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四节
随后要探究的,是对天主(三)位或三位格之认知(参看第二十七题引言)。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能否藉自然理智或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之(三)位格。
是否有某些归于天主三位的表记。
论表记之数目。
对于表记,是否可以持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节 是否能藉自然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能藉自然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因为:
哲学家们无非是藉自然理性而获得认知天主;而发现有许多哲学家们的言论,提及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因为亚里士多德在《天地论》(De Caelo et Mundo)第一章说:「用这个数目(即三),我们使自己光荣唯一的、超越所有受造物之属性的天主。」奥斯定在《忏悔录》(Confess.)卷七第九章也说:「我在那里(即在柏拉图学派哲学家的著作里)读到了,固然不是用这些话,可是有许多和多種理由支持是指完全一样的这一内容,即在起初已有圣言,圣言与天主同在,圣言就是天主」;以及随后所说类似的话,在这些话中,传授了天主诸位格之区别。而且,在关于《罗马书》第一章和《出谷纪》第八章19节的「注解」中,也说法郎的巫师们在第三个表记上有所失察或缺失,即未能认知(天主)第三位格,也就是圣神;因此可见他们至少认识了二位格。特利梅基斯杜士(Hermes Trismegistus,古埃及哲学家。参看:奥斯定,《天主之城》卷八第二十三章)也说:「单一或一(monas)产生一,并在自己内反映出自己的爱火。」(Poemand. Dialog. 4)这些话似乎是在暗示圣子之受生与圣神之出发。所以,能够用自然理性而获得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此外,维克多之李查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四章说:「我深信不疑,为解释任何真理,不但不会缺少盖然的论证,甚至也不会缺少必然的论证。」因此,连为了证明天主三位,也有人提出了来自天主无限美善的理由,即天主的美善在位格的出发中无限地通传自己。而另有一些人则提出了这一理由,即「任何善,只自己享有它而不与他物共享,不可能是惬意的享有」(辛尼加(Seneca),书信第六篇)。而奥斯定之阐明天主三位,则是由我们灵智中言和爱的发生为出发点(《论天主圣三》,卷九第四等章);我们在第二十七题第一及第三节,也遵循了这一理路。所以,能够用自然理性获知天主位格的数目为三。
此外,把人之理性所不能认知的传授给人,似乎是多余的。可是,不应该说,有关认知天主三位的来自天主的传授,是多余的。所以,能够用人的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的数目为三。
反之
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二第九节却说:「人不要以为用自己的理智能够获得生育或生的奥秘。」盎博罗修也说:「知道生育或生之秘密是不可能的,人的灵智不足,声音无语。」(《论天主教信德》第十章)而在天主内之三位正是藉生与出发之起源而有区别,如第三十题第二节的讨论所指明的。所以,既然人不可能知道,也不可能以自己的理智获知那不可能找到必然理由的事,那么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的数目为三,也就不可能为(人的)理性所认知。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可能用自然理性获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的数目为三。因为前面第十二题第四、第十一、第十二等节已指明了,人藉自然理性只能经由受造物认知天主。而受造物之引人认知天主,犹如效果之引人认知原因。是以,人用自然理性所能有的认知天主,限於那些根据天主为万物之本源而必须归之於天主者;我们在前面讨论天主时(参看第十二题第十二节),便运用了这一基础。而天主的创造能力是为天主三位之整体所共有;是以,它属于本质本体的唯一或一体,而不属于位格的区別或分別属于不同位格。所以,用自然理性所能认知天主者,是那些属于天主本质本體之唯一或一體者,而不是那些属于天主位格的区別或分別属于不同位格者。
