一行列方面相同之物,例如:一切发热之物,可以说它们属于一个本性;可是只有那些共有一个「存在」之物,才能说它们属于一个本体。因此,说天主三位属于一个本体,比说天主三位属于一个本性,更宜于表达天主的唯一性。

  4. 按照形式的绝对意义,通常说形式属于那有形式之物,例如:「伯多禄的德性」。可是反过来,习惯上并不说那有某种形式之物属于形式,除非是我们愿意限定或指定形式。遇到这种情形,就需要两个所有格或两个所有格单词,其中之一个意指形式,另一个则限定形式,例如说:「伯多禄属于大德(是大德之人,其中大和德都是所有格)」;或者需要有一个所有格,但它须有两个所有格的功效,例如说:「那人属于血气(那是一个血气 sanguinis 之人)」,即是说:他是「一个流过许多血者」。由于针对天主的位格而言,天主的本体有如形式,所以宜于说本体属于位格。可是,不宜反过来说位格属于本体,除非附加别的词来限定或指定本体,例如说:圣父是「属于天主(的)本体」的位格,或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按:其中形容词「天主的」和「一个」都是附加并限定「本体」之词。)

  5. 介词或前置词「自」或「由」,并不是在标示形式原因的关联;而是在标示成因(causa efficiens)或质料原因的关联。而后两种原因,在一切情况下,都与那有这些原因之物,有所区别;因为没有任何物是自己的质料,也没有什么物是自己的主动本源(成因)。可是一物却是自己的形式,正如一切非物质之物所显示的。因此,当我们说三位属于「一个本体」,并以本体指形式时,这并不表示本体与位格不同;假使我们说三位出自同一个本体,那么就是在做这种表示了。

  6. 正如希拉利在《论主教会议》一书中所说的:「如果因为有些人不以神圣的事物为神圣,而认为不应该承认有神圣的事物,那么这将损害到神圣的事物」;依此,「如果有人误解『同性同体』,对我这正确理解者,又有何干?」「所以,(圣父和圣子是)一个实体或本体,是基于受生本性的特征(受生者接受生者的本性本体),而不是基于分割、或合一、或共享(一个先已存在的实体或本体)。」

(按:如前面所说,天主三位都是自立于同一个天主的本性或本体内,而依本节正解的解释,天主的本体有如形式。所以,可以说三位同属于一个(天主的)本体或形式,就如同说三个人同属于一个(人的)本性或形式。反过来说,正如可以说同一个(人的)本体或形式属于三个人或为三个人所共有;同样也可以说,同一个(天主的)本体或形式属于(天主)三位或为三位所共有。于此所强调的是形式:三位属于或共有同一形式,以及同一形式属于三位或为三位所共有。而在拉丁文法里,这「属于或为……所有」,通常是用名词的属格或所有格来表达。)

第三节 用本体名称来称述天主三位是否应用单数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圣贤质疑:用本体名称,如「天主」这一名称,来称述天主三位,似乎不应用单数,而应用复数。因为:

  1. 正如「人」意指「有人性的」;同样地,「天主」也意指「有天主性的」。可是天主三位却是三个有天主性的。所以,天主三位是三个天主或神。(关于 Deus(天主)和 deus(神)的用法,参看第十三题第八节质疑中之按语)

  2. 此外,《创世纪》第一章1节说:「在起初天主创造了天地。」希伯来文用的是 Elohim,而此字可解释为「多个神」(dii)或「多个审判官」。而如此说,则是因为(天主)有多位或多个位格。所以,天主三位是多个神或天主,而不是一个天主。

  3. 此外,「物」(res)这一名称,按绝对的说法,似乎属于或指实体。可是却用这一名称的复数来称述天主三位;因为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五章说:「我们应该享有之物(res 复数),是圣父、圣子和圣神。」所以,其它本体名称,也都可以用它们的复数来称述天主三位。

  4. 此外,正如「天主」这一名称意指有天主性者,同样地,「位格」这一名称,意指自立于某种理智本性内者。可是我们说:「天主三位或三个位格」。所以,根据同理我们也可以说「三个天主或神」。

反之,《申命纪》第六章4节却说:
「以色列,你要听:上主你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本体名称中,有些是以名词的形态或方式表示本体,有些则是以形容词的方式。那些以名词的方式表示本体者,只用单数来称述三位,而不用复数;那些以形容词的方式表示本体者,则用复数来称述三位。个中理由是:因为名词名称是用实体的形态表示一物(指一物为实体);而形容词却是用依附体的形态表示一物,而依附体则附着于主体。

可是,正如实体是本然地(藉自己)而有存在,同样地,它也是本然地(藉自己)而有单一或众多;因此,名词名称的单数或复数,是要看名称所表示的形式。可是,正如依附体是在主体内有其存在,同样地,它也是从主体取得单一或众多;因此,在形容词名称内,其单数或复数要看基体或主体(按:照拉丁文法,形容词的数随主体的数而变)。

可是在受造物中,在多个基体中的一个形式,是基于秩序或组织的合一,有如是一个有秩序或有组织的群众之形式。因此,表示这种形式的名称,如果是名词,那么就用单数来称述多个基体;但如果是形容词,那么就不是如此。因为我们说许多人是「(一个)社团(collegium 单数名词)」或「(一个)军队(exercitus 单数名词)」或「(一个)民族(populus 单数名词)」;但我们却说许多人是「参加社团的(collegiati 复数形容词——按即使把这形容词当作名词用,译为社友,仍应用复数)」。

可是在天主内,天主的本体却有如形式,正如前面第二节所说的。而这形式是单纯的和至一的,正如第三题第七节、第十一题第四节所指明的。因此,那些以名词方式来表示天主本体的名称,用它们来称述天主三位时,要用单数,而不用复数。

