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题
论天主位格间的相同与相似
一分为六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天主位格间的比较关系(参看第三十九题引言)。首先讨论相同与相似;其次讨论差遣或派遣(第四十三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六个问题:
一、在天主的位格间是否容许有相同。
二、出发的位格与其所出发的位格,是否有永恒性方面的相同。
三、在天主的位格间是否有某种秩序。
四、天主的位格在大小方面是否相同。
五、一位格是否在另一位格内。
六、天主的位格在能力方面是否相同。
第一节 在天主(位格)间是否容许有相同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适于把相同(aequalitas,同样、同等、平等、相等)归于天主的(三)位格。因为:
相同意指同一的分量,正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十五章所指明的。可是在天主的位格内,既没有称为大小的内在连续分量,也没有称为地方与时间的外在连续分量;而且按照非连续的分量,在祂们内也没有相同,因为二个位格多于一个位格。所以,相同不通于天主的(三)位格或天主三位。
此外,天主三位属于一个本体,正如第三十九题第二节所说的。可是本体是以形式的方式来表示。而在形式方面的共有或相合,并不构成相同,只构成相似。所以,应该说在天主三位间有相似,而不应该说有相同。
此外,凡是在其内有相同或相等的一切,彼此都是相同或相等的;因为所谓相同或相等者,是指与中目问者相同或与相等者相等。可是天主三位却不可能称为彼此相同或相等。因为正如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十章所说的:「如果肖像完美地或圆满地合于肖像所表示之物,那么肖像就与它所表示之物相等,但不是那物与肖像相等。可是圣父的肖像却是圣子;如此则圣父就不是与圣子相等。所以,在天主三位间并没有相同或相等。」
此外,相同或相等是一种关系。可是无一关系是天主三位共有的;因为天主三位是根据关系而相互区别。所以,相同或相等并不适于天主三位。
反之 《亚达纳修信经「不拘谁」》中说:「天主三位彼此都是同为永恒的和同等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必须肯定在天主三位间有相同或相等。因为按照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十第五章所说,所谓相等,有如是否定有大有小。可是我们却不能说在天主三位内有什么大小或更大更小;因为正如波其武在《论天主圣三》第一章所说的:「他们念念不忘差异」,即天主性的差异,「他们或增或灭,就像亚略派人士一样,后者藉不同的卓越等级,使天主三位一体形成多样化并分解了祂,同时也使祂降为多样多体。」
个中理由是,因为不相同或相等之物,不可能是同一个分量。可是在天主内,分量却只不过是天主的本体而已。所以,如果在天主三位间有任何不相同或不相等,那么在祂们内的便不是同一个本体;如此则天主三位不是同一个天主,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应该肯定在天主三位间有相同或相等。
释疑 1. 分量有两种:一种是体积的分量或有(高、长、宽等)向度的(dimensiva)分量,它只存在于形体内;因此,在天主三位内并没有这种分量。另一种是根据某种本叫形式的完美而考虑的能力的分量(quantitas virtutis);标明这种分量的根据,就像说一物有较大的热量(较热)或有较小的热量(比较不热),这是根据它在热方面较更完美或较不完美。考虑这种能力的分量,首先要注意其根本,即其形式或本性的完美本身;如此则称为非形体的大小,例如:由于热的强烈和完美而说它是大热。因此,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八章说:「在那些非因体积而称为大的物内,凡是较好的,也就是较大的」;因为凡是较完美的,也就是较好的。关于能力的分量,其次要注意的是形式的效果。而形式的第一种效果是存在;因为万物都循自己的形式而存在。形式的第二种效果是动作或行动;因为一切的主动者或行动者都藉自己的形式而行动。所以,考虑能力的分量,既要根据存在,也要根据行动;要根据存在,因为那些有更完美本性者,其存在也持续更久或有更大分量的持续;至于要根据行动,因为那些有更完美本性者,也有更大的行动能力。所以,正如奥斯定在《致伯多禄执事论信德》第一章中所说:「所谓在天主圣父、圣子和圣神内的相等或相同」,意思是说:「其中没有任何一位,或在永恒性方面领先,或在大小方面超出,或在能力方面取胜。」
