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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浏览次数:13 更新时间:2025-6-5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一分为四节
继讨论了天主的爱之后,现在应进行讨论天主的正义(iustitia)和仁慈(misericordia,参看第二十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在天主内是否有正义。
二、天主的正义是否可称为真理。
三、在天主内是否有仁慈。
四、是否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正义和仁慈。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正义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没有正义。因为:

  1. 正义(义德)与节制(宜的意)相对分(属同一分类)。而在天主内没有节制。所以,也没有正义。

  2. 此外,凡是随自己意志的意愿而施行一切者,便不是按正义行事。而如宗徒在《厄弗所书》第一章11节所说,天主却是“是按照自己旨意的计划施行万事”。所以,不应把正义归于天主。

  3. 此外,正义的行动是归还所欠者(debitum,一物所应有者或所应做者)。而天主对任何物都不是欠债者。所以,正义不适用于天主。

  4. 此外,凡是在天主内的,也就是天主的本质。而正义却并非如此;因为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中说:“善是关于本质的,而正义却是关于行动的。”所以,正义不适用于天主。

反之 《圣咏》第十一篇8节却说:“上主是正义的,祂酷爱公正。”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在于相互的给与受,比如像买卖之类的交往与交易。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五第四章称之为交换正义或交易或交往的规则。这种正义不适用于天主;因为如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一章35节所说,“有谁曾先施恩于祂,而望祂还报呢?”
另一种正义则在于分配,亦称为分配正义,一位治理者或管理者是依这种正义,把每个人按自己的地位应得的,分施给他。正如一个家庭或任何一个被治理之团体的井然有序,显示那治理者有这种正义;同样,自然界及意志界所呈现之次序,也显示出天主的正义。因此,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八章说:“由此应看到天主的真正正义,即祂依照每一个存在物的地位,把每一物所应得的,分施给他;并依每一物所特有的次序及能力,保存他的自然天性或物性。”

释疑

  1. 道德涵养性德性中,有些是针对情的,例如:节制或节德是针对欲乐的,勇敢或勇德是针对畏惧与大膽的,温和是针对忿怒的。这样的德性,除非是比喻的说法,是不能归于天主的,因为如前面第二十题第一节释疑1.所说,在天主内是没有情的;而且在天主内也没有感觉嗜欲,而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三第十章所说,这些德行正是以感觉嗜欲作为自己的主体。但有些道德涵养性德行却是有关行事的,例如:给与受;像正义、大方、慷慨等即是,这些德行也不是在感觉部分,而是在意志部分。是以,没有什么理由反对把这样的德行归于天主;但这不是针对(人之)社会政治方面的行为,而是针对那些相宜于天主的行为。因为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八章所说,赞美天主有社会政治方面的德行,将会贻笑大方。

  2. 既然意志的对象是理解或领悟到的善,那么,天主不可能愿欲任何不是祂的智慧所认知和规划之物。这规划就好像是正义的法律,天主的意志是依这法律而是正直的及合乎正义的。所以,天主依自己的意志施行,就是依正义施行;正如我们依法律行事,就是依正义行事。不过,我们是依某一上级的法律行事;而天主却是祂自己的法律。

  3. 所欠于每一物者或每一物所应有者,就是那原属于他者。而那所谓原属于一物者,就是那以他为指归者或为他所设者;例如奴仆原是属于主人的,反过来说则不可以;因为自由者,就是那为了自己的缘故而存在者(亚里士多德,《Proslogion》第十章。按:可参照儒家“义者、宜也”的说法。又肯定在天主内有正义,说天主有所欠或有所应做,不是说天主从受造物接受了什么,欠受造物的债,是欠债者;因为自正解所说,“有谁曾先施恩于祂,而望祂还报呢?”而是说天主忠于自己的智慧和意志所订的、让万物分有自己之美善的创造计划和工程,不会出尔反尔,有损自己的尊位,就像《弟茂德后书》第二章13节所说的,天主“是忠信的,祂不能否认自己”。)

  4. 虽然,正义是关于行动的,但并不因此就排除正义亦是天主的本质;因为那属于事物之本质者,亦可能是行动之本原。而善并不常是关于行动的——因为一物之称为是善的,不仅是根据其行动,而且亦是根据它在本质上的完美。因此,同处亦说,善之与正义,就如普遍者之与特殊者。

第二节 天主的正义是否就是真理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的正义似乎不就是真理。因为:

  1. 正义在于意志,因为如安瑟尔谟所说,正义是"意志的正直"(《论真理》第十二章)。而按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六第四章和《伦理学》卷六第二章所说,真理却在于理智。所以,正义不属于真理。