所以,是由于这一理由,我们说苏格拉底、柏拉图和西塞禄是三个人,却不说天主圣父、圣子和圣神是三个天主,而是一个天主;因为在三个属于人之本性的基体或主体内有三个「人性或人的性体」(humanitas);而在天主的三个位格内却只有一个「天主的本体」。

可是那些以形容词方式来称述天主本体的名称,则用复数来称述三位,这是因为基体是多数。因为我们说「三个存在的」(existentes 复数)、「三个有智慧的」(sapientes)、「三个永恒的」(aeterni)、「三个非受造的」(increati)和「三个无限量的」(immensi),如果把它们当作形容词用。可是如果把它们当作名词用,那么我们就说:「一个非受造者」(increatus 单数)、「一个无限量者」(immensus)和「一个永恒者」(aeternus),正如亚达纳修所说的(信经「不拘谁」)。

释疑

  1. 虽然「天主」意指或表示那「有天主性的」,但表示的方式却不相同;因为「天主」是用名词来表示,而「有天主性的」则是用形容词来表示。因此,虽然是「三个有天主性的」,却不因此而是「三个天主或神」。

  2. 不同的语言有不同的说法。因此,正如由于基体或自立体(suppositum)有多个,希腊人说:「三个 hypostaseis」;同样地,在希伯来文也用 Elohim 的复数。可是我们(拉丁文)却不用复数来说 Deus(天主),也不如此说 substantia(兼指自立体和实体或本体),以免把(原本涉及自立体的)复数误解到实体或本体。

  3. 「物」一词属于超越(一切范畴)者(transcendens)。因此,就「物」属于或作为「关系」而言,在天主内用的是复数;可是就「物」属于「本体」而言,则用单数。因此,奥斯定在同处说,「同一天主圣三是至高无上之物(summa res 单数)」。

  4. 「位格」这一名称所意指或表示的形式,并不是本体或本性,而是位格性(personalitas)。因此,由于在圣父、圣子和圣神内有三个位格性,即三个位格特征,所以,不是用这名称的单数,而是用它的复数,来称述三者。

第四节 具体的本体名称是否能代替位格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具体的本体名称,似乎不能代替或指称(supponere)位格,致不能使「天主生天主」这句话(像「圣父生圣子」一样,)是真的。因为:

  1. 正如诡辩学家(sophistae)所说的:「单数名词,其意指或其意义所指,与其所代替者或具体所指,二者相同。」可是「天主」这一名称,似乎是单数名词,因不能使用复数,正如前面第三节所说的。所以,既然「天主」意指本体,那么似乎也是代替或具体指称本体,而非位格。

  2. 此外,在主语内的(名)词,接受在述语内的(动)词的收缩或限制,不是基于动词的意义,而只是基于动词所附有的时或时式。可是当我们说「天主创造」时,「天主」这一名称,代替或具体指称本体。所以,当我们说「天主生了」时,这「天主」一词,不能基于表记述语(动词「生了」)而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

  3. 此外,如果「天主生了」这句话是真的,是因为天主圣父生;那么根据同理,「天主不生」这句话也是真的,因为天主圣子不生。所以,一是生者天主,一是非生者天主。如此则结论似乎是有两个天主或神。

  4. 此外,如果是「天主生了天主」,那么或是天主生了天主自己,或是生了另一个天主。可是,不是生了天主自己;因为正如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一章所说的:「无物生自己。」但也不是生了另一个天主;因为只有一个天主。所以,「天主生了天主」这句话是错误的。

  5. 此外,如果是「天主生了天主」,那么这所生的或受生的天主,或是天主圣父,或不是天主圣父。如果是天主圣父,那么天主圣父就是受生的。如果不是天主圣父,那么就有一个不是天主圣父的天主;而这是错误的。所以,不能说「天主生了天主」。

反之 (尼西亚)信经却说:「出白天主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有些人说,「天主」和其他类似的名称,按照自己的性质,原本代替或具体指称本体;但由于与表记的结合,而也被转用于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这种意见似乎出自对天主之单纯性的思考,因为单纯性要求那拥有者和所拥有者或被拥有者,在天主内相同或同一;依此,那「有天主性者」,而这是「天主」这一名称所意指的,与天主性相同或同一。

可是在某些特有的说法内,不仅应该注意所意指的或表示的事物,而且也应该注意意指或表示的方式。所以,由于「天主」这一名称之意指天主的本体,是指在有此本体者内的本体或在基体内的本体,正如「人」这一名称意指在基体(个体、个人)内的人性或性体;所以其他人的这一说法较好,他们说,「天主」这一名称,从其表示的方式来看,依其本义或原本就能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就如「人」这一名称一样。(按:「人」既可指人性,亦可指「有人性者」,即个别的人或人的位格,二者都是它的本义。)

所以,「天主」这一名称,有时代替本体,例如:当我们说「天主创造」时;因为这个述语是由于它所表示的形式而归于主语,而这形式是天主性。可是「天主」这一名称,有时却也只代替一个位格,例如当我们说:「天主生」时;或代替二个位格,例如当我们说:「天主共发」时;或代替三个位格,例如:当我们说「(愿尊崇和光荣归于)万世的君王,那不死不灭,不可见的唯一天主」时(《弟茂德前书》第一章17节)。

释疑

  1. 「天主」这一名称,虽然在其所表示的形式(天主性)不能增多这一点上,与单数名词相合;但在其所表示的形式出现在多个基体内这一点上,也与共有名称相合。所以,不必然是常常代替它所表示的本体。

