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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浏览次数:14 更新时间:2025-6-2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分为四节

在上述诸问题之后,现在应该讨论天主的唯一性。关于这第一册《论天主一体三位》,有以下四点:

一、“一”对“物”是否有所附加。
二、一与多是否相互对立。
三、天主是不是唯一的。
四、天主是不是至一的。


第一节 “一”对“物”是否有所附加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一”(unum)对“物”(ens,存在者、存在物)似乎有所附加或增添。因为:

  1. 凡是属于某一固定物类(而为某类物)的,都对物有所附加,因为“物”是一切物类所共有的(按:任何物类基本上都是物),而“一”是属于一个固定物类的。因为“一”是数字的根本或元始,而数字是一种量或属于量的一个种别。所以,“一”对“物”有所附加。

  2. 此外,凡是对一共同体加以分割或分类的,都对那共同体有所附加。可是,“物”分为“一(物)”和“多(物)”。所以,“一”对“物”有所附加。

  3. 此外,如果“一”对“物”无所附加,那么说“一”和说“物”就完全一样了。可是,(把“一物”之“一”改为“物”而)说“物物”,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说“一物”也是没有意义的,而这显然不对。所以,“一”对“物”有所附加。

反之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末章却说:“一切存在物,无不分有一(按:即任何物都是一物)。”如果“一”对“物”有所附加,从而缩小“物”的外延或范围,就不会是这样了。所以,“一”对“物”没有附加什么。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对“物”并不附加任何东西,其所附加者,只不过是分割或分裂、分开的否定而已。因为“一”的意义,只不过是未被分割或分裂的物而已。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一”与“物”是可以互换对调的(一是物或物是一)。因为所有的物,或者是单纯的,或者是组合的。单纯的物,在现实和潜能方面都是未被分割的(实际未被分割,也不可能被分割)。至于组合的物,在他的部分还是分开的时候,根本还没有他,只有在这些部分组合在一起而构成他之后,他才存在。因此,很明显地,任何一物的有或存在,都在于未被分割或分裂。是以,每一物,都维持他的“一”或统一性,就像他维持自己的有或存在一样。

释疑

  1. 有些人以为:与“物”可以互换的“一”,和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是二而一的;可是他们的意见却也不一致。因为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鉴于与物可以互换的“一”,并不附加给物任何东西,而只是表示物的本体未被分割或分裂而已,因此他们以为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也是如此。由于数字是由“单一”所组合而成的,所以他们相信数字就是一切东西的本体(参看: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卷一第八章)。相反地,亚维采那却因为鉴于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确实加给“物”的本体一点东西(否则由“单一”所组合而成的数字就不是属于量的一个种别了)。所以,他相信与物可以互换的“一”,也加给物的本体一点东西,就如白色之于人一样。但这(后一)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每一个东西都是因自己的本体而为“一”物,如果每一个东西都是因另外一个东西而为“一”物,这个另外的东西又必须因第三个东西而为“一”物,这样推衍下去,就要推衍至无限了。所以,应该接受第一种意见。所以,应该说,与物可以互换的“一”,不给物加任何东西;而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则加给物一点东西,即属于量这一类的东西。