  2. 此外,依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七章所说,真理(veritas,真实、真诚)是一种与正义有别的德性。所以,真理不属于正义的范围。

反之 《圣咏》第八十五篇11节却说:"仁慈与真理(真实、真诚)彼此相逢",而这里的"真理"就是代替正义。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面第十六题第一节已说过的,真理在于理智与事物二者之间的相等或相符。一个作为事物之原因的理智,其与事物之关系,有如是事物的规范和标准;然而,一个由事物获得知识的理智,其与事物之关系却恰相反。所以,如果事物是理智的标准或规范,那么,真理即在于理智与事物相等或相符,像在我们就是如此;因为,我们的意见或说话之是真是假,即在于事物本身之实际如是与不如是。然而,如果理智是事物的规范或标准,真理则在于事物之与理智相等或相符,比如:一个艺术家的创作如果符合艺术标准,就说他创作真的艺术品。正义行为与其所符合之法律的关系,就如艺术品与艺术标准的关系一样。天主的正义在万物中建立了符合自己智慧之理或计划的秩序,而祂的智慧就是祂的法律,所以称这正义为真理,是很适当的。如此,连在我们内也可以说有"正义的真理"。

释疑

  1. 就其为充作规范的法律而言,正义在于理性或理智;但就其命令依照法律治事而言,则在于意志。

  2. 哲学家在那里所说的真理,是指使一个人在言行方面表现他实际是怎样的德性(真实、真诚)。因此,它在于表现之符号或表记与其所表现者相符;而不在于效果与原因和规范相符,如同关于正义的真理所说的那样。

第三节 是否宜把仁慈归于天主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宜把仁慈(misericordia,慈悲、怜悯)归于天主。因为:

  1. 如大马士革的若望所说,仁慈是哀愁或悲伤之一种(《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而在天主内没有哀愁或悲伤。所以,在天主内也没有仁慈。

  2. 此外,仁慈是对正义的松弛。而天主不可能忽略属于自己正义的事物。因为《弟茂德后书》第二章13节说:"如果我们不忠信,祂仍然是忠信的,因为祂不能否认自己";而如该处的同注(圣经夹注)所说:如果祂否认自己所言,那就是否认自己了。所以,不宜把仁慈归于天主。

反之 《圣咏》第一百零三篇8节却说:"上主实在是慈悲为怀的和仁慈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最应该把仁慈或慈悲归于天主,但这由效果方面来看,而不是从情的感受方面来看。为明示此点,应该说一个人仁慈或慈悲,就是说他好像有一颗慈悲的心,即是因为他为了别人的不幸或困苦而感悲伤,好像是自己的不幸或困苦一样。而且因此采取行动以解除别人的困苦,如同解除自己的困苦一样;而这就是仁慈或慈悲的效果。所以,为了别人之困苦而悲伤,这一点不应归于天主;但至于解除别人的困苦,这一点却最应该归于天主,如果我们把困苦懂作任何不足或短缺。而不足或短缺的解除,需要靠美善或仁善的充实来完成;而美善或仁善的第一来源即是天主,这在前面第六题第四节已证明过了。

不过,也要知道,把成全或完美分施给万物,固然兼属于天主的美善或仁善、天主的正义、天主的慷慨大方,以及天主的仁慈或慈悲;但各自所根据的理或观点却并不相同。如先前第六题第四节已证明过的,分施完美,绝对地讲,属于仁善。然而,从天主按照万物各自的相称比例或应得而把完美分施给他们来看,如在第一节所说的,这属于正义。而依天主之分施完美给万物,并非为了自己的好处,而是出于自己的仁善而言,这属于慷慨大方。天主给予万物之完美,排除了一切不足或短缺,从这一方面来看,则属于仁慈或慈悲。

释疑

  1. 这一质疑,是从仁慈或慈悲作为情的感受出发。

  2. 天主行事慈悲,不是藉违反正义的行事,而是藉超越正义的行事。比如:有人欠另一人一百元,却自动给予二百元,他这样做并不违反正义,而是大方和慈悲的行为。一个人宽恕别人对他的侵犯,也是一样。因为宽恕也可以说是给予或施惠(donare)。因此,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四章32节就称宽恕(remissio)为给予或施惠(donatio),他说:"你们要互相宽恕(donare,施惠),如同基督宽恕了你们(曾给你们施惠)。"由此可知,仁慈或慈悲并不取消正义,而是正义的一种满全。因此,《雅各伯书》第二章13节说:"仁慈或怜悯必得胜(superexaltare,提升、高举)审判。"

