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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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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三十题 论天主位格之多数性
·第三十一题 论在天主内那些与唯一
·第三十二题 论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第三十三题 论圣父之位格
·第三十四题 论圣子之位格
·第三十五题 论肖像
·第三十六题 论圣神之位格
·第三十七题 论圣神之另一名称——
·第三十八题 论圣神的第三名称——
·第三十九题 论天主三位与本质或本
·第四十题 论位格与关系或特征之比
·第四十一题 论位格与表记行动的关
·第四十二题 论天主位格间的相同与
·第四十三题 论天主位格的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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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四十题 论位格与关系或特征之比较
第四十题 论位格与关系或特征之比较
浏览次数:28 更新时间:2025-6-12
 
 

第四十题
论位格与关系或特征之比较
一分四节

然后要探究的,是天主三位或天主之位格与关系或特征之比较(参看第三十九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关系与位格是否同一或相同。
二、关系是否区别和建立(天主的)位格。
三、假使用理智从(三)位格中抽离关系,是否仍保留有不同的基体或自立体存在。
四、按照我们的理解,关系是否预设先有位格的行动,抑或恰好相反。

第一节 关系与位格是否同一或相同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关系与位格似乎不是同一或相同(idem)。因为:

  1. 凡相同者,其中之一如果增加,其他的也必增加。可是,在天主内却有这不一致的情形,即在一位格内有多种关系,例如在圣父的位格内有父性和共同发出;另一方面却在二位格内有同一种关系,例如在圣父和圣子内有共同发出。所以,关系与位格并不是同一或相同。

  2. 此外,按照哲学家在《物理学》卷四第三章所说的,无物是在自己内。可是,关系却是在位格内。而且也不能说这是由于同一性的缘故;因为果真如此,则关系也就应该是在本体内了。所以,在天主内,关系或特征与位格并不是同一或相同。

  3. 此外,凡相同者都有这样的情形,即凡用来称述其中一物者,也可用来称述其他物。可是,并非凡用来称述位格者,也可用来称述特征。因为,我们说「圣父生」,可是却不说「父性是生者或生育的」,所以在天主内,特征与位格并不是同一或相同。

反之 在天主内,「那存在者,与那因以而存在者」,并无差别,正如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中所说的。可是,圣父却是因父性而是圣父。所以,圣父与父性是同一或相同。根据同理,其他的特征与(其相关)位格,也是同一或相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一点,意见分歧。有些人说,特征既「不是位格」,也「不是位格内」。他们是受了关系之表示方式的影响,因为关系所表示的意义,不是在某物内,而是针对某物。所以他们说,关系是陪侍性的或搭配性的,正如前面第二十八题第二节所解释的。可是,由于关系作为在天主内的物而言,就是天主的本体;而本体与位格相同,正如前面第三十九题第一节所指明的;所以关系与位格也应该是同一或相同。

所以,另有一些人论及这种同一性却说,特征固然是位格,但不是在位格内,他们认为说在天主内有特征,只是依据一种说话的方式,而非实际如此,正如第三十二题第二节所说的。可是必须肯定在天主内有特征,正如前面(同处)我们已指明的。这些用抽象方式所表示的特征,有如是位格的形式。因此,既然形式的理或性质,要求形式在自己所属的物内,所以应该说特征「是在位格内」,但「特征即是位格」;如同我们说本体「是在天主内」,但本体即是天主。

