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题 论在天主内那些与唯一性或多数性有关者
分为四节
(按:拉丁文的trinitas,其意义是:数字为三者或一分为三者。由于是一分为三,所以反过来说,三则是根于一。依此,trinitas可译为三一性。不过,如本题第一节质疑5所说:“在讲述天主的一切说法中,都是把抽象者说成具体的”,即把抽象名词当作具体名词来用。例如:抽象名词unitas,此字来自数字“一”,意谓单一性或唯一性。但当用此字来讲述天主时,却往往用它来表示天主的唯一本体,即指“一体”。抽象名词trinitas亦是如此。在讲述天主时,此字实际是指基于天主“一体”的“三位”,不过只是含蓄的,而非明确的,即未直接把“位或位格”标示出来。所以,其最适当的中文译名应是“圣三”。唯其如此,才可以进一步解释说:所谓“圣三”,不是说天主有三个本体或三体,而是说天主有三个位格或三位。假使把此字直接译为“三位”,这种解说就成为多余而无意义的了。)
此后要讨论的,是在天主内那些与唯一性或多数性有关者(参看第二十九题引言)。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论“圣三”(trinitas)这个名称。
二、是否可以说“圣子别于圣父或是与圣父有分别的”(alius)。
三、在天主内,看来含有排他性(alietas)之排除说法,是否可与指本质或本体之名称相连或并用。
四、是否可与指位格之名称相连或并用。
第一节 在天主内是否有圣三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主内似乎没有圣三(trinitas)。因为:
在天主内,一切名称或指实体或本体,或指关系。而“圣三”这个名称,不表示实体或本体(substantia);因为如果是指实体,那么将是用实体来陈述每一位(而为三个实体)了。它亦非表示关系;因为这一说法不是根据针对他物的名称。所以,在天主内,不应用“圣三”这个名称。
此外,“圣三”这个名称似乎是一个集体名称,因为它表示众多。而这样的名称并不适合于天主;因为集体名称所包含的单一性是最小的单一性,而在天主内的单一性却是最大的单一性。所以,“圣三”这个名称不适合于天主。
此外,凡是一分为三或三分者(trinum),都是三重的(triplex)。而在天主内却没有三重性(triplicitas),因为三重性是一种不相等。所以,在天主内也没有圣三。
此外,凡存在于天主内者,均系存在于天主本质或本体之唯一性内,因为天主是自己的本质或本体。是以,如果在天主内有圣三,那必是存在于天主本质或本体之唯一性内。如此则在天主内有三个本质或本体方面的唯一性了;而这是异端。
此外,在讲述天主的一切说法中,都是把抽象者说成具体的;因为天主性就是天主,父性就是圣父。然而,指圣三的这一抽象名称(trinitas——数字为三),却不能说就是一分为三(trina);否则,在天主内就有九物了,而这是错误的。所以,在天主内,不应用“圣三”这个名称。
反之 亚达纳修却说:“应在圣三(三位)中恭敬唯一(一体),在唯一中恭敬圣三。”(信经“不拘谁”Quicumque)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圣三”这个名称,在天主内所表示的是一个确定的位格数字。所以,就如说在天主内有不确定的位格多数性或多位,同样也就应该用“圣三”这个名称;因为“圣三”这个名称以确定数字所表示的,也就是“多数性”以不确定数字所表示的。
释疑
依字源来说,“圣三”这个名称,似乎是表示三个位格的一个本质或本体,依此而说圣三或三一性就好像是三者的唯一性或一体(trium unitas)。不过,按这个字的本有意义来说,它较为表示同一本质或本体之位格的数字。因此我们不能说圣父就是圣三,因为圣父不是三位。但它也并不表示各位格之间的关系本身,而较为表示相互有关系的位格的数字。因此此一名称本身不涉及与他物之关系。
集体名称含有两重要素,即主体或基体之多数性或多个基体(supposita),及某种单一性,即某种秩序的单一性或合为一个秩序,因为“民族”是在某种秩序下所包括的许多人。依第一点来说,“圣三”这个名称与所有的集体名称相符;依第二点来说,却有所不同,因为在天主圣三内,不仅有秩序的单一性或一个秩序,而且还有本质或本体的单一性或一体。
“圣三”是绝对的说法(不与他物做比较),因为它指的是三位格的这个数字“三”。而“三重性”(triplicitas——一分为三重、层等)所指的,却是三者与一之不相等比例或比较;因为是一种不相等的比例或比较,这自波其武在《数学》(Arithmetica)卷一第二十三章中所说的可以知道。