如果是根据能力的分量来考虑相同或同等,那么它在自己内就包括有相似,以及甚于相似者;因为它排除超出或偏离。因为凡共有同一形式之物,都能称为相似,纵然并不是同等地分享那形式,例如:说在热的方面空气相似火;可是如果一物比另一物更完美地分享那形式,那么它们就不能称为相同或同等。由于在天主圣父和圣子内的本性,不仅是同一本性,而且也是以同等的完美方式在二者内,所以我们不仅说「圣子相似圣父」,以排除优脑米伍(Eunomius)的错误;而且我们也说「圣子与圣父相同或同等」,以排除亚略的错误。
在天主内,相等或相似可用两种方式来表示,即是用名词和用动词。就其用名词来表示而言,则说在天主三位内彼此有相等和相似;因为圣子与圣父相等和相似,反过来圣父与圣子亦然。这是因为圣父的天主本体并不大于圣子的天主本体;所以,正如圣子有圣父的「大小」,亦即圣子与圣父相等,同样地,圣父也有圣子的「大小」,亦即圣父与圣子相等。可是关于受造物,正如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九章所说的,「(在受造物与造物主天主之间)没有相互的相等和相似」。因为说效果相似原因,是因为效果有原因的形式;可是却不能反过来说(原因相似效果和有效果的形式),因为形式是主要地在原因内,次要地在效果内。至于动词则是用变动来表示相等。虽然在天主内并没有变动,但有受或得(accipere)。由于圣子之与圣父相等是得之于圣父,而反过来则不然,所以我们说「圣子相等于圣父」,却不能反过来说(圣父相等于圣子)。
(按:人间父子关系亦有类似情形。例如张家父子,由于子生于父,所以:一、我们说儿子姓张,是因为父亲姓张,却不反过来说父亲姓张,是因为儿子姓张;二、我们说儿子面貌相似父亲,甚至一模一样,却不反过来说父亲相似儿子,甚至一模一样。)
在天主的位格或三位内所讨论的,无非是三位所共有的本体,和三位藉以相互区别的关系。可是相等兼含有二者:即(一方面)含有三位的区别,因为并不说任何一物与自己相等(按:即常是针对另一物);(另一方面)也含有本体的唯一或一体,因为三位之彼此相等,是由于属于相同的「大小」和本体。可是显然地,同一物之与自己的相比或相对,不是基于什么实在的关系。而关系之与另一关系之相比或相对,也不是藉由其他或第三关系;因为当我们说父性与子性对立或相对时,这对立或相对并不是介于父性和子性间的中间关系。因为(否则的话),按照上述两种情形,关系将会无限地增加。所以,在天主三位内,相等与相似并不是在专属于每一位之关系以外的另一实在关系;而是在自己的观念中包括有区别三位的关系,以及本体的唯一。因此,大师在《语录》卷一第三十一题说:「于此,名称只意指关系。」
第二节 出发的位格与自己的本源,就如圣子与圣父,是不是同为永恒的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出发的位格与自己的本源,就如圣子与圣父,似乎不是同为永恒的(coaetema,在永恒性方面是相同的)。因为:
亚略提出了生或产生的十二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比照线之出于点;它缺少单纯性的相等或相同。
第二种方式是比照光芒之出于太阳;它缺少本性的相同。
第三种方式是比照印记之出于印信;它缺少同性同体和主动功能。
第四种方式是比照由天主释出善意;它缺少同性同体。
第五种方式是比照依附体之出于实体;而依附体缺少自立。
第六种方式是比照由物质中抽出形式或形象,如同感官由可感觉之物接受形式或形象;它缺少非物质单纯性的相同。
第七种方式是比照意愿为思想所激发;这种激发只是时间性的。
第八种方式是比照变形,例如由铜变成物像;这是物质的变形。
第九种方式是被推动或变动出自推动者;于此也出现原因与效果。
