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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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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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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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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三十题 论天主位格之多数性
·第三十一题 论在天主内那些与唯一
·第三十二题 论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第三十三题 论圣父之位格
·第三十四题 论圣子之位格
·第三十五题 论肖像
·第三十六题 论圣神之位格
·第三十七题 论圣神之另一名称——
·第三十八题 论圣神的第三名称——
·第三十九题 论天主三位与本质或本
·第四十题 论位格与关系或特征之比
·第四十一题 论位格与表记行动的关
·第四十二题 论天主位格间的相同与
·第四十三题 论天主位格的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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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三十二题 论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第三十二题 论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浏览次数:29 更新时间:2025-6-9
 
 

第三十二题 论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分为四节

随后要探究的,是对天主(三)位或三位格之认知(参看第二十七题引言)。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1. 能否藉自然理智或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之(三)位格。

  2. 是否有某些归于天主三位的表记。

  3. 论表记之数目。

  4. 对于表记,是否可以持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节 是否能藉自然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能藉自然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因为:

  1. 哲学家们无非是藉自然理性而获得认知天主;而发现有许多哲学家们的言论,提及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因为亚里士多德在《天地论》(De Caelo et Mundo)第一章说:「用这个数目(即三),我们使自己光荣唯一的、超越所有受造物之属性的天主。」奥斯定在《忏悔录》(Confess.)卷七第九章也说:「我在那里(即在柏拉图学派哲学家的著作里)读到了,固然不是用这些话,可是有许多和多種理由支持是指完全一样的这一内容,即在起初已有圣言,圣言与天主同在,圣言就是天主」;以及随后所说类似的话,在这些话中,传授了天主诸位格之区别。而且,在关于《罗马书》第一章和《出谷纪》第八章19节的「注解」中,也说法郎的巫师们在第三个表记上有所失察或缺失,即未能认知(天主)第三位格,也就是圣神;因此可见他们至少认识了二位格。特利梅基斯杜士(Hermes Trismegistus,古埃及哲学家。参看:奥斯定,《天主之城》卷八第二十三章)也说:「单一或一(monas)产生一,并在自己内反映出自己的爱火。」(Poemand.      Dialog. 4)这些话似乎是在暗示圣子之受生与圣神之出发。所以,能够用自然理性而获得对天主位格之认知。

  2. 此外,维克多之李查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四章说:「我深信不疑,为解释任何真理,不但不会缺少盖然的论证,甚至也不会缺少必然的论证。」因此,连为了证明天主三位,也有人提出了来自天主无限美善的理由,即天主的美善在位格的出发中无限地通传自己。而另有一些人则提出了这一理由,即「任何善,只自己享有它而不与他物共享,不可能是惬意的享有」(辛尼加(Seneca),书信第六篇)。而奥斯定之阐明天主三位,则是由我们灵智中言和爱的发生为出发点(《论天主圣三》,卷九第四等章);我们在第二十七题第一及第三节,也遵循了这一理路。所以,能够用自然理性获知天主位格的数目为三。

  3. 此外,把人之理性所不能认知的传授给人,似乎是多余的。可是,不应该说,有关认知天主三位的来自天主的传授,是多余的。所以,能够用人的理性认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的数目为三。

反之

希拉利在《论天主圣三》卷二第九节却说:「人不要以为用自己的理智能够获得生育或生的奥秘。」盎博罗修也说:「知道生育或生之秘密是不可能的,人的灵智不足,声音无语。」(《论天主教信德》第十章)而在天主内之三位正是藉生与出发之起源而有区别,如第三十题第二节的讨论所指明的。所以,既然人不可能知道,也不可能以自己的理智获知那不可能找到必然理由的事,那么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的数目为三,也就不可能为(人的)理性所认知。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可能用自然理性获知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的数目为三。因为前面第十二题第四、第十一、第十二等节已指明了,人藉自然理性只能经由受造物认知天主。而受造物之引人认知天主,犹如效果之引人认知原因。是以,人用自然理性所能有的认知天主,限於那些根据天主为万物之本源而必须归之於天主者;我们在前面讨论天主时(参看第十二题第十二节),便运用了这一基础。而天主的创造能力是为天主三位之整体所共有;是以,它属于本质本体的唯一或一体,而不属于位格的区別或分別属于不同位格。所以,用自然理性所能认知天主者,是那些属于天主本质本體之唯一或一體者,而不是那些属于天主位格的区別或分別属于不同位格者。