  2. 这一质疑的论点,是针对(正解中首先提到的)那些人,他们说,「天主」这一名称,并没有代替位格的自然性质。

  3. 「天主」这一名称之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与「人」这一名称之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并不相同。因为「人」这一名称所表示的形式,即人性或人的性体(humanitas),实际分散在不同的基体内,本然地(依其自然性质)就是代替或具体指称位格,即使是不再增添什么词来限定他(「人」)为某一确定不同的基体或位格。可是统一的或共有的人性,作为物实际并不存在,它只在理论上存在;因此,「人」一词并不代替或指称共有的人性或人的共性,除非有某种增添或附加有这样的要求,例如说:「人是某一物种或某一种物(species)」。可是「天主」这一名称所表示的形式,即天主的本质本体,作为物或本身实际是单一的和共有的。因此,它本然地(依其本身性质)是代替或指称共有的本性(天主性,deitas);是所附加者限定它代替或指称位格。因此,当说「天主生」时,是由于(附加的「生」之)表记行动,「天主」这一名称代替或指称圣父的位格。可是当说「天主不生」时,实际并没有增添什么来限定「天主」这一名称为圣子的位格;因而会使人误以为「生」与天主的本性格格不入。可是,如果增添某点属于圣子的位格者,那么这句话就会是真的,例如:如果说「受生的天主不生」。因此,也不是「一是生者天主和一是非生者天主」,除非置入某些属于天主之位格者,例如:如果我们说「天主圣父是生者天主和天主圣子是非生者天主」。如此则结论就不是有多个天主;因为天主圣父和天主圣子是一个天主,正如前面第三节所说的。

  4. 「天主圣父生了天主自己」这句话或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自己」既是自反词,就复归(与主语所指)相同的基体。这也不相反奥斯定在《致马西牧书》(Ad Maximum)书信第一七○篇所说的:「天主圣父生了alterum(另一、别一或有分别的)se(自己)。」因为这「自己」(se),或者是副格(casus ablativus),使这句话的意义成为「天主圣父生了另一与自己有分别的(alterum a se)」(按:此可成立,因为意思是:圣父生了另一位,即圣子)。或者是这「自己」(se)(是对象格或直接受格,casus accusativus)单纯地指动词之所及,如此则只涉及本性的同一或相同(按:即圣父生了另一与自己有相同本性的);但这是一种不适当的或夸张的说法,意思是说「天主圣父生了另一位相似自己者」。同样地,「天主圣父生了另一个天主」这句话,也是错误的。因为,虽然圣子「有别于」圣父或是另一位,正如第三十一题第二节所说的,却不应该说「祂是别一个或另一个天主」;因为其解释是:这形容词「另一个」把自己的内涵加于这名词「天主」;如此则是意指天主性的区分或不同。可是有些人却赞成「天主圣父生了另一天主」这一说法;他们把这「另一」(alius)解作名词,而把这「天主」解作并置的名词(按:意思是说,圣父生了另一位格或另一位,而这一位是天主,就如说「造物主天主」,是说这造物主是天主)。可是这种说法却不适当,应该避免,以免制造错误的机会。

  5. 「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是天主圣父」这句话或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圣父」与这「天主」并置或是同位名词,限定「天主」指圣父的位格;如此则意义是「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就是圣父自己」;依此则天主圣父就是受生的了,而这是错误的。因此,「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不是天主圣父」,这种否定的说法则是真的。可是,如果不把「天主圣父」解作并置或同位名词,而在解释上,在二者(「天主」和「圣父」)之间插入一点什么把它们分隔;则结果恰好相反,即肯定的说法是真的,否定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此一来,这句话的意义是:「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与天主圣父是同一天主。」(按:即在拉丁文的「天主」(Deus)和「圣父」(Pater)之间,插入了「祂」(qui)和「是」(est)二字,使其字面意义变为:「天主生了天主,而祂(这受生的天主)是天主,而祂(这后一「天主」是圣父所是的天主或「天主圣父」中的天主。)可是,这种解释太过曲折牵强,因此,最好是简截地否定肯定的说法,而肯定否定的说法。

可是,普来保西底诺(Praepositinus)却说,肯定的和否定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因为这关系代名词「祂(这受生的天主)」,在肯定的说法内,能是涉及基体或位格;可是在否定的说法内,却是兼涉及名词所表示之意义(天主或天主性)和基体或位格(圣父)。因此,肯定说法的意义,是把「是天主圣父」归于圣子的位格(按:即圣子也是圣父)。否定说法的意义,则是不仅把「是天主圣父」从天主圣子的位格中除去(按:即天主圣子不是「天主圣父」中的圣父),而且也从天主圣子的天主性中除去(按:即天主圣子不是「天主圣父」中的天主,因此圣子与圣父不是同一个天主)。可是这却似乎不合理。因为按照哲学家(在《解释论》卷二第六章所说),关于同一事物,在作了某种肯定之后,也能另有否定(按:即「天主圣子」和「天主圣父」是同一个天主——肯定,但圣子不是圣父——否定)。

第五节 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名称能否代替位格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名称,似乎能代替位格,致使「本质生本质」这句话或说法是真的(像「圣父生圣子」一样。按:essentia兼指本质本体,但于此是用作抽象名词,宜译为本质)。因为:

  1.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二章说:「圣父和圣子同是一个智慧,因为同是一个本质;分而言之,是智慧出自智慧,如同本质出自本质一样。」