第十种方式是比照由物类或类别中引伸出物种或种别;而这方式不适于天主,因为关于圣父与圣子的称述,并非像称述物类和物种一样。
第十一种方式是比照技艺创作,就像外在的橱柜来自内心的设计一样。
第十二种方式是比照诞生,例如:人生于父亲;于此有时间的先后。
由此可见,在一物出自另一物的一切方式内,或者缺少本性的相同,或者缺少持续的相同。所以,如果圣子是出自圣父,那么就应该说圣子或者是小于圣父,或者是后于圣父,或者二者兼是。
此外,凡出自其它物的一切,都有本源或原始(principium)。可是无一永恒物有原始或开始。所以,(出自圣父的)圣子并不是永恒的,圣神也不是永恒的。
此外,凡是朽腐或腐化者,都停止存在。所以,凡是受生者,都开始存在;因为受生的目的就是存在。可是圣子却是受生于圣父的。所以,祂开始存在,而不是与圣父同为永恒的。
此外,如果圣子是受生于圣父的,那么圣子或常常是在受生,或有受生的某一时刻。如果祂常常是在受生,由于当一物是在受生的过程中时,就是不完美的,正如像时间和变动等常在形成过程中之连续物所指明的,那么,圣子就常常是不完美的;而这是不相宜的。所以,有圣子受生的某一时刻。所以,在这时刻以前,圣子还不存在。
反之 亚达纳修在《信经「不拘谁」》中却说:「整个天主三位彼此都是同为永恒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必须说圣子与圣父是同为永恒的。为明示此点,应该注意,一出自本源的存在物,其后于自己的本源,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来自主动者或行动者方面,另一种方式是来自主动或行动方面。
从行动者方面,运用意志的行动者,与依据本性的行动者,又有不同。因为:
在运用意志的行动者方面(出于本源者之后于其本源),是由于时间的选择;因为正如运用意志的行动者有权能选择赋予效果的形式,正如前面第四十一题第二节所说的;同样地,他也有权能选择那产生效果的时间。
可是在依据本性的行动者方面,这一现象的发生,却是由于行动者并非从起初就有完美的依据本性而行动的能力,而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获得它,例如人并不是从起初就能生育。
可是从主动或行动方面,那出自本源者之所以受阻而不能与其本源同时存在,是因为行动是连续的或逐渐完成的(successiva)。因此,假设有一行动者,在自己获得存在的那一时刻,就立即开始有这样的行动,仍然不是立即在同一时刻就有效果,而是在(连续)行动终止的那一时刻。
可是显然地,按照前面第四十一题第二节所说的,圣父之生圣子,不是以意志,而是以本性。其次,圣父的本性也是从永恒就是完美的。复次,圣父生圣子的行动,并不是连续的;因为如果是连续的,则天主圣子就是连续地或逐渐地受生,祂的受生也就是物质的和伴有变动的,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何时有圣父,也就何时有圣子。如此则圣子与圣父是同为永恒的;同样地,圣神与圣父和圣子也是同为永恒的。
释疑
正如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证道集第一一七篇第六章)所说的,无一受造物的出发或源出方式,能完美地表示天主的生或受生;因此,应该从许多的方式中搜集相似点,使一种方式所缺少的,由另一种方式来弥补。因此,厄弗所大公会议(431年)说:「愿光明告诉你,圣子与圣父常常同在,并是同为永恒的;愿圣言明示祂的诞生不可能是承受变动或被动(impassibilitas);愿『圣子』的名称提示给你,祂与圣父的同性同体。」其中尤以言之从理智出发,表示的最为明确;因为「言」并不后于它所从出之理智,除非理智是由潜能而进入现实;而在天主内却不能如此论说理智。
永恒性排除持续的开始或本源,却不排除起源的本源。
一切的腐朽或腐化都是变化;因此,一切腐化者,都开始不存在,以及终于停止存在。可是天主的生或受生却不是变化,正如第二十七题第二节所说的。因此,圣子常常受生,圣父常常生。