至於那些企圖以自然理性证明天主三位或天主位格之数目为三者,在两方面减损或贬低信德。第一,是在信德本身自了崇高地位方面,因为信德原本就是有关看不见的、超越人之理性的事物。因此,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1节说,信德是关于「未见之事」的。(在《格林多前书》第二章6-7节宗徒也说:「我们在成全人中也讲智慧,不过不是今世的智慧,也不是今世有权势者的智慧:我们所讲的,乃是那隐藏的,天主奥秘的智慧。」)第二,是在吸引別人接近信德的助益方面;因为如果一个人在企图证明信德时,引用不能使人折服的理由,便会招致没有信仰的人的讥笑;因为他们会以为,我们是依据这些理由,并为了这些理由而相信。

所以,凡是属于信德的,不应该企图加以证明,除非是藉由权威,而且是针对接受权威的人;对于別的人,只要辩护信德所讲的不是不可能的就够了。因此,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二章说:「如果一个人完全拒绝(圣经的)言语,那他与我们的哲学相去甚远;如果他注视这些言语(即神圣言语)的真理,那我们也是在沿用这一原则。」

释疑

  1. 哲学家们之认知天主三位的奥蹟,不是藉由天主三位的特质,即父性、子性与出发;按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二章6节所说的:「我们所讲的是天主的智慧,今世有权势的人中」,按该处「注解」,即在哲学家中,「没有一个认知它」。不过,哲学家们曾认知某些归于不同位格的本质或本体方面的属性,例如:把能力归于父,把智慧归于子,把善归于圣神,如后面第三十九题第七节要指明的。关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用这个数目,我们使自己」等等,不应该如此解释,即他主张在天主内有「三」这个数目。他的意思是说古代人在祭祀和祈祷中用「三」这个数目,这是由于「三」这个数目的某种完美性。在柏拉图学派的著作中也有「在起初便有言」之说,但这不是根据「言」表示天主内受生之位格的意义,而是根据用「言」来表示理念方面的理:天主是藉这理创造了万物,而这理也被归于圣子。即使他们知道了那些归于三位格者,他们说他们在第三个表记上,即在认知第三位格上,有所缺失。因为他们偏离了那归于圣神的善,即如《罗马书》第一章21节所說的,他们虽然认识了天主,卻「没有以祂为天主而予以光荣」。或者,因为柏拉图派主张有一个第一或为首之物(primum ens)存在,并称之為所有万物之父;因此而主张在他之下有另一实体(substantia)存在,并称之為「灵智(mens)或父的理智(paternus intellectus)」,在这灵智内有万物的理或设计,如麦可洛比乌斯(Macrobius,395-423年)在《师比勇之梦想注解》(Super Somnium Scipionis)所阐述的。但他们没有主张另有一个似与圣神相当的第三个分离实体。而我们并不主张父与子在实体上有别;那正是奥利振和亚略的错误,他们在这点上追随了柏拉图派的主张。至于特利梅基斯杜士所说的「单一或一产生一,并在自己内反映出自己的爱火」,不应认为是指圣子的受生或圣神的出发,而是指世界之产生;因为唯一的天主为了对自己的爱而产生了一个世界。

  2. 对某一件事,可以依两种方式提供理由:一种是为充分证明其根本;例如:在自然科学内,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明天体之运转常有一致的速率。另一种方式的提供理由,不是为充分证明根本,而是先针对已假定之根本,合理地说明其后继效果;如:星象学主张离心律及本轮或周转圆律的理由,是由于在这主张的前提下,可以解释天体运转之外在现象;但这种理由并不是充分的证据,因为也许有其他的假定或主张,同样可以解释这些现象。所以,依第一种方式能够提供理由,以证明天主是唯一的等类似命题。而说明天主有三位的理由,则属于第二种方式;因为在假定天主有三位的前提下,这些理由看来是合宜的,但尚不能用这些理由来充分证明天主有三位。从各方面都可以看出这一点,因为即使在受造物的产生中,亦显示出天主的无限美善,因为由无中生有属于无限的能力。如果天主是用无限的美善通传自己,并非必定是有无限之物自天主发出;而是每一物各依自己的方式承受天主的美善。同样,所谓「自己享有某善而不与他物共享,不可能是惬意的享有」,只有在一位格没有圆满的善时才成立;因此,为了获得圆满的惬意或喜悦的善,他需要另一个与自己共享者的善。至于我们理智内的相似点,也不足以证明天主的事物,因为在我们内的理智和在天主内的理智,不是同质的或完全同义的。因此,奥斯定在《若望福音释义》第二十七讲说:藉信德可以达到认知,反之则不然。