在“天主圣三”的含意中,有数字本身(绝对的数字),也有被数的位格。所以,当我们说“圣三在唯一性或一体内”时,我们并不是把(绝对的)数字“三”置于唯一性内,好像有三次唯一似的;我们是被数的(三)位格置于本性或性体内,就如说某一(物之)本性的主体或基体存在于那个本性内一样。反之,当我们说“单一性或一体是在圣三内”时,就如说某一(种物之)本性是存在于属于该本性的(多个)主体或基体内一样。
当说“圣三或数字为三”(trinitas)是“一分为三的(trina)”时,其所引进的数字(谓词或宾词“一分为三的”),按其意义含有同一数字本身的倍数增加;因为我所说的“一分为三的”,是指所说那物在主体或基体方面的区分。所以,不能说“圣三(三位)是一分为三的”;因为假设圣三(三位)是一分为三的,那么圣三(的每一位)将有三主体或基体(按:如此则圣三将有九主体或基体,就如假使一队人分排三个三个地前行,走过了三排,也就等于走过了九人,而如此说天主是不对的);这就像说“(一个)天主(Deus单数)是一分为三的(三位trinus),所以有天主性的三主体或基体(三自立于天主性者)”一样。
第二节 圣子是否别于圣父或是与圣父有分别的
(按:拉丁文形容词alius-a-ud,其基本意义是“有分别的,或别的”。根据其所形容的名词,它能是指另一个、别一位、别一种物、别一自立体、别一依附体等等。在本节内,虽然alius主要是指圣子在主体或基体方面别于圣父,是另一个或别一位;但仍须依其基本意义来译此字,不宜直接译为“一个”或“一位”,否则下面的翻译将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圣子似乎不是别于圣父或与圣父有分别的(alius a Patre——别于圣父者)。因为:
“有分别的”是表示substantia(本体)不同的相对名称。所以,如果圣子是与圣父有分别的,那么圣子似乎就是与圣父不同的了(diversus)。而这相反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四章所说的,他在那里说:当我们说三位时,“我们没有表示有什么不同的意思”。
此外,凡是相互是有分别的,彼此间均有某种差异(differentia)。因此,如果圣子是与圣父有分别的,那么祂与圣父也就是有差异的了(differens)。而这相反盎博罗修在《论天主教信德》卷一第二章所说的,他在那里说:“圣父与圣子在天主性方面是二而一的(unum),其间既无本体之差异,亦无任何不同。”
此外,“不一样的或别样的”(alienum)一词,是来自“有分别的”(alius)。而圣子与圣父却不是不一样的;因为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第三十九节说:在天主之(三)位格内“没有什么是不同的,没有什么是不一样的,也没有什么是可以分开的”。所以,圣子不是与圣父有分别的。
此外,“有分别的一个或一位(alius)”和“有分别的一(种)物(aliud)”,意义是相同的,只是在(文法上名词或形容词的)类或性方面有所不同而已。所以,如果圣子是与圣父有分别的一个或一位(alius),那么,圣子也就是与圣父有分别的一(种)物了(aliud)。
反之 奥斯定在《致伯多禄执事论信德》(De fide ad Petrum)第一章中却说:“圣父、圣子和圣神之本质是一个,依本质而论,并非圣父是一物,圣子是另一物,圣神又是另一物;虽然按位格来说,圣父是一位,圣子是别的一位,圣神又是别的一位。”(按:此书本为富振秋(Fulgentius)之著作。)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热罗尼莫所说,由于用词不当而产生异端(参看:彼得隆巴,《语录》卷四第十三题第二章),因此在讨论天主圣三时,我们必须小心谨慎从事;因为如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三章所说:“与此问题相比,没有什么问题的错误更为有害,探究起来更为辛苦,成果更为有益。”我们在讨论有关圣三的问题时,必须避免两个彼此相反的错误,在二者之间执中进行:其中一个错误是亚略(Arius)的错误,他在肯定三位格之外,又主张有三实体或本体;另一个错误是萨培里(Sabellius)的错误,他则在肯定一个本质或本体之外,又主张只有一个位格。