释疑

  1. 位格与特征,就其本身而言同一或相同,但在思想或观念上却不相同。因此,不必然是其中一个增加,另一个也增加。此外也应该注意,由于天主的单纯性,那些在受造物内并不相同的,可以观察到它们在天主内有两种实在的或物本身的同一性。因为,由于天主的单纯性排除形式与质料的组合,所以在天主内,抽象的和具体的彼此同一或相同,例如:「天主性」和「天主」。可是因为天主的单纯性也排除主体与依附体的组合,所以凡归于天主的,都是祂的本体;因此,在天主内,智能与德能同一或相同,因为二者都是在天主的本体内。按照同一性的这两种观点或性质,在天主内的特征与位格同一或相同。因为专属于个别位格的特征(proprietates personales)与(个别)位格相同,是基于这一观点,即抽象的与具体的相同。因为它们就是自立的位格本身;例如:父性即是圣父本身,子性即是圣子,出发(圣神发自圣父圣子)即是圣神。可是,那些非专属于个别位格的特征(proprietas non personalis),它们与位格相同,却是基于同一性的另一观点,即凡归于天主的一切,都是天主的本体。所以,共同发出或共发(圣父圣子共发圣神)之所以与圣父的位格和圣子的位格相同,并不是因为共发自己是一个本然自立的位格;而是因为它有如是在二个位格内的一个本体;如此则它也是在二个位格内的一个特征,正如第三十题第二节所说的。

  2. 说特征是在本体内,只是以同一性的方式。可是说特征以同一性的方式在位格内,不只指其本身实际相同,而且也着眼于表示的方式,即特征之在位格内,有如形式是在基体内。因此,特征限定和区别位格,但不限定和区别本体。

  3. 表记动词(按:如生或生育)和分词(按:如生者或生育的),意指表记行动。可是行动却属于基体,是基体的行动。而特征不是表示自己有如基体,而是有如基体的形式。因此,这种表示方式,不容许将表记动词和分词归于特征,或用它们来称述特征(参看第三十二题第二节释疑2)。

第二节 位格是否藉关系区别自己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位格(三位)似乎不是藉关系区别自己。因为:

  1. 单纯物都是藉自己区别自己。可是天主的位格(三位)却是极单纯的。所以,祂们是藉自己区别自己,不是藉关系。

  2. 此外,任何形式,都是按照自己的共类或类(genus)区别自己;因为「白色的」与「黑色的」之区别,只不过按照性质而已。可是,位格却意指属于实体这一类中的个体。所以,位格不可能是藉关系区别自己。

  3. 此外,绝对者(absolutum)先于相对者或与他物相关者(relativum)。可是(在天主内),首先有的区别是位格的区别。所以,天主的位格(三位)不是藉关系(彼此相关)区别自己。

  4. 此外,那预设有区别者,不可能是区别的第一因素或原理。可是,「关系」却预设有区别,因为在关系的定义中含有这些:即「相对者或有关系者之存在,是『自己』针对『它物』的存在」(《范畴论》第五章)。所以,在天主内,区别的第一因素或原理,不可能是关系。

反之 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六章说:「唯有关系增加天主位格之数字为三。」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发现其中有某共同点的多个物中,也应该探寻那(使它们成为多个的)区别因素。因此,既然天主三位在本体之唯一或一体方面相同或有共同点,也必须探寻那区别祂们而使之成为多位者。可是,在天主的位格内,使位格据以彼此不同的有二:即起源和关系。虽然,此二者本身并无不同,但在表示的方式上却有差别;因为起源是以行动的方式来表示,例如:生或生育;而关系则是以形式的方式来表示,如父性。

所以,有些人由于注意到关系随行动而产生或后于行动,所以他们说,在天主内,位格藉起源区别自己;如同我们说,圣父与圣子有区别,是因为圣父生,而圣子是受生者。至于关系或特征,只是事后显示基体或位格的区别;如同在受造物内,特征也是显示个体的区别,而个体之形成,则是藉质料的原素。

