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一分四节:
讨论了有关天主本质本体之唯一或一体的种种之后,最终要讨论的是天主的真福(beatitudo)。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是否应该把真福归于天主。
二、称天主为真福系根据什么,是不是根据理智的行动。
三、天主是不是每一有真福者之真福本身或本体。
四、在天主的真福内是否统括所有的真福或幸福。
第一节 是否应该把真福归于天主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真福似乎不适宜于天主。因为:
按波其武在《哲学的慰藉》卷三第二章所说的,真福"是聚集一切的善而形成的完美境界"。而在天主内却不可能有聚集,就如不能有组合一样。所以,真福不适宜于天主。
此外,按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九章所说的,真福或幸福是"德行的报酬"。而报酬就如功劳一样,并不适宜用于天主。所以,真福也不适宜用于天主。
反之 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六章15节却说:"在预定的时期使人看见这显现(耶稣基督的显现)的,是那真福,唯一全能者,万主之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最应该把真福归于天主。因为真福一名的意义,无非就是有理智之性体的完善或完美的善;这性体体认在自己所有之善上的自足,能控制自己遭遇的顺或逆,而且是自己活动的主宰。这两项——即完善与有理智,均极度地属于天主。所以,真福最适宜用于天主。
释疑
善之聚集,在天主内不是以组合的方式,而是以单纯的方式;因为如第四题第二节释疑1及第十三题第四节所说过,在受造物内是众多者,却是单纯统一地预先存在于天主内。
真福或幸福之偶然是德行的报酬,是因为一个人获取真福(而非本然或依其本质就有真福);就如存在物之偶然为产生的终点,是因为由潜能(能存在)而进入现实或实际存在。所以,就如天主虽然不经产生而有存在,同样天主也虽然不是立功挣得而有真福。
第二节 天主是否系根据理智而称为真福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根据理智而称为真福。因为:
真福是至大的善。而在天主内,善之称谓系根据本质;因为善涉及存在,而存在系依照本质,或以本质为准,按波其武在《论七天创造工程》中所说的。所以,在天主内,真福之称谓系根据本质,而非根据理智。
此外,真福有目的之性质。而目的与善一样,是意志的对象。所以,在天主内,真福之称谓系根据意志,而非根据理智。
反之 教宗额我略一世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二第六章却说:"那享有自己而不需要外来赞美者,是有光荣的。"而"有光荣"的意思就是"有真福"。所以,既然我们之享见天主是根据理智,因为如奥斯定所说的,"享见(天主)就是全部酬劳"(《圣咏讲述》第九十篇第二讲);那么在天主内,真福之称谓似乎是根据理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第一节说过的,真福意指有理智之性体的完善或完美的善。因此,就如每一物欲求自己的善;同样地,有理智之性体也自然地欲求真福。而在每一个有理智之性体中,其最完美者则是理智的动作,性体是据这种动作而或多或少地把握或领悟一切。因此,所有受造之理智性体的真福,均在于(理智的)领悟或理解。而在天主内,存在与领悟或理解之间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而只有思想或观念上的区别。所以,应该根据理智把真福归于天主,就如归于其他有真福者一样,后者是因仿效天主的真福而被称为真福。
释疑
那一论证,证明天主依照自己的本质而有真福;不过并不证明,真福之归于天主,是根据本质或基于本质之理由;此乃更是根据理智或基于理智之理由。
真福既是善,所以是意志的对象。而就理解的次序来说,对象是先于(相关的)能力之行动的。因此,按照理解的方式,是先有天主的真福,然后才有安息于真福之意志的行动。而这(真福)只能是理智的行动。因此,是在理智的行动内察看到真福。
第三节 天主是不是每一有真福者的真福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是每一有真福者的真福。因为:
天主是至善,如前面第六题第二节已证明过的。而不可能有许多至善,这从前面第十一题第三节所说的也可以知道。所以,真福是至善既属于真福的本质,那么真福似乎无非就是天主。
此外,真福是有理智之性体的最终目的。而只有天主适宜作有理智之性体的最终目的。所以,每一有真福者之真福只是天主而已。
反之 根据《格林多前书》第十五章41节所说的:"星辰与星辰的光辉有区别",一获有真福者,能够大于另一获有真福者。可是,不可能会有什么比天主更大。所以,真福不是天主,而是有别于天主之物。
正解 我解答如下:有理智之性体的真福在于理智的行动。对此,可以考虑到两点:即行动之对象,也就是那可理解者;和行动本身,也就是理解。所以,如果由对象本身方面来看真福,那么只有天主才是真福;因为一个人之有真福的唯一原故,就是由于他理解天主,如奥斯定在《忏悔录》卷五第四章所说的:"那个认识你(天主),即使不认识其他一切的人,是有真福的。"可是,由理解者的行动方面来看,真福却是有真福的受造物内之一种受造的东西;可是,在天主内,真福即使在这方面也是非受造的。
释疑
由对象方面来说,真福是绝对的至善;而由行动方面来看,在有真福的受造物内,真福不是绝对的至善,而是由受造物可分有之善这一类中的至善。
如哲学家在《灵魂论》卷二第四章所说的,目的有两种,即客观的和主观的,也就是事物或对象本身和获取或享用该事物;比如:对一个爱财如命者来说,钱财和享有钱财就是目的。所以,天主固然是有理智受造物之作为物或对象的最终目的;但受造的真福却是作为享用,或更好说作为享有的目的。
第四节 在天主的真福内,是否统括所有的真福或幸福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的真福似乎并不统括所有的真福或幸福。因为:
有些幸福是假的。而在天主内却不能有什么是假的。所以,天主的真福不统括所有的幸福。
此外,在某些人看来,有的幸福在于有形体的物,比如欲乐,财富等;而这些都是不可能归于天主的,因为祂是没有形体的。所以,天主的真福不统括一切的幸福。
反之 真福或幸福是一种完美。而天主的完美统括一切的完美,如第四题第二节已证明过的。所以,天主的真福统括一切的幸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幸福中,不拘是真的或假的幸福,凡是值得希求者,全都以更卓越的方式预先存在于天主的真福内。因为在静观的幸福方面,天主对自己和其他一切物有连续不断的和最确定的静观;在行动的幸福方面,祂掌管整个宇宙。至于在尘世的幸福方面,按波其武在《哲学的慰藉》卷三第二章所说的,这种幸福在于欲乐、财富、权能、高位和荣誉,则天主享有对自己及其他一切物的喜乐,以代替欢乐或欲乐;也有财富所预许的完全自足,以代替财富;祂有全能,以代替权能;祂治理万物,以代替高位;也有全体受造物之敬仰,以代替荣誉。
释疑
有的幸福之所以是假的,是因为它欠缺真实幸福之性质:依此观点来说,它不存在于天主内。不过,其所有的一切相似幸福者,不拘是多么细微的相似,全都预先存在于天主的真福内。
在形体物内以形体形态存在之善,却是按天主之方式,以精神形态存在于天主内。
关于天主本质本体之唯一或一体的种种问题,以上这些讨论谅已足够(参看第二题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