在时间内,一是那不可分者,即时刻或此刻;一是那持续者,即时间;二者不同。可是在永恒性内,那不可分的「现在或此刻」(nunc)却是常常固定不变的,正如前面第十题第二节释疑1.、第四节释疑2.所说的。可是圣子的受生,却不是在时间的「此刻」,或在时间内,而是在永恒内。因此,可以说圣子常常受生或诞生,以表示永恒性中的现在和常存,正如奥利振所说的(《耶肋米亚释义》第九篇)。可是,正如教宗额我略一世《伦理丛谈》卷一第二十九篇第一章和奥斯定《杂题八十三》第三十七题所说的,更好说圣子是常常受生的或诞生的(natus);这「常常」一词意指永恒性的常存,这「诞生的」一词意指受生者的完美。所以,依此而言,圣子既不是不完美的,也不是有时间祂不存在,如同亚略所说的。
第三节 在天主的位格内是否有本性的秩序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的位格或三位内,似乎没有本性的秩序。因为:
在天主内的一切,或是本体,或是位格,或是表记。可是本性的秩序,既不意指本体,也不是三位中的任何一位或表记中的任何一个表记。所以,在天主三位内没有本性的秩序。
此外,凡是在其内有本性秩序之诸物,其中之一物先于另一物,至少按照本性和理解是如此。可是在天主三位内却没有「没有什么先后」,正如亚达纳修在《信经「不拘谁」》中所说的。所以,在天主三位内没有本性的秩序。
此外,凡有秩序者,也有区分。可是在天主内本性没有区分。所以,在那里也没有本性的秩序。
此外,天主的本性就是祂的本体。可是并不说在天主内有本体的秩序。所以,也没有本性的秩序。
反之 哪里有多物而没有秩序,那里也就有混乱。可是在天主三位内却没有混乱,正如亚达纳修(同上)所说的。所以,在那里有秩序。
正解 我解答如下:秩序常是针对与某一根元或本源(principium)的关系而说的。因此,正如本源有多种说法,即按照位置有点作为本源,按照理智的理解有证明的原理作为本源,以及按照特殊的原因;同样地,秩序的说法也是如此。可是在天主内,本源是按照起源而说的,不含有先有或在先,正如第三十三题第一节释疑3.所说的。因此,在天主内,应该有按照起源的秩序,它也不含有先有或在先。按照奥斯定《驳马西米诺》卷二第十四章的说法,这种秩序就称为本性的秩序,按照这秩序,不是一位先于另一位,而是一位出于另一位。
释疑
本性的秩序意指一般性的起源表记,而非特殊的起源表记。
在受造物之中,纵然那出自本源之物,与自己的本源是同时持久存在,可是按照本性和理解,那本源仍然在先,如果讨论的着眼点是那为本源者。可是,如果着眼点是原因与效果、和本源与出自本源者的关系本身,那么显然地,无论按照本性和理解,这些彼此相关者都是同时的,因为其中之一包括在另一个的定义内。(按:如「是父亲」的这个人,先于那「是儿子」的人;可是父子关系和父子名分却是同时的,没有先后。)可是在天主内,关系本身却都是自立于同一本性内的位格。因此,无论是从本性方面和关系方面,一位格都不可能先于另一位格,纵使按照本性和理解,也不可能是一位格先于另一位格。
所谓本性的秩序,不是说本性本身有秩序;而是说在天主三位内的秩序,是按本性的起源。
「本性」多少含有本源的意义,「本体」则不如是。因此,称起源的秩序为本性的秩序,优于称之为本体的秩序。
第四节 圣子在大小方面是否与圣父同等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按照大小或在大小方面,圣子似乎并不与圣父同等或相等。因为:
《若望福音》第十四章28节记载耶稣自己说:「父比我大」;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五章28节也说:「万物都屈服于祂(子)以后,子自己也要屈服在那使万物屈服于自己的(父)。」
此外,父性属于圣父的尊位。可是父性却不属于圣子。所以,并非凡圣父所有的一切尊位,圣子都有。所以,在大小方面,圣子与圣父并非同等。
此外,那里有整体与部分,则多个部分大于一个部分或较少的部分;例如:三人大于二人或一人。可是在天主内,却似乎有涵盖全部的「整体」和「部分」,因为在「关系」或「表记」中含有多重表记。因此,既然在圣父内有三个表记,而在圣子内却只有两个,所以,圣子与圣父似乎不是同等的。
反之 《斐理伯书》第二章6节却说:「祂(基督)并没有以自己与天主同等,为应当把持不舍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必须说圣子在大小方面与圣父同等。因为天主的大小无非就是其本性的完美。可是这却属于父性和子性的理或性质,即子藉受生而获致在父内的本性的完美,就如父有这本性的完美一样。可是因为在人间的生或受生,是由潜能而进入现实的转变,所以为子者之人,不是从开始即与生者或父相等,而是藉相当的成长才能到达同等的地步,除非由于生之本源的缺陷而有异状发生。