所以,为避免亚略的错误,我们应避免在天主内用“不同”(diversitas)和“差异”(differentia)这二名词,以免消除本质、本体的唯一性或一体;不过,我们可以用“区别”(distinctio)这个名词,来表示关系的对立。因此,当我们在一些权威著作中发现有位格的“不同”或“差异”这种说法时,应把“不同”或“差异”解作“区别”。而为了避免损害天主本质、本体之单纯性,则应避免“分开”(separatio)和“分割”(divisio)等名词,因为它们是把整体分为部分。而为了避免损害到相等(aequalitas),亦应避免“不相等”(disparitas)这个字。而为了避免损害相似(similitudo),则应避免“不一样”(alienum)及“不相似”(discrepans)等字;因为盎博罗修在《论天主教信德》第二章说:在圣父与圣子内,“无任何不相似,而只有一个天主性(divinitas)”;而按希拉利所说,在天主内,“没有什么是不一样的,也没有什么是可以分开的”,如质疑3.已说过的。
为了避免萨培里的错误,我们应该避免“各自或隔离”(singularitas)这个字,以免损及天主本质、本体的可通传性或共有性;因此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七第三十九节说:“称圣父和圣子为彼此隔离的天主或各自为天主,是亵圣。”为了避免损害到位格的数目或多数性,我们应该避免用“独一的”(unicus)这个字,因为希拉利在同书(第三十八节)又说,应从天主内排除独一和各自之概念。我们说“独一圣子”,因为在天主内没有多个圣子。不过我们不说“独一天主”句因为天主性是多个(位格)所共有的。我们也避免用“混合的”(confusus)这个字,以免消除位格间的本性秩序;因此盎博罗修在《论天主教信德》卷一第二章说:“凡是一个的,就不是混合的;凡是没有差异的,就不可能是多重的。”为避免损害三位的共享和互通(consortium),亦应避免用“孤独的”(solitarius)一字;因为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四(第十八节)说:“应该崇信,天主既不是孤独的,亦不是(多个)不同的。”
而“有分别的”(alius)这个名称,作为阳性的名称,其含义只是在指主体或基体(suppositum)的区别(参看释疑4.)。因此,我们能够适当地说,圣子是与圣父有分别的或别的一个;因为祂是天主之本性的别的一个主体或基体,就如祂是别的一个位格(persona),别的一个(希腊文的)hypostasis一样。
释疑
“有分别的”(alius),就像是一个指特殊部分或局部的名称,其所指是主体或基体suppositum(而非本质或本体的sentia);因此,只要在指基体或位格的substantia方面有区别(distinctio),就满全其定义或可以称为有分别的(alius)。而“不同”(diversitas)则要求在指本质、本体的substantia方面有区别。所以,我们不能说圣子不同于圣父或是与圣父不同的,虽然可以说,圣子别于圣父或是与圣父有分别的。(按:substantia一字有基本二义:一指自立的基体或位格,一指本质本体。质疑1.根据后一意义主张不可以说圣子与圣父有别,因为二者有同一本质本体;释疑1.则根据前一意义,认为圣子既有异于圣父之位格的位格,所以可以说圣子与圣父有别,是另一位。)
“差异”(differentia)含有形式之区别(distinctio)。而在天主内却只有一个形式,这由《斐理伯书》第二章6节所说的“祂(基督)虽具有天主的形式”可知。因此,如所引权威所显示的,“有差异者”(differens)这个名称,在天主内本不适用。然而大马士革的若望却把“差异”这个名称用在天主的(三)位格上,这是因为他以形式的方式来表示关系的特征(或视关系特征如形式);因此他说:是在固定的特征方面,而不是在本质本体方面,(三)位格彼此有差异(《论正统信仰》,卷三第五章)。不过,如正解已说过的,“差异”是当“区别”来用的。
“不一样的或别样的”是指那外在的和不相似的。而“有分别的”却没有这种意思。因此,我们说圣子是与圣父“有分别的”,虽然不说是“不一样的”。
文法上的无类或中性(genus neutrum)之词,所指是缺乏形式的或尚未成型的(informe);而阳性之词,所指则是已成型的和彼此有所区别的:阴性之词亦是如此。因此,用中性之词来表示共有的本质,而用阳性和阴性之词来表示具有共有本质之特定的主体,这是适当的。因此,即使在人事方面也是如此:如果是问:“那是谁”(quis阳性或阴性),回答是:“苏格拉底”,这是一个主体或个体的名称;如果是问:“那是什么”(quid中性),回答则是:“有理性和有死亡的动物”(一“种”物,非一个体)。因此,由于在天主内的区别,是依位格,而不是依本质,所以我们说,圣父与圣子“有分别或是另一位”(阳性的alius),而不是(本质不同的)另一(种)物(中性的“aliud”);反之我们却说,圣父与圣子共是一(本质——中性的“unum”),而不说共是一个位格或一位(阳性的unus)。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把排除或排他之(形容)词或说法「唯独」(solus)加于在天主内的本质或本体名称之上。因为:
