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分为四节
在上述诸问题之后,现在应该讨论天主的唯一性。关于这第一册《论天主一体三位》,有以下四点:
一、“一”对“物”是否有所附加。
二、一与多是否相互对立。
三、天主是不是唯一的。
四、天主是不是至一的。
第一节 “一”对“物”是否有所附加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一”(unum)对“物”(ens,存在者、存在物)似乎有所附加或增添。因为:
凡是属于某一固定物类(而为某类物)的,都对物有所附加,因为“物”是一切物类所共有的(按:任何物类基本上都是物),而“一”是属于一个固定物类的。因为“一”是数字的根本或元始,而数字是一种量或属于量的一个种别。所以,“一”对“物”有所附加。
此外,凡是对一共同体加以分割或分类的,都对那共同体有所附加。可是,“物”分为“一(物)”和“多(物)”。所以,“一”对“物”有所附加。
此外,如果“一”对“物”无所附加,那么说“一”和说“物”就完全一样了。可是,(把“一物”之“一”改为“物”而)说“物物”,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说“一物”也是没有意义的,而这显然不对。所以,“一”对“物”有所附加。
反之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末章却说:“一切存在物,无不分有一(按:即任何物都是一物)。”如果“一”对“物”有所附加,从而缩小“物”的外延或范围,就不会是这样了。所以,“一”对“物”没有附加什么。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对“物”并不附加任何东西,其所附加者,只不过是分割或分裂、分开的否定而已。因为“一”的意义,只不过是未被分割或分裂的物而已。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一”与“物”是可以互换对调的(一是物或物是一)。因为所有的物,或者是单纯的,或者是组合的。单纯的物,在现实和潜能方面都是未被分割的(实际未被分割,也不可能被分割)。至于组合的物,在他的部分还是分开的时候,根本还没有他,只有在这些部分组合在一起而构成他之后,他才存在。因此,很明显地,任何一物的有或存在,都在于未被分割或分裂。是以,每一物,都维持他的“一”或统一性,就像他维持自己的有或存在一样。
释疑
有些人以为:与“物”可以互换的“一”,和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是二而一的;可是他们的意见却也不一致。因为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鉴于与物可以互换的“一”,并不附加给物任何东西,而只是表示物的本体未被分割或分裂而已,因此他们以为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也是如此。由于数字是由“单一”所组合而成的,所以他们相信数字就是一切东西的本体(参看: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卷一第八章)。相反地,亚维采那却因为鉴于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确实加给“物”的本体一点东西(否则由“单一”所组合而成的数字就不是属于量的一个种别了)。所以,他相信与物可以互换的“一”,也加给物的本体一点东西,就如白色之于人一样。但这(后一)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每一个东西都是因自己的本体而为“一”物,如果每一个东西都是因另外一个东西而为“一”物,这个另外的东西又必须因第三个东西而为“一”物,这样推衍下去,就要推衍至无限了。所以,应该接受第一种意见。所以,应该说,与物可以互换的“一”,不给物加任何东西;而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则加给物一点东西,即属于量这一类的东西。
同一物在某方面是分开的或可分的,在另一方面又是未分开的或不可分的,这并无不可。例如:那在数目(或个体)方面是分开的或可分的,在(物之)种别方面却是不分开的或不可分的(按:例如“人”区分为许多个人,但人性或人之种别却是同一的或不可分的);所以可能有物在某方面是一个,而在另一方面却是多个。可是,如果一物是绝对的不分开的,这或者是因为他在那属于其本质、本体者方面是不分开的,虽然在那不属于其本质、本体者方面是分开的,例如:一物只有一个主体,却有许多依附体;或者是因为他在现实中或实际上是不分开的,但在潜能中是分开的或可能分开的,例如:一物只有一个整体,却有许多部分。这样(绝对的不分开)的物,是绝对的“一”物和相对的“多”物。反过来说,如果一物是相对的不分开的和绝对的分开的,这是因为以其本质、本体而言是分开的,而在观念或根本或原因方面是不分开的。这样的物就是绝对的“多”物和相对的“一”物,就如那按数目或个体是多个,按种别或根本则是一个者(按:如同“一”人类的“许多”个“人”,和同“一”人之家族的“许多”个“族人”)。所以,“物”好像是如此借由绝对的一和相对的多,而被区分为“一”物和“多”物。因为就是“多或众多”,除非是或多或少被包括在“一”内,就不会被包括在“物”内。因为狄奥尼修在《神名论》末章说:“没有不分有一的众多。那以部分而言是多个的,以整体而言却是一个;以依附体而言是多个的,以主体而言却是一个;以数目或个体而言是多个的,以种别而言却是一个;以种别或别类(species)而言是多个的,以类别或共类(genus)而言却是一个;以产生或效果而言是多个的,以根本或原因而言却是一个。”