可是,这种说法并不能成立,理由有二。第一,因为为明了二物彼此有区别,必须是藉那内在于二物者来辨明它们的区别;例如在受造物内,或是藉质料,或是藉形式。可是一物的起源,却不意指或表示什么内在于该物者,反而是表示从这一物或到那一物的过程;例如,生表示出受生之物的过程,以及出于生者的过程。因此,受生之物与生者不可能只因生之行动而有区别;而应该认定在生者与受生之物内兼有某些使它们彼此有区别的因素。可是在天主的位格内,确定只有本体和关系或特征,因此,既然天主三位在本体方面相同,所以,天主三位必是藉关系而彼此有区别。第二,因为不应该把在天主位格间的区别,理解为好像是一共同者被分割,因为共同的本体仍然是未被分割的;而应该是那些区别的因素本身建立有区别的物。如此则是关系或特征区别或建立基体或位格,这是就位格本身是自立的而言,例如:父性就是圣父,子性就是圣子,因为在天主内,抽象的和具体的彼此没有区别。可是,说起源建立基体或位格,却相反起源的性质或理,因为主动意义的起源,意指从那自立存在的位格发出;因此,预设那位格先已存在。而被动意义的起源,有如出生或诞生,意指到一自立存在之位格的过程,尚未建立那位格。

所以,更好说,位格或基体是因关系而有区别,而非藉起源。因为,虽然无论以二者中那一方式,位格彼此都有区别,可是按照我们的理解方式,首先而主要地是藉关系。因此,「圣父」这一名称,不仅意指特征,而且也意指基体或位格;可是「生者或生育者」(genitor)或「生育的」(generans)这一名称,却只意指特征,因为「圣父」这一名称意指关系,而关系区别和建立位格;可是「生者」或「受生者」这一名称,却意指起源,而起源并不区别和建立位格。

释疑

  1. 位格就是自立的关系本身。因此,天主之位格因关系而有区别,并不相反其单纯性。

  2. 天主三位或天主的位格,在作为其自立之根基的存在或本体上,以及在任何绝对者方面,彼此并无不同;其区别仅是按照那「针对他者或别者」而说的。因此,关系已足以区别天主的位格。

  3. 区别越在先,也越接近唯一或单一。因此,这应该是最小的区别。因此,天主三位的区别,应该是藉那形成或带来最微小的区别者,即是藉关系。

  4. 如果关系是依附体,它预设先已有基体的区别;可是如果关系是自立的,那么关系就不是预设区别,而是自己带来区别。至于说「有关系者之存在,是自己针对它物的存在」,这所谓「它物」,意指那相关之对方或相对之关系(correlativum),而这相对之关系,依其性质来说,不是先有的,而是同时有的。(按:如父是针对子而说的;父性所指的与子的关系,与子性所指的与父的关系,二者是同时有的,并非一先一后。)

第三节 假使用理智从位格中抽离关系,是否仍保留有基体或自立体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假使用理智或在思想上从(天主三)位格中抽离特征或关系,似乎仍保留有(不同的)基体或自立体(hypostases)。因为:

  1. 一物如果有另一物因附加于自己而与自己有关系,那么除去那附加于自己之物后,仍然可被理解或成立;例如:「人(理性的动物)」,因附加(「理性的」于「动物」)而与动物有关系,而除去了「理性的」之后,「动物」仍然可被理解或成立。可是,位格是因附加而与基体或自立体有关系;因为位格是「具有属于崇高身分地位的特征的特殊基体或自立体」(参看第二十九题第三节释疑2)。所以,从位格中除去了专属于个别位格的特征之后,基体或自立体仍然可被理解或成立。

  2. 此外,圣父之是圣父,和祂之是某一位,不是来自同一因素。因为,既然圣父因父性而是圣父,假设祂也因父性而是某一个或某一位,那么在己内没有父性的圣子,就不是某一位了。所以,用理智从圣父中除去父性之后,圣父仍是某一位;而是某一位,也就是基体或自立体。所以,从位格中除去特征之后,仍存留有基体或自立体。

  3. 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五第六章说:「称为非受生的,与称为圣父,并不相同;因为圣父即使没有生圣子,却仍可称祂为非受生的。」可是如果圣父没有生圣子,那么在圣父内就没有父性。所以,除去了父性,仍存留有圣父的非受生的基体或自立体。