  3. 认知天主三位在两方面是必要的。一方面是为了对天主创造万物有正确的领悟。我们说天主是藉其圣言创造了一切,藉此便排除了主张天主是基于本性之必然而创造万物之谬说。我们主张在天主内有爱之出发,藉此也就显示了天主之创造万物,不是出于需要,也不是为了任何外在原因,而是为了爱自己的善。因此,梅瑟在说完了:「在起初,天主创造了天地」(《创世纪》第一章1节)之后,又接着说:「天主说,要有光」(第3节),就是为了显示天主的圣言;然后又说:「天主见光好」(第4节),这是为了显示天主之爱的赞许;在天主的其他(创造)工程中,也是这样(第6等节)。另一方面,也是比较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为了正确领悟人类的得救,这得救是藉降生成人的圣子和圣神的恩赐完成的。


第二节 是否应肯定在天主内有表记

(按:天主既为三位,而三位彼此有别,所以每一位都各有其「特有者」(proprium),亦即一位所有的,其他二位没有。在天主三位内,这些「特有者」成为每一位的「特徵」(proprietas)。当这些特徵呈现在我们的理智前时,就成为理智认知或辨认各位格的依据,并由理智用抽象的观念或名称把它们表达出来。这些表达各位格之特徵的抽象观念,就是本题所说的「表记」,拉丁文称之为notio。此字源也有「观念」之义。但在本题内,它是指一种特别用于天主位格的观念,所以不可再笼统译之为「观念」,而宜按其含义译之为「表记」。)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肯定或主张在天主内有表记(notiones)。因为:

  1. 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说:「关于天主,除了圣经的言语所明确表示给我们者外,不可胆敢再说什么。」而在圣经的言语中完全未提及表记。是以,不应肯定在天主内有表记。

  2. 此外,无论在天主内肯定什么,它或是属于本质本体之唯一或一体,或是属于三位。而表记既不属于一体,亦不属于三位。因为并不把那属于一体者归于表记,因为我们不说「父性是明智的」或「父性创造」;亦不把那属于位格者归于表记,因为我们不说「父性生」和「子性受生」。是以,不应肯定在天主内有表记。

  3. 此外,不应肯定在单纯物内有作为认知之原理的抽象物,因为单纯物之被认知是藉由他们本身。而天主之位格是最单纯的。是以,不应肯定在天主之位格内有表记。

反之

大马士革的若望却说:「我们是在三特徵(proprietas)内,即在父性的、子性的和出发的特徵内,承认(天主)位格之间的区别。」(《论正统信仰》卷三第五章)是以,应肯定在天主内有特徵和表记。

正解

我解答如下:普来西保底诺(Praepositinus)为了维护天主的单纯性,而说不应肯定在天主内有特徵和表记;如果在某处发见它们,他就把抽象的解释成具体的;例如我们习惯说:「我们恳求你的慈悲」,就等于说:「我们恳求慈悲的你」;同样,几时在天主内说「父性」,应懂作「天主圣父」。

可是,我们在第三题第三节释疑1、第十三题第一节释疑2已证明过了,我们把具体的和抽象的名称用于天主的事物,并不损害天主的单纯性。因为我们是怎样理解,就怎样命名或确定名称。我们的理智并不能达到天主之单纯性本身,即不能就这单纯性本身而讨论它;因此,我们的理智只能按照自己的方式来领悟并命名天主的事物,亦即是按照那在可感觉之事物中所发见的,因为理智是由这样的事物中取得知识。在这些事物中,我们是用抽象的名称来表达单纯的形式;而用具体的名称来表达自立存在的事物。因此,如前面(同处)所说的,我们用抽象的名称来表达天主的事物,是为展现天主的单纯性;而用具体的名称来表达天主的事物,是为展现祂的自立存在和完整性。

而且,不仅需要以抽象的和具体的方式来表达本质本体方面的名称,如我们说「天主性」及「天主」,或「智慧」与「有智慧者」等;而且也用这两种方式来表达位格方面之名称,如「父性」与「圣父」等。迫使我们如此做的主要有二。第一是异端派人士的对抗或执拗。我们既承认圣父、圣子和圣神是一个天主和三位,那么当有人问及圣父、圣子和圣神「因什么而是一个天主」,又「因什么而是三位」时,就如对前者的答覆是因本质或天主性而是一个天主;同样,也必须有一些抽象名称,以便能答覆位格或三位是因它们而有区别。属于这一类的,是以抽象方式表达的特徵或表记,如父性与子性。所以,在天主内,本质所表达的是「什么」(quid),位格所表达的是「谁」(quis),而特徵所表达的则是「因什么」(quo)。