按哲学家在《驳诡辩的谬论》(Elench.)卷二第三章所说,单独的,就是「那不同别的在一起的」。而天主却是同天使及圣灵魂在一起。所以,我们不能说天主是单独的。
此外,凡是与在天主内的本质名称相连的,都可单独地用来陈述(天主的)每一位,亦可同时陈述所有三位。因为,既然可以适当地说:「天主是智慧的」,我们当然可以说:「圣父是智慧的天主」,也可以说:「圣三是智慧的天主」。可是,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九章却说:「应该考虑说『圣父不是单独的真天主』的这个意见。」所以,不能说天主是单独的。
此外,如果把「唯独」一词与本质名称相连,那么它或是针对称述位格的位格谓词或述词,或是针对本质述词。然而:
它不是针对位格述词,因为「唯独天主是父亲(圣父)」这句话是错的,因为连人也是父亲。
它也不是针对本质述词。因为,如果「唯独天主创造」这句话是真的,那么「唯独圣父创造」的结论似乎也是真的;因为凡是用来陈述天主的,都可用来陈述圣父。而「唯独圣父创造」是错的,因为圣子也是创造者。所以,「唯独」一词,在天主内不能与本质名称相连。
反之
《弟茂德前书》第一章17节却说:「愿尊崇和光荣归于那万世的不死不灭的君王,不可见的独一(单独的 solus)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唯独」(solus)一词或说法,可以解作绝对的(categorematica,本身意义完整不牵涉他物),或相对的(syncategorematica,本身意义不完整而牵涉他物)。
绝对的说法:是把其所表示者绝对或直接加于一主体或基体,例如:说「白人」时,是把「白」加于人。如果「唯独」一词是这种意义,则绝不可能与在天主内的任何名称相连;因为那会把孤独性(solitudo)加给其所相连之词,而使天主变为孤独的(按:如唯独或只有天主、只有圣父等);而这相反前面第二节所说的。
相对的说法:则除指主体之外,尚引入其所称述内容或述词与主体的关系,例如:「每一」或「无一」等即是。同样,「唯独」一词或说法也是如此,因为「唯独」排除其他主体共享其所称述之内容或述词。就如说:「唯独或只有(solus)苏格拉底在写字」,不是说苏格拉底是孤独的;而是说:虽然有许多人和他在一起,但没有人和他共同写字。
依此方式,把「唯独」一词与在天主内的本质名称相连,并无不可,因为它只是在排除别于天主的其他共享其所称述之内容或述词;就如我们说:「唯独天主是永恒的」,因为除了天主之外,没有什么是永恒的。
释疑
虽然天使和圣灵魂常常同天主在一起,可是假设在天主内没有多位或多个位格,那么天主仍是单独的或孤独的。因为有不同自然本性的物伴同,并不消除孤独;因为虽然在花园里有许多植物和动物,而仍然说某人是单独地在那里。同样地,如果在天使内没有多位或多个位格,即使有天使和人同祂在一起,仍然说祂是单独的或孤独的。所以,天使和灵魂的伴同,并不会排除天主的绝对孤独;更不会排除相对的孤独,即针对某一称述内容或述词的孤独(按:如针对「是永恒的」)。
(形容词)「唯独或单独的」一词,严格地说,不是取自或着眼于具有形式性质的述词,因为它是针对主体(suppositum),即它排除与其中相连之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而「仅、只」(tantum)这个副词,因是排他的,所以既可用于主体,亦可用于述词;因为我们可以说:「只苏格拉底跑步」,即「没有别人跑步」;我们也可以说:「苏格拉底只是跑步」,即「他不作别的」。因此,本不可以(把形容词「单独的」加于述词)说:「圣父是单独的天主」或「圣三是单独的天主」,除非在述词内隐含有某种进一步的解释,即如同说:「圣三是天主,而祂(qui 天主)是单独的天主」。按此一解释方式,「圣父是天主,而祂是单独的天主」的说法亦可能是真的,如果该一关系或承接代名词(qui)指的是(主句「圣父是天主」中的)述词,而不是主词或主体。奥斯定所说的「圣父不是单独的天主」和「圣三是单独的天主」,是一种诠释的说法,他的意思是:圣经所谓「万世的君王和不可见的独一天主」,不应该解作是指圣父的位格,而应解作只指圣三。
「唯独」一词,可兼以两种方式(针对位格和本质述词)与本质性的名称相连。因为「唯独天主是圣父」这一命题有两种意义:
「圣父」可能指圣父之位格,在这种意义下这命题是真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是那个位格。