说“一物”之所以不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一”在观念或理解方面确加给“物”一点东西。
第二节 一与多是否相互对立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一与多似乎并不相互对立。因为:
没有任何对立者可以用来称述其对立者(而说其对立者就是它)。可是,由前面第一节释疑2.所说,很明显地所有“众多或多”,在某方面都是“一”。所以,一不与多对立。
此外,没有任何对立者是由其对立者所构成的。而“一”却构成“多”。所以,一不与多对立。
此外,一是与一对立的。而多是与少对立的。所以,一不与多对立。
此外,如果一与多对立,其对立就如没有分割者与(有)分割者对立一样;如此则一与多之对立,就如“缺少(否定)”与“具有(肯定)”之对立。这似乎是不对的,因为这样的话,结论将是:一后于多,并由多取得定义;可是,相反地,是多应该由一来界定。因此,会产生定义的循环论证,这是不合理的。所以,一与多不是对立的。
反之 其理或观念相互对立者,它们自己也是对立的。可是,“一”的观念在于不可分割性,而“多”之观念却包括分割。所以,一与多是对立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是与「多」对立的,可是方式不一。因为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与作为数字的「多」,其对立有如是度量与被度量者的对立,因为「一」有最初或基本度量的性质,数字就是用「一」所度量的「多」,如《形而上学》卷十第一章所清楚说明的。至于与「物」可以互换的「一」,则是以没有或否定的方式与「多」对立,有如是没分割者与(有)分割者的对立。
释疑
没有任何缺少或剥夺(privatio)会完全除掉有或存在,因为如哲学家所说,缺少或剥夺是针对或在一个(存在者)主体内的否定(《形而上学》卷三第二章)。可是,凡是缺少或剥夺都除掉某一方面的有或存在(按:即在某一方面使相关主体没有)。因此,在物或存在物来说,由于它的普遍性(按:即凡存在者皆是物),便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物之(某方面的)缺少或剥夺却又奠基于物(存在者主体);这种情形不会发生在缺少或剥夺某些特殊的形式上,如视觉、白色等等。至论与「物」可以互换的「一」和「善」,也有与论「物」相同的情形;因为缺少或剥夺善是奠基于某种善,而撤消「一」也奠基于某种一。因此,才有这样的情形,即「多」就是某一种「一」,恶就是某一种善,「非物」就是某一种物。可是,这并不是用对立者来称述其对立者,因为上述各组之二者之中,一是绝对的,一是相对的(二者不是真正的对立)。那相对地是「物」的,有如是在潜能中的或可能的物,并是绝对的「非物」,即在现实中的或实际的非物。或者,在实体或自立体这一类(物)中,那是绝对的「物」的,在某种依附体的有或存在方面,则是相对的「非物」。同样,那是相对的善的,则是绝对的恶;反之亦然。以及那是绝对的「一」的,也照样是相对的「多」;反之亦然。
整体有两种:一种是同质的,是由相似的部分所组合成的;还有一种异质的,是由不相似的部分所组合成的。在每一同质的整体内,组成整体的部分都有整体的(本质本体)形式,比如水的每一部分都是水;由部分所组成的连续体就是这样构成的。而在异质的整体内,任何一部分都没有整体的形式,因为房屋的任何一部分都不是房屋,人的一部分也不是人。「众多或多」就是这样的整体。由于「多」的部分没有「多」的(本质)形式,所以「多」的由多个「一或单一」所组合而成,就像房屋由多个不是房屋的部分所组合而成一样;而且多个一之组成多,不是基于「一」有与「多」对立而不可分割的理或本质,而是基于它是物;正如房屋的部分之组成房屋,是因为这些部分是物体或有形体之物,而不是因为它们不是房屋。
「多」有两种意义:一是绝对的,如此则与「一」对立。另一意义是指超量或大量,而如此则与「少」对立。在第一种意义下,「二」就是「多」;而在第二种意义下则否。
「一」是以缺少或没有的方式与「多」对立,因为「多」的观念里含有分割或区分(而「一」则不含有或没有分割或区分)。因此,分割或区分应先于「一」,但不是绝对的,而只是在我们的认知方面如此。因为我们是由组合物去认知单纯物,从而我们给「点」的定义是「没有部分者」或「线的元始」。可是,即使依观念或理解来说,「多」也是随「一」之后而有的;因为除非我们先肯定分割物(或「多」物)中的每个物都是「一」个物,我们就不会理解它们是「多」个物或有「多」的特性。所以,「一」被纳入了「多」的定义中,而不把「多」纳入「一」的定义中。可是,对「分割」或「区分」的理解是来自针对物的否定。所以,我们首先理解的是物;然后是这物不是那物(否定这物是那物),因此,第二步我们所认知的是分割或区分;第三是「一」;第四是「多」。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唯一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唯一的。因为:
《格林多前书》第八章5节说:「就如那许多『神』和许多『主』。」