第二是因为在天主内,一位格与另二位格相关,即圣父的位格与圣子的位格及圣神的位格相关。然而却不是基于一个关系;否则,圣子与圣神便是基于同一个关系而与圣父相关了。如此,既然只有关系在天主内使位格增多为三,那么圣子与圣神就不是三个位格或两位了。也不能像普来西保底诺一样说:就如天主与诸受造物之关系是同一的,而诸受造物与天主之关系却是多樣的;同样,圣父与圣子和圣神之关系是同一的,而圣子和圣神与圣父之关系却是两样不同的。因为关系或相关者(relativum)的种别之理,就在於与他物相关。因此必须说,如果对方(圣父)只有一个关系与(圣子和圣神的)两个关系相对,那么后者便不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因为依照子性或儿子名分与奴仆名分之区别,主人(与奴仆)的关系和父亲(与儿子)的关系,亦应该不是同一种关系。可是一切受造物之与天主,都属于同一种关系,即他们均係天主之受造物;而圣子和圣神之与圣父,却不是依据同一性质之关系,因此两种情形并不一样。而且在天主内,不需要有与受造物之实在(realis)关系,如前面第二十八题第一节释疑3已说过的;而在天主内增多思想或观念上的关系,并非不相宜。不过,在圣父内应该有与圣子和圣神相关的实在关系;所以,依据圣子和圣神与圣父相关的两种关系,应该明了在圣父内亦有祂与圣子和圣神相关的两种关系。因此,既然圣父仅係一位或仅有一圣父的位格,那么就必须以抽象方式分别来表示这些关系,而这就是所谓的特徵和表记。

释疑

  1. 虽然,圣经上没有提到过表记,但提到过位格,而按我们的理解,表记是在位格内,就如抽象的是在具体的之内。

  2. 在天主内,表记所表示的不是物(res),而是一些藉以认知位格的观念(ratio),虽然这些表记或关系本身在天主内是实在的,如前面第二十八题第一节所说的。因此,那些与某种本质或位格之行动有关连的,不能用它们来称述表记;因为这与其表达意义的方式不合。因此,我们不能说「父性生」或「父性创造」或「父性是有智慧的」或「父性是聪慧的」。至於那些与行动无关连,而仅由天主排除受造物之情况的属于本质方面者,则可以把它们归于表记;因为我们可以说「父性是永恒的」或「无限量的」,或其他类似说法。同样,基于物的同一性,那些属于实体者,无论是位格方面的或本质方面的,都可以用它们来称述表记,因为我们可以说:「父性是天主」及「父性是圣父」。

  3. 虽然(天主之)位格是单纯的,但能用抽象方式来表达各位格的特有观念,而无损於其单纯性,如正解已说过的。

第三节 我们是否有五项表记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有五项表记。因为:

  1. 各位格之特有表记,就是区别位格之关系。而天主内之关系仅有四项,这在第二十八题第四节已说过了。所以,表记也只有四项。

  2. 此外,在天主内只有一个本质或本体,所以说天主是一个或其数目为一(unus);因为有三个位格,所以说天主三位或其数目为三(trinus)。所以,如果天主内有五项表记,那就应该说其数目为五或圣五(quinus)了;而这不对。

  3. 此外,如果在天主内有三个位格而有五项表记,那么一定是在某一位格内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表记;就如在圣父的位格内有非产生性或无起源性和父性,以及共同发出或共发(communis spiratio)。这三项表记,或有实在的差别,或无实在的差别。如果有实在的差别,那么,圣父的位格就是由许多宝物所组合而成的了。如果只是在观念上有差别,那么,它们就可以互相称述,这使我们可以说:正如天主的美善就是祂的智慧,因为二者没有实在的差别;同样共发也就是父性;但这说法不被接受。所以,没有五项表记。

反之

  1. 似乎有更多的表记。因为,正如圣父不是来自任何其他位格,并因此而获得称为非产生性(或无起源性)的表记;同样,也没有别的位格来自圣神。依此,则应该还承认有第六项表记。

  2. 此外,正如圣父和圣子之共同点,是有圣神发自祂们;同样,圣子和圣神之共同点,则是二者均系发自圣父。所以,正如有一共同表记归于圣父和圣子,同样也应该有一共同表记归于圣子和圣神。