至於那些企圖以自然理性证明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者,在两方面减损或贬低信德。第一,是在信德本身自了崇高地位方面,因为信德原本就是有关看不见的、超越人之理性的事物。因此,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1节说,信德是关于「未见之事」的。(在《格林多前书》第二章6-7节宗徒也说:「我们在成全人中也讲智慧,不过不是今世的智慧,也不是今世有权势者的智慧:我们所讲的,乃是那隐藏的,天主奥秘的智慧。」)第二,是在吸引別人接近信德的助益方面;因为如果一个人在企图证明信德时,引用不能使人折服的理由,便会招致没有信仰的人的讥笑;因为他们会以为,我们是依据这些理由,并为了这些理由而相信。
所以,凡是属于信德的,不应该企图加以证明,除非是藉由权威,而且是针对接受权威的人;对于別的人,只要辩护信德所讲的不是不可能的就够了。因此,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二章说:「如果一个人完全拒绝(圣经的)言语,那他与我们的哲学相去甚远;如果他注视这些言语(即神圣言语)的真理,那我们也是在沿用这一原则。」
释疑
哲学家们之认知天主三位的奥蹟,不是藉由天主三位的特质,即父性、子性与出发;按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二章6节所说的:「我们所讲的是天主的智慧,今世有权势的人中」,按该处「注解」,即在哲学家中,「没有一个认知它」。不过,哲学家们曾认知某些归于不同位格的本质或本体方面的属性,例如:把能力归于父,把智慧归于子,把善归于圣神,如后面第三十九题第七节要指明的。关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用这个数目,我们使自己」等等,不应该如此解释,即他主张在天主内有「三」这个数目。他的意思是说古代人在祭祀和祈祷中用「三」这个数目,这是由于「三」这个数目的某种完美性。在柏拉图学派的著作中也有「在起初便有言」之说,但这不是根据「言」表示天主内受生之位格的意义,而是根据用「言」来表示理念方面的理:天主是藉这理创造了万物,而这理也被归于圣子。即使他们知道了那些归于三位格者,他们说他们在第三个表记上,即在认知第三位格上,有所缺失。因为他们偏离了那归于圣神的善,即如《罗马书》第一章21节所說的,他们虽然认识了天主,卻「没有以祂为天主而予以光荣」。或者,因为柏拉图派主张有一个第一或为首之物(primum ens)存在,并称之為所有万物之父;因此而主张在他之下有另一实体(substantia)存在,并称之為「灵智(mens)或父的理智(paternus intellectus)」,在这灵智内有万物的理或设计,如麦可洛比乌斯(Macrobius,395-423年)在《师比勇之梦想注解》(Super Somnium Scipionis)所阐述的。但他们没有主张另有一个似与圣神相当的第三个分离实体。而我们并不主张父与子在实体上有别;那正是奥利振和亚略的错误,他们在这点上追随了柏拉图派的主张。至于特利梅基斯杜士所说的「单一或一产生一,并在自己内反映出自己的爱火」,不应认为是指圣子的受生或圣神的出发,而是指世界之产生;因为唯一的天主为了对自己的爱而产生了一个世界。
对某一件事,可以依两种方式提供理由:一种是为充分证明其根本;例如:在自然科学内,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明天体之运转常有一致的速率。另一种方式的提供理由,不是为充分证明根本,而是先针对已假定之根本,合理地说明其后继效果;如:星象学主张离心律及本轮或周转圆律的理由,是由于在这主张的前提下,可以解释天体运转之外在现象;但这种理由并不是充分的证据,因为也许有其他的假定或主张,同样可以解释这些现象。所以,依第一种方式能够提供理由,以证明天主是唯一的等类似命题。而说明天主有三位的理由,则属于第二种方式;因为在假定天主有三位的前提下,这些理由看来是合宜的,但尚不能用这些理由来充分证明天主有三位。从各方面都可以看出这一点,因为即使在受造物的产生中,亦显示出天主的无限美善,因为由无中生有属于无限的能力。如果天主是用无限的美善通传自己,并非必定是有无限之物自天主发出;而是每一物各依自己的方式承受天主的美善。同样,所谓「自己享有某善而不与他物共享,不可能是惬意的享有」,只有在一位格没有圆满的善时才成立;因此,为了获得圆满的惬意或喜悦的善,他需要另一个与自己共享者的善。至于我们理智内的相似点,也不足以证明天主的事物,因为在我们内的理智和在天主内的理智,不是同质的或完全同义的。因此,奥斯定在《若望福音释义》第二十七讲说:藉信德可以达到认知,反之则不然。