此外,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是不能被用来称述天主的,因为不能用量来称述天主。同样,与物可以互换的「一」,也不能被用来称述天主,因为它含有欠缺的意思,而凡是欠缺都是不完美,是不适用于天主的。所以,不应当说天主是唯一的。
反之 《申命纪》第六章4节却说:「以色列!你要听:你的上主天主是唯一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天主是唯一的,可以由三方面来证明。
是由祂的单纯性。因为很明显地,那使某物赖以是「这一个别物或这个物」的,不可能通传给许多物,或为许多物所共享。因为那使苏格拉底赖以是人的,能够通传给许多人;可是,那使他赖以是这个人的,却只能由他这一个人所独享。所以,如果是那使苏格拉底赖以是「这个」人的,使他也赖以是「人」,那么,正如不能有许多苏格拉底(这个人),同样也不能有许多人。这正是应当归于天主的,因为天主就是自己的本性本质(没有其他个体与天主共享这本性本质),这在前面第三题第三节已证明过了。所以,那使天主据以是天主的,和那使天主据以是这个天主的,是相同的。所以,不可能有许多天主。
是由天主的无限完美性来证明。因为前面第四题第二节已经证明过了,天主在自己内统括有或存在的全部完美。所以,如果有许多天主,他们之间一定有区别。从而有的东西是一个天主有的,而是另一个天主所没有的。如果这个东西代表一种欠缺,则二者中之前一个天主就不是绝对完美的;如果这个东西代表一种完美,那么后一个天主就欠缺这种完美。所以,不可能有许多天主。因此,古代的哲学家们,好像是为此一真理所迫,当他们认为有无限的本原时,而主张只有一个这样的本原。
是由世界的一致性(unitas,和谐、合一)来证明。所有的存在物,彼此有一种相互关系的次序,因为某些东西是为另一些东西服务的。而不同的东西,除非是受同一个东西所安排,不会自己来共同形成一个次序。许多东西受一个东西指挥,比受许多东西指挥,更易形成一个次序,因为一是一的本然原因,而多只是一的偶然原因,也就是说如果多是某种方式的一。所以,既然那为首的或为第一的,应当是最完美的,而且是本然地,不是偶然地,所以那使万物形成一个次序的为首的或为第一的,应当只有一个。而他就是天主。
释疑
该处说有许多神,是引述某些人的错误,因为这一些人崇拜许多神,以为行星和别的星辰,甚至世界的每一个别部分都是神。所以,在下面第六节接着说:「可是为我们只有一个天主」等等。
就「一」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而言,并不用它来称述天主,只用它来称述存在于物质内的东西。因为作为数字之根本或元始的「一」,归于属于数学者这一类,而属于数学者,原本存在于物质内,但在思想或观念上,却从物质中被抽象出来。而与物互换的一,却是一种形上的东西,其存在并不依赖物质。虽然在天主内没有任何欠缺,可是依我们的认知方式,我们只能藉由欠缺和排除的(消极)说法来认识天主。所以,用含有欠缺意义的(消极)用语来称述天主,并非不妥,例如说:天主是非形体的(欠缺或没有形体的)、是无限的(没有极限的)。同样,关于天主,也是如此说祂是唯一的。
第四节 天主是不是至一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至一的。因为:
所谓「一」是依缺少或否定分割而言的。而缺少或否定没有什么更甚或较甚(magis)和更微或较微(minus)。所以,不可以说天主比其他是「一」的东西更是「一」或是更甚的「一」。
此外,似乎没有什么,比那在现实和潜能方面都是不可分割者,更为不可分割的;点与「单一」(unitas)就是这样的。可是,一个东西越是不可分割,就越被说为一。所以,天主并不比单一和点更是一。
此外,那因自己的本质、本体就是善的,就是至极的善或至善。所以,那因自己的本质、本体就是一的,就是至极的一或至一。可是,凡是物,都是因自己的本质、本体而是一,如哲学家在《形而上学》卷四第二章所证明的。所以,所有的物,都是至极的一或至一。所以,天主并不比其他的物更是一。
反之 伯尔纳铎(Bernardo,1090-1153年)却说:「在一切称为一者中,天主三位一体的一是极峰。」(《论审察》(De consider.)卷五第八章)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就是未被分割的物;因此,为使某物成为至极的一或至一,它应当是至极的物和至极的未被分割者。这两项都应视之为天主所固有。因为天主是至极的(存在)物,因为祂不是由他处领有为某种本性或性体所限定的存在,祂就是自立的存在本身,完全没有任何极限。天主也是至极的未被分割者,因为不拘是就现实(实际)或潜能(可能)而言,无论是依任何分割的方式,天主都未被分割。因为如同前面第三题第七节所证明过的,天主在任何方面都是单纯的。因此,天主是至极的一或至一,甚为明显。
释疑
虽然缺少或否定本身没有什么更甚和更微,但它(所否定)的对立者却有更甚和更微,所以缺少或否定本身也据以说有更甚和更微。所以,是根据一物之更甚或更微,或全不被分割或可被分割,而说它是更微的或更甚的,或至极的一。
「点」和作为数字之根本的单一或一,不是至极的(存在)物,因为除非是在一个主体之内,它们就没有存在(它们只有依附于主体的存在)。因此,二者都不是至极的一或至一。因为,就如由于依附体与主体的不同或区分,主体不是至极的一,同样依附体也不是。
虽然每一物都是因自己的本体而是一,但各物之本体形成「一」的程度,却不相等,因为有些物的本体是由许多部分组合而成的,而另一些物的本体却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