第四节 是否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仁慈和正义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仁慈和正义。因为:

  1. 有些天主的作为或事工,归于仁慈,比如使罪人成义;而有些则归于正义,比如惩处恶人。因此,《雅各伯书》第二章13节说:"对不行怜悯的人,(审判时也没有怜悯。)"所以,不是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部呈现出仁慈和正义。

  2. 此外,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五章8-9节中,把犹太人的皈依归于正义和真理(信实),而把外邦人之皈依却归于仁慈或怜悯。所以,不是在天主的每一作为或事工内,都有正义和仁慈。

  3. 此外,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义人受苦。而这不符合正义的。所以,不是在天主的一切作为或事工内,都有正义和仁慈。

  4. 此外,偿还所欠是属于正义的事,而解除困苦则是属于仁慈的事。因此,无论是正义或是仁慈,都在其事工内预设有物先它们存在。而(从无中)创造却不预设有任何物先已存在。所以,在创造中,既没有仁慈,亦没有正义。

反之 《圣咏》第二十四篇10节却说:"上主的一切行径都是仁慈和真理(正义;参看第二节反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天主的每一作为或事工内,都必然有仁慈和正义,如果把仁慈懂作解除任何不是或短缺;虽然严格地讲,并不是一切的不是或短缺都可以称为不幸或困苦,而只有能够达到幸福的理性性体的不足或短缺,才可以如此称谓,因为不幸与幸福是对立的。

这种必然性之理由,是因为从天主之正义而来的偿其所欠或做所应做,或是针对天主,或是针对受造物,而二者在天主的任何事工中都不可能被忽略。因为天主不可能做任何不宜于祂的智慧和仁善的事,依照我们在第一节释疑3.所说的有所欠或有所应做的方式。同样,天主不拘在受造物中做什么,都是按照宜于他们的秩序和比例而做,而这就是正义之所在。如此,则在天主的一切事工中必有正义。

而天主的正义事工,常预设先有仁慈事工,并奠基于其上。因为对受造物不会欠什么东西(或使受造物应有什么东西),除非是由于或为了在这东西内先已存在或先已被认知的别一东西;进一步来说,如果这后者也是欠于受造物者,则它必也是为另一在先的东西。可是,不能永无止境地这样推衍下去,所以,最后必须到达一个完全系于天主意志之仁善的东西,天主的意志则是最后的终点或目的。比如我们说,人应该有手(手是所欠于人者),是为了理性之魂或灵魂;而人之应该有灵魂,是为了使他是人;而人之应该是人,却是为了天主的仁善或美善。因此,从其第一根源来看,在天主的每一事工中都呈现有仁慈。在后继的一切事工内,这仁慈的德能仍然持续不断,而且还在它们内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如第一原因之影响远较第二原因之影响更大一样。为此,即使那些所欠于受造物者(或受造物所应得者),天主由于自己丰盈的仁善,实际所分施的,也远远超越受造物应得的比例或程度。因为,为维护正义程序所需要者,远较天主仁善所给予者为少,天主的仁善与受造物根本不成比例。

释疑

  1. 有些事工归于正义,有些事工归于仁慈,是因为在一些事工中,正义较为明显,在另一些事工中则仁慈较为明显。即使在惩处不义之人中亦有仁慈可见,固然不是完全解除惩罚,但仍然有所减轻,因为处罚低于应得。而在使恶人成义中亦见有正义,因为天主是看在爱的份上而赦人罪,而且是天主自己由于慈悲而把爱灌输给人;就像在《路加福音》第七章的节关于玛达肋纳所读到的:"她的那许多罪得了赦免,因为她爱的多。"

  2. 在犹太人和外邦人的皈依中,都有天主的正义和仁慈;但在犹太人的皈依中,有正义的一种理或性质,是在外邦人的皈依中所没有的,即犹太人之得救——这也是基于天主对犹太人的先祖所做的许诺。

  3. 在义人在这个世界上受罚一事上,亦可以看到天主的正义与仁慈;因为藉这些苦痛,他们的一些轻微罪过获得净化,而他们自己也由爱恋地上之物被提升起来而更趋向天主;就如教宗额我略一世在《伦理丛谈》卷二十六第十三章所说的:"在这个世界上压迫我们的苦难,迫使我们走向天主。"

  4. (从无中)创造,虽然在受造物的性体中不预设先有什么存在,但在天主的认知内却预设先有某种(相信自)知识存在。为此,在创造中亦不无正义之理或性质,即万物是按照宜于或符合天主之智慧及仁善的方式受造而实际存在。而且也多少保有仁慈之理或性质,即万物由不存在而变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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