反之

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四第十节说:「圣子除了『出生或子性』(natus)之外,什么也没有。」可是祂却是因出生或子性而为圣子。所以,除去了子性,圣子的基体或自立体就不再存留。关于其他位格,也有同样情形。

正解

我解答如下:用理智抽离或抽出(abstractio),共分两种:一种是由特殊的或个别的(particulari)当中抽出那普遍的或共有的(universale),例如:由「人(理性的动物)」中抽出「动物」。另一种是由质料中抽出形式,例如用理智由一切可感觉到的(圆的)质料或物质中抽出圆的形式。可是,在这两种抽出之间有此一差别,即在那针对普遍与特殊所作的抽出中,抽出所涉及之主体或物,就不再存留或不再是原来之物;因为,由人(理性的动物)中抽出了「理性的」这一种差之后,在理智的理解中就不再有人,而只有「动物」。可是在注意形式和质料的抽出中,二者继续存留在理智中;因为自(圆的)铜制物中抽出圆的形式之后,在我们的理智中,仍分别存留有对圆的理解和对铜的理解。

虽然在天主内,就事物本身而言,并没有什么普遍的和特殊的,也没有形式与质料,可是在表示的方式方面,却也发现在天主的事物内与上述种种有相似之处;大马士革的若望就是按照这种方式说,「本体是普遍的或共有的,基体或自立体是特殊的」(《论正统信仰》第六章)。所以,如果我们谈论按照普遍和特殊而形成的抽出,那么除去了特征之后,在理智中仍存留有共有的本体,但不再存留有宛如是特殊者的圣父的自立体。可是,如果我们的谈论,是按照形式与质料的抽出方式,那么除去了非专属于个别位格的特征之后,仍存留有对自立体和位格的理解或领悟;例如;用理智从「圣父」中抽出「非受生的」和「发出者(spirans,针对圣神)」之后,(在我们的理解中)圣父的自立体或位格仍然存在。但用理智除去了专属于个别位格的特征之后(按:如针对圣子的父性或生者,generans),则也除去了对自立体的理解。因为按照正确的理解,专属于个别位格的特征,其临于天主的自立体,不是如同形式临于先已存在的主体:而是自己带来自己的自立体,因为这种特征就是自立的位格,如同父性(特征)就是圣父本身(位格);因为在天主内,自立体意指有区别的物,因为自立体是「个别的」实体或自立体。因此,既然是关系区别并建立(在天主内的)自立体,正如第二节已说过的,所以,用理智除去了专属于个别位格的关系之后,相关的自立体也就不复存留。

可是正如第二节已说过的,有些人说,在天主内,自立体的区别,不是借关系,只是借起源;按照这种理解,圣父是借此而是自立体,即是祂不是出自他物;而圣子却是借此而是自立体,即是祂借生而出自他物。可是,关系之临于自立体,有如是属于崇高身分地位的特征,是这种关系构成或建立位格之理或性质;因此,它们也称为位格性(使位格成为位格的形式因素),因此,用理智除去了这种关系之后,固然仍存留有自立体,可是不再存留有位格。

可是这种说法不能成立,理由有二:第一,因为关系区别并建立自立体,正如第二节已指明的。第二,因为凡是具有理性本性的自立体都是位格,正如波其武的定义所指明的。他说:位格是「具有理性本性的个别实体或自立体」(《论二天性》第五节)。因此,为使位格是自立体,而不再是位格,应该抽出或除去的,是本性方面的理性,而非位格方面的特征。

释疑

  1. 位格附加于自立体的,不是有绝对区别作用的特征,而是「属于崇高身分地位方面有区别作用的特征」;因为这一切都应该被视为一种差别。可是,有区别作用的特征之属于崇高身分地位,是因为或基于它「自立」于「理性本性」内。因此,从位格中除去了这(自立的)有区别作用的特征之后,就不再存留有自立体;如果被除去的是本性中的理性,则仍存留有自立体。因为无论是位格或是自立体,都是个别的实体或自立体;因此,在天主内,在二者(位格和自立体)的理或性质内,都有有区别作用的关联。