  2. 同一物在某方面是分开的或可分的,在另一方面又是未分开的或不可分的,这并无不可。例如:那在数目(或个体)方面是分开的或可分的,在(物之)种别方面却是不分开的或不可分的(按:例如“人”区分为许多个人,但人性或人之种别却是同一的或不可分的);所以可能有物在某方面是一个,而在另一方面却是多个。可是,如果一物是绝对的不分开的,这或者是因为他在那属于其本质、本体者方面是不分开的,虽然在那不属于其本质、本体者方面是分开的,例如:一物只有一个主体,却有许多依附体;或者是因为他在现实中或实际上是不分开的,但在潜能中是分开的或可能分开的,例如:一物只有一个整体,却有许多部分。这样(绝对的不分开)的物,是绝对的“一”物和相对的“多”物。反过来说,如果一物是相对的不分开的和绝对的分开的,这是因为以其本质、本体而言是分开的,而在观念或根本或原因方面是不分开的。这样的物就是绝对的“多”物和相对的“一”物,就如那按数目或个体是多个,按种别或根本则是一个者(按:如同“一”人类的“许多”个“人”,和同“一”人之家族的“许多”个“族人”)。所以,“物”好像是如此借由绝对的一和相对的多,而被区分为“一”物和“多”物。因为就是“多或众多”,除非是或多或少被包括在“一”内,就不会被包括在“物”内。因为狄奥尼修在《神名论》末章说:“没有不分有一的众多。那以部分而言是多个的,以整体而言却是一个;以依附体而言是多个的,以主体而言却是一个;以数目或个体而言是多个的,以种别而言却是一个;以种别或别类(species)而言是多个的,以类别或共类(genus)而言却是一个;以产生或效果而言是多个的,以根本或原因而言却是一个。”

  3. 说“一物”之所以不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一”在观念或理解方面确加给“物”一点东西。

 

第二节 一与多是否相互对立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一与多似乎并不相互对立。因为:

  1. 没有任何对立者可以用来称述其对立者(而说其对立者就是它)。可是,由前面第一节释疑2.所说,很明显地所有“众多或多”,在某方面都是“一”。所以,一不与多对立。

  2. 此外,没有任何对立者是由其对立者所构成的。而“一”却构成“多”。所以,一不与多对立。

  3. 此外,一是与一对立的。而多是与少对立的。所以,一不与多对立。

  4. 此外,如果一与多对立,其对立就如没有分割者与(有)分割者对立一样;如此则一与多之对立,就如“缺少(否定)”与“具有(肯定)”之对立。这似乎是不对的,因为这样的话,结论将是:一后于多,并由多取得定义;可是,相反地,是多应该由一来界定。因此,会产生定义的循环论证,这是不合理的。所以,一与多不是对立的。

反之 其理或观念相互对立者,它们自己也是对立的。可是,“一”的观念在于不可分割性,而“多”之观念却包括分割。所以,一与多是对立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是与「多」对立的,可是方式不一。因为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与作为数字的「多」,其对立有如是度量与被度量者的对立,因为「一」有最初或基本度量的性质,数字就是用「一」所度量的「多」,如《形而上学》卷十第一章所清楚说明的。至于与「物」可以互换的「一」,则是以没有或否定的方式与「多」对立,有如是没分割者与(有)分割者的对立。

释疑

  1. 没有任何缺少或剥夺(privatio)会完全除掉有或存在,因为如哲学家所说,缺少或剥夺是针对或在一个(存在者)主体内的否定(《形而上学》卷三第二章)。可是,凡是缺少或剥夺都除掉某一方面的有或存在(按:即在某一方面使相关主体没有)。因此,在物或存在物来说,由于它的普遍性(按:即凡存在者皆是物),便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物之(某方面的)缺少或剥夺却又奠基于物(存在者主体);这种情形不会发生在缺少或剥夺某些特殊的形式上,如视觉、白色等等。至论与「物」可以互换的「一」和「善」,也有与论「物」相同的情形;因为缺少或剥夺善是奠基于某种善,而撤消「一」也奠基于某种一。因此,才有这样的情形,即「多」就是某一种「一」,恶就是某一种善,「非物」就是某一种物。可是,这并不是用对立者来称述其对立者,因为上述各组之二者之中,一是绝对的,一是相对的(二者不是真正的对立)。那相对地是「物」的,有如是在潜能中的或可能的物,并是绝对的「非物」,即在现实中的或实际的非物。或者,在实体或自立体这一类(物)中,那是绝对的「物」的,在某种依附体的有或存在方面,则是相对的「非物」。同样,那是相对的善的,则是绝对的恶;反之亦然。以及那是绝对的「一」的,也照样是相对的「多」;反之亦然。