认知天主三位在两方面是必要的。一方面是为了对天主创造万物有正确的领悟。我们说天主是藉其圣言创造了一切,藉此便排除了主张天主是基于本性之必然而创造万物之谬说。我们主张在天主内有爱之出发,藉此也就显示了天主之创造万物,不是出于需要,也不是为了任何外在原因,而是为了爱自己的善。因此,梅瑟在说完了:「在起初,天主创造了天地」(《创世纪》第一章1节)之后,又接着说:「天主说,要有光」(第3节),就是为了显示天主的圣言;然后又说:「天主见光好」(第4节),这是为了显示天主之爱的赞许;在天主的其他(创造)工程中,也是这样(第6等节)。另一方面,也是比较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为了正确领悟人类的得救,这得救是藉降生成人的圣子和圣神的恩赐完成的。
第二节 是否应肯定在天主内有表记
(按:天主既为三位,而三位彼此有别,所以每一位都各有其「特有者」(proprium),亦即一位所有的,其他二位没有。在天主三位内,这些「特有者」成为每一位的「特徵」(proprietas)。当这些特徵呈现在我们的理智前时,就成为理智认知或辨认各位格的依据,并由理智用抽象的观念或名称把它们表达出来。这些表达各位格之特徵的抽象观念,就是本题所说的「表记」,拉丁文称之为notio。此字源也有「观念」之义。但在本题内,它是指一种特别用于天主位格的观念,所以不可再笼统译之为「观念」,而宜按其含义译之为「表记」。)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肯定或主张在天主内有表记(notiones)。因为: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说:「关于天主,除了圣经的言语所明确表示给我们者外,不可胆敢再说什么。」而在圣经的言语中完全未提及表记。是以,不应肯定在天主内有表记。
此外,无论在天主内肯定什么,它或是属于本质本体之唯一或一体,或是属于三位。而表记既不属于一体,亦不属于三位。因为并不把那属于一体者归于表记,因为我们不说「父性是明智的」或「父性创造」;亦不把那属于位格者归于表记,因为我们不说「父性生」和「子性受生」。是以,不应肯定在天主内有表记。
此外,不应肯定在单纯物内有作为认知之原理的抽象物,因为单纯物之被认知是藉由他们本身。而天主之位格是最单纯的。是以,不应肯定在天主之位格内有表记。
反之
大马士革的若望却说:「我们是在三特徵(proprietas)内,即在父性的、子性的和出发的特徵内,承认(天主)位格之间的区别。」(《论正统信仰》卷三第五章)是以,应肯定在天主内有特徵和表记。
正解
我解答如下:普来西保底诺(Praepositinus)为了维护天主的单纯性,而说不应肯定在天主内有特徵和表记;如果在某处发见它们,他就把抽象的解释成具体的;例如我们习惯说:「我们恳求你的慈悲」,就等于说:「我们恳求慈悲的你」;同样,几时在天主内说「父性」,应懂作「天主圣父」。
可是,我们在第三题第三节释疑1、第十三题第一节释疑2已证明过了,我们把具体的和抽象的名称用于天主的事物,并不损害天主的单纯性。因为我们是怎样理解,就怎样命名或确定名称。我们的理智并不能达到天主之单纯性本身,即不能就这单纯性本身而讨论它;因此,我们的理智只能按照自己的方式来领悟并命名天主的事物,亦即是按照那在可感觉之事物中所发见的,因为理智是由这样的事物中取得知识。在这些事物中,我们是用抽象的名称来表达单纯的形式;而用具体的名称来表达自立存在的事物。因此,如前面(同处)所说的,我们用抽象的名称来表达天主的事物,是为展现天主的单纯性;而用具体的名称来表达天主的事物,是为展现祂的自立存在和完整性。
而且,不仅需要以抽象的和具体的方式来表达本质本体方面的名称,如我们说「天主性」及「天主」,或「智慧」与「有智慧者」等;而且也用这两种方式来表达位格方面之名称,如「父性」与「圣父」等。迫使我们如此做的主要有二。第一是异端派人士的对抗或执拗。我们既承认圣父、圣子和圣神是一个天主和三位,那么当有人问及圣父、圣子和圣神「因什么而是一个天主」,又「因什么而是三位」时,就如对前者的答覆是因本质或天主性而是一个天主;同样,也必须有一些抽象名称,以便能答覆位格或三位是因它们而有区别。属于这一类的,是以抽象方式表达的特徵或表记,如父性与子性。所以,在天主内,本质所表达的是「什么」(quid),位格所表达的是「谁」(quis),而特徵所表达的则是「因什么」(quo)。