  2. 此外,当我们生、灭时,在我们内的一切也一起生、灭。可是,圣子生自受生。所以,既然天主的本质是在圣子内,那么天主的本质似乎也(与圣子一起)生或受生。

  3. 此外,天主与天主的本质是相同的,正如前面第三题第三节所指明的。可是「天主生天主」这句话却是真的,正如第四节已说过的。所以,「本质生本质」这句话也是真的。

  4. 此外,无论用于或归于何物之述词或谓词,都可以为那物所代替。可是天主的本质是圣父。所以,圣父的位格可以为本质所代替或本质可以代替圣父的位格。如此则是本质生或生育(像圣父生或生育一样)。

  5. 此外,本质是生育之物或生者;因为本质是圣父,而圣父是生者。所以,如果本质不是生者,那么本质将既是生者,又不是生者或是非生者。这是不可能的。

  6. 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四第二十章说:「圣父是整个天主性的本源。」可是,圣父之为本源,只不过是由于生(圣子)或发出(圣神)。所以,圣父生或发出天主性。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一章说:「无物生自己。」可是,如果本质生本质,那么本质无非就是生自己;因为在天主内,没有任何属于天主的本质之物。所以,本质并不生本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个问题,若雅敬(Joachim de Flora,1132-1202年)院长错了,因为他做这样的肯定,即正如所说的「天主生天主」,同样地也可以说是「本质生本质」。这是因为他考虑到,基于天主的单纯性,「天主」与「天主的本质」并没有分别。可是,他未曾察觉到这一点,即对于说法的真实性,不仅应该注意所表示的事物,而且也应该注意表示的方式,正如第四节已说过的。虽然就物本身而言,天主与天主性相同,但表示的方式并不是处处都相同。因为「天主」这一名称,表示或意指天主的本质,有如是在所有者之内的天主的本质,基于这一表示的方式,「天主」自然可以代替位格;如此则凡是位格所特有的,都可以归于或用于「天主」这一名称,例如说「天主是受生的,或是生者」,正如第四节已说过的。可是「本质」这一名称,基于自己表示的方式,并不代替基体或位格;因为它表示或意指有如或作为抽象形式的本质。因此,那些为(天主三)位格所特有的,并使祂们藉以彼此相互区别的,就不能归于(天主的)本质;因为这将表示,在天主的本质内有区别,如同在(天主的三)基体或位格内有区别一样。

释疑

  1. 圣师们为表明本质与位格的合一或同一,他们的用语有时会逾越正确说法所容许的程度。因此,不应该再推广这些说法,而应该予以解释或澄清,即是用具体名称来解释抽象名称,甚或用位格名称来解释抽象名称,例如所说:「本质出自本质」或「智慧出自智慧」,解释其意义是「那是本质和智慧的圣子,出自那是本质和智慧的圣父」。可是,也应该注意在这些抽象名称内的某种秩序;因为那些属于行动的,与位格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行动是属于基体或位格的。因此,「本性出自本性」,或「智慧出自智慧」说法的不当,小于「本质出自本质」说法的不当。

  2. 在受造物中,受生者所接受的本性,并不是生者所有的同一个本性(按:只是同一种本性),而是另一个不同的本性,这本性藉生或生育在受生者内开始有新的存在,并藉灭或腐化而停止存在;因此,其生和灭是偶然的。可是,受生者天主所接受的本性,和生者天主所有的本性,却是同一个本性。因此,在圣子内,不是生出天主的本性,或天主的本性受生,无论是本然地或偶然地。

  3. 虽然「天主」和「天主的本质」实际是相同的,可是由于二者的表示方式不同,所以关于祂们的说法也应该不同。

  4. 把天主的本质归于圣父,是藉同一的方式,这是基于天主的单纯性;但不可因此而说「天主的本质能代替圣父」,这是基于二者的表示方式不同。假设其中之一(天主的本质)之归于其中之二(圣父),像普遍者之归于特殊者一样,这一质疑才算合理。

  5. 名词名称与形容词名称有这一差别,即名词名称本身直接指出自己的主体或基体;可是形容词名称却非如此,它只把自己所指或意义加于名词之上。因此,论理学家说,「名词名称自立或支撑(作主体),形容词名称则不自立或支撑,它们只(与名词名称)连合或配合」。因此,名词位格名称或用名词所表示的位格名称,可以归于或用于本质,这是基于实物的同一性;但这不是说,位格的特征确定不同的本质或使本质有区别,它只涉及名词名称所意指或表示的基体或位格。可是涉及表记或位格的形容词,却不能归于或用于本质,除非与某一名词相连合。因此,我们不能说「本质是生育的(generans动词分词作形容词用)」。可是我们能说:「本质是生育的(形容词)物(名词)或生育之物」,或说:「生育的(形容词)天主(名词)」,如果其中的「物」和「天主」,是代替或指(天主的)位格;但如果是代替或指本质,那么就不能这样说。所以,如果说「本质是生育的物」和「本质是非生育的物」,其间并无矛盾可言;因为第一个「物」是代替或指位格,第二个「物」是代替或指本质。

  6. 就「天主性」是同一个天主性在多个基体内而言,它与集体名称的形式有某种相合或相同。因此,当说「圣父是整个天主性的本源」时,其意义能是指天主的全体位格;也就是说,在一切天主的位格中,本源属于圣父。但这不必意指圣父是自己的本源;就如民族中的某一人称为整个民族的首领,却不称为自己的首领。或者可以说,圣父是整个天主性的本源,并不是因为祂生和发出天主性;而是因为祂藉生和发出而通传天主性。

第六节 是否能把位格(名称)用于本体名称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能把位格(名称)用于具体本体名称(或用位格名称来称述具体本体名称),例如不能说:「天主是三位」或「天主是圣三」。因为:

  1. 「人是一切人」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它不能在任何一个基体或个体身上获得证实;因为苏格拉底不是一切人,柏拉图不是一切人,其他任何人也都不是一切人。可是同样地,「天主是圣三」这句话也是错误的,因为它不能在有天主性的任何一个基体或位格上获得证实;因为圣父不是圣三,圣子不是圣三,圣神也不是圣三。所以,「天主是圣三」这句话是错误的。

  2. 此外,下级或在下者,并不用以称述自己的上级或在上者,除非是偶然的称述,例如我说:「动物是人」;因为「动物是人」只是偶然的(按:即不是本然的,不是一切动物依其本质都必然是人)。可是「天主」这一名称之与(天主)三位,就如普通的或共有的之与那隶属于自己的或在自己以下的,正如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三第四章所说的。所以,似乎不能把位格名称用于「天主」这一名称,除非是偶然地。

反之

奥斯定在一篇「论信德」(Sermo de Fide)的证道词中说:「我们信唯一天主是名为天主的唯一圣三。」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如第五节释疑5.已说过的,虽然涉及位格和表记的形容词名称,不能用以称述本质;但基于本质与位格的实际相同,可以用名词名称来称述本质。可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不仅是与(天主的)一位实际相同,而同是与三位相同。因此,一位、三位和三位,都能用以称述本体;例如我们说「本体是圣父、圣子和圣神」。由于「天主」这一名称本然地代替或指称本体,正如第四节释疑3.已说过的;所以,正如「本体是三位」这句话是真的,同样地,「天主是三位」这句话也是真的。

释疑

  1. 正如前面第三节释疑3.所说的,「人」这一名称,本然地代替或指称(人的)位格;而基于附加之词才代替或指称(人的)共同本性。因此,「人是一切人」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不能在任何一个基体或个体上获得证实。可是「天主」这一名称,却本然地代替或指称(天主的)本质本体。因此,「天主是圣三」这句话,虽然对有天主本性的任何一个基体或位格来说,都不是真的,但对天主的本质本体来说,却是真的(按:即天主圣父不是圣三、天主圣子不是圣三、天主圣神不是圣三,但天主的本体是圣三)。包莱的吉尔波(Gilbertus Porretanus,1076-1154)因为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所以否定了这句话。

  2. 说「天主」或「天主的本体是圣父」,是按同一性的方式来称述,而不是如同用在下者来称述在上者;因为在天主内并没有什么普遍的和特殊的。因此,正如「圣父是天主」这句话是本然地如此,同样地,「天主是圣父」这句话也是本然地如此;都绝对不是偶然地。

第七节 是否应把本体名称归名于位格

(按:「归名」一词,是神学术语,也是本节的主题。相关的拉丁字,是动词appropriare和名词appropriatio。按其字面意义,它表示一种「特有化」,即把几个基体所共有的,视作某一基体所特有的。不过所谓「特有」,不是排他式的特有,而是优先式的特有,即在否定「共有」的前提下,优先把那「共有的」归于某一基体,还是基于那「共有的」与这一基体有特殊的相似或关系。天主的本体,和相关的本体属性以及名称,是天主三位所共有。但基于某一属性或名称与某一位格之特征的相似或特殊关连,而优先把它归于这一位格名下。所以,这不是增添什么新的特征,而只是利用本体属性或名称,对位格之原有特征做进一步的说明。例如,属于天主之外向出发的创造、救赎和圣化,是天主三位所共有。但在做进一步的说明时,我们也分别把它们优先归于圣父、圣子和圣神。所以,在天主内,一位格所「特有的」(proprium),与那「被归名(于一位格)的」(appropriatum),两个名称在字源上虽然接近,但其含义却不相同。一般意义的动词「归或归于」(praedicare或tribuere、attribuere,例如:把某物归于某物),其所归之物或对象,能是天主的本体属性,也能是天主的位格特征;而其所归于之物或主体,能是天主的本体,也能是天主的位格;其适用范围或外延比较广泛。因此,原文中的appropriare动词及其相关分词和名词,为求意义精确起见,必须译为「归名」,不可因这一术语比较少见而避免采用。)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把(天主的)本体名称,归名于(天主三位或)位格。因为:

  1. 凡能导致信德方面之错误的,讨论天主的事物时,都应该避免;因为正如热罗尼莫所说的:「是基于发言不当而出现异端」(参看:彼得·隆巴,《语录》卷四第十三题第二章)。可是把天主三位所共有的,归名于某一位,却能导致信德方面的错误;因为这可能被解释为:或者它们只属于其所归名于的一位,或者它们属于这一位,甚于或超过属于其他位。所以,不应把本体属性归名于天主三位。

  2. 此外,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属性,是借形式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意义。可是(天主的)一位之与另一位,不是有如其形式;因为形式与形式所属之基体并没有区别(按:即二者是同一个基体,而天主的二位格却是二个基体)。所以,本体属性,尤其是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本体属性,不应被归名于三位。

  3. 此外,「特有的」(proprium)先于那被归名的或那「被当作特有的」(appropriatum);因为在「被当作特有的」定义中含有「特有的」。可是按照逻辑的想法,本体属性却先于(天主)三位,如同普通的或共有的先于特殊的或特有的一样。所以,本体属性不应该是被归名的或被当作特有的。

反之

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一章24节却说:「基督是天主的德能和天主的智慧。」(按:即把「德能」和「智慧」二本体属性,归于或归名于天主圣三的第二位——基督。)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为了说明信德,宜把本体属性归于或归名于天主三位。因为,虽然不能用论证来证明天主的三位而一体,正如第三十二题第一节所说的,可是却宜于用比较更明显的事物来加以说明。在思想上,天主的本体属性,比天主各位的特征,为我们比较更明显:因为我们是由受造物获得知识,而我们确实能由受造物而达到认知天主的本体属性,却不能达到认知天主的位格特征,正如第三十二题第一节释疑1.所说的。所以,正如我们利用在受造物内所发现的(天主的)踪迹或肖像这些相似点来说明天主三位,同样地,我们也可以利用本体属性来作说明。借本体属性来彰显天主三位的这种说明,称为归名(appropriatio)。

