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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教信仰 卷一(信仰之部)传统弟兄录入 若瑟神父校阅列表
·信仰之部·卷一·
·目录
·前 言
·编 辑 大 意
·第一章 天主和人的灵魂
·第二章 天主
·第三章 天主圣三
·第四章 造化
·第五章 天神
·​第六章 护守天神
·第七章 原祖父母
·​第八章 亚当和厄娃
·第九章 原罪
·第十章 天主的存在
·第十一章 天主的启示
·第十二章 圣经
·第十三章 公教会和圣经
·第十四章 圣传
·第十五章 信仰天主的启示
·第十六章 承认我们的信仰
·第十七章 宗徒信经
·第十八章 进化论和圣经
·第十九章 天主圣子降孕
·第二十章 卒世童贞玛利亚天主之母
·第二十一章 耶稣的一生
·第二十二章 耶稣的社会生活
·第二十三章 耶稣受难
·第二十四章 耶稣复活和升天
·第二十五章 圣神降临
·第二十六章 圣神的殊恩和助佑
·第二十七章 圣而公教会
·第二十八章 真教的标记
·第二十九章 公教会的至一和至圣
·第三十章 公教会的至公和宗徒留传
·第三十一章 圣教会的管理权
·第三十二章 天主公教的永久性
·第三十三章 公教会的职务和权利
·第三十四章 伯多禄的元首职
·第三十五章 罗马主教
·第三十六章 教宗的权力
·第三十七章 神职系统
·第三十八章 主教和司铎
·第三十九章 公教信友
·第四十章 异教的种类
·第四十一章 救赎和天主公教
·第四十二章 教会与国家的职务和权
·第四十三章 诸圣相通功
·第四十四章 圣教会有赦罪的权
·第四十五章 万民四末
·第四十六章 私审判
·第四十八章 公审判
·第四十九章 天堂
·第五十章 地狱
·第五十一章 炼狱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三十八章 主教和司铎
第三十八章 主教和司铎
浏览次数:541 更新时间:2023-6-24
 
 

世界上的异端邪教正如「建在沙上的房屋」,他们兴起了,但也衰落了,只有天主公教是「建在磐石上的房屋」,永远常存。

 

人有血肉之躯,属可见可闻,谓之肉身。亦有明欲之原,不属可见可闻,谓之灵魂。……灵魂,俱原为天主从无物化成而有的,故定为不属灭而常在的。

 

第三十八章 主教和司铎

在品级权利上神职系统分为主教,司铎和六品三等。这三等品级的区分始自宗徒时代。

按古教的律法来说:这三等品级相当于大司祭,司祭和肋味达。也相当于耶稣所见选的宗徒和门徒。耶稣曾给宗徒们管理圣教的全权,却没有把全权给了他的门徒。

一、六品可以给人付洗,讲道,送圣体。

首批六品是宗徒们祝圣的。

二、司铎比六品高一级,他们能献弥撒圣祭,有听告解赦罪的权。除开坚振和祝圣神品两样圣事以外,其余的圣事司铎都可以施行。

主教的权限  主教有品级上的全权,他们是宗徒的继承者。

一、主教能施行一切的圣事,并且只有他们能施行坚振和神品圣事。他们有祝圣圣油、圣堂和圣爵等祭品的权利。

二、主教所管理的一部分教会称为「主教区」,是由教宗划分给他的。

甲、他有管理教区内财产的权利,但须将账目秉呈教宗。

乙、他有栽培神职和管理区内信友之宗教教育的权利。

丙、他有发给教区内司铎的听告解权,有指派本堂司铎权,有审定出版物和准定制造圣物的权。此外还有许多管理教区事务的特权。

三、主教在本教区内是最高的领袖,但对于委任他的教宗,他须在一切事上完全服从。在规定的期间内,主教必须亲赴罗马,向教宗述职。

四、主教有被召出席总公议会的权利。

本堂司铎的权限  本堂司铎是主教的助手,他所负责管理的领域称为「本堂会口」。

一、本堂司铎的管理教务权来自主教,他们是主教的神子,有代替主教传布命令的责任。

二、在本堂会口中,本堂司铎作主教的代表,假如没有他或主教的允准,任何人也不能在他的本堂内施行圣事,如祝圣婚配,付洗等。

 问:什么是会修司铎?

答:会修司铎是属于修会团体的司铎。

一、会修司铎应发福音中所介绍的神贫、独身、听命三圣愿。他们发愿服从会中的长上,在修会中同其余的修会士过着团体的生活。

二、修会士往往被教宗派遣作传教士,为劝化教外人进教。他们办理学校,医院和许多别的慈善事业,且在很多地方他们也作本堂司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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