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题
论圣神的第三名称——恩惠
分为二节
随后要探究的是「恩惠」这一名称(参看第三十六题引言)。
第一节 恩惠是不是位格名称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一、恩惠能否是位格名称。
二、恩惠是不是圣神的特有名称。
第一节 恩惠是不是位格名称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恩惠」(Donum)似乎不是位格名称。因为:
在天主内,一切位格名称都含有某种区别。可是,在天主内,「恩惠」这一名称并不含有什么区别;因为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五第十九章说:圣神「作为天主的恩惠被赐予,就如祂作为天主把自己赐出。」所以,恩惠并不是位格名称。
此外,没有任何位格名称适用于天主的本体。可是,天主的本体却是圣父赐给圣子的恩惠,正如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九第五十四节所指明的。所以,恩惠并不是位格名称。
此外,按照大马士革的若望《论正统信仰》卷三第二十一章所说,在天主三位或位格间,没有什么从属或服役。可是,恩惠中却含有某种从属,无论是针对获赐恩惠者,或是针对赐予恩惠者。所以,恩惠并不是位格名称。
此外,恩惠含有与受造物的关连;如此则「恩惠」之用于天主,似乎是时间性的或在时间内。可是,「位格」却是从永恒就用于天主,例如:「圣父」和「圣子」。所以,恩惠并不是位格名称。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五第十九章说:「正如肉身之形体无非就是肉身;同样地,圣神的恩惠也无非就是圣神。」可是,圣神是位格名称。所以,恩惠亦然。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恩惠」之名称内,含有被赐予的适合性(aptitudo)。及至被赐予,则兼与那赐予者和获赐者产生关系:因为假使它不是为那赐予者所有,就不会被赐予;而被赐予某某,也是为使他拥有。说天主的位格(或某一位)是某某的,或者是按照起源,例如:圣子是圣父的,或者是因为为其所拥有。说我们拥有一物,是说我们可按照我们所愿意的,运用它或享有它。以此方式,天主的位格(或某一位)只能为与天主相结合的理性受造物所拥有。至于其他的受造物,自能为天主的位格所推动,但还没有达到如此境界,即自己有能力享有天主的位格和运用祂的效果。理性受造物有时会达到这种境界,例如:他分享天主圣言和出发的「爱」(圣神)已达到如此程度,使他可以真正自由地认识天主和正确地爱慕天主。因此,唯有理性受造物才可能拥有天主的位格(或某一位)。可是,理性受造物单凭自己的能力,还不能达到拥有天主的位格(或某一位)的地步;因此,这应该由上赐给他;因为我们由他处所获得的,就说是赐给我们的。天主的位格(或某一位)就是以此方式能被赐予和能是「恩惠」。
释疑
「恩惠」这一名称,含有位格的区别,因为恩惠是以起源的方式归于(天主的)某一位。至于圣神赐出自己,这是因为祂是属于自己的,可以运用自己,或更好说享有自己;就如同说自由人是属于自己的一样。这就是奥斯定在《若望福音释义》第二十九讲所说的:「还有什么比你更属于你自己呢?」或者更好应该说,恩惠应该是或多或少属于赐予者的。可是说「这属于某某」,能有多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以(与恩惠赐予者)同一或相同的方式,正如奥斯定在《若望福音释义》(同上)所说的;如此则恩惠与赐予者没有区别,而与获赐者有区别——是按这方式说圣神赐出自己。另一方式说某物属于某某,是说有如是他的所有物或奴仆;如此则恩惠在本体方面应与赐予者有区别。按这方式,天主的恩惠是某种受造之物。第三方式说「这属于某某」,只是按起源来说——是按这方式,圣子属于圣父,圣神兼属于二者。所以,如果是按这方式说恩惠属于赐予者,则恩惠在位格方面与赐予者有区别,而且是位格名称。
说本体是圣父的恩惠,是按第一种方式;因为本体之属于圣父,是以同一或相同的方式(参看释疑1)。
就恩惠在天主内是位格名称而言,并不含有从属关系,而只含有针对赐予者的起源关系。至于针对那获赐者,则恩惠含有自由运用或享有,正如正解已说过的。
「恩惠」这一名称或称呼,不是基于它现实地或实际被赐予,而是基于它有能被赐予的适合性。因此,天主的位格从永恒就被称为恩惠,虽然是在时间内实际被赐予。而且,并非由于恩惠含有与受造物的关连,就应该是属于本体的;只需要在自己的意义或概念内有某点是属于本体的,就像在「位格」的意义或概念里包括有本体一样,正如前面第三十四题第三节释疑1.所说的。
第二节 恩惠是不是圣神的特有名称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恩惠似乎不是圣神的特有名称。因为:
称为恩惠,是基于被赐予。可是,正如依撒意亚第九章六节所说的:「有一个儿子赐给了我们。」所以,「恩惠」这一名称也适用于圣子,如同适用于圣神一样。
此外,一切属于天主某一位格的特有名称,都意指其某种特征。可是,「恩惠」这一名称,却不意指圣神的什么特征。所以,恩惠并不是圣神的特有名称。
此外,可以称圣神为某人的神,正如前面第三十六题第一节释疑3. 所说的。可是,却不能称圣神为某人的恩惠;而只能称之为天主的恩惠。所以,恩惠并不是圣神的特有名称。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四第二十章说:「正如对于圣子来说,出生就是出于圣父;同样地,对于圣神来说,『是天主的恩惠』就是发于圣父和圣子。」可是,圣神是根据发于圣父和圣子,而获得特有的名称。所以,「恩惠」也是圣神的特有名称。
正解 我解答如下:就「恩惠」在天主内是取其位格意义或指位格而言,它是圣神的特有名称。为明示此点,应该知道:按照哲学家在《辩证论》卷四第四章所说,恩惠本来是不具偿还性质的赐予或施恩,即是无意希望回报而被赐予的;如此它是指无偿的施恩。可是,无偿施恩的理由却是爱;因为我们之所以无偿的赐予某人某物,是因为我们愿欲他有善。所以,我们最先赐予他的,是那我们愿欲他有善的爱。因此,显然地,爱有为首或第一恩惠的性质,一切无偿的恩惠都是藉它而施予的。因此,既然圣神(由圣父圣子)出发而为爱,正如第二十七题第四节、第三十七题第一节已说过的,所以,圣神出发而有第一恩惠的性质。因此,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五第十九章说:「是藉恩惠,即藉圣神,许多因人而殊的恩惠被分施给基督的肢体。」
释疑
正如由于圣子是以「言」的方式发于(圣父),以及「言」具有相似自己之本源的性质,所以特别称圣子为肖像,虽然圣神也相似圣父;同样地,由于圣神发于(圣父圣子)而为爱,也特别称之为恩惠,虽然圣子也被赐给了我们。因为这「圣子被赐给了我们」,也是出自圣父的爱,按照《若望福音》第三章16节所说的:「天主竟这样爱了世界,甚至赐下了自己的独生子。」
在「恩惠」之名称内,含有这一意义,即按起源它是属于那赐予者的。如此则「恩惠」含有圣神之起源的特征,即圣神的出发。
恩惠在被赐予之前,只属于赐予者;可是在被赐予之后,就属于那获赐者。所以,由于(圣神之为)「恩惠」并不意指现实的或实际的赐予,所以,不能称「恩惠」(圣神)为人的恩惠,而只能称之为赐予者天主的恩惠。可是,当祂被赐予之后,那时便或是人的神,或是人(所获得)的恩赐(dat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