或者可能仅指关系,而在这种意义下,这命题却是错误的,因为在其他物中亦有父性之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单义的或同一意义的。
同样,「唯独天主创造」这句话也是真的。可是却不能因此而说:「所以,唯独圣父创造」;因为,如论理学家所说,排除之词固定或限制它所相连的名称,使它不能下降而用于在它以下的主体或个体(suppositum)。因为不能由于「唯独人是有死的有理性的动物」,而做结论说:「所以唯独苏格拉底是这样的动物」。
第四节 排他之词是否可与位格名称相连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即使谓词或述词是一般性的或共同的,排他之词似乎仍可与位格名称相连。因为:
在《若望福音》第十七章3节,主向圣父讲话时,说:“认识你,独一(或唯一的)真天主。”所以,唯独圣父是真天主。
此外,《玛窦福音》第十一章27节说:“除了父外,没有人(nemo)认识子。”这也就等于说:“唯独父认识子。”可是,认识子是一般性的或共同的说法。所以结论如前。
此外,排他之词并不排除其所相连名称的概念所包含者;因此,它不排除(其所相连名称的)部分,亦不排除其普遍性。因为不可由于“唯独苏格拉底是白的”,而做结论说:“他的手不是白的”或“任何人不是白的”。可是,一位格被包含在另一位格的概念内,如圣父是在圣子的概念内,反之亦然。所以,说“唯独圣父是天主”,并不排除圣子或圣神是天主。如此则这种说法似乎是对的。
此外,教会歌颂说:“唯有你(Tu solus)是至高无上的,耶稣基督。”(弥撒光荣颂)
反之:“唯独圣父是天主”之说法,含有两种解说,即“圣父是天主”及“没有任何另外一位或在圣父以外的一位是天主”。可是,这第二种解说是错的,因为圣子是别于或在圣父以外的一位,而祂(圣子)是天主。所以,“唯独圣父是天主”之说法是错的。其余类似说法亦同。
正解:我解答如下:当我们说:“唯独圣父是天主”时,这个命题能有多种不同的解读。如果“唯独”这个字加给圣父一种孤独性,那命题就错了,这是采用绝对的说法。如果采用相对的说法,仍能有多种意义。因为,如果是由主体的形式中排除(其他一切),那命题就是对的,其意义是:“那没有任何其他一位与祂同为父者,是天主。”奥斯定就是以这种方式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七章解释说:“我们说唯独圣父,不是因为祂与圣子或圣神分开;我们如此说,是表示圣子与圣神不是与圣父一同为父。”可是,在一般习用的说法中却没有这种意义,除非是其中另含有某种解释,即“那唯独称为父者,是天主”。按其本有意义来说,这命题是把其他排出于其述词之外。依此,如果其所排除的“也”(alius),是阳性之词所表示者(某一个体),则这命题是错误的;如果其所排除的“它”(aliud),只是中性之词所表示者(某一种物),这命题则是真实的,因为圣子是圣父以外的另外一个(alius),却不是另外一种物(aliud);圣神也是如此。可是,如前面第三节释疑2.已说过的,“唯独或单独”一词本来是关于主词或主体的,所以它所排除的,是另一个体,而不是另一种物。所以,不应推广使用这种说法;在具有权威的著作中如遇到类似说法,则应以虔诚的精神加以解释。
释疑:
当我们说:“唯独你是真天主”时,如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六第九章所解释的,其意思不是指圣父一位,而是指整体圣三。或者,如果是指圣父的位格,也并不排除其他位格,这是由于(天主)本质或本体之单一性或一体的缘故,因为正如正解所说,“唯独”一词仅排除另一种物(aliud)。
对这一质疑的答案亦同。当从本质或本体观点论及圣父时,由于本质或本体之单一性或一体,圣子及圣神均不被排除。不过,应该知道,在引证的这句圣经中,“(拉丁文)nemo”一词,与其表面所表示的“没有一个人”(nullus homo),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后者是针对人的层次而言,如此则不能把父的位格排除);这个字,应按照一般说话的习惯,做周延的解释,用以代表一切具有理性的本性。
排他之词,如果不是有基体或主体(suppositum)方面之区别,如部分和普遍的,则不排除其所相连名称的概念所包含者。然而,圣子与圣父有基体或主体方面的区别;所以二者情形不同。
我们并不是绝对地说,只有圣子是至高无上的;而是说,“偕同圣神,并在共享天主圣父的光荣中”,只有圣子是至高无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