  2. 整体有两种:一种是同质的,是由相似的部分所组合成的;还有一种异质的,是由不相似的部分所组合成的。在每一同质的整体内,组成整体的部分都有整体的(本质本体)形式,比如水的每一部分都是水;由部分所组成的连续体就是这样构成的。而在异质的整体内,任何一部分都没有整体的形式,因为房屋的任何一部分都不是房屋,人的一部分也不是人。「众多或多」就是这样的整体。由于「多」的部分没有「多」的(本质)形式,所以「多」的由多个「一或单一」所组合而成,就像房屋由多个不是房屋的部分所组合而成一样;而且多个一之组成多,不是基于「一」有与「多」对立而不可分割的理或本质,而是基于它是物;正如房屋的部分之组成房屋,是因为这些部分是物体或有形体之物,而不是因为它们不是房屋。

  3. 「多」有两种意义:一是绝对的,如此则与「一」对立。另一意义是指超量或大量,而如此则与「少」对立。在第一种意义下,「二」就是「多」;而在第二种意义下则否。

  4. 「一」是以缺少或没有的方式与「多」对立,因为「多」的观念里含有分割或区分(而「一」则不含有或没有分割或区分)。因此,分割或区分应先于「一」,但不是绝对的,而只是在我们的认知方面如此。因为我们是由组合物去认知单纯物,从而我们给「点」的定义是「没有部分者」或「线的元始」。可是,即使依观念或理解来说,「多」也是随「一」之后而有的;因为除非我们先肯定分割物(或「多」物)中的每个物都是「一」个物,我们就不会理解它们是「多」个物或有「多」的特性。所以,「一」被纳入了「多」的定义中,而不把「多」纳入「一」的定义中。可是,对「分割」或「区分」的理解是来自针对物的否定。所以,我们首先理解的是物;然后是这物不是那物(否定这物是那物),因此,第二步我们所认知的是分割或区分;第三是「一」;第四是「多」。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唯一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唯一的。因为:

  1. 《格林多前书》第八章5节说:「就如那许多『神』和许多『主』。」

  2. 此外,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是不能被用来称述天主的,因为不能用量来称述天主。同样,与物可以互换的「一」,也不能被用来称述天主,因为它含有欠缺的意思,而凡是欠缺都是不完美,是不适用于天主的。所以,不应当说天主是唯一的。

反之 《申命纪》第六章4节却说:「以色列!你要听:你的上主天主是唯一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是唯一的,可以由三方面来证明。

  1. 是由祂的单纯性。因为很明显地,那使某物赖以是「这一个别物或这个物」的,不可能通传给许多物,或为许多物所共享。因为那使苏格拉底赖以是人的,能够通传给许多人;可是,那使他赖以是这个人的,却只能由他这一个人所独享。所以,如果是那使苏格拉底赖以是「这个」人的,使他也赖以是「人」,那么,正如不能有许多苏格拉底(这个人),同样也不能有许多人。这正是应当归于天主的,因为天主就是自己的本性本质(没有其他个体与天主共享这本性本质),这在前面第三题第三节已证明过了。所以,那使天主据以是天主的,和那使天主据以是这个天主的,是相同的。所以,不可能有许多天主。

  2. 是由天主的无限完美性来证明。因为前面第四题第二节已经证明过了,天主在自己内统括有或存在的全部完美。所以,如果有许多天主,他们之间一定有区别。从而有的东西是一个天主有的,而是另一个天主所没有的。如果这个东西代表一种欠缺,则二者中之前一个天主就不是绝对完美的;如果这个东西代表一种完美,那么后一个天主就欠缺这种完美。所以,不可能有许多天主。因此,古代的哲学家们,好像是为此一真理所迫,当他们认为有无限的本原时,而主张只有一个这样的本原。