正解 我解答如下:表记是认知天主位格的特有观念(ratio),而天主位格是依起源而有增多。与起源相关者有二,即那有别位出自他者(a quo alius)及那出自别位者(qui ab alio);位格能够依这两种方式显示自己。所以,圣父之位格不能藉「出自别位」来显示自己,而是藉「不出自任何位」;依此,由这方面来看,祂的表记是无起源性或非产生性(innascibilitas)。而就有别位出自祂来看,祂以两种方式显示自己。因为,就圣子出自祂而言,祂用「父性」这一表记显示自己;但就圣神出自祂而言,祂用「共同发出」或「共发」(communis spiratio 指与圣子共发圣神)这一表记显示自己。至于圣子,能藉从别位出生来显示自己;如此,则是藉「子性」(这一表记)显示自己。圣子也藉有别位出自祂,即圣神出自祂而显示自己;如此,则圣子和圣父一样,是以同一方式,即藉「共发」显示自己。圣神能藉出自其他一位或多位而显示自己;如此,则是藉「出发」(processio)(这一表记)显示自己。但圣神不能藉有别位出自祂来显示自己;因为没有任何天主的位格出自祂。所以,在天主内有五项表记,即非产生性、父性、子性、共发,和出发。

其中只有四项是关系,因为非产生性不是关系,除非是用归索或归源(reductio)的方式,如之后第三十三题第四节释疑3. 将要说明的。其中也仅有四种特征;因为共发既为两个位格所共有,就不再是特征。其中有三项是个别位格表记(notiones personales);即分别构成个别位格者,即父性、子性和(圣神之)出发;因为共发和非产生性称为一般位格表记(notiones personarum),而不称为个别位格表记,对此后面将有进一步的说明(第四十题第一节释疑1.)。

释疑

  1. 除四种关系外,还应肯定另一项表记,如正解已说过的。

  2. 在天主内,本质或本体表示一种实物;同样,位格也表示实物;而表记则表示显示位格的观念。因此,虽然因其本质或本体唯一而说天主是一个,因有三个位格而说天主是三位或圣三;却不因有五项表记而说其数目为五或圣五。

  3. 因为只有关系的对立才在天主内产生实在的多数性,而同一位格的多项特征并不构成关系的对立,是以也没有实在的差别。并且它们也不互相称述;因为它们所表示的是各位格的不同观念。正如我们不说能力的属性就是知识的属性,虽然我们说知识就是能力。

  4. (答「反之」1.)位格表示地位崇高,如第二十九题第三节释疑2. 已说过的。既然如此,就不能由于没有其他任何位格出自圣神,而肯定圣神因而具有某项表记。因为这无关于圣神的崇高地位;不像非出自其他任何位格属于圣父的至高权威或根本那样。7

  5. (答「反之」2.)圣子和圣神并不是共同以同一特殊方式出自圣父,如同圣父和圣子共同以同一特殊方式发出圣神那样。不过,那作为显示(位格)之根据者,却应该是特殊的。因此,情形不同。

第四节 关于表记是否可以有相反的意见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关于表记,似乎不可以有相反的意见。因为:

  1.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三章说:「没有什么地方」比在讨论天主圣三的题材上「犯错,更为危险」,而表记确定属于这题材。可是,持相反意见不可能没有错误。所以,不可以有相反的意见。

  2. 此外,是藉表记而认知(天主)位格,如前面第二及三节已说过的。而对于位格不可以有相反的意见。所以,对于表记也不可以。

反之 信德的条文并不涉及表记。所以,对于表记,可以有这样或别样意见。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物属于信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地,就像那些为天主主要所传授给我们者,如天主是三位一体,天主圣子降凡成人等。对这些而持有错误意见,当然导致异端,特别是如果固执己见。而(另一种)间接属于信德者,是那些如果加以否认便会产生违反信德之结论或后果者,比如有人说,撒慕尔不是厄耳卡纳的儿子(《撒慕尔纪上》第一章20节),因为据此可引申说圣经是错误。有关这样的事项,在考虑或确定是否会有违反信德之后果之前,可以有错误的意见而不致有陷于异端的危险,特别是如果并非固执这意见。不过,如果已经很明显了,特别是如果教会已经判定了,会由此而产生违反信德之后果,再在这方面有错误意见,那就不免是异端了。正因如此,所以有许多意见,以前不认为是异端,而现在却被认为是异端,因为现在更为明显,会有什么后果由它们产生。

所以,应该说:关于表记,有些人确曾持有相反意见而未有陷入异端的危险,因为他们无意坚持那相反信德者。然而,如果有人关于表记持有错误意见,并且注意到了会由此而产生相反信德的后果,他便陷入异端。

释疑 借此可知各质疑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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