借本体属性来说明天主三位,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由相似点;例如:那些属于理智的,都归名于圣子,因为圣子是以理智的方式出发而为圣言。另一种方式是借由非相似之处,例如:把能力归名于圣父,因为正如奥斯定所说的,在我们中间之父亲,通常都因年老而力衰;而不应该怀疑在天主内有这种情形。

释疑

  1. 把本体属性归名于天主三位,并不是把本体属性作为三位分别所特有的或三位的特征,而是借由相似或非相似的比较来说明天主三位,正如正解所说的。因此,其结果不是信德方面的错误,而是真理的进一步彰显。

  2. 假设把本体属性归名于天主三位,是把本体属性作为三位的特征,那么天主的一位与另一位才如同是有形式的关系。可是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一章排除了这一说法,他指出:圣父并不是因祂所生的智慧而是智慧的,宛如唯有圣子才是智慧,致使唯有圣父和圣子一起才可以称为智慧的,圣父没有圣子不能称为智慧的。可是实际上,圣子却称为是圣父的智慧,因为圣子是出自圣父,而圣父本身是智慧;因为二者都本然就是智慧,二者一起是一个智慧。因此,圣父并不是因祂所生的智慧而是智慧的,而是因原本就是自己本体的智慧。

  3. 按照我们的思想方式,虽然(天主的)本体属性作为本体属性,先于(天主的)位格;可是就本体属性有「被归名者」的性质或作为「被归名者」而言,位格的特征并非不能先于「被归名者」。正如颜色,就其为形色物而言,后于形色物;却自然先于「白颜色的形色物」,如果是着眼于说明形色物的「白颜色」。(按:即「白颜色」中含有「颜色」,按照我们的思想过程,应该是先有「颜色」,然后才有「白颜色」。同样地,本体名称「智慧」先于位格;但当我们把「智慧」归名于圣子,而说「基督是天主的智慧」时,这时基督或圣子就先于智慧。)

第八节 圣师们将属于天主本体者归于天主三位,是否适当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圣师们将属于天主本体者归于天主三位,似乎并不适当。因为:

  1. 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二第4节说:「在圣父内有永恒,在肖像内有美观,在恩惠内有运用。」在这几句话中,他提出天主之位格的三个特有名称:即「圣父」这名称;「肖像」这名称,这是圣子所特有的,正如第三十五题第二节所说的;以及「恩惠」这名称,这是圣神所特有的,正如第三十八题第二节所说的。他也提出三个被归名者;因为他将「永恒」归名于圣父,将「美观」归名于圣子(肖像),将「运用」归名于圣神(恩惠)。而这似乎并不合理,因为永恒意指存在的持续,美观或美是存在的本源,而运用则似乎属于活动。可是,未见把「存在」与「活动」归名于任何一位。所以,将上述种种归名于天主三位,似乎并不适当。

  2. 此外,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五章说:「在圣父内有唯一或一,在圣子内有平等,在圣神内有和合或一致。」而这似乎并不适当。因为就形式方面而言,一位格并不因那归名于另一位格者而有自己的名称;因为圣父并不是因受生的智慧(圣子的智慧)而是智慧的,正如第七节释疑2、第三十七题第二节质疑1.已说过的。可是,正如同处稍后所说的:「此三者,一切都是由于圣父而是唯一或一,一切都是由于圣子而是平等,一切都是由于圣神而是连合一致。」(按:即圣子圣神因圣父的唯一而是唯一的,圣父圣神因圣子的平等而是平等的,圣父圣子因圣神的和合而是连合一致的。)所以,将它们归名于三位,并不适当。

  3. 同样,按照奥斯定,能力被归于圣父,智慧被归于圣子,美善被归于圣神(参看:维克多之雨果,《圣事论》卷一第二题第六章)。这似乎并不适当。因为德能(virtus)属于能力(potentia)。可是德能却被归名于圣子,按照《格林多前书》第一章24节所说的:「基督是天主的德能」;而且德能也被归名于圣神,按照《路加福音》第六章19节所说的:「有一种德能从祂身上出来,治好病人」。所以,不应该将能力归名于圣父。

  4. 同样,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十章说:「宗徒所说的:『出于祂、借着祂、在祂内』(《罗马书》第十一章36节),不应该含糊地解释」:「所谓『出于祂』是针对圣父,『借着祂』是针对圣子,『在祂内』是针对圣神」(《驳马西米诺》卷二第二十三章)。可是这却似乎并不适当。因为所说的「在祂内」,似乎表示目的原因的关联,而目的原因是第一原因。所以,原因的这种关联应该归名于圣父,因为圣父是非出于本源的本源。