可是从第二十七题第二节、第三十三题第二节释疑3.及4.和第三节所说的,可知在天主内确实有本义的父性与子性。而且也不能说,圣父的能力在生(圣子)方面有缺陷;也不能说,圣子是逐渐的转变而臻于完美。所以,必须说,在大小方面,圣子从永恒就与圣父同等。因此,希拉利在《论主教会议》一书中说:「剔除肉身的软弱,剔除孕育的开始和过程,剔除人的一切若干日需要,则一切为子者,按照本性的出生,都与父亲相等,因为他们都有相似的本性。」
释疑
那些话是论及基督的人性而说的,而在人性方面,基督小于圣父,并屈服于圣父。可是按照天主性,基督却与圣父同等。这就是亚达纳修(在信经「不拘谁」中)所说的:「基督按照天主性与圣父同等,按照人性小于圣父。」或按照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九第五十四节所说的:「圣父因赐予者的权威是较大的,但那获赐同一存在者,却不是较小的。」他在《论主教会议》中又说:「圣子的屈服是本性的孝敬」,即对父性权威的承认,可是「其他物的屈服,却是基于受造的欠缺健全。」
同等所涉及或关注的是大小。可是在天主内,大小却是指本性的完美,正如正解已说过的,并属于本体。因此,在天主内,同等和相似所涉及的,是那些属于本体者;而且不能根据关系的区别而称之为不相等或不相似。因此,奥斯定在《驳马西米诺》卷二第十八章说:「起源的问题是什么出自什么,可是同等或相同的问题却是什么样的和怎样大的。」所以,父性是圣父的尊位,如同是圣父的本体一样;因为尊位是绝对的,并属于本体。所以,正如同一本体在父内是父性,在子内是子性;同样地,同一尊位也是在父内是父性,在子内是子性。所以,这说法是真实的,即凡圣父所有的一切尊位,圣子也都有。但不可因此而推论说:「圣父有父性,所以圣子也有父性」。因为如此则是把(绝对的属于本体的)「什么」转变成(相对的属于位格的)「针对什么」;因为圣父和圣子所有的确是同一本体和尊位,但在圣父内,是按照赋予者的关系,而在圣子内却是按照接受者的关系。
在天主内,「关系」并不是涵盖全部的「整体」,虽然它也指称多重关系;因为按照本体和存在,一切关系都是一个或一体,而这相反「涵盖全部的或普遍性的」(universalis)之理或性质,因为后者的部分在存在方面彼此都有区分。同样地,在天主内,「位格」也不是普遍性的,正如第三十题第四节释疑3.所说的。因此,既不是一切关系大于一个关系;也不是一切位格大于一个位格;因为在每一位格内都有天主本性的整个完美。
第五节 圣子是否在圣父内,以及圣父是否在圣子内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圣子不是在圣父内,以及圣父也不是在圣子内。因为:
哲学家在《物理学》卷四第三章,提出一物在另一物内的八种方式;而无论按照那一种方式,圣子都不是在圣父内,以及圣父也都不是在圣子内,正如浏览每种方式所指明的。所以,圣子并不在圣父内,圣父也不在圣子内。
此外,凡自一物而外出或出离者,都不再在该物内。可是,圣子却是从永恒就自圣父外出,按照《米该亚》第五章2节所说的:「他的来历源于亘古,达自永远的时代。」所以,圣子并不在圣父内。
此外,二对立者,其中之一位不在另一位内。可是圣子与圣父在关系方面彼此对立。所以,一位不在另一位内。
反之 《若望福音》第十四章10节却说:「我(子)在父内,父在我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圣父与圣子内,可以考虑到三点,即本体,关系与起源;而按照其中任何一点,圣子是在圣父内,圣父也是在圣子内。按照本体,圣父是在圣子内,因为圣父是自己的本体,并将自己的本体,不藉任何转变,通传给圣子;因此可作结说,既然圣父的本体在圣子内,那么圣父也在圣子内。同样地,既然圣子是自己的本体,因此也可作结说,圣子在圣父内,因为圣子的本体在圣父内。这就是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五第三十七节所说的:「我可以说,不变的天主,遵循自己的本性,生不变的天主。所以,在祂(受生者)内的自立性,我们懂作天主的本性,因为是天主在天主内。」按照关系,两个彼此有对立关系之物,在理解或观念上,一物显然是在另一物内。按照起源,显然地,理智之言的出发,不是向外出发,而是存留在发言者内。而那用言所说出者,也仍保存在言内。关于圣神,也有相同的情形。
