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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三十题 论天主位格之多数性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浏览次数:6 更新时间:2025-6-6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一分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天主内的关系(relationes;参看第二十七题引言)。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在天主内是否有某些实在关系。
二、这些关系是否就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或者是外加(于本质或本体)的。
三、在天主内能否有多种或多个相互实际有别的问系。
四、论这些关系之数目。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某些实在关系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没有某些实在(reales)关系。因为:

  1. 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四章说:"当人用各种范畴来称述天主时,凡是能用以称述天主者,都转变成本体或自立体;至于关系或关系到某物(ad aliquid),则完全不能用以称述天主。"可是,凡是实在或实际存在于天主内者,都能用以称述天主。所以,关系并不是实在或实际存在于天主内。

  2. 此外,波其武在同书第六章又说:"在天主圣三内,圣父与圣子之关系,以及两者与圣神之关系,彼此相似,都是那本是同一物者与那本是同一物者的关系(按:圣父、圣子、圣神本是同一天主)。"可是,这种关系只不过是观念上的或思想上的关系而已(只存在于思想上),因为一切实在的关系(存在于物本身的关系)都需要有实在的两端。所以,在天主内之关系,不是实在的,而仅是思想的。

  3. 此外,父性之关系是一种本源的关系。可是,当说天主是受造物的本源时,并不意谓任何实在的关系,而只是一种思想上的关系而已。所以,在天主内的父性也不是实在的关系。同理,其他在天主内的关系也不是实在的。

  4. 此外,天主内的生或生育,是根据可理解之言的出发,而由理智之活动而来的关系,是思想上的关系。所以,在天主内根据生或生育所说的父性和子性,仅是思想上的关系而已。

反之 如非有父性,便不会称为父;如非有子性,亦不会称为子。所以,如果在天主内的父性与子性都不是实在的,那么天主之是圣父和圣子也不是实在的,而只是根据理智的思想;而这却是萨培里的异端(haeresis Sabelliana)。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天主内,有些关系是实在的。为明示此点,应该注意,只有在那些关系到某物或与某物有关系者中,才有某些只存在于理性之思想中而不存在于物本身内者。在其他种类(的范畴)中并没有这种情形;因为其他的种类,如量和质,按其本质就表示是依附于某物者。而关系或那些所谓关系到某物者,按其本质却仅表示与或针对另一物的关连(respectus)。而这种关连有时是在物之自然本性内;比如:有些东西依其本性就彼此之间有某种秩序,并互有倾向。这样的关系应该是实在的。比如在有重量的物体内,有趋于适中地方或位置的倾向与趋势;因此,在这有重量的物体内,就有一种与或针对适中位置的关连。其他类似的东西也是一样。不过,关系或那些所谓关系到某物者所表示的关连,有时却只存在于比较一物与另一物的理性之领悟或思想内;那时,就只有思想上的关系了,比如几时理性把人与动物的比较作为"种"(species,别类)与"类"(genus,共类)的比较。(按:把动物"类"分为非理性或无灵动物和理性或有灵动物(人)两"种",这所谓类和种,以及其间之关系,只存在于理性中,并不存在于动物和人中。)

当一物由具有同样本性的本源出发时,那么二者,即造出发者,和那其所从出或出发者,必在同一秩序中相合相通;因此彼此之间必有实在之关连。所以,如第二十七题第三节释疑2. 所证明的,在天主内之出发既是在同一本性内,那么根据天主内的出发而有的关系,必是实在的关系。

释疑

  1. 所谓不能用关系到某物或关系来称述天主,是根据关系的特有之理或本质;还是因为关系之特有之理或本质,不是指关系与其所属之物或主体的相较或配合,而是指与另一物(终点)的关连。所以,波其武无意藉此排除在天主内有关系,而只是说,根据关系的特有之理或本质,不可以用它按照(象依附体)依附(主体)的方式来称述,而只可以依照关系或关连到他物的方式。

  2. 只有在把"同一"这个字懂作绝对或全面同"的时候,由"同一"这个名称所表示的关系才只是思想上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只能存在于理性按照对一物的两种不同的观点,所构思出的这物与它自己的秩序内。不过,如果所谓"同一",不是指数目的同一个,而是指物类或物种之本性的同一,那情形就不一样了。所以,波其武之把天主内的关系比作同一性之关系,不是在每一方面,而只是在这一点上,即本体并不因这些关系而变为不同,就如本体亦不因同一性关系而变为不同一。