第二是因为在天主内,一位格与另二位格相关,即圣父的位格与圣子的位格及圣神的位格相关。然而却不是基于一个关系;否则,圣子与圣神便是基于同一个关系而与圣父相关了。如此,既然只有关系在天主内使位格增多为三,那么圣子与圣神就不是三个位格或两位了。也不能像普来西保底诺一样说:就如天主与诸受造物之关系是同一的,而诸受造物与天主之关系却是多樣的;同样,圣父与圣子和圣神之关系是同一的,而圣子和圣神与圣父之关系却是两样不同的。因为关系或相关者(relativum)的种别之理,就在於与他物相关。因此必须说,如果对方(圣父)只有一个关系与(圣子和圣神的)两个关系相对,那么后者便不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因为依照子性或儿子名分与奴仆名分之区别,主人(与奴仆)的关系和父亲(与儿子)的关系,亦应该不是同一种关系。可是一切受造物之与天主,都属于同一种关系,即他们均係天主之受造物;而圣子和圣神之与圣父,却不是依据同一性质之关系,因此两种情形并不一样。而且在天主内,不需要有与受造物之实在(realis)关系,如前面第二十八题第一节释疑3已说过的;而在天主内增多思想或观念上的关系,并非不相宜。不过,在圣父内应该有与圣子和圣神相关的实在关系;所以,依据圣子和圣神与圣父相关的两种关系,应该明了在圣父内亦有祂与圣子和圣神相关的两种关系。因此,既然圣父仅係一位或仅有一圣父的位格,那么就必须以抽象方式分别来表示这些关系,而这就是所谓的特徵和表记。
释疑
虽然,圣经上没有提到过表记,但提到过位格,而按我们的理解,表记是在位格内,就如抽象的是在具体的之内。
在天主内,表记所表示的不是物(res),而是一些藉以认知位格的观念(ratio),虽然这些表记或关系本身在天主内是实在的,如前面第二十八题第一节所说的。因此,那些与某种本质或位格之行动有关连的,不能用它们来称述表记;因为这与其表达意义的方式不合。因此,我们不能说「父性生」或「父性创造」或「父性是有智慧的」或「父性是聪慧的」。至於那些与行动无关连,而仅由天主排除受造物之情况的属于本质方面者,则可以把它们归于表记;因为我们可以说「父性是永恒的」或「无限量的」,或其他类似说法。同样,基于物的同一性,那些属于实体者,无论是位格方面的或本质方面的,都可以用它们来称述表记,因为我们可以说:「父性是天主」及「父性是圣父」。
虽然(天主之)位格是单纯的,但能用抽象方式来表达各位格的特有观念,而无损於其单纯性,如正解已说过的。
第三节 我们是否有五项表记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有五项表记。因为:
各位格之特有表记,就是区别位格之关系。而天主内之关系仅有四项,这在第二十八题第四节已说过了。所以,表记也只有四项。
此外,在天主内只有一个本质或本体,所以说天主是一个或其数目为一(unus);因为有三个位格,所以说天主三位或其数目为三(trinus)。所以,如果天主内有五项表记,那就应该说其数目为五或圣五(quinus)了;而这不对。
此外,如果在天主内有三个位格而有五项表记,那么一定是在某一位格内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表记;就如在圣父的位格内有非产生性或无起源性和父性,以及共同发出或共发(communis spiratio)。这三项表记,或有实在的差别,或无实在的差别。如果有实在的差别,那么,圣父的位格就是由许多宝物所组合而成的了。如果只是在观念上有差别,那么,它们就可以互相称述,这使我们可以说:正如天主的美善就是祂的智慧,因为二者没有实在的差别;同样共发也就是父性;但这说法不被接受。所以,没有五项表记。
反之
似乎有更多的表记。因为,正如圣父不是来自任何其他位格,并因此而获得称为非产生性(或无起源性)的表记;同样,也没有别的位格来自圣神。依此,则应该还承认有第六项表记。
此外,正如圣父和圣子之共同点,是有圣神发自祂们;同样,圣子和圣神之共同点,则是二者均系发自圣父。所以,正如有一共同表记归于圣父和圣子,同样也应该有一共同表记归于圣子和圣神。