  2. 圣父因父性不仅是圣父,而且也是位格,也是某一位或是自立体。可是却不能因此而说圣子不是某一位,或是自立体;如同不能因此而说祂不是位格一样。

  3. 按照奥斯定的意思,说除去了父性之后,圣父的自立体仍是非受生的,并不是好像在说,非出生性或无起源性(innascibilitas)建立并区别圣父的自立体;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非受生的」没有积极肯定或指定什么,只是消极的说法,正如奥斯定自己(同处)所说的。他是在做一般性的谈话,因为并非一切非受生的都是圣父。所以,除去了父性之后,在天主内,就不再存留有与其他位格作区别的圣父的自立体;而只有与受造物作区别的圣父的自立体,如同犹太人所理解的一样。

第四节 按照我们的理解,表记行动是否先于特征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按照我们的理解或思想过程,表记行动似乎先于特征。因为:

  1. 大师在《语录》卷一第二十七题说:「圣父常是圣父,因为祂常生圣子。」依此,按照我们的理解,生似乎先于父性。

  2. 此外,在理智的理解中,一切的关系都预设先有那关系所根据之物,例如:相等预设先有分量(quantitas)。可是,父性是根据「生」这一行动的关系。所以,父性预设先已有生。

  3. 此外,主动意义的生或生育与父性的关系,就如出生或诞生与子性的关系。可是子性预设先有诞生,因为圣子已诞生了,所以才有圣子。所以,父性也是预设先有生或生育。

反之 生或生育是圣父之位格的动作。可是,是父性建立圣父的位格。所以,按照我们的理解,父性先于生或生育。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有些人说,关系并不区别和建立自立体,它们只显示已获得区别和建立的自立体;按照他们的说法,并按照我们的理解方式,绝对应该说关系后于表记行动;以致可以直截了当地说:「因为祂生,所以才是父亲或圣父」。

可是,假设在天主内,关系区别和建立自立体或位格,就应该分而言之。因为在天主内,起源有主动的与被动的意义:主动意义的起源,例如:把生或生育归于圣父,把作为表记行动的嘘出或发出(spiratio)归于圣父和圣子;至于被动意义的起源,例如:把诞生归于圣子,把出发或「被......所发出」(processio)归于圣神。因为按照我们的理解,被动意义的起源,绝对先于正在出发中之位格的特征,包括专属于个别位格的特征在内;因为被动意义的起源,意指到或通往因特征而被建立之位格的过程。同样地,按照我们的理解,主动意义的起源,也先于那作为本源之位格的非专属于个别位格的关系;例如:共发(圣神)的表记行动,按照我们的理解,先于圣父和圣子共有的没有特别名称的相关特征。至于专属于圣父之位格的特征,却分为两种方式来讨论。一种方式是视之为关系;依此,按照我们的理解,也是预设先有表记行动,因为关系作为关系,基于行动。另一种方式是视特征为建立位格者:依此,按照我们的理解,则应该先于表记行动,就如按照理解的程序,主动的位格应该先于行动。

释疑

  1. 大师所说:「圣父因为生而是圣父」,他用「圣父」这一名称,是根据这一名称只指关系的意义,而不是按照它指自立位格的意义。因为按照后一意义,就应该反过来说:「因为祂是圣父,所以祂生」。

  2. 这一质疑的出发点,是视父性为关系,而非视父性为建立位格者。

  3. 出生或诞生,是到或通往圣子之位格的过程;因此,按照我们的理解,诞生先于子性,即使是视子性为圣子之位格的建立者。可是,主动意义的生或生育,却表示自己是出于或来自圣父的位格,所以,预设先已有圣父的专属于圣父之位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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