  3. 由于受造物由天主出发而有不同之本性,所以天主是在全部受造物之秩序以外,祂与受造物之关系亦非出于祂的本性。因为天主之产生受造物,不是出于其本性之必然,而是如第十四题第八节和第十九题第四节所说的,藉由天主的理智和意志。因此,在天主内没有对受造物之实在关系。可是,在受造物内却有对天主的实在关系;因为受造物被包含在天主的秩序之内,其系属于天主,属于他们的本性。而天主内之出发,却是在同一本性内。因此,情形并不相同。

  4. 仅随理智之活动而来的在被理解事物内之关系,只是思想上的关系而已,也就是说,是因为理性在两个被理解的事物间构思或想出这些关系。不过,随理智之活动而来的,存在于依理解方式而出发的言及其所从出之本源(理智)间的关系,则不只是思想上的,而是实在的关系;因为理智和理性也是实在的物,而且与依理解方式而出发者,有实在的关连,就如形体物与依形体方式出发者有实在的关连一样。因此,在天主内之父性与子性是实在的关系。


第二节 天主内之关系,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是否相同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内之关系,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似乎并不相同(或不是同一的idem)。因为:

  1.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五第五章说:"并非所说的在天主内的一切,都是依据本体或本质而说的。因为也说对他者之关系,比如说圣父对圣子之关系;而这不是依据本体而说的。"所以,关系不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2. 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一章说:"凡是用关系所述说之物,关系之外,也另有他物;比如主人和仆人(按:主、仆关系之外,另有'人'作为关系之主体)。"所以,如果在天主内有某些关系,那么除了这些关系之外,在天主内必定还另有他物。可是,这"他物"只能是天主之本质或本体。所以,本质或本体是不同于关系之物。

  3. 此外,如《范畴论》第五章所说,有关系的存在,是针对或相对于他物的存在。所以,如果关系就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那么天主之本质或本体的存在便是相对于他物的存在了;而这与天主存在的完美性是不能相容的,因为如前面第三题第四节所证明的,天主的存在是最绝对的,是本然自立的。所以,关系不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

反之 凡不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之物,都是受造物。而归于天主的关係是实在的。所以,如果关系不是天主之本质或本体,那就是受造物了;如此也就不应对之施以崇拜(天主)之礼;可是,相反这一点,(圣三节弥撒之)颂谢词却唱说:"崇拜天主,应位格(三位)分明,尊威均等(相同、一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一点,据说包莱的吉尔波(Gilbertus Porretanus),曾犯过错误,但后来在莱姆士会议中撤回了自己的错误主张。他曾说,天主内之关系是陪侍或搭配性的(assistentes),或外加(于本质或本体)的。

为明示其中情形,应该注意,在九类依附体的每一类内,都有两点应予考虑。其中之一,是每一类依附体作为依附体所有的存在,这是一切依附体所共有的,即依附于主体内的存在,因为依附体之存在就是在......内存在。在每一类依附体中,另外可以考虑的一点,是各类依附体中每一类所特有的性质或理。关系之外的其他依附体,如量与质,即使其类的特有性质,亦系来自其与主体之比较或配合,因为量是本体之度量,质是本体之素质。而关系之特有性质,却不是来自与其所在之主体之比较或配合,而是来自与外在的他物之比较或配合。

所以,即使是在受造物中,如果我们把关系作为关系来看,那么关系便是陪侍或搭配性的(外加的),而不是依附于内部的;好像他们是在表示多少会涉及到有关系之物的一种关连,而此一关连由该物出发趋向另外一物。不过,如果把关系作为依附体来看,那么关系便是依附于主体内的,并在主体内有依附的存在。而包莱的吉尔波却是只按第一种看法讨论了关系。

不过,凡是在受造物内有依附的存在者,被移置于天主内时,便有自立的存在了;因为在天主内没有什么如同是在主体内的依附体,凡是在天主内者尽是天主的本质或本体。因此,相对于在受造物内的关系,在主体内有依附的存在,而实际存在于天主内的关系,则有天主之本质或本体的存在,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完全相同的存在。不过,就关系是说关系到某物这一点而言,关系并不表示与本质或本体之关系,而是与其相对者之关系。因此,实际存在于天主内之关系,就其本身而言(secundum rem),与天主的本质或本体显然是同一的;其分别只是在理智的思考方面,这是依据在关系内含有(一物)对与其相对之物的关连,而这关连却并不包含在"本质或本体"(essentia)这一名称内。所以,在天主内,关系之存在,并非别于本质或本体之存在,而是同一个相同的存在,这是很明显的。