  5. 同样,也发现「真理」也被归于圣子,按照《若望福音》第十四章6节所说的:「我是道路、真理、生命。」同样地,「生命册」也被归名于圣子,按照《圣咏》第三十九篇8节所说的:「关于我,生命册卷首已有记载」;而按照「注解」(拉丁通行本注解),「这是说在圣父那里,因为圣父是我的首」。同样地,「那存在者或那就是……者(Qui est)」(《出谷纪》第三章14节;参看第十三题第十一节。按:拉丁文esse兼有「存在」和「是什么」之义,本节的相讨论是根据后一意义。)也被归名于圣子;因为关于《依撒意亚》第六十五章1节的「我对氏族说:看,我在这里」,「注解」(拉丁通行本注解)上说:「是圣子在说,也是祂曾对梅瑟说:『我是那存在者,或我是那我所是者ego sum qui sum』。」可是上述种种(真理、生命册、那存在者),似乎原本就是圣子所特有的(propria),而不是归名于祂的(appropriata)。因为按照奥斯定在《论真宗教》第三十六章所说的:「真理是与原理或本源(principium)的至极相似,没有一丝一毫不相似之处」;这似乎原本就应归于圣子,因为祂有本源。「生命册」似乎也是一种(为某物所)特有的物,因为它表示自己是出自另一物之物,因为一切的书册都由某物撰写。至于这「那就是……者」,似乎也是圣子所特有的。因为如果当对梅瑟说「我是那我所是者」时,是圣三在说这话,那么梅瑟便能说:「那是圣父、圣子和圣神者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所以,他进而也能一方面说:「那是圣父、圣子和圣神者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一方面却是仅指其中一位。可是这却是错误的;因为任何一位都不兼是圣父、圣子和圣神。所以,这「那就是……者」,不可能是圣三所共有的,而是圣子所特有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的理智是在受造物的导引下认识天主,所以它应该按照取自受造物的方式来讨论天主。可是在讨论某一受造物时,我们是依次讨论四点:第一,绝对地讨论那物本身,视它为某「物」。讨论物的第二步,是视物为「一」物。第三步是着眼物具备活动和产生效果的能力。第四步则是根据物与其所产生之效果的关联。因此,这也是我们关于天主所要做的四种讨论。

所以,按照第一种讨论,即根据天主自己的本体绝对地来讨论天主,则可以采用希拉利的归名,即仿照它将永恒归名于圣父,将美观或美归名于圣子,将运用归名于圣神(参看质疑1)。因为永恒,就其意指没有元始或本源而言,相似圣父所特有者,因为圣父是非出自本源的本源。

至于美观(species)或美(pulchritudo),则相似圣子所特有者,因为美要求三点:第一点是完整或完美,因为凡有所减损者,就因而是丑陋的;第二点应有相称的比例或和合;第三点是光彩,因此,彩色鲜明者就说是美的。所以,关于第一点,完整或完美与圣子所特有者,有相似之处,因为圣子在自己内有圣父的真正而完美的本性。因此,奥斯定为了含蓄道出此点,在自己的解释中说:「在那里」,即在圣子内,「有最高和第一生命」等等(《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十章)。关于第二点,亦与圣子所特有者相合,因为圣子是圣父的明晰肖像。因此,我们看到这种情形,即如果肖像完美地表现出物,就说它美,纵然物本身是丑的。奥斯定(在同处)所说,也触及此点,他说:「在那里(在圣子内),有佑大的和合与无可复加的平等。」关于第三点之光采,也与圣子所特有者相合,这是因为圣子是圣言,而圣言是理智的「光」与「光耀」,正如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一第十三章所说的。奥斯定(在同处)所说,也触及此点,他说:「圣子有如是完美的、没有任何缺陷的圣言,和全能天主的艺术。」

至于「运用」,则相似圣神所特有的,这是采取其广义,视「运用」(uti)在己内含有「享用或享受」(frui);宛如运用「是随自己的意志取用某物」,而享用或享受则「是愉快地运用」,正如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第十一章所说的。所以,圣父和圣子赖以彼此享受的「运用」,与圣神所特有的相合,因为圣神是爱。这就是奥斯定所说的:「这一爱,这一喜乐,这一幸福或真福,他(希拉利)都称之为运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十章)至于我们赖以获享天主的运用或享用,其相似圣神所特有的,则是因为圣神是恩惠。奥斯定(在同处)指出这一点说:「在天主圣三内,圣神是生者(圣父)与受生者(圣子)的甘的,大量和丰盛地倾注在我们身上的甘品。」

由此可见,为什么被归于或被归名于天主三位的,有永恒、美和运用,却没有本体和活动。因为在后二者的观念或定义中,由于它们的共有性,找不到有什么与天主三位分别所特有的相似。

关于天主的第二种讨论,是视天主为「一」物或「唯一的」。依此,奥斯定将「唯一」或「一」归名于圣父,将「平等」归名于圣子,将「和合或连合」归名于圣神(参看质疑2)。显然地,这三个名称都意指或含有「一」(unitas),可是方式不同。因为「一」是绝对的说法,不预设有任何别的物存在。因此,将它归名于圣父,因为圣父既然是非出于本源的本源,就不预设有别的某一位格存在。可是「平等」之为「一」,却与他物有关联;因为,所谓「平等的」,是与他物有同「一」量度的或齐「一」的,因此,「平等」被归名于圣子,因为祂是出于本源的本源。可是「连合」(connexio)却是表示两物之间的「一」。因此,「连合」被归名于圣神,因为圣神是出于(圣父和圣子)二位。

由此出发,也可以理解奥斯定所说的:「三者由于圣父而是唯一的,由于圣子而是平等的,由于圣神而是连合一致的。」因为显然地,无论什么物,都是被归于那在其内首先发见此物者;例如说:一切低级物生活,是由于生魂,是在这生魂内,首先发见那些低级物之生命的理或性质。而在圣父的位格内,立即发见「一或唯一」,纵然是做此不可能的假设,即假设是没有(圣子、圣神)二位。因此,其他二位是由圣父而获得「一或唯一」。可是除去了或假设没有其他二位,在圣父内也就不会有「平等」;肯定了圣子,就立即发见有平等。因此,说「一切是由于圣子而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针对圣父来说,圣子是平等的本源,而是因为除非有与圣父平等的圣子,圣父就不能被称为是平等的。因为关于圣父的平等,首先注意到的是针对圣子;因为圣神之与圣父平等这一点,也是来自圣子。同样地,排除了作为三位格之连合的圣神,也就不能理解圣父与圣子基于连合的「一或唯一」。因此说「一切由于圣神而是连合」;因为肯定了圣神,才发见有基础,可据以说圣父与圣子是连合为一的。