正解 我解答如下:表记是认知天主位格的特有观念(ratio),而天主位格是依起源而有增多。与起源相关者有二,即那有别位出自他者(a quo alius)及那出自别位者(qui ab alio);位格能够依这两种方式显示自己。所以,圣父之位格不能藉「出自别位」来显示自己,而是藉「不出自任何位」;依此,由这方面来看,祂的表记是无起源性或非产生性(innascibilitas)。而就有别位出自祂来看,祂以两种方式显示自己。因为,就圣子出自祂而言,祂用「父性」这一表记显示自己;但就圣神出自祂而言,祂用「共同发出」或「共发」(communis spiratio 指与圣子共发圣神)这一表记显示自己。至于圣子,能藉从别位出生来显示自己;如此,则是藉「子性」(这一表记)显示自己。圣子也藉有别位出自祂,即圣神出自祂而显示自己;如此,则圣子和圣父一样,是以同一方式,即藉「共发」显示自己。圣神能藉出自其他一位或多位而显示自己;如此,则是藉「出发」(processio)(这一表记)显示自己。但圣神不能藉有别位出自祂来显示自己;因为没有任何天主的位格出自祂。所以,在天主内有五项表记,即非产生性、父性、子性、共发,和出发。
其中只有四项是关系,因为非产生性不是关系,除非是用归索或归源(reductio)的方式,如之后第三十三题第四节释疑3. 将要说明的。其中也仅有四种特征;因为共发既为两个位格所共有,就不再是特征。其中有三项是个别位格表记(notiones personales);即分别构成个别位格者,即父性、子性和(圣神之)出发;因为共发和非产生性称为一般位格表记(notiones personarum),而不称为个别位格表记,对此后面将有进一步的说明(第四十题第一节释疑1.)。
释疑
除四种关系外,还应肯定另一项表记,如正解已说过的。
在天主内,本质或本体表示一种实物;同样,位格也表示实物;而表记则表示显示位格的观念。因此,虽然因其本质或本体唯一而说天主是一个,因有三个位格而说天主是三位或圣三;却不因有五项表记而说其数目为五或圣五。
因为只有关系的对立才在天主内产生实在的多数性,而同一位格的多项特征并不构成关系的对立,是以也没有实在的差别。并且它们也不互相称述;因为它们所表示的是各位格的不同观念。正如我们不说能力的属性就是知识的属性,虽然我们说知识就是能力。
(答「反之」1.)位格表示地位崇高,如第二十九题第三节释疑2. 已说过的。既然如此,就不能由于没有其他任何位格出自圣神,而肯定圣神因而具有某项表记。因为这无关于圣神的崇高地位;不像非出自其他任何位格属于圣父的至高权威或根本那样。7
(答「反之」2.)圣子和圣神并不是共同以同一特殊方式出自圣父,如同圣父和圣子共同以同一特殊方式发出圣神那样。不过,那作为显示(位格)之根据者,却应该是特殊的。因此,情形不同。
第四节 关于表记是否可以有相反的意见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关于表记,似乎不可以有相反的意见。因为: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三章说:「没有什么地方」比在讨论天主圣三的题材上「犯错,更为危险」,而表记确定属于这题材。可是,持相反意见不可能没有错误。所以,不可以有相反的意见。
此外,是藉表记而认知(天主)位格,如前面第二及三节已说过的。而对于位格不可以有相反的意见。所以,对于表记也不可以。
反之 信德的条文并不涉及表记。所以,对于表记,可以有这样或别样意见。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物属于信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地,就像那些为天主主要所传授给我们者,如天主是三位一体,天主圣子降凡成人等。对这些而持有错误意见,当然导致异端,特别是如果固执己见。而(另一种)间接属于信德者,是那些如果加以否认便会产生违反信德之结论或后果者,比如有人说,撒慕尔不是厄耳卡纳的儿子(《撒慕尔纪上》第一章20节),因为据此可引申说圣经是错误。有关这样的事项,在考虑或确定是否会有违反信德之后果之前,可以有错误的意见而不致有陷于异端的危险,特别是如果并非固执这意见。不过,如果已经很明显了,特别是如果教会已经判定了,会由此而产生违反信德之后果,再在这方面有错误意见,那就不免是异端了。正因如此,所以有许多意见,以前不认为是异端,而现在却被认为是异端,因为现在更为明显,会有什么后果由它们产生。
所以,应该说:关于表记,有些人确曾持有相反意见而未有陷入异端的危险,因为他们无意坚持那相反信德者。然而,如果有人关于表记持有错误意见,并且注意到了会由此而产生相反信德的后果,他便陷入异端。
释疑 借此可知各质疑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