释疑
那些在受造物内所有的,都不足以表达那些属于天主的事物。因此,圣子不是按照哲学家所提出的任何一种方式在圣父内,反之亦然。可是,此外尚有这种更内在的方式,即说一物在那发出它的本源内的方式;只是在受造物内,由于本源与那出于本源者没有同一本体,而无这种方式。
圣子出自圣父的外出(exitus),是按照内在出发的方式,如同言自内心外出或发出,而仍存在于内心一样。因此,在天主内的这种外出,只是按照关系的区别,而非按照本体方式的差距。
圣子与圣父彼此对立,是按照关系,并不是按照本体。可是两个彼此有对立关系之物,一物是在另一物内,正如正解已说过的。
第六节 在能力方面圣子是否与圣父相同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能力方面或按照能力(potentia),圣子似乎并不与圣父相同或相等。因为:
《若望福音》第五章19节说:「子不能由自己做什么,祂看见父做什么,才能做什么。」可是圣父却能由自己做。所以,按照能力,圣父大于圣子。
此外,出命者和指教者的能力,大于服从者和聆听者能力。可是圣父命令圣子,按照《若望福音》第十四章31节所说的:「父怎样命令我,我就照样去行动。」圣父也指教圣子,按照《若望福音》第五章20节所说的:「父爱子,凡自己所做的都指示给祂。」同样地,圣子也聆听,按照《若望福音》第五章30节所说的:「父怎样告诉我,我就怎样审判。」所以,圣父比圣子有更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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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集)第四十二题
论天主位格间的相同与相似此外,圣父能生与自己同等的圣子,这属于圣父的全能;因为奥斯定在《驳马西米诺》卷二第四章说:「如果天主圣父未能生与自己同等的圣子,那么天主圣父的全能在那里?」
616
可是圣子却不能生圣子,正如第四十一题第六节释疑1.及2.所指明的。所以,并不是凡属于圣父之全能的一切,圣子也能。如此则圣子在能力上并不与圣父相等或相同。
反之 《若望福音》第五章19节说:「凡父所做的,子也照样做。」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必须说圣子在能力上与圣父相同或相等。因为主动或行动的能力随本性的完美而来;我们看到在受造物内,一物越有更完美的本性,其行动的能力也越大。可是前面第四节已指明,在天主内的父性与子性之理或性质,要求圣子在大小方面,即在本性的完美方面,与圣父相同或相等。因此应该说,圣子在能力上与圣父相同或相等。圣神针对(圣父和圣子)二者的情形,也是如此。
释疑
所谓「子不能由自己做什么」,这话并不由圣子撤除圣父所有的任何能力;因为立即继续说:「凡父所做的,子也照样做。」它是在指明,圣子是由圣父获有能力,因为是由圣父获有本性。因此,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九第四十八节说:「天主本性的唯一是这样的,即圣子是藉自己而行动,却不是由自己而行动。」
圣父的「指示」与圣子的「聆听」,无非是说圣父将知识通传给圣子,如同祂将本体通传给圣子一样。圣父的「命令」也可能做相同的解释,即圣父因生圣子而从永恒就给予圣子行动的知识和意志。或者更好说,这是针对基督的人性而说的。
正如同一本体,在圣父内是父性,在圣子内是子性;同样地,圣父因以而生的能力,与圣子因以而受生的能力,也是同一能力。因此,显然地,凡圣父所能做的,圣子也能做。可是却不可因此就说圣子能生;这是将(绝对的)「什么」转变为(相对的)「针对什么」。因为在天主内,「生」意指关系。所以,圣子有圣父所有的同一全能,可是伴有另一关系。因为圣父之有此全能,「有如是给予者」,这就是说「圣父能生」的意思;而圣子之有此全能,「有如是接受者」,这就是说「圣子能受生」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