可是按照第三种讨论,由于是讨论在天主内有充足的产生效果的德能,所以采用第三种归名,即「能力」、「智慧」与「美善」的归名(参看质疑3)。这种归名,如果着眼它们(能力智慧与美善)在天主三位内,这是根据「本目似」的观点;如果着眼它们在受造物内,则是根据「不相似」之观点。因为「能力」有本源的性质。因此,与天上的圣父有相似之处,因为圣父是整个天主性的本源。可是地上父亲的能力,却因年老力衰而有所不足。可是「智慧」,却与天上的圣子有相似之处,因为圣子是圣言,而圣言无非就是智慧的孕育或理念。可是地上的儿子,却有时因时间短促而欠缺智慧。至于「美善」,由于是爱的理由和对象,则与圣神有相似之处,因为圣神是爱。可是与地上的神或风(按:spiritus兼有此二义),美善则有冲突,这是因为地上的风含有猛烈的冲击,正如《依撒意亚》第二十五章4节所说的:「残暴人的神或风,有如街击墙壁的暴风。」

可是「德能」(virtus),却归名于圣子和圣神;这种归名,不是根据德能意指物的能力(potentia)本身;而是根据那由物的能力所发出者,有时也称为德能,就如我们说,一表现伟大能力的事件,成为某主动者的德能。

可是按照第四种讨论,所讨论的是天主与自己之效果的关联,如此则采用「出于祂、借着祂、在祂内」这种归名(参看质疑4)。因为这前置词或介词「出于」(ex),有时意指质料原因(效果之原因有如质料)的关联,而天主不可能是质料原因:有时意指成因或效果原因(causa efficiens)的关联。成因或效果原因则因天主的主动能力而归于天主;因此,被归名于圣父,如同能力被归名于圣父一样。可是前置词或介词「借着」(per)有时是指中间原因,例如我们说,木匠用或「借着铁锤」而动作。如此则这「借着」,有时不是被归名于圣子者,而是圣子原本所特有者,按照《若望福音》第一章3节所说的:「万物是借着祂(圣言)而造成的」;因为圣子不是造成万物的工具,而是出自本源的本源。可是「借着」有时却意指形式的关联,而主动者是借着形式动作;例如:我们说艺术家借着艺术而动作。因此,正如智慧与艺术被归名于圣子;同样地,这「借着祂」也是如此。可是前置词或介词「在……内」(in),却原本意指包容者的关联。可是天主包容万物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万物的相似点;即如同说万物在天主内,是着眼万物在天主的知识内。如此则我所说的这「在祂内」,应是归名于圣子者。可是,万物被包容在天主内的另一种方式,则是依据天主自己的美善,引导万物达到各自适当的目的,并藉以保存及治理它们。如此则这「在祂内」被归名于圣神,如同美善被归名于圣神一样。

虽然,日的原因是第一原因,可是目的原因的关联,却不应该被归名于是非出于本源之本源的圣父;因为,圣父是天主位格的本源,而天主位格之出发,不是为达到某一目的,因为其中每一位都是最终目的。而是由于自然本性的出发,而这种出发似乎更属于本性能力的性质。

可是关于其他几种归名所质疑的(参看质疑5),应该说:真理因是属于理智,正如第十六题第一节所说的,所以被归名于圣子;可是真理却不是圣子所特有的。因为正如前面(同处)所说的,讨论真理,可视真理是在理智内,或是在万物内。所以,正如理智和物本身或依其本体意义,是属于本体的,而不是属于位格的,同样地,真理也是如此。所引述的奥斯定在《论真宗教》中关于真理的定义,是针对被归名于圣子的真理。

至于「生命册」,直接地意指知识,间接地意指生命;因为正如前面第二十四题第一节所说的,生命册是天主关于那些将得永生者的知识。因此,生命册被归名于圣子;虽然「生命」被归名于圣神,因为生命意指内在的动态,如此则与圣神所特有的相合,因为圣神是爱。至于「为他物或他者所撰写」,这并不属于书册的本质,如果把书册作为书册来看;唯有把书册作为作品来看时,始才如此。因此,生命册本身不含有起源的关联,也不是原本属于位格的,而是归名于位格的。

可是「那存在者或那就是……者」(qui est)之归名于圣子,不是按照它固有的性质,而是基于附加于它的意义;即是因为在天主对梅瑟的谈话中,含有人类将得解救的预像或象征,而这解救是借着圣子完成的。可是就「那(Qui)」作为关系代名词而言,它有时会指向圣子的位格;如此则是采用其位格的意义,例如说:「圣子是那祂所是之受生者」;正如连「受生的天主或天主受生者」也是位格名称一样。但其意义或所指不确定时,则它是属于本体的或是本体名称。虽然就文法而言,这一代名词「那」(iste)似乎属于一确定的位格;可是任何可以指定之物,即使按照物的本性而言并不是位格(具有理性本性的自立体),但在文法上仍可以称为位格或格(文法上名词和代名词的格);因为我们说「那石头」和「那驴」。因此,就文法而言,天主的本体,就其藉「天主」这一名称来表示和代替而言,可以用这代名词「那」(iste)来指明,按照《出谷纪》第十五章2节所说的:「那是我的天主,我要颂扬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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