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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三十题 论天主位格之多数性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浏览次数:13 更新时间:2025-6-6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一分四节:

讨论了有关天主本质本体之唯一或一体的种种之后,最终要讨论的是天主的真福(beatitudo)。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是否应该把真福归于天主。
二、称天主为真福系根据什么,是不是根据理智的行动。
三、天主是不是每一有真福者之真福本身或本体。
四、在天主的真福内是否统括所有的真福或幸福。

 

第一节 是否应该把真福归于天主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真福似乎不适宜于天主。因为:

  1. 按波其武在《哲学的慰藉》卷三第二章所说的,真福"是聚集一切的善而形成的完美境界"。而在天主内却不可能有聚集,就如不能有组合一样。所以,真福不适宜于天主。

  2. 此外,按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九章所说的,真福或幸福是"德行的报酬"。而报酬就如功劳一样,并不适宜用于天主。所以,真福也不适宜用于天主。

反之 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六章15节却说:"在预定的时期使人看见这显现(耶稣基督的显现)的,是那真福,唯一全能者,万主之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最应该把真福归于天主。因为真福一名的意义,无非就是有理智之性体的完善或完美的善;这性体体认在自己所有之善上的自足,能控制自己遭遇的顺或逆,而且是自己活动的主宰。这两项——即完善与有理智,均极度地属于天主。所以,真福最适宜用于天主。

释疑

  1. 善之聚集,在天主内不是以组合的方式,而是以单纯的方式;因为如第四题第二节释疑1及第十三题第四节所说过,在受造物内是众多者,却是单纯统一地预先存在于天主内。

  2. 真福或幸福之偶然是德行的报酬,是因为一个人获取真福(而非本然或依其本质就有真福);就如存在物之偶然为产生的终点,是因为由潜能(能存在)而进入现实或实际存在。所以,就如天主虽然不经产生而有存在,同样天主也虽然不是立功挣得而有真福。

 

第二节 天主是否系根据理智而称为真福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根据理智而称为真福。因为:

  1. 真福是至大的善。而在天主内,善之称谓系根据本质;因为善涉及存在,而存在系依照本质,或以本质为准,按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中所说的。所以,在天主内,真福之称谓系根据本质,而非根据理智。

  2. 此外,真福有目的之性质。而目的与善一样,是意志的对象。所以,在天主内,真福之称谓系根据意志,而非根据理智。

反之 教宗额我略一世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二第六章却说:"那享有自己而不需要外来赞美者,是有光荣的。"而"有光荣"的意思就是"有真福"。所以,既然我们之享见天主是根据理智,因为如奥斯定所说的,"享见(天主)就是全部酬劳"(《圣咏讲述》第九十篇第二讲);那么在天主内,真福之称谓似乎是根据理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第一节说过的,真福意指有理智之性体的完善或完美的善。因此,就如每一物欲求自己的善;同样地,有理智之性体也自然地欲求真福。而在每一个有理智之性体中,其最完美者则是理智的动作,性体是据这种动作而或多或少地把握或领悟一切。因此,所有受造之理智性体的真福,均在于(理智的)领悟或理解。而在天主内,存在与领悟或理解之间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而只有思想或观念上的区别。所以,应该根据理智把真福归于天主,就如归于其他有真福者一样,后者是因仿效天主的真福而被称为真福。

释疑

  1. 那一论证,证明天主依照自己的本质而有真福;不过并不证明,真福之归于天主,是根据本质或基于本质之理由;此乃更是根据理智或基于理智之理由。

  2. 真福既是善,所以是意志的对象。而就理解的次序来说,对象是先于(相关的)能力之行动的。因此,按照理解的方式,是先有天主的真福,然后才有安息于真福之意志的行动。而这(真福)只能是理智的行动。因此,是在理智的行动内察看到真福。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每一有真福者的真福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是每一有真福者的真福。因为:

  1. 天主是至善,如前面第六题第二节已证明过的。而不可能有许多至善,这从前面第十一题第三节所说的也可以知道。所以,真福是至善既属于真福的本质,那么真福似乎无非就是天主。

  2. 此外,真福是有理智之性体的最终目的。而只有天主适宜作有理智之性体的最终目的。所以,每一有真福者之真福只是天主而已。

反之 根据《格林多前书》第十五章41节所说的:"星辰与星辰的光辉有区别",一获有真福者,能够大于另一获有真福者。可是,不可能会有什么比天主更大。所以,真福不是天主,而是有别于天主之物。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有理智之性体的真福在于理智的行动。对此,可以考虑到两点:即行动之对象,也就是那可理解者;和行动本身,也就是理解。所以,如果由对象本身方面来看真福,那么只有天主才是真福;因为一个人之有真福的唯一原故,就是由于他理解天主,如奥斯定在《忏悔录》卷五第四章所说的:"那个认识你(天主),即使不认识其他一切的人,是有真福的。"可是,由理解者的行动方面来看,真福却是有真福的受造物内之一种受造的东西;可是,在天主内,真福即使在这方面也是非受造的。

释疑

  1. 由对象方面来说,真福是绝对的至善;而由行动方面来看,在有真福的受造物内,真福不是绝对的至善,而是由受造物可分有之善这一类中的至善。

  2. 如哲学家在《灵魂论》卷二第四章所说的,目的有两种,即客观的和主观的,也就是事物或对象本身和获取或享用该事物;比如:对一个爱财如命者来说,钱财和享有钱财就是目的。所以,天主固然是有理智受造物之作为物或对象的最终目的;但受造的真福却是作为享用,或更好说作为享有的目的。

 

第四节 在天主的真福内,是否统括所有的真福或幸福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的真福似乎并不统括所有的真福或幸福。因为:

  1. 有些幸福是假的。而在天主内却不能有什么是假的。所以,天主的真福不统括所有的幸福。

  2. 此外,在某些人看来,有的幸福在于有形体的物,比如欲乐,财富等;而这些都是不可能归于天主的,因为祂是没有形体的。所以,天主的真福不统括一切的幸福。

反之 真福或幸福是一种完美。而天主的完美统括一切的完美,如第四题第二节已证明过的。所以,天主的真福统括一切的幸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幸福中,不拘是真的或假的幸福,凡是值得希求者,全都以更卓越的方式预先存在于天主的真福内。因为在静观的幸福方面,天主对自己和其他一切物有连续不断的和最确定的静观;在行动的幸福方面,祂掌管整个宇宙。至于在尘世的幸福方面,按波其武在《哲学的慰藉》卷三第二章所说的,这种幸福在于欲乐、财富、权能、高位和荣誉,则天主享有对自己及其他一切物的喜乐,以代替欢乐或欲乐;也有财富所预许的完全自足,以代替财富;祂有全能,以代替权能;祂治理万物,以代替高位;也有全体受造物之敬仰,以代替荣誉。

释疑

  1. 有的幸福之所以是假的,是因为它欠缺真实幸福之性质:依此观点来说,它不存在于天主内。不过,其所有的一切相似幸福者,不拘是多么细微的相似,全都预先存在于天主的真福内。

  2. 在形体物内以形体形态存在之善,却是按天主之方式,以精神形态存在于天主内。

关于天主本质本体之唯一或一体的种种问题,以上这些讨论谅已足够(参看第二题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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