  3. 是由世界的一致性(unitas,和谐、合一)来证明。所有的存在物,彼此有一种相互关系的次序,因为某些东西是为另一些东西服务的。而不同的东西,除非是受同一个东西所安排,不会自己来共同形成一个次序。许多东西受一个东西指挥,比受许多东西指挥,更易形成一个次序,因为一是一的本然原因,而多只是一的偶然原因,也就是说如果多是某种方式的一。所以,既然那为首的或为第一的,应当是最完美的,而且是本然地,不是偶然地,所以那使万物形成一个次序的为首的或为第一的,应当只有一个。而他就是天主。

释疑

  1. 该处说有许多神,是引述某些人的错误,因为这一些人崇拜许多神,以为行星和别的星辰,甚至世界的每一个别部分都是神。所以,在下面第六节接着说:「可是为我们只有一个天主」等等。

  2. 就「一」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而言,并不用它来称述天主,只用它来称述存在于物质内的东西。因为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归于属于数学者这一类,而属于数学者,原本存在于物质内,但在思想或观念上,却从物质中被抽象出来。而与物互换的一,却是一种形上的东西,其存在并不依赖物质。虽然在天主内没有任何欠缺,可是依我们的认知方式,我们只能藉由欠缺和排除的(消极)说法来认识天主。所以,用含有欠缺意义的(消极)用语来称述天主,并非不妥,例如说:天主是非形体的(欠缺或没有形体的)、是无限的(没有极限的)。同样,关于天主,也是如此说祂是唯一的。

 

第四节 天主是不是至一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至一的。因为:

  1. 所谓「一」是依缺少或否定分割而言的。而缺少或否定没有什么更甚或较甚(magis)和更微或较微(minus)。所以,不可以说天主比其他是「一」的东西更是「一」或是更甚的「一」。

  2. 此外,似乎没有什么,比那在现实和潜能方面都是不可分割者,更为不可分割的;点与「单一」(unitas)就是这样的。可是,一个东西越是不可分割,就越被说为一。所以,天主并不比单一和点更是一。

  3. 此外,那因自己的本质、本体就是善的,就是至极的善或至善。所以,那因自己的本质、本体就是一的,就是至极的一或至一。可是,凡是物,都是因自己的本质、本体而是一,如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四第二章所证明的。所以,所有的物,都是至极的一或至一。所以,天主并不比其他的物更是一。

反之 伯尔纳铎(Bernardo,1090-1153年)却说:「在一切称为一者中,天主三位一体的一是极峰。」(《论审察》(De consider.)卷五第八章)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就是未被分割的物;因此,为使某物成为至极的一或至一,它应当是至极的物和至极的未被分割者。这两项都应视之为天主所固有。因为天主是至极的(存在)物,因为祂不是由他处领有为某种本性或性体所限定的存在,祂就是自立的存在本身,完全没有任何极限。天主也是至极的未被分割者,因为不拘是就现实(实际)或潜能(可能)而言,无论是依任何分割的方式,天主都未被分割。因为如同前面第三题第七节所证明过的,天主在任何方面都是单纯的。因此,天主是至极的一或至一,甚为明显。

释疑

  1. 虽然缺少或否定本身没有什么更甚和更微,但它(所否定)的对立者却有更甚和更微,所以缺少或否定本身也据以说有更甚和更微。所以,是根据一物之更甚或更微,或全不被分割或可被分割,而说它是更微的或更甚的,或至极的一。

  2. 「点」和作为数字之根本的单一或一,不是至极的(存在)物,因为除非是在一个主体之内,它们就没有存在(它们只有依附于主体的存在)。因此,二者都不是至极的一或至一。因为,就如由于依附体与主体的不同或区分,主体不是至极的一,同样依附体也不是。

  3. 虽然每一物都是因自己的本体而是一,但各物之本体形成「一」的程度,却不相等,因为有些物的本体是由许多部分组合而成的,而另一些物的本体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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