释疑

  1. 奥斯定的这些话,并不表示天主内之父性或其他关系,依其存在而言,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不是同一的;其意思是说,不是用它按自立体或本体的方面来称述,即不是把它视为存在于其所称述之物内者,而是视之为与他物有关连者。因此,才说在天主内只有两种范畴(按:即自立体与关系),因为其他的范畴,不拘是在自己的存在方面,或是在各自特有的理或性质方面,都含有与其所述说之物的交结或连结;可是,在天主内,却没有什么能与其所在之物,或其所述说之物,有任何交结或连结,除非是同一性方面的,这是因为天主之至高的单纯性的原故。

  2. 正如在受造物中,在那所谓有关系者中,不仅有对另一物之关连,而且也有某种绝对或独立者;同样,在天主内也是如此;不过不是完全一样。因为在受造物中,除了意指关系之名称的意义所包括者之外,还另有他物;而在天主内,却不是另有他物,而是同一相同物,只是未能藉意指关系之名称把它完全表达出来,未能把它包括在意指关系之名称的意义中。因为在第十三题第二节讨论天主之名称时已说过,在天主本质或本体之完美性中所包括的,远比任何名称所能表示者多。所以,不能因此而说,在天主内除了关系之外,在实物方面或就物本身来说,还另有他物;其区别只在于所讨论的名称之意涵方面。

  3. 假如在天主的完美性内,除了意指关系之名称所表示者之外,就没有别的了,那么天主的存在就如同是与他物有关连的,而是不完美的了;就像假如在天主的完美性内,除了智慧这个名称所表示者之外,就没有别的了,那么在天主内就没有任何自立存在者了。可是,由于天主之完美性大于任何名称之意义所能包括者,所以不能说:如果意指关系之名称,或任何其他用于天主之名称,并不是表示某种完美之物,那么天主之本质或本体就是有不完美的存在,因为天主的本质或本体,在自己内总括一切种类的完美,如第四题第二节已说过的。


第三节 天主内之关系是否彼此之间有实在的区别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之关系,彼此之间似乎没有实在的区别。因为:

  1. 凡是与同一物相同者,彼此亦相同。而在天主内之一切关系,就其本身而言(secundum rem),均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相同。所以,就其本身而言,这些关系彼此之间并没有区别。

  2. 此外,父性和子性,依名称之理(定义)或性质,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有所区别;同样,善和能力亦然。可是,天主的善性与能力,并不由于这种理或性质方面的区别,而彼此之间有实在的区别。所以,父性和子性之间也没有。

  3. 此外,在天主内,除了依据起源的关系之外,别无实在的区别。而一个关系似乎不是源于或出于另一个关系。所以,关系彼此之间没有实在的区别。

反之 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六章却说:"在天主内,本体含有唯一性(一体),而关系增之为三位。"如果关系彼此之间没有实在的区别,则在天主内亦没有实在的三位,而只在思想上有三位;而这属于萨培里的错误。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果把某一物归于另一物,就应该把属于这某一物之理或本质的一切,都归于那另一物;比如:无论把"人"归于那一物,都应该把"有理性或理性的存在"归于他。而关系之理或本质,就在于一物对另一物的关连,依此关连,一物与另一物在关系方面相对或相互对立。因此,在天主内既然实在有关系或有实在的关系,如先前第一节已说过的,那么在天主内必也实在有相对或对立。而关系方面的相对或对立,在其本质或理内就含有区别。所以,在天主内应该有实在的区别(物本身实有的区别);当然这不是就绝对的物本身或物本身的绝对面而言,因为绝对的物就是兼有至一性和至高单纯性的天主本质或本体;而是就有关系的物或物的关系面而言的。

释疑

  1. 依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三第三章所说,这一论证,即凡是与同一物相同者,彼此亦相同,只针对那些在物本身和在思想或观念上均完全相同的事物才有效,比如:(拉丁文的)tunica(衣)和indumentum(衣着);然而,对于在思想或观念上有区别的事物则无效。因此,在同处他又说:虽然主动(actio)与动或变动(motus)相同(主动是动),被动(passio)亦然(被动亦是动);可是,不能因此而说主动与被动相同(主动就是或等于被动);因为在"主动"内所有的观点或与可动者之动的关连,有如是动之所从出者或本源(起点),而在"被动"内所有者,则是动来自他物(或动的终点)。同样,虽然就物本身来说,父性与天主之本质或本体相同,子性亦然;可是,此二者在其特有之理或观念上,却含有互相对立的观点或关连。因此,也彼此有区别。

  2. 能力与善性,在其理或观念上,并不含有任何相对或对立;是以情形不同。

  3. 虽然严格地说,关系彼此之间,不是一个关系源于或出于另一个关系;不过,关系却依据一物之由另一物出发,而被视为相对或对立者。


第四节 在天主内是否仅有四种实在关系,即父性、子性、发出,及被发出或出发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不仅有四种实在关系,即父性、子性、发出(spiratio嘘气、嘘出),及被发出或出发(processio)。因为:

  1. 在天主内还应考虑到理解者与被理解者,及愿欲者与被愿欲者之关系;而这些关系似乎是实在的关系,以及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关系。所以,在天主内不只有四种实在关系。

  2. 此外,对天主内之实在关系的领悟,是根据言依循理解方式的出发。可是,如亚维采那(Avicenna)于《形上学》第三篇第十章所说的,理解的关系可以无限地增加。所以,在天主内有无限的实在关系。

  3. 此外,在天主内自永恒就有观念或理念,这在第十五题第二节已说过了。可是,这些理念只能是依照其与许多不同之物的关连,而相互区别,如在第十五题第二节已说过的。所以,在天主内有众多的永恒关系。

  4. 此外,相等、相似及相同都是一些关系;而它们自永恒就在天主内。所以,在天主内自永恒就有比上述四种关系更多的关系。

反之 天主内之关系似乎少于四种,因为按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三第一章所说,"由雅典至特比之路,和由特比至雅典之路,是同一条路"。所以,同理,由父至子的父性关系,和由子至父的子性关系,似乎是同一关系。如此则在天主内不是有四种关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十五章所说,一切的关系,或是建立于量上,如一倍或一半等,或是建立于行动或主动与被动上,如创作者与被创作者,父(生者)与子(受生者),主与仆等。既然在天主内是没有「量」的,因为如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基本信条》(Contra Epistolam Manichaei quam vocant Fundamenti)第十五章所说,天主之大是与量无关的;所以,在天主内之实在关系,只能是建立在主动或行动上的。但不是建立在有外在物据以由天主发出之行动上,因为天主对受造物之关系在天主内并不是实在的,这在前面第一节释疑3.和第十三题第七节已说过了。因此,只能按这样的行动来领悟在天主内的实在关系,即根据行动在天主内所有的出发,不是向外的出发,而是向内的出发。

而这样的出发只有两种,如第二十七题第五节已说过的:其中之一是根据理智的行动,即言之出发;另一种则是根据意志的行动,即爱之出发。根据其中任何一种出发,都应该有两个相对或对立的关系:其一是那由本源出发者之关系,其二是本源本身之关系。言之出发称为产生或生育,而这是按归于有生命之物之产生的特有意义。而在完美的有生命之物中,生育之本源的关系称为父性;由本源出发者之关系则称为子性。而爱之出发却没有特有的名称,如第二十七题第四节已说过的;因此,根据它而有的关系也是这样。不过,这种出发之本源的关系可称为嘘出或发出(spiratio),而那(由本源)出发者(或发自本源者)之关系则称为出发;虽然这两个名称属于出发或起源本身,而非属于关系。

释疑

  1. 在那些其理智(理解者)与被理解者、其愿欲者(意志)与被愿欲者彼此有别的物中,知识与被知之物,愿欲者与被愿欲之物,能够有实在的关系。可是,在天主内,理智与被理解者却是完全相同的或同一的,因为天主是借理解自己而理解其他一切;同理,祂的意志与被愿欲者也是如此。因此,在天主内的这样的关系不是实在的,就像同一物对其本身之关系不是实在的一样。不过,理智对言之关系却是实在的;因为言被懂作借理解行动而出发者,而非视之为被理解之物。因为当我们理解石头时,理智由被理解之物所孕育或构思出者,称为言。

  2. 在我们内的理解关系可以增至无限,因为人是以一个行动理解石头,以另一个行动理解「自己理解石头」,又以另一个行动理解这(后一个)理解;如此则理解之行动会增至无限,因而被理解之关系也会增至无限。可是,在天主内却不可能这样,因为天主是只以一个行动而理解一切。

  3. 理念上的关连,有如是为天主所理解者。因此,不能单基于有许多这样的关连,而说在天主内有许多关系(参看释疑2.),而只能说天主认知许多关系。

  4. 相等与相似,在天主内不是实在的关系,仅是思想上的关系,这由之后第四十二题第一节释疑4.所说将可看出。

  5. (答反之)由一点至另一点之路,往与返都是同一条路;可是,二点的关连或方向(由……到……)却不相同(按:如同一铁路路线——像台北至高雄,往返双向行驶的起点与终点,或起站与迄站,并不相同)。所以,不能因此而结论说,父至子与子至父之关系是同一关系;不过,对于一个绝对者可以做这种结论,假设这绝对者是在他们之间的居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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